永州市公路局安全知识竞赛试题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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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湘路工建〔2013〕186号)规定:

对于Ⅳ、Ⅴ、Ⅵ级围岩,初期支护的挖、支、喷三环节必须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不得大于(30)m。

15、根据《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规定:

隧道施工时,隧道内供电线路架设,110V以下线路距地面不得小于

(2)m,380V线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6-10kV线路距地面不得小于(3.5)m。

16、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规定:

长及特长隧道施工应配备(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源)。

17、根据《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的通知》规定:

各类拌合场区必须(硬化)处理,材料(分隔)堆放,并标明(名称、产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防雨、隔潮)设施。

18、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规定:

隧道施工期间各施工作业面应安装有(应急照明装置的报警系统装置)。

19、根据《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20、根据《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并按要求对桥梁、隧道、高边坡路基等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应监控。

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严格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22、根据《关于印发<

同期作业在同一车道内进行,施工路段长度不超过

(2)公里,且相邻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间距不小于

(1)公里。

23、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规定:

改扩建工程施工路段两端及沿线进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

24、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规定:

安全标志类型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25、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规定:

在通车道路上施工或夜间作业时,(应采取限速、导流及渠化等措施),交通指挥人员和上路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反光标志服或反光背心)。

26、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规定:

基坑位于现场通道或居民区附近时,应沿边缘设立防护栏杆或围挡,夜间应加设(红色警示灯)。

27、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规定:

夜间施工时,作业现场的预留孔洞、上下道口及沟槽等危险部位应设置(夜间警示标志和警示灯)。

28、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规定:

冬季施工时冬季来临前,应检修、保养使用的船机、设备、几句及防护、消防、救生设施,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29、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规定:

拆除旧桥、旧涵时,在旧桥的两端应设置(禁止通行的路障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正确戴安全帽必须注意两点:

一是帽衬与帽壳应有一定间隙(20-50)mm不能紧贴;

二是(必须系紧下颚带)。

31、省局规定,在水泥砼路面病害处治施工时,应达到“四化”要求,具体是指(作业手段机械化、施工工艺快速化、工程管理规范化、交通维护标准化)。

3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卫生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3、省公路局在每年与各市州局签订的“公路养护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规定,在路面大中修、路面改善、桥梁维修加固等养护工程施工中,要切实做好交通维护工作,因施工引起的最大阻车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3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包括(护栏、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栅、桥梁护网、防眩设施、轮廓标和活动护栏)等。

35、车辆超宽是指:

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36、干线公路的一级、二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路侧护栏),干线公路的一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37、车行道边缘线应设置于公路两侧紧靠车行道的(硬路肩内),不得侵入车行道内。

38、突起路标与涂料标线配合使用时,应选用定向反光型,其颜色与(标线颜色)一致。

39、陡坡上坡路段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一般是(占道行驶或违章强行超车造成与下坡车辆发生对撞事故)。

40、混凝土护栏养护质量应(无明显裂缝、掉角、破损等缺陷)。

41、小型梁钢护栏的养护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测试波形梁护栏的各项质量要求;

2.清洗护栏表面,去除油污和脏物;

3.补充、更换缺损的波形梁钢护栏部件;

4.紧固桧的连接螺栓和拼接螺栓;

5.对破损和锈蚀的防腐涂层进行部分或全部的重新防腐处理;

6.矫正修复或更换毁损的波形梁板、立柱等部件;

7.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波形梁钢护栏进行相应的调整、加固)

42、公路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43、公路沿途的地名指示应层次分明,(地名、路名、路线编号)相互呼应。

44、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的总体情况、数据收集和分析情况、总体评价、投入产出分析、重点设施有效性分析、完善建议等)。

45、桥梁适应性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与结构受力分析,评定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抗洪能力,提出桥梁养护、改造方案)。

46、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

47、每年汛期前应对公路桥梁进行一次(预防水毁的技术检查)。

48、涵洞养护工作内容包括: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养护、维修、加固与改建)。

49、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50、里程碑、百米桩柱体(底色)为白色,国道用(红)字、省道用(蓝)字、县道用(黑)字。

51、公路水毁抢修按照(先抢通后修复、先干线后支线、先施工后核价)的原则,实行简化程序、快速反应、主动出击、限时抢通。

52、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53、公路隧道养护范围应包括(土建结构、机电设施)以及其他工程设施。

54、隧道土建结构检查应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

55、隧道的安全管理应包括(养护作业)和突发事件时的交通组织和安全防护。

56、隧道养护作业的交通组织方式分为(占道施工、单洞封闭施工、单洞通行(单道双道)、绕行)等。

57、养护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

58、同一行车方向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时,相邻两个工作区净距不宜小于(5KM)。

59、公路防雪工作应做到:

(制订防雪工作预案,备好防雪材料和设备,保持防雪设施的良好状态;

及时了解现有防雪设施的防护功能,增添必要的防雪减灾设施,切实防治风雪流和雪崩)。

60、公路检查的内容包括:

(公路技术状况、日常养护情况、养护工程实施情况、养护计划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61、《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规定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主其他安全设施)。

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

临时标线应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化交通标线);

其他安全设施可包括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移动式标志车、移动式护栏和车载式防撞垫等。

62、《湖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操作规程》对土质边坡基本要求是(路基边坡的坡面应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其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应经常观察路堑,特别是深路堑边坡的稳定情况。

如发现有危岩、浮石等,应及时处理、清除,避免危岩、浮石滚落危及行车安全、行人安全和堵塞边沟,影响排水。

63、《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规定雨季养护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及时排除作业现场积水。

(2)应在人行道上下坡挖步梯或铺沙,脚手板、斜道板、跳板上下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临时设施和土方工程的检查,防止倾斜和坍塌。

(3)应对处于洪水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材料等做好防范措施,作业人员应提前做好全面撤离的准备工作。

(4)长时间在雨季中养护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遇暴风雨时应立即停止养护作业。

(5)暴雨台风前后,应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漏雨等现象,应及时维修加固。

暴雨台风天气除应急抢险、抢修作业外,严禁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64、《湖南省普通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中,对灾害类型进行了划分,我省干线公路常见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坍塌、泥石流、路基沉陷和塌陷)。

65、《湖南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标准化规程》规定水泥路面中修换板,每处换板施工从破板到开放交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冬季4天),当面层厚度为22-24cm时不超过(4天、冬季5天)。

66、《湖南省干线公路小修工程作业标准规程》规定对于技术状况为三类以上桥梁,管养单位应当对冲刷深度、裂缝宽度、各部位标高变化等病害演变发展情况进行观测。

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每(10)天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每(3天)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每天—)观测一次,三、四、五类桥梁遇大雨暴雨天气每天观测一次,必要时应在现场不间断进行监测。

所有观测均应有观测记录。

67、《湖南省干线公路小修工程作业标准规程》规定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修复对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损坏必须在发现后(7天内)维修或更换完毕;

其余设施缺损在发现后15天内维修或更换完毕。

68、十字交叉中心处养护作业,应同时在四个交叉入口布置(作业控制区)。

69、平面交叉养护作业车辆应配备(闪光箭头或车辆闪光灯),可布设移动式标志车。

70、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灯光颜色应为(红、绿两种,可交替发光),可用于双向交替通行的养护作业,宣布设在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

7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72、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3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73、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划定并公告。

74、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75、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76、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77、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78、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条规定: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79、用于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示警灯)。

80、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出现(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等公路“三乱”行为。

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82、,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83、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外廓尺寸超限的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84、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_(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85、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为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项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_)米,省道不少于(15)_米。

86、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87、《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中规定,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须严格遵循标准规范,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

88、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89、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90、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8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92、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1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93、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2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

94、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95、《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第698号)中规定,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管道,或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

2.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96、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哪些范围内采砂:

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97、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哪些范围内采砂:

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98、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哪些范围内采砂:

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99、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8条,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进行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100、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2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01、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10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

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

103、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治隐患,堵塞漏洞,强化措施。

104、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105、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06、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0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0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10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1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1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1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1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1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1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19、《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20、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121、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122、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123、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124、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125、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6、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7、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8、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30、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131、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3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133、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13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1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3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13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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