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年终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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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试用期限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a.无试用期。

b.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达到甲方规定的入职要求的;

b.乙方在到岗之日起日内未能完备所规定的手续的;

c.被发现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不真实的;

d.乙方在试用期内旷工累计达1天、事假超过5天或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e.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f.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记过达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或违法犯罪的;

g.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其他录用条件的。

第四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七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的标准,详见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执行甲方的指示、命令和随时分配的工作任务,达到甲方岗位职责要求。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

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九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据乙方的身体状况、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而升降乙方职务或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但以下情况,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安排:

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臵等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乙方愿意留在新工作岗位的,按变更本合同办理。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十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佛山市,如因政府行为或甲方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地点的,乙方愿意服从。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第十二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统一安排;

甲方按规定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乙方自行加班须事先提出申请,征得甲方部门负责人确认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方可成立,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十四条甲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员工休息、休假。

第六章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甲方的工资支付制度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元,加班工资另计,甲方还将根据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及业绩发放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其数额没有明确的约定,完全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乙方具体工资参见工资表),以上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及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约定,完全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

第十七条甲方在每月的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乙方上月的工资。

乙方收到工资后应在工资单上签名,如对数额有异议应当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甲方有权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对乙方考核结果、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乙方职务的调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二十三条甲方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甲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者):

a.合同期内累计6次违反规章制度但未够立即辞退者;

b.未能完成甲方制定的业绩目标或工作任务者;

c.合同期内累计3次被客户投诉者;

d.未能通过甲方的业绩考核评估者。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详见《员工守则》中规定的可以立即辞退的有关条款),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若甲方维持或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甲方依法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但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即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续延壹年。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十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二条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经济补偿金在乙方办理工作交接后即时支付。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未提前30日以书面提出辞职的、不辞而别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密约定的等等),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a.甲方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b.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c.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d.双方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乙方因严重违规被辞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对甲方作出赔偿。

第三十四条如乙方属于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在非甲方过错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保密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非甲方过错的情况下,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并将处分记入本人档案或通知其新工作单位。

第十一章特别约定

第三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另行订立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

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本合同期限的,本合同期限相应顺延。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证不将甲方的商业秘密转移至第三方或占为己有或对外泄露,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如违反此约定,应向甲方赔偿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详见《员工守则》)。

第三十八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以与乙方另行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乙方在

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或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三天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资产(详见《员工守则》)。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甲方有权暂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乙方超过三天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同时,乙方也已向甲方如实告知相关的个人资料以及以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情形,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十一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守则、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这些规章制度,乙方已完全了解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且没有任何异议,愿意严格遵守执行。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送达给乙方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首部填写的通讯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甲方以ems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的,即使邮件因拒收或无人签收等原因而被退回的均视为送达。

此外,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在乙方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该受委托人享有代为和解与调解、代签相关文书、代领相关款项的权限。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订立前乙方的所有劳动报酬(含工资、加班费等)已经结清,乙方如认为有差额,应当在本合同订立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甲方不再支付。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a.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在公司宿舍住宿,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需事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

b.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解决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其他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前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已签订的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协议、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年月日篇二:

劳动合同(提成类工资)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紧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与合同履行地

1、合同期:

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

乙方的工资构成为:

基本工资和奖金,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月。

奖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①②3、甲方每月日发放上月工资。

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支付。

4、社会保险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代扣代缴。

5、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为甲方招收培训班会员,并按以下要求完成任务:

①2②

3、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奖金。

4、为甲方积极招收会员;

对团队进行管理及考核;

为培训班联系聘请讲师、教授等(该等人员的报酬由甲方负责)。

5、满足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五条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

1、如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因乙方不胜任工作,未能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任务,连续超过个月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劳动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可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当中的条款与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3甲方:

(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__

【篇二:

年终奖争议的常见问题(不得不看)】

年终奖争议常见八个问题,不得不看

(实务问题)

1、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中包含奖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明确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

因此年终奖应纳入工资总额范围,性质属于工资。

2、员工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谁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员工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员工应举证证明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义务,比如劳动合同中年终奖的约定、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关年终奖的规定等。

员工无法有效举证,诉请就难以得到支持。

3、单位必须要发放年终奖吗?

年终奖的发放,劳动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单位的自主权利。

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规定发放。

4、单位以实物的方式抵发年终奖,是否合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5、离职不发年终奖的规定是否合法?

实务中很多单位规定,发放年终奖之时已经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

从公平角度出发,虽然发放年终奖之时劳动者已经离职,但实际上劳动者在该年度内已经做出贡献,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年终奖更为合理。

对此有些地区有相应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因此离职不发年终奖的规定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6、年终奖是否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由于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本质上属于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应当统计在经济补偿计算范围以内。

7、年终奖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时效可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但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劳动者主张年终奖最迟应在离职后的一年内,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

8、单位年终奖发放的建议?

先法定,再约定,这是单位用工法律风险与不良成本控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若单位没有规定或约定应支付年终奖的情况下,建议单位先梳理该年度员工的工资、加班费是否已经足额发放,带薪年休假是否已经安排休完,若没有,优先完成该法定部分的支付,否则,发了就发了,该支付的还要再支付。

【篇三:

律师解答——关于年终奖你应该知道的事】

律师解答——关于年终奖你应该知道的事

【文章导读】年终奖,对员工来说,勤恳工作了一年,红包厚不厚,成了判断企业发展、自身工作能力、留还是走的风向标。

关于年终奖的发放有什么学问呢?

其实年终奖发放也很讲究,本文将和你分享关于年终奖,你未必知道的五点法律知识。

一、休法定假应照发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的规定,劳动者在休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自然也就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而不得扣除。

二、未满一年也得有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即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新进入、未满一年的劳动者确已付出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向其发放“年终奖”。

三、不得以实物折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正因为“年终奖”属于工资,决定了用人单位只能以人民币的形式发放。

四、提前离职也该拿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

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同样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五、年终奖不能拖欠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发放年终奖的,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

此时,就性质而言,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因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年终奖作为奖金归入工资的组成部分时,企业必须发放,故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

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已明确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六、年终奖的三种发放形式

第一、guaranteedbonus(有保证的奖金):

如外企普遍采用

的13薪或14薪或更多,只要员工在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他个人的表现如何,无论公司的业绩如何,全员享受,属于“普惠”,类似于福利性质,表示公司对员工一年来“苦劳”的感谢。

这里的发放规则是全员一致的,是公开的,具体数额就与每个人的基本工资水平相关了。

第二、variablebonus(浮动的奖金):

如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这时发放比例和数额的差距就体现出来了。

通常情况下发放规则是公开的,如某某级别的目标奖(即个人表现和公司表现均是达到目标时对应的奖金)相当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资(而且级别越高的人奖金占总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对每个人具体的绩效评估结果各个企业的处理方法不一样,有的对全员公开,有的不。

第三、红包:

通常是由老板决定的,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能取决于员工与老板的亲疏、取决于老板对员工的印象、取决于资历,取决于重大贡献等。

通常不公开。

民企多见。

亚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variablebonus(浮动的奖金),部分人员还可以得到红包的奖励。

七、年终奖的发放额度

奖金的发放额度,企业一般自己根据情况调整,通常,开始时额度小一点,比如,占工资总额的5%-10%。

当整个系统运行的比较有效、平稳时,会加大额度,有些企业的奖金额度,比工资还要高,甚至达到工资的150%。

年终贡献大小按比例计算。

但实际上和原则会有出入,这其中直属上司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对奖金产生直接影响,使奖金有10%-30%甚至50%的上下浮动。

八、案例:

年前离职员工还可以拿年终奖吗?

赵小姐2011年3月进入北京某公司上班,2011年8月从公司离职。

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规定了年终奖的分配金额,但是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案。

赵小姐在离职谈判过程中,要求单位按比例支付年终奖。

单位认为,赵小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没有获得年终奖的权利。

后双方诉至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定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本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对没有对年终奖分配方案进行明确约定。

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赵女士应当得到一半年终奖。

从本案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年终奖纠纷处理的基本依据有两个:

一是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

二是争议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都没有对年终奖的发放方案进行规定的条件下,则依据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知识拓展】

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

故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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