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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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部分包括一般性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工期、工程质量、变更、合同价格及调整、计量、合同价款支付、违约、索赔等内容,条款内容固定、不可更改,可直接使用。
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补充,补充条款作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双方可就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但不能在违背通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作出约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
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并与承包人共同就本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份,其中,承包人份,分包人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分包合同自生效。
承包人:
(盖单位章)
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签字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1.2本分包合同: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合同。
1.3合同文件(合同):
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
1.4协议书:
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5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6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7发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承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中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分包人:
指在本分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分包人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2整体工程:
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有关工程。
1.13本分包工程:
指分包人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负责实施、完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整体工程内的有关工程。
1.14永久工程:
指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5施工场地:
指用于本分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6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第10.3.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7工期:
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8完工日期:
指第1.18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9.3款的约定确定。
1.19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23.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20保修期:
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第23.2款中约定由分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21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22小时:
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1.23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4合同价格:
指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分包工作后,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5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6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适用法律法规
本分包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4.标准和规范
4.1本分包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时,分包人应书面要求承包人予以澄清,除非承包人有特别指令,分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分包工程应依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关系
6.1承包人应组织分包人就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条款进行交底。
6.2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果与本分包合同有关,承包人应及时督促发包人完成。
6.3除本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应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7.图纸
7.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所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
7.2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分包人负责设计,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
7.3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分包人应制作,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分包人在获得承包人批准后按图施工。
8.承包人
8.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义务包括:
8.1.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8.1.2承包人应确保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得到及时办理。
8.1.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8.1.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承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分包人提供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本分包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承包人应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4)承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8.1.5承包人应按第10.3.1款的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8.1.6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分包人遵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方面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各分包人的绿色施工进行统筹管理。
8.1.7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8.1.8承包人应在分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达到实际完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分包工程相关完工验收手续后,接收分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8.1.9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8.2项目经理
8.2.1承包人应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的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8.2.2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8.2.3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关于项目经理的委派。
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并在到达分包人时生效。
9.分包人
9.1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包括:
9.1.1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分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分包人应为完成本分包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获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本分包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9.1.5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9.1.6分包人负责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分包人自行负责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合同约定需承包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承包人。
承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9.1.8分包人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9.1.9在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前,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承包人为止。
9.1.10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9.2分包人项目经理
分包人应任命分包人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分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分包人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分包人所做出。
10.工期
10.1进度计划
10.1.1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1.2实际进度与第10.1.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承包人审批;
承包人也可以直接向分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分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承包人审批。
10.2工期
10.2.1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2.2如本分包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0.3开工
10.3.1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分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开工。
工期自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暂停施工
10.4.1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4.2如果是除第10.4.1项约定的因分包人原因及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此暂时停工已造成分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分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分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0.5工期延误
10.5.1因下列原因造成分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不可抗力的原因;
(5)其他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分包人应在上述约定情况发生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若分包人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出,则视为放弃。
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5.2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分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照合同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但如果承包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分包人按照本条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分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分包人应另行向承包人支付赔偿金。
逾期完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分包人偿还。
(2)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10.6.1分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
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执行。
10.6.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在工期内提前完工。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提前完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1.2如整体工程质量需要达到创优目标,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分包人应确保本分包工程能够满足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
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了分包人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相关要求并配合承包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所需发生的相关费用。
11.3承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1.4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4.1经分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分包人应通知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承包人未到场检查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无论承包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1.4.2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1.5清除不合格工程
11.5.1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的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1.5.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分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试验和检验
12.1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承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签字确认。
12.3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分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分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安全绿色施工
13.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的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3.2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总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在本分包合同中视为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除第1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
分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审核。
(2)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分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变更
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向分包人作出变更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承包人的变更指示,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5.3分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
分包人在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的变更。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报价书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16.合同价格及调整
1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2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6.2.1单价合同:
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6.2.2总价合同:
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