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补偿贷款和应急贷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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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补偿贷款和应急贷款Word下载.docx

就读于加拿大安大略省阿伯塔城的卡尔加里大学和金斯敦城的皇后大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许多会员国的国际收支问题比80年代早期原来所设想的要更难于处理。

显然,这些国家要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国际收支有活力,需要作更多的坚持不懈的努力。

在过去几年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了政策,使之适合于支持在发生了变化的国际环境中进行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调整。

政策的改革包括向最贫穷的会员国提供优惠资金,创设结构调整贷款(1986年3月)和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1987年12月),改进中期基金贷款办法,提供更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金,以更优越、更灵活的条件支持坚定的宏观经济和结构调整规划。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88年8月设立的补偿和应急贷款是一系列改革中最新的一项,其目的是要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进行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调整所给予的支持。

  这种新的贷款办法包括若干与众不同的成份,并取代了1963年设立的出口波动补偿贷款和1981年设立的粮食进口成本波动贷款。

补偿和应急贷款保持了补偿性贷款的基本特点,向经受出口暂时下降,或由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粮食进口成本超涨的会员国提供资金。

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应急贷款的目的是帮助会员国继续执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的调整规划,在面临不利的冲击时保持调整势头。

背景

  贸易条件、国外需求、国际利率等外部可变因素是确定调整规划中的关键性前提设想。

过去这些非预期的外部可变因素的不利变化,有时使会员国难于贯彻它们的调整工作,有些情况是,会员国当局能够进一步采取政策行动,或者从其他来源取得额外的资金,迅速适应不利的外部冲击。

然而更普遍的是,由于需要较长时间实现政策的变动,或者由于缺乏额外资金中断了调整工作。

  当不利的外部冲击使出口收入突然下降,或粮食进口成本超涨时,可按补偿贷款办法获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额外的资金支持,但是,只有在这些冲击对国际收支早已产生影响后才能取得。

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保证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其对外地位的会员国提供资金,这点越来越重要。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尤其如此。

  一套取得国际货币基金基金组织应急贷款的办法,特别是与油价的发展有关的办法,在1986年对墨西哥的备用安排中第一次采用。

由此,出现一些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安排中更广泛地处理对外紧急情况的呼声。

从1987年11月开始初步讨论定期检查“应急贷款办法”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在举行了一系列会议之后,批准了新的“补偿和应急贷款办法”的基本点。

  为了避免形成一种不适当的、过于机械和复杂的制度,新贷款办法中关于紧急因素的许多业务处理模式,需要同会员国当局在试验性的和逐个处理的基础上商讨形成。

1989年12月1日前要对新贷款办法作全面的检查。

贷款额度

  新贷款办法对会员国提供国际货币基金资金的总额度,最高为其配额(即它们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股份额)的122%,其中补偿贷款和应急贷款各为配额的40%;

17%用以解决粮食进口成本超涨;

其余25%部分可由会员国任意选择用于补充上述三个方面。

以前确定的用于资助出口下降或粮食进口成本的83%配额的贷款水平(两项合计限额为配额的105%),在会员国的国际收支困难没有超过出口下降或粮食进口成本超涨的影响时,仍维持这个水平不变。

补偿和应急贷款办法项下的贷款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正常资金(各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配额应承担的向基金组织的缴款)支付,偿还期为3—5年。

应急贷款

  补偿和应急贷款办法中的应急贷款部分可适用于范围很广的外部冲击,而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可以同货币基金组织的其他安排一起迅速提供,以帮助会员国调整政策,使之适应新的情况。

它只限于这项办法所规定的可变因素发生不利的外部变化而发生的失调,其程度超过最低限度时才能动用。

这个最低限度水平一般定在配额的1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贷款的金额要经货币基金组织和会员国当局双方同意,着眼在保证贷款和调整的适当结合。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正常做法是,在发生外部冲击后立即提供为抵消过去的差额造成的不利影响所需资金的大部分;

随着政策的调整产生作用,提供资金的比例可能下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提供应急贷款时将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人与之配合,也提供应急贷款,显然后者不是每次都需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只有在各种资金来源都及时为调整计划提供资金时,才支付它的资金。

在应急贷款计划期间,第一次支付的金额为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配额的4%,这笔付款要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其提供贷款金额之前所计算的外部冲击对其国际收支造成的影响中扣除,并要求会员国通过另外的适当调整措施,自行解决被扣除部分。

  应急贷款安排将包括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会员国进行调整工作的各种安排之内,一般地,应急贷款不超过有关安排额度的70%,并受上述累计总额度的限制。

应急贷款安排可以同高档次的备用信贷和中期基金贷款安排相联系,如果在发生不利的外部冲击之后实行的调整计划符合监测要求,也符合使用货币基金组织高档次信用资金的其他条件,应急贷款安排也可以包括在结构调整贷款办法和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办法之中。

  范围。

应急贷款安排可包括对会员国对外经常项目产生影响的各种关键的外部可变因素所发生的、当局无法控制的非预期变化,例如出口贸易收益、进口价格和利率。

旅游收入和侨居国外工人的汇款等可变因素如果是会员国经常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包括在内。

进口贸易量和资本流动不包括在内,因为如果这些可变因素的变动不是会员国当局所能控制的,对它们很难加以断定。

自然灾害将继续包括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能提供的紧急援助之内,但应急贷款中不予安排。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额的计算。

意外情况的程度是根据基础计划估计的差值净额(即基线预测)来检测的。

例如,假如包括出口和进口价格,差值的净额则为计划中具体规定的出口和进口价格的非预期变动总额乘以出口和进口贸易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额的计算,是以差值净额(减去基线期第一次购买的4%配额)乘以在差值中将提供贷款的比例。

例如,限额为配额的10%,资助80%,差值净额为配额的14%,则可得配额8%的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用需支付利息的资金资助发生的差值,其额度限于配额的35%以下,以避免利息费用的变化可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清偿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这种又一层的限制,其目的也在鼓励会员国避免或克服它们一部分外债的利率风险,或者用其他办法通过现有的市场机制降低利息费用的变化性。

  对应急贷款安排中包括的各种可变因素所作的基线预测,要测12—18个月,随有关的安排期限长短而定;

对多年度的安排,规定要在每年年初作出年度预测。

这些预测要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写的《世界经济展望》中的各种预测,并以国家的特定的可变因素作为补充。

为计算差额的净值,可使用国际参考价格和利率,必要时以国内数据为补充。

对基线预测和计算差额净值的方法,在制订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的有关调整规划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会员国当局应协商一致。

  应急贷款安排保证会员国能获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额外资金。

在开始作可能包括应急贷款的安排时,对应包含的外部因素、有关的基线预测、限额水平、计算意外情况造成的差额、可提供应急贷款的比例等,必须清清楚楚地作具体规定。

  行动。

应急贷款安排一般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进行一次审查起开始行动。

如已明确超出最低限度,可以就必要的政策修改同会员国当局协商一致。

鉴于国外的可变因素,例如利率的变化,对会员国的国际收支有延续的影响时,在多数情况下不利的冲击所产生的影响已经能感觉到,完成审查过程并提供贷款应当是可能的。

在董事会批准有关安排时可以准确地具体确定所发生的意外情况需要的额外资金及必须逐步引入的政策行动,在这种例外情况下,应急贷款安排不需要经执行董事会的进一步审查就可开始执行。

  假如作为基础的安排所要求的目标(或执行标准)已达到,同时考虑了意外情况的影响并作了调整时,应急贷款可以在有关的安排付款时一并支付。

后继的付款只要按照有关的执行标准(适当时可加以调整)可陆续支付。

  对应条款。

在为调整提供资金中实行对应的原则,是应急贷款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个会员国在出现的外部发展变化时,应当将一部分意外得来的资金放置一边,以加强其对外收支状况。

会员国如果其储备情况较差,可将从有利的差额中得到的一部分收益投入国际储备。

另一种办法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减少其在有关的安排项下的支付;

会员国也可以提前偿还应急贷款已支付的款项。

补偿贷款

  如上所述,新的贷款办法中补偿贷款部分保持了以前的补偿贷款办法的主要特点和目的(见尼哈特·

凯勃尼所著《补偿贷款的演变》一文,载《金融与发展》1986年6月号)。

补偿贷款部分对会员国无法控制的临时性出口不足或粮食进口成本超涨,将继续及时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会员国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予合作,找出适当的办法解决该国国际收支中的困难和给予提前提款的权利(允许会员国根据一部分估计的数字来购买特别提款权)也继续保持。

此外,如前面已提到的,会员国的国际收支困难仅仅是由于出口不足或粮食进口成本超涨的影响所造成的,而在补偿贷款项下的贷款额度限制将保持不变。

  变动。

主要的变动在下述几方面。

(1)由于出口不足或粮食进口成本超涨的影响之外的原因造成会员国的国际收支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的贷款限制;

(2)计算出口不足的程度所使用的公式;

以及(3)如果对出口收益的预测中包含先前的购买(特别提款权)因素,并证明所作预测过于乐观,则要采用一种程序避免在以后阶段中提供过多的补偿。

  这项贷款办法的设计中有相当于配额25%的贷款可供任意选择,使会员国在决定其得到的贷款用于补偿的目的或应急的目的时,有一些自由。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批准一个附有应急措施的基本安排时,希望会员国能表明将怎样进行选择;

在应急贷款办法执行之前,会员国对贷款的分配仍可随意改变。

会员国将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例如,若是预期的出口贸易要下降,会员国可能愿意将可选择部分安排到这项贷款办法中的补偿部分。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预测出口将迅速增长,出口贸易看来不会下降,会员国将可选择部分安排到贷款的应急部分可能有好处。

  合作的准则。

在补偿贷款项下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仍然要考虑会员国在处理国际收支困难中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作情况。

需要合作的程度取决于会员国的具体情况以及它要求购买的那一部分。

除了下面指出的情况外,会员国由于出口不足,有资格购买最多不超过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配额的40%,前提是假若出口不足是暂时性的,主要是由于会员国不可控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而且会员国愿意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找出其解决国际收支问题的办法。

在完成了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安排所支持的计划检查后,或相当于这样的检查之后,就可以取得可选择的那部分资金。

  如果会员国的政策不适当,或者近几年来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作情况不能令人满意,则对出口不足的补偿贷款要分两次拨给,每次20%。

会员国要有事先的适当行动,在这个基础上可得到第一次贷款部分。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批准、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审查了其安排之后,会员国有资格取得相当其配额20%的第二次贷款部分(如会员国未购买第一次贷款部分,则最多可得到配额的40%)。

在正常情况下,会员国需要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完成对安排的检查后,才有资格购买补偿贷款中的可选择部分。

  补偿额的确定。

用来确定出口不足的公式,从1979年以来基本上保持不变。

计算出口不足的方法是,以出口不足年份的出口额与中期趋势相比得出的差额用出口的平均收入来表示(以特别提款权计算),中期趋势是以出口不足的年份为中间点,取前后共5年的时间,其中包括两年预测的出口额。

计算出口趋势以几何平均为基础。

对以前补偿贷款办法中购买情况的考核,显示出由于出口预测中的错误曾发生多次补偿过多的情况,少数是补偿不足。

因此,将公式作了修改,在不足之年以后的各阶段,出口平均增长率以20%为限。

这也就在不足之年出口收入迅速增长的情况下限制补偿额。

  另一个新的特点是同这种情况有关的,不足三年的补偿性购买正好落在提前购买所作的两年预测期内,或与预测期重迭;

在这种情况下,第二次购买时不足额要根据补偿过多或补偿不足额进行调整。

这种做法是以下述观点为基础的:

如果以后的数据显示原来估计的出口情况有差错,这种差错应当在第二次购买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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