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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基本规定;

安全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资金管理;

施工设施、设备和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

18.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成果:

管理理念的发展;

安全理论的发展;

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

安全生产法制体系的发展;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发展;

安全文化建设的发展。

19.安全理论发展经理四个发展阶段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

事故致因与事故预防理论阶段;

安全科学理论的初级阶段;

安全科学理论发展新阶段。

其中第一阶段经历的时间较长,也是后三个阶段的发展基础。

20.安全科学在1992年11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1992)中获得一级学科地位。

21.五大高危行业是指:

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其中建筑施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排第一,死亡人数排第二。

22.安全生产管理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和生产企业之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

它包括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以及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服务的社会法人组织。

23.√社会广泛支持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及中介服务机构作用。

(判断)

24.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组织的行业确认,实行“三自”方针:

企业自愿申报;

自主决定;

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行业自律。

25.在德国,职工保险是强制性的。

26.在德国,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采取了“重对策,轻处罚”的原则。

27.美国企业的安全理念:

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质量第二。

28.在工作中,有员工违规,甚至发生不安全事件,对这类情况的处理,一般有三种,口头通知;

书面通知;

如果再有不安全事件发生,该员工就要停工一天,反省。

29.安全生产的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人生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

(多选)

30.安全生产包括了:

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

31.安全生产概念已不仅仅是保证不发生伤亡事故和保证生产顺利进行,而且增加了对人的身心健康的要求。

32.安全生产的意义:

从理论上讲;

从政治上讲;

从宏观经济上讲;

从微观经济上讲;

从道德伦理上讲;

从社会稳定上讲。

33.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四个阶段:

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

33.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

(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

(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企业全面负责)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新思路。

34.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定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35.管理是指管理者经济、有效地运用组织的各种资源,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行为活动使组织达到某种目的的过程。

36.√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前进的活动。

37.管理的基本要素:

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

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

管理的手段即管理方式方法;

管理的目的。

38.管理的基本特征:

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

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

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

管理的核心就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

管理的本质就是创新。

39.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械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40.系统原理:

所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作用又相互依赖的部分组合而成,具有特定的功能,并处于一定环境中的有机整体。

41.实际管理工作就是计划、实施、检查、处理。

42.(判断√)封闭原理:

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有效的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43.弹性原理:

是指在系统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千变万化的形势下进行,管理必须要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才能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

44.人本原理:

(一级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就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

45.隶属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

46.能级原理:

是指管理系统必须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

在现实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了能级原理。

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责权利的统一也都利用了能级原理。

47.动力原理:

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是管理持续有效地运行下去。

48.激励原理:

是指用科学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9.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

50.坚持安全发展,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5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52.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原则: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3.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是指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高层管理,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至少每年一次的培训教育以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

54.三同步原则:

同时规划;

同时组织实施;

同时运作投产。

55.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

不伤害他人;

不被他人伤害。

56.四不放过原则:

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责任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57.五同时原则:

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同时原则要求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这五个工作环节,且有发言权和否定权。

59.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大基本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教育措施;

安全管理措施。

60.安全管理措施:

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61.安全生产管理中最为缺乏的是安全教育措施。

62.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物质安全文化和精神安全文化的总称。

63.物质安全文化:

是指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所需要配置的防护用具、设备及设施、防护用品、保健产品、防护、预警、报警装置和仪器等。

64.精神安全文化:

是指企业全体职工的安全认识、安全思维、安全价值观、安全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

第2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1.法的渊源:

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宪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3.宪法特点: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

规定的是社会、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依照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基本精神,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

4.法律:

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5.宪法规定: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6.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刑法、民法、诉讼法等)

7.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中华人民国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和国安全生产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做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规定、办法、应当视为狭义的法律的组成部分。

9.行政法规:

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10.地方性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江苏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

11.行政规章:

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2.部委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13.地方政府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14.国际公约:

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工职人员,公民也有压束力,也是我国法的一种渊源。

15.1988年6月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动组织大会通过的《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又称《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就是国际公约的一种。

16.强制性规范:

是国家出台的为了保护国家和公众的基本利益而制定的规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度必须无条件执行。

强制性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两类。

17.命令性规范:

是指对权力、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

(判断题)

18.禁止性规范:

就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严禁”“禁止”“不得”“不许”“不准”等词语表述)

19.授权性规范:

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0.授权性规范:

按照规定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关于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利和职权的规范。

一种是授予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某种权利的规范。

虽然两者都是授权性规范,但有所不同,授予公民的、法人的权利的行使与否,决定权在于自主本身,由他们自行决定,法律并不干涉。

而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是法定的职权,具有义务性,一般情况下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法和失职。

所以后者也称权义的复合性规范。

21.法律规范的效力: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22.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问题)

23.生效时间的规定:

法律条文中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惯例,即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24.失效时间的规定:

法律文件中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法律文件虽然没有规定,但新法替代旧法,新法实施时,旧法自然失效;

国家颁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修改或者废止某项法律文件或某项法律条款,这些原有的法律文件和条款自宣布之日起终止生效。

25.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也包括中国人;

也包括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人。

26.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27.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8.狭义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9.法律责任的认定:

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最为归责基础。

(看一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看他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

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

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它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30.认定法定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责任平等原则;

过错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

31.责任法定原则:

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

责任法定原则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

同时责任法定原则还意味着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

32.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行为而设定的。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

33.法律责任认定是还有三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连带责任原则。

34.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不以主观过错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

35.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有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36.连带责任原则:

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

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37.法律责任的种类:

违宪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38.行政责任:

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行政法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包括两种情况,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因承担的行政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的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分。

39.刑事责任:

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判断或选择)刑事责任是由人民法院实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40.民事责任:

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以产生责任的法律基础为标准。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41.民事责任承担形式只要有:

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还可处训诫,责令具结忏悔、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42.行政处罚对执法主体来讲,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批评教育;

对被处罚对象而言,则是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43.行政处罚的特点: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惩罚性轻于刑事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的最高期限只有15日,最轻的处罚仅为警告)

4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主体、职权必须是法定的,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能受处罚;

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拥有法定的处罚主体资格,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

45.公开原则:

是指处罚公开,具体包括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处罚的程序要公开;

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要保证当事人的申辩权和了解情况的权利(知情权);

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应接受相对人及社会的监督。

46.一事不再处罚原则:

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统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47.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非法财产(没收非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是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或送达,警告不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没收非法财物:

是行政主体剥夺相对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如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以及其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是行政主体剥夺违法人因违法行为而活得的非法钱财收入,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

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拘留:

(行政拘留)特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

拘留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即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48.行政处罚的程序:

是指处罚主体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法主要包括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听证程序;

执行程序。

普通程序:

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听证程序:

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49.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判断题不是县级财政部门)

50.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国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国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51.《劳动法》立法的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5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11.12通过,2003.11.24公布,2004.2.1实施。

5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7通过,2004.1.13公布。

5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目的: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单选)

56.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的为一般事故。

5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内容有: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法律责任。

58.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5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该规章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6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该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6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

是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6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目的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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