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贯标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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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争议的调解

6)合同的解除

10、监理资料及信息管理

1)信息及监理资料管理

2)监理月报

3)监理人员调动的资料交接管理

4)监理日志

11、组织协调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工地例会及专题会议

2)安全、文明管理

12、监理设施及内部管理

1)监理标化管理

2)监理设施管理

总则

1、为了提高事务所整体工程监理水平,规范监理行为,贯彻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事务所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可包括监理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也可经协商后予以增减。

3、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4、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由所长任命,经总监授权,总监代表可行使部分总监职责。

5、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6、根据工程大小、复杂程度,项目总监可对指导书中的职责分工调整,但应得到所长的审查批准。

7、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为业主提供优质、公正、科学地监理服务,树立威信并为事务所赢得信誉。

8、应以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范为准绳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9、监理工作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法规、规范的规定。

监理机构

1、目的

为了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更好的开展监理工作,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2、职责

由所长任命总监,总监拟定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规模和人员名单报所长批准后,由事务所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工作要点

3.1通过直接委托取得的监理业务,项目总监由事务所所长或管理者代表与业主充分协商一致后由所长任命,通过投标取得的监理业务,按投标书的承诺任命。

3.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4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需要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注册证书。

3.5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6监理人员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由总监选定,所长批准后委派。

3.7本所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8监理机构是本所为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在施工现场的管理组织结构,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竣工或完成合同约定的现场监理工作后应及时撤离施工现场。

3.9监理机构应完成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的职责

1、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的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和监理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期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6、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进行检查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是指导整个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报业主备案。

3、编写要点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项目概况一般要写明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所建的地址及周边环境,建筑规模、结构形式、结构与建筑物主要使用功能、工程造价及其项目工程建设目标等要求。

2)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服务范围是根据业主的招标文件要求,在整个项目建设监理过程中应具体明确委托监理任务性质、阶段、时限、专业项目内容等。

例如,是否包括前期服务等。

3)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服务内容则是在上述监理服务范围内由项目监理部提供的具体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目标应结合业主对项目工程建设目标要求写明在项目监理部有效工作期内,各项控制目标及希望达到的要求。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

即写明派往项目监理部组织结构图,包括配备的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资历、业绩、专业分工等。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明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岗位职责。

8)监理工作程序;

针对具体的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并结合本本所质量体系程序文件规定,制定出相应的监理工作程序与工作流程。

9)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是根据上述监理服务范围和具体监理服务工作内容,结合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具体写明项目监理部采用的监理方法与具体措施,包括控制手段、检测设备、评估验证等。

10)监理工作制度;

即监理工作的一些会议制度,文件资料签收发文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也是为工程监理采取的具体措施组成部分。

11)监理设施;

根据工程规模、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约定配备必要的设施。

12)监理实施细则;

对一般中小型项目将实施细则并入监理规划,其内容及要求按监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监理实施细则

对中型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总监审查批准,并报总工办备案。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4、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例会是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后,业主主持召开的明确监理机构的职责、权力,以及监理机构向受监单位明确监理工作程序及要点的一次重要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业主主持召开,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承包单位现场全体管理人员参加。

3、内容

3.1会议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3.2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施工图纸交底与会审

施工图纸是工程实施的依据,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是质量事前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澄清图纸疑点,消除设计缺陷及领会设计意图的很重要手段。

2.1所有施工图纸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图纸技术交底与会审,交底与会审可同时进行,由业主负责组织。

2.2图纸技术交底与会审会议由业主代表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国家一等工程由所长或总工)主持,业主、设计、监理、承包商等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必要时,总监应提请业主邀请消防、供电、供水、通讯、质监等单位派员参加。

3.1工作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条文,项目列项、批准文件,设计委托合同等。

3.2监理应首先对图纸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如设计单位设计资格、抗震、供水、供电、通讯是否已通过法定部门的审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等。

3.3会审前监理机构应熟悉业主的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地质资料及施工图纸,并对图纸中存在的按图施工困难、影响工程质量以及图纸错误等疑问和合理化建议用书面方式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同时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核对,提交书面交底要求。

3.4会审中由设计单位对设计意图进行交底,并对业主、承包商、监理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总监或总工对新建建筑物的设计沉降量、受力梁板的挠度、裂缝宽度等设计验算情况及允许最大值,图纸配套情况予以提问,并记录在案。

设计交底不清楚的地方监理应向业主报告要求澄清。

3.5由监理及承包商共同负责整理图纸交底或会审记要。

3.6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施工需要,监理机构可提请业主要求设计单位跟踪服务,作分部或分楼层的详细技术交底。

3.7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承包商等参会代表在会审记录上签字后,该会审纪要即为与施工图纸同等有效的设计文件。

3.8交底或会审纪要交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承包商各一份作为施工、支付与结算依据并存档。

3.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会审纪要中的相关内容标注在图纸上。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是工程开工前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监理机构通过对施工质保体系、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机械、劳动力组织进行审查,经济技术方案进行分析评估,最终达到质量、投资、工期三者兼顾的满意方案。

2.1施工组织设计由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报送总监理工程师。

2.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监审核,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国家一等工程或一些结构特别复杂及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由所长或总工召集企业有关技术人员会审,必要时提请业主邀请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会审。

2.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可由负责该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负责,召集承包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应监理人员参加进行会审,会审纪要报总监批准。

3.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原则是:

符合工程实际,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符合合同要求,质量有确切可靠的保证。

3.2审查依据:

规范、标准、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等。

3.3技术审查的重点内容为:

a)施工方案是否满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是否切实可行。

b)施工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资源投入是否满足进度计划实施的要求。

工序衔接是否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进度网络是否关键线路优化,是否符合自然客观规律。

c)平面立体布置是否合理。

d)主要施工技术及组织措施是否完善。

e)操作工艺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或工法标准。

f)特殊工艺施工方案是否完善可靠。

g)特种材料、新型材料是否具有省级以上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生产许可证检测标准。

h)

主要设备是否满足施工技术及安全运行的要求。

3.2管理体系审查内容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在确保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上岗证。

3.3对工程中的深基坑开挖、支撑系统、脚手架系统、大型设备等应重点审查,以确保安全。

3.4审查结果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对不符合要求部分应建议承包商及时调整后重新审查。

3.5对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由总监签署审核意见报业主并作为工程实施依据。

3.6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工程分包及分包单位资格审查

对工程分包控制及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是督促承包方规范建设行为,履行承包合同的重要工作之一,应严格按《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总监应对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核。

3.1工程分包一般分为业主指定分包和承包方分包二种,指定分包是指:

在承包合同文件中注明的分包。

但无论何种分包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分包之名行转包、肢解分包之实,如有转包、肢解分包及违法分包的现象,应报告业主,并可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如转包、肢解分包及违法分包现象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应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3.2肢解分包是指:

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3.3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4转包是指: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办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3.5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合同中未指明的分包单位进行重点审查。

3.6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

3)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3.7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3.8审核结果应及时报告业主,所有分包必须业主认可。

测量放线、定位资料复核

工程控制桩位定位放线是关系建筑总体位置及建筑相对高度的重要工作,必须杜绝差错。

监理员应对施工测量放线进行跟踪旁站,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审核测量方案及测量成果。

3.1开工前现场监理应与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共同到现场,对作为定位依据的原始桩位进行明确的指定和确认,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交相应书面资料。

3.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原始桩位、水准点进行校测,当确认有差错时,应和业主、设计单位联系,妥善处理,办好手续后方可使用,对沿规划红线兴建的建筑还需请城市规划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

3.3场地需平整测量的,应在现场设方格网,监理人员应对承包商测设的方格网资料进行联合复测,并在联测资料上签署意见,以此作为计算填土与挖土方量结算的依据。

3.4施工中应要求承包商对控制桩进行严格的保护,控制桩被移动或破坏时,应及时复测,以确保控制网的准确性。

3.5测量定位记录必须出具平面图,标出轴线相对位置、±

0.00的相对标高(或绝对标高)并应有政府勘察规划部门人员及业主代表签字。

3.6测量定位成果审查的重点为:

1)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3.7测量定位的同时,总监应对工程的沉降观察提出要求,并及时复验、督办和记录。

工程开工/复工审查

工程开工复工申请审查是对承包商施工准备工作的全面检查,是事前控制的重要环节。

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开工申请进行审查,并由总监签署审查意见。

3.1承包商在开工准备工作就绪后应提前二天向监理提交开工复工报审表,报审表应符合监理规范附表的格式。

3.2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开工申请后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证件是否办理齐全。

2)征地拆建工作能否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经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审批。

4)原材料、构配件的供应商是否已经监理工程师检验通过,原材料的三证手续检验报告,砼配合比报告是否齐全,材料的储备与供应数量能否保证工程的连续施工。

5)承包商的质保体系是否建立、人员是否到位,人员的素质能否满足要求,人员的资质及相关证件是否报验。

6)工程坐标的放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报验。

7)对照施工承包合同,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应履行的准备工作是否落实。

8)施工机械配置计划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已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投标书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图纸是否已经交底和会审。

10)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是否满足开工要求。

3.3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予以确认或否定;

对分包商与总包单位的合同进行审定;

对业主指定分包商在审查后提出书面建议与忠告。

3.4对审查结果由总监签发书面文件通知承包商,对不能满足开工要求的应通知承包商立即完善并在完善后重新提交开工申请;

属于业主未履行的义务,应提请业主及时落实;

发生开工延期的应阐明原因;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应及时下达开工指令;

因业主要求,

上述报验手续不齐确已破土动工的,在开工指令上应有客观的记载。

3.5应对照施工承包合同中工期的约定,督促承建商及时做好开工准备,不得无故拖延开工时间,如延迟开工应及时报告业主并应得到业主认可。

3.6开工审查应对照并与业主协商后,注明工期的起算时间。

材料、设备、半成品质量检验及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材料、设备、半成品、构配件质量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也是现场监理主要工作之一,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负责进场材料、设备、半成品的审查验收、见证取样及必要的平行检验工作。

3.1检验依据:

国家规范、标准及行业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

3.2对工程材料、设备质量控制应包括生产过程的检查和到场材料的质保资料审查抽样检验等。

3.3结构用材料、构件订货前,承包商应提供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证件不齐的应禁止进场使用并向业主报告。

必要时应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工艺、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

3.4主要装饰材料、门窗、消防器材、水电器材、卫生洁具等材料需经业主会同监理审验厂家及样品并经业主同意后方可订货,属于准用证管理范围内的应有准用证,必要时送工程所在地有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或技术监督局检测。

3.5凡采用新材料、新型制品定货前应检查技术鉴定文件和生产许可证,对属于新产品推广范围的,应有新产品推广使用证。

3.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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