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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本年金方案由本企业与职工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4、安全和收益相结合的原则:

本年金方案通过后形成的年金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应本着合规、稳健、安全的原则,严格遵照相关政策法规关于投资运营范围的规定进行管理。

5、调整的原则:

即企业年金总体发展与企业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可以适时调整缴费水平,效益下降或亏损的要减少或暂停筹集企业年金。

第二章实施的基本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

2、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本公司所有入司满一年的正式在职员工均可依法加入本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缴费

第五条本计划缴费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六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七条企业缴费按照规定,8%以内的部分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剩余0.33%部分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公司首年缴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

第八条本年金计划企业缴费部分采取基本缴费和奖励缴费相结合的方式。

即:

企业缴费总额=基本缴费+奖励缴费

本年金计划采取月缴费形式。

其中:

某职工的基本缴费的分配以上年度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

某职工的月基本缴费=上年度该职工月平均工资×

5%。

奖励缴费以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总缴费额控制在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以内。

奖励缴费的分配:

结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公司企业年金奖励缴费分配方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职务、绩效考核成绩、工作中获得奖励以及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奖励(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公司级)。

公司将于每年底根据当年奖励资金数额及奖励人数制定方案,分别进行1%或2%一次性奖励缴费。

第九条员工个人的企业年金缴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

员工个人的企业年金缴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权益归属、待遇计发与支付

第十条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对于企业缴费部分按以下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企业基本缴费部分全部归属个人;

企业激励缴费部分按如下办法确定归属。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签的,个人账户中企业激励缴费部分按下表规定确定归属。

本企业服务年限

企业激励交费部分归属比例

不满1年

0%

满1年不满2年

20%

满2年不满3年

40%

满3年不满4年

60%

满4年不满5年

80%

满5年及其以上

100%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要求续签正常终止劳动合同或员工因升学、参军、退休、组织调动离开本企业的,个人账户中企业激励缴费部分全部归属于个人。

(三)劳动合同期未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劳动合同期内的企业激励缴费部分全部扣回,本劳动合同期以前年度的企业缴费按

(一)款规定执行。

(四)擅自离开企业或因违法违纪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账户中企业激励缴费部分全部扣回,转入企业账户。

(五)员工在退休前身故的,个人账户积累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六)员工出国定居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中的累计金额归个人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的计发与支付条件与支付方式: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的,可以一次性或分次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存储额。

2、出境定居员工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员工在退休前去世,其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三条对于领取年金条件为前款第1、2条的,受益人为员工本人;

对于领取条件为前款第3条的,或者是第1、2条所列员工在采取分期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后身故、其年金账户中还有未领取的余额的,由该员工的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未指定受益人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本计划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在经选定的账户管理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账户的维护与变更由账户管理人负责,具体内容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员工可即时登陆公司最终确定的年金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查询网页查询个人年金信息,即时查询员工个人信息和个人及企业缴费记录、投资组合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的账户转移

1、员工变动工作离开我公司后,并且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归属个人的余额可随同转移;

2、员工变动工作离开我公司后,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员工已建立的年金个人账户可由我公司委托的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此期间的相关年金管理费用均由该员工自行承担;

3、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本人升学、参军、解除劳动关系的,中止享受企业年金待遇,封存个人账户,原有个人账户余额不间断分配投资收益和利息收益。

第十八条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时,其个人账户注销:

1、参加职工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2、参加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第十九条对于前述规定中扣除的,以及其他明确未归属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将归集于企业账户中,由企业负责运用与管理,主要用于设立企业年金一次性专项奖励,奖励取得各种奖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绩效的职工及业绩突出的技术能手等,具体分配办法将由年金管理委员会拟订后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本计划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合格的法人受托机构实施管理并进行市场化运营。

第二十一条本计划所筹集的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其中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企业缴费归属个人的部分和员工个人缴费部分。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按净收益同样计入企业年金基金账户。

个人账户中由个人缴费所形成的基金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计入个人缴费账户,企业缴费所形成的基金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缴费账户。

第二十三条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与对应的投资收益按照相应的权益归属计划归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并与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在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从次月起停止(暂停)向该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缴费:

1、符合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2、员工在合同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按单位有关规定停发工资期间;

3、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人员;

4、员工因病、事假等各种原因,工资表中无法扣缴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月份,公司在对等月份也对该员工暂停缴纳企业年金,以后不予补缴;

5、在信息传递、录入过程中因统计错误、计算错误、操作错误等导致企业年金基金少缴或多缴的,应在发现当期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少缴的情况,经核实后应在下一缴费期补缴;

对于多缴的情况,应从下一缴费期起停止缴纳,已经多缴的企业缴费部分返回企业账户冲抵下期缴费,已经多缴的个人缴费部分退回企业处理。

第七章参加企业年金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参加企业年金员工的权利

1、对划入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缴费部分按约定归属个人的部分具有所有权;

2、对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投资具有选择权(此条根据企业内部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向个人提供投资选择权);

3、对年金计划及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离职时,对年金个人账户可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的转移权;

5、在符合年金支取条件时,对年金个人账户可进行支取的支取权。

第二十八条参加企业年金员工的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年金缴费;

2、离职时,如新的工作单位已实施年金,对年金个人账户要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的义务;

3、不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进行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等可能损及年金基金利益的活动;

4、对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承担正常且必要的市场风险。

第八章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企业年金采取“法人机构受托”模式,即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本公司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接受企业和职工的授权,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履行如下职责:

1、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并报备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管部门;

2、选择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3、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

4、及时掌握企业年金受托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对基金的收支情况、银行的账户管理和托管情况以及投资机构的投资及收益情况等保持适当的监督;

5、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金管理运营情况。

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如下:

1、受托费、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均按相关法规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费用水平以最终签订的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合同为准。

2、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或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费用水平以最终签订的账户管理合同为准。

3、其他费用:

其他与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财产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注册费和经常性收费、审计费、律师费、中介费、清算费、交易费、额外服务费用等)按照受托人指令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支付。

第三十二条本年金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国家劳动部的指导和监管,同时接受来自有关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企业年金中止缴费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如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当年中止缴费:

1、公司经营亏损;

2、公司发生兼并、解散、破产等;

3、本公司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4、企业年金方案被劳动保障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第三十四条职工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

1、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职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

第一十章企业年金方案修改与中止

第三十五条企业年金方案修改的条件:

1、本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在不突破企业和职工缴费上限规定的前提下,可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2、本公司半数以上员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第三十六条企业年金方案修改的程序:

1、本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修改草案;

2、修改后的草案应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3、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修改方案应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并复函后,应书面通知有关方面按新方案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条件与中止缴费条件相同,本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及受托人等关联机构。

第一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在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并接受职代会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对于在订立或者执行本年金方案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企业和职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条本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计划进行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计划自20**年1月1日起设立、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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