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网考合同法复习题库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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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该赠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公证,是否可以撤销?
2.如果已经公证,是否可以撤销?
3.杨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1、、不可以撤销。
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本案中个体户杨某的捐款给小学,属于社会公益之举,所以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杨某不能行使撤销权。
2、如已公证,也不可撤销,理由见上条。
3、杨某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
因为杨某无撤销赠与合同权,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杨某无撤销权,赠与20万元的行为未被撤销,当然也不能要求返还已赠与的20万元,杨某以“合同法第195条行使赠与拒绝履行”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中杨某因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同时还有许多欠款。
表明个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可以拒绝履行尚未履行的捐款6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这是属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社会公益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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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
张某为了做生意,向本村的个体运输户李某借了10000元,期限为两年。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2.双方的合同如果有效,那么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3.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20%,假如当年的国家银行利率为6%,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合法吗?
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5.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当怎么处理利息问题?
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口头合同。
即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借款合同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
2、货款人个体运输户李某1万元交付张某时生效。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货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合法。
根据最高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民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未超过4倍,故合法。
4、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61条规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案中借款利息支付应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
5、视为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例十八:
某运输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租赁了某居民的临街门市房屋三间。
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有效?
2.在房屋需要维修的情况下,出租人没有维修,如果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是否可以?
费用由谁承担?
3.出租人如果出卖房屋,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什么权利?
1、有效。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虽约定租期1年,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有效。
2、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所租私房是可以的,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3、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230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贷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十九:
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套生产DVD的生产线,但由于缺少资金,找到某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建议下,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了甲公司的DVD生产线,然后租赁给某企业。
1.甲企业应当向谁交付标的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谁行使索赔的权利?
3.如果甲企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
4.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还是由出租人负责?
1、甲企业应当向承租人某企业交付DVD生产线。
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出租人租赁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
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本案中,合同中并未约定索赔权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所以承租人不享有行使索赔权。
3、出租人不承租责任。
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贷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本案中不存在除外情况,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某企业承担。
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贷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贷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案例二十:
佰斯房地产公司欲装修新建成的商品楼一栋。
2000年5月7日,佰斯公司与本市胜捷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胜捷公司为佰斯公司A楼阳台安装铝合金玻璃窗90个。
主要原材料铝合金、茶色玻璃由佰斯公司提供,酬金18000元。
根据胜捷公司的计算,佰斯公司购买了相应的足额原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全部交给了胜捷公司,胜捷公司将材料放在工地临时材料库中。
5月22日,胜捷公司发现前一天耒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
发现被盗后,胜捷公司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佰斯公司,并要求佰斯公司重新购买这四个阳台铝合金窗架的原材料。
经查,这4个窗架均为仅有一半已经固定在阳台上,尚未装上玻璃,盗贼从外部卸走。
4个窗架价值2000元。
佰斯公司认为该损失应由胜捷公司赔偿,而胜捷公司认为被盗的4个窗架已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此被盗窗架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
对此佰斯公司认为:
合同规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既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原告自己看管,自己承担损失。
问题:
1.你认为胜捷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2.上述案例中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1、胜捷公司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本案属于承揽合同一种。
装修材料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提供的,并瘵这些材料全部交给承揽人胜捷公司。
胜捷公司未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
而胜捷公司认为4个窗架已经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此被盗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案中,胜捷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装修材料被盗,应当承担被盗的4个阳台铝合金窗架和损失给定作人佰斯公司。
承揽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未安装完的1楼铝合金窗架有被盗可能。
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有过错,而法律或合同均未规定定作人有保管承揽合同材料的义务,故胜捷公司主张被盗损失应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担无理。
况且合同约定:
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承揽人自己看管。
案例二十一:
2000年4月2日,四方公司与高斯厂签订了一份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由高斯厂按四方公司提供的样品加工服装,共计500件,价款为12000元。
合同还规定由高斯厂办理交由迅达运输公司托运加工服装的手续,运费由四方公司支付,并且合同中写明:
“发货日期:
2000年4月28日发出。
交货地点;
四方公司。
”同年4月28日,高斯厂办妥了托运手续,货物发出并电告四方公司。
迅达运输公司的车行至半路,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致使汽车滞留。
5月2日,服装运到。
四方公司电话通知高斯厂,由于高斯厂没有及时将所定作的服装运到,致使四方公司不能按时向协作单位供货,已造成损失20000元,高斯厂逾期交货,要承担违约责任。
高斯厂认为,自己于4月28日发出货物后就已履行完了合同义务。
逾期交货的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
1.高斯厂在何时完成了合同?
2.结合运输合同,回答迅达运输公司是否对逾期交付负责?
1、根据合同约定,高斯按样品加工服装,属定作合同,由高斯厂代办托运。
合同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合同中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
本案中合同规定定作物交付方式为代办托运,即由四方公司支付运费由高斯厂托运。
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
迅达运输公司负责返送到履行地点:
高斯公司按约在4月28日把加工定作物服装托运,即履行了定作合同的全部义务,所以高斯厂已完成了定作合同。
2、运输公司对逾期交付不负责。
理由有:
运输公司运输迟延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不可抗力,可免除运输公司的延期运到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运输公司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使运输公司延期运到,属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案例二十二:
2000年8月16日北京京都贸易中心从广州订购了22元到280元价格不等的月饼500盒。
8月28日,京都贸易中心在广州火车站办理托运事宜,运费为1500元,广州火车站承运,运期为6天,预计9月3日到北京火车站。
因中途耽搁,货物延期10天,于9月13日才到达北京火车站。
这时中秋节已过月饼需求量骤减,京都贸易中心不得不大幅度削价出售,直至每块0.5元,即使如此,尚有部分月饼销不出去。
按京都贸易中心买入价算,损失58000元,贸易中心要求承运人赔偿经济损失。
1.你认为承运人对京都贸易中心所遭受的损失有否责任?
2.如果承运人对迟延运到负有责任,应赔偿京都贸易中心的哪些损失?
1、本案中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预计9月3日,结果货物延期10天,在中秋节之后的9月13日才运到。
承运人履行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案例运输到约定地点。
在贷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将承运贷物运至指定地点,这是承运人主要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
铁路贷物运输规程>
第36条规定,运期为6天,逾期到达日数在6日以上的,承运人向收贷人支付运费的20%的违约金。
其他损失不赔偿。
本案中承运人铁路部门只能支付因迟延的违约金运价的20%。
案例二十三:
2000年10月22日国玛电器公司到深圳采购商品时,以每台153元购买H牌随身听500台,并于10月30·
在深圳火车站办理托运,到站为北京火车站,该机外包装有明确储运指示标志。
铁路发站于11月2日将该货物装进货车,10日到北京车站,车站当天即通知国玛公司领货。
国玛公司领货时发现,500台随中只有50台完好,其余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于是拒领货物。
后经双方协商,国玛公司将50台完好无损的随身听领回,但关于其余450台随身听,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国玛公司要求承运人按本地每台265元价格赔偿其余450台随身听的价款,及运杂费损失;
承运人认为该批随身听尚可恢复,对此只需赔偿修复费用。
对不能修复至原质量水平的随身听,应按货物的购进价赔偿。
1.你认为上述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2.假设有50台随身听不能修复,承运人应当赔偿国玛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
1、国玛电器公司与铁路贷运处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争议焦点是铁路贷运部门在承运过程中造成450台随身听损失就如何赔偿。
因为该批贷物外馐有明确储运指示标志,说明托运人国玛电器公司对该批随身听符合国家要求的包装标准。
托运人对该批货损无责任。
承运过程中未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托运人的过错的原因,所以,该批货损的责任应由承运人铁路部门承担。
2、承运人应当按照交货地点北京地区随身听市场价格赔偿国玛公司。
案例二十四:
2000年6月2日,公信运输公司与快乐公司签订水运合同,由公信运输公司用船从甲地将快乐公司托运的500只活猪运至乙地。
6月2日晚船至乙地后,通知快乐公司卸船。
但快乐公司于6月4日才派人卸货。
造成公信运输公司船停航1天,购买饲料1000斤。
公信运输公司要求快乐公司支付停航的损失、饲料费。
快乐公司是否要承担公信公司停航舶损失、饲料费?
快乐公司应当承担公信公司停航费、饲料费。
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本案中,收货人快乐公司得到公信公司货已运到的通知后,却逾期提货,造成承运人公信公司船停航1天,购买饲料1000公斤的损失。
根据<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10条的规定。
收货人接到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
根据法律规定,收货人快乐公司逾期提货,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因此而额外支付的劳务,支付相应的保管费,饲料费是承运人额外支付理应赔偿,停航费也应承担。
案例二十五:
李民是个体出租汽车司机,家住偏僻的城乡结合地,每天出车都要白白开上一段土路,才能驶上有客人的公路。
邻居们掌握了这个规律,经常要求李民白拉自己一段路,李民也愿意效劳。
2000年5月3日,李民开车从不蹭车的王文身边经过,’见王文拿着一个大包,便伸出头来说:
“老哥上哪儿?
上来吧!
”王文一边推辞说:
“太麻烦了”,一边上了车。
原来王文揣着五瓶沉沉甸甸的茅台酒嫌累,从上车地点到公路有3里路程,期间没有公共汽车。
他上车后对李民说到公自己就下,李民像往常一样没有打表。
途中,一只小猪突然冲了出来,李民为躲闪便猛然向左打把。
对突如其来的颠簸,王文没有思想准备,头部撞青了,茅台酒全碎了。
王文要求李民至少赔偿茅台酒,李民不答应。
李民认为王文免费搭车,自己没有收车费,不应当承担过多的责任。
王文却不这么认为,他说:
坐的士车是下车时交钱,所以自己不是免费乘车,而是因为出事没有付酬。
1.你认为谁的说法有道理?
2.本案是否付酬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有什么影响吗?
1、我认为李民,王文说法都无道理。
2、李民认为王文免费搭车,不应当承担过多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王文说自己不是免费,因出事而没有付酬,王文是否付酬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没有什么影响。
案例二十六:
小雨点电器厂与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达成协议,其内容为:
娃娃科研所将自己研制并已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给小雨点,总价款为10万元。
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保证零件均为合格品,如出现不合格件或缺件,由娃娃科研所负责更换或补齐。
小雨点电器厂在组装时,由科研所派技术人员指导,但技术人员在指导期间的工资由小雨点电器厂负责。
如因产品设计或零件质量有问题造成组装困难或者出现质量问题,由娃娃科研所负责帮助解决。
合同履行后,小雨点电器厂发现娃娃科研所提供的零件不齐全,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组装成机。
要求娃娃科研所返还购买“儿童手风琴”零件款及赔偿利息等。
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却认为:
是原告来我科研所要求购买“儿童手风琴”零件的,他们付了款,我方不仅供了货,还派出技术人员给予指导,并组装好样机,双方已完成销售活动的全过程,小雨点至今尚未组装出售“儿童手风琴”的责任应当自负。
1.本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技术合同?
2.如果是技术合同,你认为是哪类技术合同?
3,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本合同签订的内容确实不够规范,具有转让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给小雨点电器厂的买卖合同特性。
实质是本合同标的是“娃娃科研所将自己研制并已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给小雨点”,即将自己研制的新产品组装技术转让给小雨点电器厂,科研所派技术人员指导组装属于新产品组装技术转让不可缺少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本案中新产品“儿童手风琴”组装技术就属于专有技术,只不过本案中的转让由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来体现,容易产生实物所有权转让的误解。
因为一般买卖合同标的不含有无形的智力劳动技术成果的内容;
而本案中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中却含有娃娃科研所自己研制的“儿童手风琴”技术成果。
所以本案属技术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2、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3、根据合同法第347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安装技术体现的载体是研究所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
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儿童手风琴”生产技术,而不是“儿童手风琴”产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研究所提供的零件不齐全,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出现不合格件或缺件,由娃娃科研所负责更换或补齐.”如果研究所不同意,那么小雨点电器厂要求科研所返还购买零件款及赔偿利息等应得到支持,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是合同法第351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
”
案例二十七:
K研究中心与鸿图油漆厂2000年4月7日签订联合开发新型涂料的协议书。
协议约定,油漆厂投入固定资产、动态技术共计110万元,K研究所投入资金10万元,鸿图油漆厂成立生产车间,设立二级财务账目,由双方组成领导小组。
联合开发的时间为3年。
协议签订后,K研究中心付给了60万元投资款,鸿图油漆厂则提供生产用房135平方米以及两台设备,并设立了二级财务账目。
但油漆厂在组织该厂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制作的过程中,终因不能解决新涂料的关键技术问题而停止试制,同时将生产车间改作他用,并终止了财务项目。
K研究中心在2000年6月7日发现上述情况,要求鸿图油漆厂退还60万元投资款,返还利息并赔偿损失。
鸿图油漆厂拒绝返还,理由有:
第一,投资已经使用。
开发期间购入材料及机器配件34万元,订购模具15万元,材料加工及其他费用19万元。
目前还剩余部分材料;
第二,K研究中心也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动态技术”的投资;
第三,开发的停止是因为所出现的技术问题无法攻克。
开发便意味着风险,开发的失败我方也遭受了损失,所以不能再“赔偿”K研究中心的损失。
对此,K研究中心认为:
在研制期间固然需要购买材料,可是鸿图油漆厂盲目大量买进原材料,造成积压和浪费。
在攻克技术难题时鸿图油漆厂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或与K研究中心协商解决的办法,而是擅自停止研究并将车间改作他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鸿图油漆厂应当赔偿我方的损失。
你认为上述案例应当怎么处理?
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K研究中心与鸿图油漆厂签订联合开发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3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是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本案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各自义务。
但双方没有近合同约定成立领导小组,及时协调领导技术开发,解决技术难题,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点上都违反合同约定,对纠纷的产生均负有责任。
K研究中心虽按约履行了60万元投资款,但没有参与研究开发工作,违反合同法第335条规定没有按约履行“动态技术”投资,但“动态技术”没有确切含义。
鸿图油漆厂在研制过程中盲目大量买进原材料,造成积压和浪费,在攻克技术难题上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又未与K研究中心协商解决的办法,而是擅自停止研究,并将车间改作他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综合双方违约情况,油漆厂对纠纷的产生应负主要责任,K研究中心对损失的产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其未参与研究,对其投资不闻不问,对合作开发风险估计不足,对扩大的损失也有责任。
鉴于双方过错大小不同,根据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终止履行同,油漆厂退还K研究中心50万元,其他请求均不支持。
案例二十八:
大海材料厂为改进产品控制设备,需要有两台超声波测试仪。
为此,与可望仪器所签订一份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合同规定:
可望仪器所拿出初样,交付测试仪;
大海材料厂预付一半开发经费,计20万元。
可望仪器所经过半年的研究开发,拿出了样机。
大海材料厂提出仪器中的技术指标需作些改进。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大海材料厂增加10万元开发费。
这以后,可望仪器所继续进行研究开发,但始终没能过关。
可望仪器所拿出了符合合同最初技术指标要求的测试仪。
大海材料厂认为没达到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只同意一共支付40万元开发费,增加部分由可望仪器所自己承担,理由是开发方既然答应继续研究,应该对研究的结果有把握,否则为什么要答应?
可望仪器所对此有异议,认为研究开发工作本身存在很大风险,任何开发方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完成开发任务,也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