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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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死亡三人罚款6万元,每增加1人,加罚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非高危行业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未按要求配备的
罚款5000元以下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高危行业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行业未按要求配备的
罚款1万元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高危行业并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行业没有配备的
2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数量不足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00人以下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5000元以下
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5000元
300人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都未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安排教育培训,但是记录不全,内容不详实的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安排有教育培训计划,但是未按照计划安排培训,培训内容不详实的
5000元
培训计划不落实,培训内容不详实,职工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现象。
1万元
无培训计划,职工普遍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现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正在培训,未取得有效证件而上岗的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一个特殊工无证上岗的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两个特殊工无证上岗的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三个特殊工无证上岗的
15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全部特种作业人员都无证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七、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标识设立不明显,
没有全部设立安全标识,但重要位置安全标识明显
没有全部按标准设立安全标识,并且重要位置安全标识不明显
无任何安全标识,
5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八、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定期检测安全设备、不按标准改造和报废安全设备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标准安装使用合格安全设备的
3万元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九、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不正常保养和维护的
一个周期内没有按时检测的安全设备
两个周期内没有按时检测的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全部没有检测,无法保证正常运转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合格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齐的
非高危行业没有按国家(行业)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特殊工操作人员除外)
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高危行业没有按国家(行业)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特殊工操作人员没有按国家(行业)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发现一人次罚款3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高危行业全部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配备不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一、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发现一台(件)
发现多台(件)
全部都是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十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除外):
无违法所得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除外):
违法所得不足10万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除外):
违法所得超过1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每超过10万元,加罚一倍罚款,最高不超过5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有制度、有措施,但制度不齐全,措施不得力
有制度,但没有落实,安全措施不得力
无制度,无措施,
无制度,无措施,且拒不接受管理的
10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不到位,但有应急救援预案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并且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十五、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存在一处上述现象(不含爆破、大型吊装)
存在多处上述现象(不含爆破、大型吊装)
进行爆破、大型吊装危险作业现场无专人管理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
一般行业罚1万元,高危行业罚5万
违法所得不足5万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高于5万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发包或者出租从事高危行业的,违法所得高于5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个别签定减轻责任的上述协议
2万元
与多人或大部分从业人员签订减轻责任的协议
个别签订免除责任的上述协议
与多人或大部分从业人员签订免除责任的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经说服教育改正的;
5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集体违章、冒险作业;
对已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对多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绝执行安全监察指令;
伪造现场,故意制造假象;
阻碍,干涉调查的;
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