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号+肠内肠外营养临床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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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PN支持的重症患者,PN配方中也应包括谷氨酰胺双肽。
(二)脂肪乳
1.应用肠外营养的成人患者其肠外营养配方中常规推荐使用脂肪乳。
但对于有严重高脂血症或脂代谢障碍的患者,应根据患者的代谢状况决定是否应用脂肪乳,使用时应充分权衡其可能的风险与获益。
2.脂肪乳在肠外营养中的供能比例应根据患者的脂代谢情况决定,一般为20%~50%。
无脂代谢障碍的创伤和危重症患者应适当提高脂肪比例,其脂肪构成应使用中长链脂肪乳或用鱼油脂肪乳替代部分长链脂肪乳。
3.对于外科及危重症患者,推荐使用中长链脂肪乳以改善氮平衡,促进蛋白质合成,可能对临床结局有促进。
4.鱼油脂肪乳适用于外科术后缓和,对临床结局有改善。
危重症患者也应将鱼油脂肪乳作为肠外营养脂肪乳配方的一部分加以考虑。
5.目前缺乏结构脂肪乳对成人患者临床结局影响的大样本随机对照研究,应用可能有益。
四、肠外营养输注途径
1.经周围静脉缓慢均匀输注能耐受常规能量与蛋白质密度的肠外营养配方全合一溶液,但不建议连续输注时间超过10~14天。
2.如果经周围静脉输入出现三次以上静脉炎,考虑系药物所致,应采用CVC或PICC置管。
支持时间预计>
10~14天,建议采用CVC或PICC置管。
4.成人患者中,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血管条件、可能需要的营养液输注天数、操作者资质与技术熟练程度,谨慎决定置管方式。
5.儿科患者长期输液推荐选用PICC置管。
6.若单纯以肠外营养输注为目的,通常不采用输液港输注。
7.成人患者周围静脉穿刺常规首选上肢远端部位。
穿刺常规首选肘窝区,对接受乳房切除术和/或掖窝淋巴结清扫、接受放射治疗的患侧上肢,应尽可能避免。
穿刺部位首选锁骨下静脉。
10.超声引导颈内静脉置管成功率显着高于体表标志法,而行锁骨下静脉置管体表标志法成功率高于超声引导置管法。
11.中心静脉置管后(包括PICC)应常规行影象学检查,确定导管尖端部位,并排除气胸。
超声导引穿刺例外。
导管尖端必须位于腔静脉内。
13.中心静脉置管须严格按无菌操作规范进行。
14.穿刺局部消毒2%洗必泰优于10%聚维酮碘。
15.纱布敷料和亚聚氨酯透明敷料均可用于穿刺部位。
16.如果穿刺部位有出血或渗出,纱布敷料较亚聚氨酯敷料为佳。
17.敷料一旦发生潮湿、松脱,需要及时更换。
18.不推荐穿刺部位使用抗菌素药膏,这样做反而增加真菌感染和耐药的发生,并可能破坏亚聚氨酯敷料。
19.小剂量肝素可能有效预防导管堵塞。
20.头端剪口与侧向瓣膜PICC导管相比,对预防血栓发生无影响。
置管及置管后护理应由经专门培训,具有资质的护理人员进行。
22.长期PN建议选用硅胶、亚聚氨酯材料。
和PICC的体内最长保留时间尚无明确规定。
但应当经常对穿刺部位进行检测,怀疑导管感染或其他相关并发症时,应立即拔除导管。
五、疾病营养支持
(一)术后糖电解质输液
1.根据ESPEN,NRS2002方法对住院患者进行营养风险筛查,积分<
3的患者术后给予全肠外营养支持弊大于利。
推荐对所有外科住院患者在入院后,采用NRS工具进行营养风险筛查,无营养风险的患者术后无需给予营养支持治疗。
2.术后应给予满足成年患者维持生理基本需要的水和电解质。
3.糖电解质输液治疗的推荐方案:
肝肾功能基本正常的患者,水必需量为2000~2500ml,电解质Na+为50mmol,CL-为50mmol,K+为20~50mmol。
配方合理、输注安全和使用方便的产业化的复方糖电解质输液产品进行维持输液是国际上广为接受的方案。
推荐根据患者的水电解质平衡状况及需要量,给以复方维持输液。
(二)围手术期肠外营养
1.围手术期有无营养不良风险的评估:
NRS2002(ESPEN)作为评估是否存在营养不良风险的工具,围手术期患者按照NRS2002评分大于或等于3分即有营养不良风险,给予进行营养支持。
2.围手术期有营养不良或有营养不良风险的患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连续5~10天无法经口摄食达到营养需要量的患者,给予肠外营养支持。
3.中、重度营养不良患者,术前给予7~10天的营养支持。
术后TPN支持:
术前接受TPN支持者;
有显着营养不良的大手术病人,术前未给予营养支持者;
任何手术或发生手术并发症估计1周或1周以上不能正常进食者。
4.围手术期有营养不良或有营养不良风险需要肠外营养支持的患者,可添加特殊营养素:
谷氨酰胺(Gln)。
5.围手术期有营养不良或有营养不良风险需要肠外营养支持的患者,尤其是危重症患者可添加特殊营养素:
ω-3脂肪酸。
6.大多数无营养不良风险的患者,术后接受单纯的糖电解质输液治疗已经足够。
无需给予营养支持。
7.营养支持非急诊处理措施,应该在病人生命体征平稳后按适应证规范和使用规范进行。
8.有不可逆肠道功能衰竭的短肠综合征患者应该使用肠外营养支持。
(三)危重病
1.危重病患者,营养支持只有在生命体征稳定(血流动力学、呼吸功能稳定-包括药物、呼吸机等治疗措施控制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2.危重病患者APACHEII>
10存在重度营养不良风险,需要营养支持。
3.早期营养支持有助于改善危重病患者的结局。
危重病患者在入ICU后24~72小时开始。
4.只要胃肠道解剖与功能允许,应首选EN。
5.经胃肠道不能到达营养需要量的危重病患者,应考虑PN支持,或肠内外营养联合应用。
6.存在严重胃潴留或胃食管反流的患者,可尝试应用辅助胃动力药物(胃复安等)改善胃肠道动力。
7.危重病患者急性应激期营养支持原则(20kcal/~25kcal/);
在应激与代谢状态稳定后,能量供给量需要适当增加(25kcal/~30kcal/)。
(四)成人烧伤
1.烧伤病人应给予营养风险筛查,必要时给予营养支持,尤其是烧伤面积大于20%~30%或重度烧伤病人。
2.接受营养支持烧伤病人,应定期营养评估,若有可能可根据间接测热法每周1~2次测定病人的热能需量来决定热能需量。
3.烧伤创面愈合需要蛋白质,严重烧伤创面愈合前,可给予蛋白质2g/,静脉输注葡萄糖速度不超过5mg/,补充脂肪不超过总热卡30%为宜。
严重烧伤病人不管肠内还是肠外补充谷氨酰胺都可能有益。
4.而在重度以上烧伤病人在监测、控制好血糖水平的条件下伤后1w-2w起应用重组人生长激素也可能是安全、有效的。
5.烧伤早期肠内营养短肽制剂应用更有利肠内营养的实施。
6.而添加合生元的肠内营养有利于重度烧伤内毒素血症的改善。
7.需要营养支持的烧伤病人肠内营养优先考虑。
8.烧伤早期血液动力学不平稳时不宜肠内营养,但是,可以给予少量肠内营养物质,目的是保护肠粘膜屏障。
9.仍没有证据区分早期肠内营养还是延迟肠内营养的效果。
10.但专家认为早期给予肠内营养利益更多。
11.烧伤病人手术中给予肠内营养(十二指肠)是安全有效的。
12.肠外营养若采用深静脉置管,同一部位置管时间不得超过7d(PICC除外);
如通过无感染创面置管,则不得超过3d。
(五)胰腺炎
1.轻至中度胰腺炎患者不常规推荐使用临床营养支持(不常规使用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
2.在起病初2d~5d应禁食并给予糖电解质输液以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第3d~7d起尝试给予含碳水化合物不含脂肪的膳食,并给予一定量蛋白质。
3.但对于患病前已经存在营养不良/营养风险的患者,则上述意见尚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4.急性重症胰腺炎患者,应给以营养支持。
5.急性重症胰腺炎患者,先考虑经肠内营养。
推荐选用要素型肠内营养经空肠置管行肠内营养。
只有在患者无法耐受肠内营养支持时,才考虑给肠外营养支持。
(六)短肠综合征与胃肠道瘘
1.急性期肠瘘及短肠综合征患者(经口或经肠内营养支持无法达到营养需要量时),应予肠外营养支持。
2.有肠道功能衰竭的短肠综合征患者应用家庭肠外营养。
(七)炎性肠病(IBD)炎症性肠病
1.炎性肠病患者存在营养方面的危险因素,需进行营养筛查以确定是否需要按照营养护理计划来接受正规的营养评估。
2.炎性肠病及生长延迟患儿应采用肠内营养,以帮助患儿正常生长发育。
3.需要SNS的克罗恩病患者应使用肠内营养。
4.不适合使用激素治疗的急性期成年克罗恩病患者,应采用EN治疗。
5.对于长期临床缓解(>
1年)且无营养缺乏的克罗恩病,没有证据显示EN(口服营养补充或管饲)或者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营养素补充剂有益。
6.不耐受肠内营养的炎性肠病患者,应采用肠外营养支持。
7.合并瘘的克罗恩病患者应尝试短期肠道休息联合胃肠外营养支持治疗。
8.严重营养不良炎性肠病患者是围手术期SNS的适应证。
和肠道休息不应作为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的基础治疗。
10.活动期克罗恩病患者不推荐常规使用氨基酸或者短肽型配方。
11.活动期克罗恩病患者使用特殊肠内营养配方(LCT/MCT混合脂肪酸或者添加ω-3脂肪酸、谷氨酰胺、TGF-β)与普通配方肠内营养相比,对结局无显着影响。
不推荐常规使用特殊肠内营养配方。
(八)肝脏疾病与肝移植
1.推荐采用NRS工具对肝脏疾病患者进行营养风险筛查。
2.肝脏疾病患者经肠道摄入的目标是:
热量35kcal/~40kcal/,蛋白质1.2g/~1.5g/。
3.存在营养摄入不足的患者,优先考虑给以肠内营养。
4.存在肝硬化失代偿或肝性脑病的患者,应给以含有BCAA的肠内营养。
5.由于存在较高的并发症风险,不推荐在肝脏疾病患者应用PEG。
6.对肠内营养难以达到营养摄入目标的患者,推荐给以肠外营养。
7.存在肝性脑病,且需要接受肠外营养的患者可考虑经静脉补充BCAA。
8.不推荐在没有肝性脑病或肝功能不全的患者常规使用静脉BCAA。
9.对于肝脏移植受者,推荐采用NRS工具进行营养风险筛查。
对有营养风险的患者,应该制定营养计划,进行营养支持。
10.肝脏移植受者术前的营养支持原则参照上述ESLD的推荐意见。
11.肝脏移植受者术后应在血流动力学稳定后方开始考虑营养支持。
12.推荐在肝脏移植受者术后优先进行肠内营养支持。
支持途径可选择鼻胃管、鼻肠管或经空肠造瘘。
(九)心血管疾病
1.对于存在心功能不全、心源性恶液质及接受体外循环手术的患者,应常规进行营养筛查。
2.对有营养风险的患者,应进一步进行营养评定,并制定营养支持计划。
3.极化液可用于有心功能不全及接受体外循环手术的患者。
4.心血管疾病患者,不常规推荐使用肠外营养。
5.如果患者的肠道有功能,优先使用肠内营养。
(十)神经系统疾病与营养支持
1.脑卒中急性期合并吞咽困难患者,推荐7天内开始肠内营养,推荐鼻胃管喂养。
外伤性脑损伤患者推荐早期(7天内)肠外营养支持。
鼻胃管喂养还是PEG喂养为好尚缺乏证据。
2.痴呆早期患者推荐加强经口营养支持。
痴呆晚期患者推荐管饲喂养。
3.任何原因引起的神经性吞咽困难患者(包括脑卒中所致),短期吞咽困难推荐鼻胃管喂养;
长期吞咽困难(超过1个月)推荐PEG喂养。
4.任何原因引起的昏迷患者,短期(1个月以内)昏迷推荐鼻胃管喂养;
长期(超过1个月)昏迷(如持续性植物状态)推荐PEG喂养。
(十一)糖尿病
1.糖尿病患者存在营养不良风险,应进行营养指标检测和营养评估。
糖尿病或应激性高血糖患者使用营养支持的适应症与非糖尿病患者无区别。
2.经口摄食不足或不能经口摄食且胃肠道有功能的糖尿病患者,首选肠内营养。
3.在血糖检测和血糖控制稳定的情况下,一些非糖尿病肠内营养配方可用于糖尿病患者,但要避免过量过快地提供糖类,应予缓慢持续给予,有条件时,最好选用肠内营养泵缓慢持续滴入。
4.对于需要肠内营养支持的糖尿病患者,有条件时,可选用糖尿病适用性肠内营养制剂。
5.给予糖尿病患者营养支持时,应严密监测血糖,根据血糖,根据血糖变化,调整营养液输注速度及胰岛素的用法与用量。
6.对于合并糖尿病的术后患者,如果需要PN支持,推荐采用“允许性低摄入”方案。
六、附则
(一)本规范解释权归药学部。
(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NRS2002内容
NRS2002
NRS2002内容包括3个方面:
①营养状况受损评分(0~3分);
②疾病的严重程度评分(0~3分);
③年龄评分;
在以上评分基础上年龄≥70岁者加1分;
总分为0~7分。
根据对128个关于营养支持与临床结局的随机对照实验(RCT)的分析发现,在NRS评分≥3分的情况下,大部分研究显示营养支持有效(能够改善临床结局),而在NRS评分<
3分的情况下,大部分研究显示营养支持无效。
因此将是否具有营养风险的评分切割点定为3分,即NRS评分≥3分为具有营养风险,需要根据患者的临床情况,制定基于个体化的营养计划,给予营养干预。
而NRS<
3分者虽然没有营养风险,但应在其住院期间每周筛查1次。
2002年欧洲肠内肠外营养学会(ESPEN)推出新了营养评价工具—营养风险筛查。
营养风险筛查是指,结合疾病和创伤等应激状态对机体营养代谢的影响,或(和)在营养不良的状态下等因素所造成营养功能障碍的风险所共同定义的。
能够动态地评估患者有无营养风险其方法简单易行、实用;
从4方面问题来评定住院患者是否处于营养风险及程度如何,是否是营养支持的适应证以及预后如何。
采用评分的方法对营养风险加以量度;
对于总评分≥3分的住院患者要求制定营养支持计划,最高分是7分;
对评分暂时<
3分者,暂不进行临床营养支持,但需定时再次进行NRS。
营养风险筛查临床应用的价值:
1、以评分是否达到或大于3分作为有无营养风险的标准,评定出的有营养风险的患者,在接受营养支持后,其良性临床转归比例较高。
2、《NRS2002》在预测营养不良风险和患者对营养治疗的反应方面,具有其他工具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3、《NRS2002》被欧洲推荐为住院患者营养风险评估的首选工具。
4、对于不能确切测量身高体重的一小部分患者(如严重水肿等患者),无法得到可靠的体质指数(BMI)数据,欧洲也考虑应用白蛋白水平(<
30g/L)来评估这一小部分患者是否存在营养不良。
5、NRS的核心指标来源于128个临床进行系统评价随机对照研究的结论。
营养风险筛查的核心问题:
1、原发疾病对营养状态影响的严重程度。
2、近期内(1~3个月)体重的变化。
3、近1周饮食摄入量的变化。
4、体质指数(身高、体重)。
通过床旁问诊和简便人体测量即可评定。
5、将年龄作为营养风险因素之一,70岁以上判定营养风险程度为1分。
营养风险筛查方法是:
第一步:
首次营养筛查。
1、是否BMI<
2、患者在过去3个月有体重下降吗
3、患者在过去的1周内有摄食减少吗
4、患者有严重疾病吗(如ICU治疗)
营养筛查结果:
1、是:
如果以上任一问题回答“是”,则直接进入第二步营养监测。
2、否:
如果所有的问题回答“否”,应每周重复调查1次。
比如患者计划接受腹部大手术治疗,可以进行预防性的营养支持计划,能够减少发生营养风险。
第二步:
最终筛查项目
1、疾病严重程度
2、营养状态受损评分
3、年龄评分
筛查结果:
1、三项评分相加:
疾病严重程度+营养状态受损评分+年龄评分
2、结论:
总分值≥3分:
患者处于营养风险,开始制定营养治疗计划。
总分值<
3分:
每周复查营养风险筛查。
NRS2002疾病严重程度评分中对于疾病严重程度的定义:
一、1分:
1、慢性疾病患者因出现并发症而住院治疗。
2、病人虚弱但不需卧床。
3、蛋白质需要量略有增加,但可以通过口服和补充来弥补。
二、2分:
1、患者需要卧床,如腹部大手术后
2、蛋白质需要量相应增加,但大多数人仍可以通过人工营养得到恢复。
三、3分:
1.患者在加强病房中靠机械通气支持,
2.蛋白质需要量增加而且不能被人工营养支持所弥补,
3.通过人工营养可以使蛋白质分解和氮丢失明显减少。
营养状态受损评分:
1、0分,正常营养状态
2、1分(轻度),3个月内体重丢失>
5%或食物摄入量比正常需要量减少25%~50%。
3、2分(中度),一般情况差或2个月内体重丢失>
5%,或食物摄入量比正常需要量减少25%~50%。
4、3分(重度),①BMI<
,且一般情况差,②或1个月内体重丢失>
5%(或3个月体重下降15%),③或者前1周食物摄入比正常需要量减少75%~100%。
营养风险程度的营养支持:
年龄超过70岁,风险加1分。
≥3分,具有营养风险,开始营养治疗计划。
<3分,每周复查营养风险筛查。
对于下列所有NRS评分>3分的患者应设定营养支持计划:
1、严重营养状态受损(≥3分)
2、严重疾病(≥3分)
3、中度营养状态受损+轻度疾病(2+1分)
4、轻度营养状态受损+中度疾病(1+2分)
NRS2002的优点:
1、营养状态与疾病引起的代谢紊乱共同评价;
2、简单易行,床边问诊和简单测量即可基本评价是否有营养风险存在;
3、医师和病人直接沟通,了解病情真实,患者知情,易配合营养治疗;
4、将年龄作为风险指数之一;
5、可以多学科应用、医护均可操作。
营养风险筛查的理解:
1、对可能发生营养不良并影响疾病转归的风险性进行量度;
2、营养风险度大者,营养支持(治疗)计划应属于营养治疗的适应证;
3、最初应用于外科病人的手术耐受性、并发症可能性的评估;
4、目前在其他学科进行探讨性应用;
5、不能客观地区分营养不良的类型;
6、不能决定营养支持的具体方案(营养需要量、途径、胃肠、肾功能承受力、营养支持的过渡方法等);
7、营养治疗计划的具体方案仍要依据相应项目的营养评价。
营养评价临床应用的思考:
1、病人(门诊和住院)的营养问题应是现代医疗的组成部分,诊疗的程序中的问、望、触应包括营养风险筛查的内容;
2、利用营养风险筛查发现营养不良存在的可能程度以及对营养代谢脏器功能损伤的预测;
3、应用传统的和适宜的其他评价方法确定营养不良的类型、程度;
4、依据肝、肾、消化功能的承受力制订营养支持计划。
附件2.
厦门市第二医院肠外营养药物应用管理规定
为保证患者营养支持治疗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肠内肠外营养临床指南》及《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肠内外营养药物的使用,具体见《厦门市第二医院肠外营养疗法规范》及相关“肠内外营养应用指南”。
(一)营养支持应有适宜的适应证,进行营养筛查评估,并在病历上记录。
(二)应针对患者的疾病与营养状态,选择合适的营养治疗方案。
(三)根据肠外营养药物的1临床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同时及时发现、预防和处理可能的并发症,根据不同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肠外营养药物的配制,应符合《》和《静脉用药调配操作规程》的要求,保障静脉用药安全。
(一)肠外营养注射剂原则上由药学部静脉药物配置中心集中配制。
(二)不具备药学部集中配制条件的,由药学部培训与考核合格的护理人员配制。
三、肠外营养药物的管理
(一)医务部、药学部和护理部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肠外营养药物合理应用规范培训和学习。
(二)药学部定期对各临床科室的肠外营养药物使用进行专项点评。
(三)定期对临床科室上报的关于肠外营养药物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四、肠外营养疗法分级管理制度
(一)对于大手术、创伤的围手术期患者,肠外瘘患者,炎性肠道疾病患者、严重营养不良的患者的肠外营养配方需主治或主治以上医师制定,在病历上记录。
在紧急情况下确需使用,可越级使用1天。
(二)对于合并有重要脏器功能不全如肝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肺功能不全;
炎性粘连性肠梗阻;
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的肠外营养支持;
应用特殊肠外营养制剂:
ω-3脂肪酸、鱼油脂肪乳等需副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实施。
五、附则
(一)本规定解释权归药学部。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