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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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是指奉养老年人,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的结合。

养老保障是指社会(家庭)对其老年成员提供的安全保证,它包括物质上有供养、精神上有慰藉、生活上有照料这三个不可偏废的内容,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而农村养老保障,就是对农村老年人提供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以使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

1、经济供养,即老有所养的问题。

1982维也纳世界老年人大会强调保障、维护和保护老年人收入的重要性,提出“保障(老年人)收入意味着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应该确保老年人有足够的收入支付某一特定社会的最低标准的生活费用”。

在我国农村,当老年人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而获得经济收入的时候,应该由其子女提供经济供养。

2、生活照料,即日常生活护理问题。

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除身体健康者依靠自身外,绝大多数依靠家庭其他人员,特别是子女。

老年人日常生活护理的好与坏,关系到一个家庭赡养老人的责任,也体现出子女“孝”与“不孝”,更能看出老年人是不是“老有所养”。

3、精神安慰,即老年人精神生活问题。

老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原因,一般来说更需要精神上的安慰。

首先,大多数农村人在体力较好时仍然坚持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而一旦他们无法劳动时,便会感受到一种强烈的空虚感、孤独感。

其次,由于农村生活水平较低,医疗卫生条件较差,因而农村老年人多残疾,常处于疾病状态的老人特别需要家人的各种照料和慰藉。

再次,老年人由于与年轻一代有着不同的生活经历因而在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诸多方面与青年一代之间存在着分歧、矛盾甚至冲突。

青年人往往不在愿意服从老年人的权威,从而使老年人产生失落感和被抛弃感。

最后,由于离生命结束的时间越来越短,因而老年人往往更希望在余生中能够幸福愉快的度过,他们也渴望与丰富的精神生活。

三.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历史回顾

我国过去对于养老保障问题虽然缺乏系统性认识,但是“老有所养”、尊老、敬老、爱老的思想却源远流长,家喻户晓。

战国时期儒家把“孝悌”即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看作是仁政之本,要求“入则孝、出则悌”,这就把尊老敬老由家庭推广到社会。

《周礼》中的司徒篇中有“以保息六政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

《礼记礼运》中的大同篇有“老有所终,……鳏寡孤独残疾者皆有所养”;

孔子说“老

者安之,朋友信之……”,他认为,孝不仅包括养活老年人,如果只养不敬,那就与养猪养狗没有什么区别;

孟子说:

“使人养老送死无撼”;

荀子说“德有六兴……养长老,慈幼孤”;

孙中山说“地区之人又能享权利而无尽义务者……其二为老年人,有享受地方供养之权利”。

凡此种种都是我国历代相承的老年保障的思想基础。

至解放前,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社会制度的原因,我国的老年人口主要家庭供养。

在小生产的条件下,社会无力供养老年人。

家庭养老体现了家庭经济生活中不同代际之间的经济联系。

为了“养老”必须“养儿”。

中国传统就是采取这种“养儿防老”的“反哺”模式来解决养老问题的。

到50年代中期,农村逐步实行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制度,使得农民的生、老、病、死、基本上依靠集体的力量来给予保障。

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由集体实行“五保”供给制度,对于老年残疾、体弱多病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有集体分派其力所能及的轻活,同样记工分,同样参加年终分配,直至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由家庭主要负起赡养的责任,同时集体给予一定的资助。

这种以

家庭为主、集体为辅的方式,使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了保障。

当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和发展商品经济,-3--3-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这些都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而且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部分富裕农村已经自发的建立了小社区型的退休养老保险或补贴制度,这种群众的自发的行为为政府着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了动力。

自1986年起,民政部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进行研究。

1987年3月14日,民政部发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各地农村尤其是经济富裕地区农村加快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

1991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移交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这个时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

1999年,《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

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

的通知》要求对“农保”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可以逐步过渡为商业保险。

2002年以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标志,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全国各地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探索。

2003年,为了加强地方工作的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连续下发了《关于当前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农民的养老的保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四.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方式

“养老方式”指的是“老年人”需求的方法、途径、形式和手段,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

1、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我国养老的普遍形式,它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老人自己或家庭其他成员对老年人提供衣、食、住、日常照顾等生理方面的需要,家庭养老仍然是当前农村养老的重要模式,在目前农村大多数的家庭至少有两个小孩,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尤其是在农村传统思想非常浓重,,“孝”观念为家庭养老奠定了思想基础,这使得农村老年人习惯于在青年时将全部收入和积蓄用于抚育子女和置办家业,不预留自己的养老费或留的费用远不能保障自己养老所需。

此外家庭养老能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慰籍,因为中国是一个注重亲情的国家,多维调查的数据显示绝大多数老年人有其他家庭成员与其共住,达老年人总数的90.3%。

这些都是决定家庭养老长期存在的因素。

2、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是在人民公社时期的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集体经济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主要是对“三无”(无收入、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老年人实行“五保”(吃、穿、住、医、葬)。

采取分散供养,村组织负责,由邻里照顾和集中在养老院供养。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社区服务被赋予新的内容,如互助式社区养老、社区有偿服务等,但主要是在城镇开展,在农村没有一个完善的社区养老体制。

3、社会养老。

社会养老是由国家组织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这种养老方式还不具备普遍性。

四.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的问题分析

  在目前经济形态下,我国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

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但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家庭养老在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地位及面临的问题

  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我国无论是在社会制度的变迁,家庭结构的变化还是生活方式的改变中都始终保持着传统式家庭关系:

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代代相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人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大量资料调查证明,在我国需要生活上照料的老人95%以上住在家庭,他们主要靠配偶和子女照料。

而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农村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来,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严重挑战,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子女的赡养压力增大。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家庭成为我国农村主要的家庭构成模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来临,80年代后的独生子女,面临着承担四个老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还有一至二个子女的负担。

2、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给家庭赡养带来了负面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内地农村人口大量向沿海地区流动,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

3、农村的相对贫困,给家庭养老带来困难。

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甚至出现负增长。

而近年来由于子女教育费用的上涨,农民收入有向子女倾斜的趋势,这给农村老年人的家庭供养带来更大困难。

  

(二)社会养老在农村实施的难度

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欠发达地区,农村的社会养老更是难以维护。

1992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

实践证明,该方案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推行并不成功。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该方案虽然在养老金筹集上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方式,但更强调“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提供政策支持。

由于国家、集体在社会养老方面的责任没有通过法律法规予以制度上的明确,从而使得国家、集体在这方面的责任越来越淡化,再加上集体经济发展落后,因此,“以个人缴纳为主”基本上变为“完全由个人缴纳”。

2、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欠发达地区年人均收入多在2000元以下,缺乏开展该方案所期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

3、我们现在的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太低。

由于欠发达地区经济水平过低,农民投保大多选择低档(每人每月只缴纳2元),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每月几元或十几元的投保对于若干年以后的养老保障几乎没有任何价值。

4、养老保险金增值困难。

从1996年至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养老金保值困难,更不用说增值了。

另外,由于养老金管理不善,非法挪用养老金的情况也挫伤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据资料,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6172万人,还不到人国农村人口的1/10,基金余额为195.5亿元,人均仅316.75元。

五.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模式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的必然选择

针对我国过去家庭养老的困难,以及社会养老存在的不足,我们认为当前农村养老的最佳方式是老年人居住在家,由家庭提供养老费用,由社会提供社会化的服务体系。

  

(一)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模式的涵义及特点

  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模式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由子女提供经济供养,社会提供统一社会化服务的养老方式。

该模式在养老对象的居住方式和养老资源的组合上具有明显的特点:

1、它选择居住在家的方式。

居住方式是养老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一个国家的文化、养老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由于家庭处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亲情显得十分重要,人们崇尚、仰慕天伦之乐,因此,居家养老是我国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更愿意接受的方式。

2、在经济供养方面确定了家庭供养(包括子女、配偶、个人)的基本原则。

3、在日常照顾方面坚持以社区的社会化服务为基础,但又注意发挥家庭照顾以及其他各种非正式照顾资源的作用。

  总之;

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模式就是“家庭供养+居住在家+社区服务”的局部社会化养老方式。

其中,家庭供养是核心,社区服务是关键,居住在家是表现形式。

以上几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便构成一种独特的养老方式。

  

(二)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模式的现实依据

  从经济角度看,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农村土地改革的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的长期承包经营权已经为法律所确认,作为最后一道保障的土地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功能,就有了实现的可能。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养老试点的推行,个人养老储备、商业养老保险、子女养老保险等形式多样的社会保险的不断增加,也有利于解决经济供养中遇到的问题。

此外,取消各种农业税以及积极解决“三农”问题的各项政策可以促进农民增收,从而提高家庭经济供养水平。

从农村社区运作模式来看,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和运转模式正在发生变化,一旦村民委员会确立了市场理念、服务理念,村政行为就会按照村民的需求方向运行,农村社区服务也会逐步具体化、规范化、完善化,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也就成为可能。

  从政策和法律保障角度看,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以养老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指出:

“建立健全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可见,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就是在对国家政策和农村实际进行充分考虑基础上的创造性落实。

  从文化观念来看,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家”的观念非常强,家庭养老的思想根深蒂固。

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结合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优点,通过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在家养老,没有脱离家庭和村落,因而更容易被接受。

  (三)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模式的重要作用

  首先,有利于降低养老成本。

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把经济供养的责任分散到每个家庭,减少了养老对国家的过多依赖。

同时,家庭收入、个人贡献与个人养老需求和养老水平的有机结合,也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此外,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便于各村、各社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多变地开展养老服务项目,易于在广大农村推广。

  其次,适应农村管理改革的形势,有利于促进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

社区是老年人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

作为社会管理的基层组织,拓展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范围,不仅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而且有利于提高村委会的管理水平。

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受社区自治程度、社区开放程度、社区内的市场发育程度、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等影响。

目前的调查数据表明,人们对社区服务的要求提高了,群众参与社区活动的欲望增强了。

这就要求社区管理机构包括村民委员会改变原有的服务范围、服务方法和服务理念,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管理机制,从而推动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

  再次,有利于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居家养老没有改变农村老年人的人文环境,老人们能够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保持经常的接触,精神上不会感到寂寞和孤独,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从观念上来说,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与传统的养老观念并不发生直接抵触,也易于为农村老年人所接受。

同进,对子女少或者子女不在身边的农村老年人而言,与亲戚朋友、街道邻居保持密切的接触,在消除农村老年人孤独感的同时,又可以发展社区邻里关系,增强团结。

  最后,可以促进农民更新传统生育观念,有利于农村人口的控制。

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把经济供养的责任留给家庭,而同时把养老的服务责任转移到社会,这就迫使“理性人”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积极考虑生养孩子的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

莱宾斯坦的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以及贝克尔的孩子数量与质量替代关系理论表明,当孩子的养老效用下降时,人们会自觉减少生育孩子数,从而实现对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

  总之,由于形势的发展,传统的家庭为主的养老方式,已经不适应当前条件下中国人口急剧老龄化的趋势。

而在国家经济不足够宽裕的情况下,要把农村养老完全抛向社会,也是不现实的。

因此,我们提出以家庭提供资金,社会提供服务为特征的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模式是我国当前条件下农村养老方式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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