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协调发展的探讨.docx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协调发展的探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协调发展的探讨.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协调发展的探讨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协调发展的探讨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出生率较低以及消费差异化的背景下,促进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的协调发展、共同发力,对建设多层次社会护理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了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协调发展的理论与现实基础,继而剖析了实现协调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从政策支持、产品设计以及护理服务供给等方面提出推进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协调发展的建议。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高达2.64亿,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8.7%,比2010年上升了5.44个百分点;另据葛延风等(2020)的预测,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将上升至5.22亿,占比增加至39.5%。
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老年人失能发生率不断上升以及低生育率和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使得老年护理问题日渐突出,老年人失能已经由个人风险转变为社会风险。
因此,作为现代社会人类失能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长期护理保险越来越得到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国家多次出台政策鼓励长期护理保险发展。
2014年,国务院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通知》鼓励积极开发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长护险”),大力开展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社会长护险”)制度试点。
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将青岛、广州等15个城市列为首批试点城市。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全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要求。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又再次颁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原试点城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
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行的核心目的是为失能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保障其生活质量,现行的各试点制度主要将城镇医保职工纳入保障对象,且主要是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以及与生活照料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坚持“保基本”的政策方针,保障范围与保障程度均十分有限。
朱铭来等(2012)、张继元等(2018)认为,民众除了基本护理需求外,还存在更多个性化、多样化、高水平的护理需求,保险行业应抓住机遇大力开发商业长护险以满足老龄化社会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郑伟等(2020)结合其他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验,认为有效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推动商业长护险市场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使得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能够有效衔接、协调发展。
荆涛等(2016)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是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保障失能老人基本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不仅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共同努力,还需要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机制的协同作用,大力支持商业保险在长护险制度建设中有所作为。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出生率较低、家庭护理功能弱化以及消费差异化的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实现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的协调配合、共同发力,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护理保障。
商业长护险与社会长护险
协调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进入改革“深水区”的关键时期,要实现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的协调发展,首先需明确两大险种相互衔接的基础,厘清发展关系。
一、服务目标和本质契合初步奠定了协调发展的基础
在老龄化加深的背景下,社会长护险聚焦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制度安排。
与社会长护险目标一致,商业长护险是指对发生失能需要护理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或进行护理费用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
其次,商业长护险也是面临同样风险威胁的单位或个人为了生活需求,而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产品与服务,其实质是被保险人与购买了相同产品与服务的其他社会成员组成一个互助团体,共同承担少数成员因年老、失能等因素所致的损失补偿而形成的资金分配关系,是一种互助性的合作行为。
由此可见,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服务目标与补偿本质一致,都是为失能人员提供失能风险保障、提高民众生活质量,这为二者协调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互相补充、社商合作进一步加深了协调发展的基础
首先,商业长护险相对于社会长护险在保障范围与保障程度上的优势决定了二者存在着补充关系。
在保障范围上,目前大部分社会长护险试点的保障对象只是针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少数试点覆盖城乡人员和失智人员,保障范围有限。
而商业长护险可以为广大城乡人员以及失智人群提供保险服务,这就为商业长护险在扩大覆盖范围上提供了发展空间;在保障程度上,社会长护险只是保基本—保证日常生活,但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意识的转变,必会增加对商业长护险多样化的保障需求,这就进一步拓展了商业长护险的市场。
总的来说,保障范围与保障程度的相互补充为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的协调配合提供了发展基础。
其次,自2016年首批长护险制度试点在我国实施以来,商业保险公司就借助其在人才技术、专业能力、数据信息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失能人员资格与失能服务关系认定、费用审核、结算服务等管理工作,在试点推广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各地政策文件可知,在首批15个试点城市中,有13个城市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进一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继续参与试点推广。
”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保险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与专业技术,同时也可以让商业保险公司获取更多的数据与经验,开发适合我国的多层次、高水平长护险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信息优势拓展商业长护险的市场。
“政府主导,商保承办”的社商合作模式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双向选择的结果,这为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协调发展提供了经验支撑。
商业长护险与社会长护险协调发展
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足够有力的政策支持
虽然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不断扩面,但仍处于起步阶段。
且较少文件提及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如何协调发展,即便有也只是在涉及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时提到,要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条件下,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作用。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只负责承办具体业务,这限制了保险公司的作用,难以发挥保险公司保险精算技术和控制风险方面的真正优势,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制度建设的积极性。
我国关于长护险制度的描述基本见于2016年和2020年的两个指导意见,但其中也缺乏对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探讨。
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的构建需综合考虑多个维度,政府应同步出台相关法规以明确规定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的责任主体和经营细则。
二、商业长护险的盈利性和社会长护险的普惠性相冲突
商业长护险以市场为基础,可以提供多样化、多水平的长期护理保障,但其经营主体为保险公司,需要适应市场规则,具有盈利的属性。
而社会长护险聚焦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由政府主导,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制度安排,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保险。
因此,要实现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的协调发展需掌控合理的度,把握好营利性与普惠性的关系,这也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难以融合发展的症结所在。
三、完善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仍未形成,不符合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要求
长期护理保险推行的核心目标是为失能人群提供生活医疗护理服务,提高或至少保持其正常生活质量。
因此,要实现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的协调发展还需构建完备的护理服务供给体系。
试点地区的护理服务供给形式体现了“康养结合”的特点,多数试点地区都有医疗机构护理、养老机构护理以及居家护理这三种主要形式,其中青岛的服务形式划分较为细致—居家形式的护理除了居家医疗护理外,还包括社区巡护。
但部分试点城市未将居家护理纳入保障范围,这与《“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提出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发展目标不相吻合。
此外,社会长护险只是保基本,更多的专业化和个性化护理服务应由商业长护险来提供。
但由于我国正规护理机构培育不足、护理人员和护理服务缺失,使得保险公司缺乏相关服务统计数据来确定服务给付标准。
因此,我国商业性长期护理服务供给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多采用现金给付方式。
这种给付方式由于没有考虑到护理费用的实际需要,既有可能造成给付不足不利于老年人护理服务的获得,也有可能因给付过多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推进协调发展的路径及政策建议
一、完善支持性政策,坚持社会长护险为基础、商业长护险为补充的社会定位
我国是在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并且呈现基数大、发展速度快的特征。
在此背景下,为了实现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作用,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协调发展是必然选择。
首先,政府要创造一个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定相关的宏观配套措施,为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的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必须坚持“社会长护险为基础、商业长护险作补充”的社会定位。
这是因为,一方面,政府有较好的统筹协调能力,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力量扩大覆盖面和影响范围;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护理需求基数较大,社会长护险将目标人群定位为大规模的团体可以比较好地解决逆选择的问题,而这些都有利于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方面的作用。
但又因为社会群体消费的差异化特征,社会长护险无法满足更高端的护理保障需求,面对国内老人多层次、高水平的消费需求,还需要商业长护险发挥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的补充作用。
这样,不仅有利于减轻社会长护险的负担,还有利于解决居民“想保而未保,有需求而无供给”的保障真空;同时,通过商业长护险和社会长护险的协调配合可进一步将产品定价过高与逆向选择等问题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二、产品层次上,大力开发商业长护险作为社会长护险的补充
社会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虽可以为广泛的人群提供基本保险保障,但该保障水平较低,并不能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特别是高收入者)的保险需求。
因此,商业公司应把握好社会长护险大规模试点的机会,适时引入多层次、多样化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用优质的服务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将商业护理保险作为基本护理保险的有益补充,形成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以不断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长期护理需求。
首先,补充社会长护险保障范围的缺口,比如开发针对失智人群的长期护理产品,因为不同程度的失智人员普遍存在不同的护理需求。
其次,补充社会长护险保障程度的缺口。
因为社会长护险只是进行基础基本保障,因此,商业长护险可以针对中高收入人群的具体需求开发个性化、多样化、高水平、有弹性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提高商业保险产品与社会保险的差异性。
此外,居民的失能护理不仅仅是一个生活照护的问题,更本质的是通过事前预防、健康维护等环节全面提高身体素质从而减少失能风险发生率的健康管理过程。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社商合作”获得的数据与经验,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手段开发出针对性更强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三、完善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体系,坚持以“居家护理”为基础
商业长护险与社会长护险的协调发展离不开完善的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体系。
社会长护险提供的是普惠型护理服务,首先要调整好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关系,坚持以居家护理为主。
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发展以居家护理为主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不仅符合中国传统居家养老的社会习俗,还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而更多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护理服务将由商业长护险来提供。
本文建议商业保险公司的护理服务可以参考中、高端医疗险的模式,通过嫁接医疗资源供应商与专业护理机构,建立起护理资源网络,使得商业参保者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我国目前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正处在地区试点、大力推广的起步阶段,对于商业保险行业而言,这是重要的历史机遇期。
如果国家层面将商业长护险与社会长护险同步设计,将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