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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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艺流程的工业建筑尚需进行工艺会签。

⑹注册建筑师未按国务院令279号及建设部137号令的规定,盖章后在规定的责任栏内签字。

2

政策规定执行

⑴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珠建技[2007]26号文)的要求,在建筑设计中应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并在图纸上明确标明所选墙材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强度、密度、干缩值)等指标。

⑵按《关于加强房屋隔音性能管理的通知》(珠建技[2005]44号文)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有关规定,民用建筑主要用房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的空气隔声应满足相关标准。

⑶按《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天棚抹灰工程做法的通知》(珠建建[2007]71号文)的要求,淘汰房屋建筑天棚水泥砂浆抹灰做法。

⑷按《关于印发〈珠海市护栏玻璃应用及低窗台玻璃防护技术规定〉的通知》(珠建技[2007]86号文),对护栏玻璃及低窗台玻璃防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建筑节能设计

⑴建筑节能设计应在总体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阶段就按照国家节能方针进行考虑。

⑵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图文件的“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单列“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章节,章节内容深度应达到广东省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要求。

⑶送审文件资料中除必须填写的审查表、备案表外,还需附节能设计计算书及报审格式的计算光盘,各栋建筑应分别填写审查表、备案表。

⑷同一栋建筑如涉及居住和公建不同功能分区,应分别按相应节能设计标准进行验算,并分别填写相应的审查表、备案表。

⑸审查表和备案表参数填写不规范,参数与计算书不一致。

表中节能措施空缺,或节能构造措施与建筑设计说明中构造做法不符。

⑹节能计算书中相关参数取值有误,对不同外维护结构的热工指标未能进行加权计算,对建筑物的特殊部位如:

住宅凸窗、架空层顶板等部位有漏算的情况。

⑺节能计算书过于简略,部分规定性指标只有结果,没有计算过程及选用参数指标,难于对结果的正确性进行复核。

⑻大部分工程未能对东、西墙和屋顶的隔热性能进行验算。

⑼部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公共建筑外窗气密性未能达到规范要求。

⑽单纯追求指标的达标,选用建筑节能材料过于奢侈,未能进行方案优化及综合经济评定,不利于后期现场实施。

⑾部分建筑外墙选用的深色外饰面与节能设计中选取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值不符,且不利于建筑节能。

4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

⑴外墙采用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时,应按《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规定,全面挂金属网。

⑵窗楣应做鹰嘴,外窗台低于内窗台且内外高差应≥20mm。

⑶楼地面应按相关规定设置伸缩缝。

5

室内环境设计

⑴住宅设计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要求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的要求,目前大量一梯三户、一梯四户住宅北向单元日照不达标。

⑵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有关规定,餐厅、食品加工及储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和防水要求的用房上层不应直接布置厕、浴、盥洗用房。

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6

门窗设计

⑴按珠建建[2005]95号文,明确铝合金门窗三性指标及铝合金门窗主型材壁厚等指标。

⑵按《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3),落地门窗应采取警示或防碰撞设施。

⑶铝合金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必须按《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4.10.3的规定采取防止窗扇在负风压下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⑷按《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3及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明确安全玻璃使用范围、规格及防护措施。

⑸平开窗开启扇宽、高尺寸过大,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利于使用且存有安全隐患。

7

无障碍设计(JGJ50-2001)

⑴居住区内商业建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多未考虑无障碍设计。

⑵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及活动场地多未考虑无障碍设计。

⑶无障碍设计不规范,平台宽度、坡道坡度等不合规范要求,坡道不在两侧均设扶手,坡道标准图选用有误。

⑷部分公共建筑仅考虑水平无障碍设计,竖向交通、卫生间等设计未能配套。

⑸候车亭、过街天桥等城市设计项目中未考虑无障碍设计。

⑹按规范作无障碍设计的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门护板,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⑺作无障碍设计的电梯厅深度未达规范要求。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8

中小学校(GBJ99-86)

⑴按4.2.3条,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⑵按7.1.2条,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

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⑶按3.2.1条,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课桌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⑷教学楼层数应符合5.2.1条的规定

⑸几乎所有学校均未考虑无障碍设计要求。

球场与主要课室的距离未达规范要求。

9

汽车库

⑴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4.1.13的规定。

⑵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4.1.4条,修车库车位数超过15个,应单独建造。

⑶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与道路距离及视线角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3.2.8条的规定。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JGJ100—98—4.1.9条的规定。

⑷按《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4.1.18条,汽车库停车位的楼地面上应设车轮挡。

10

医院(JGJ49-88)

⑴楼梯宽度及平台深度应符合3.1.5条的规定。

⑵电梯设置应符合3.1.4条的规定。

⑶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厕所门应外开,墙角应做圆角处理。

11

多层建筑防火(GB50016-2006)

⑴建筑物沿街长度超过150m,总长超过220m未设消防车通道。

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未设人行通道。

⑵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两侧窗或洞口间距未达规范要求。

⑶厂房疏散未设置平开门。

⑷厂房内设置仓库时,未按相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⑸配电房等电器用房门未外开。

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

12

高层建筑防火(GB50045-95)

⑴高层建筑消防车道未能环形或按两个长边设置。

⑵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长度不够,消防梯入口不在登高面范围内。

⑶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未对墙裙及封堵提出防火要求。

⑷高层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及设置条件未能满足6.1.1条的规定。

⑸塔式住宅两座剪刀梯与消防电梯共用一个前室的所谓“三合一”前室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

⑹高层建筑出入口上方未设防火挑檐。

13

内装修防火

⑴装修图设计人员对各建筑规范了解不足,存在图纸设计不规范、装修材料未达规范要求或未标明选用材料燃烧等级等问题。

⑵与建筑相关的部分,如开门、疏散、栏杆等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

14

其他

⑴由主体设计单位分包给其他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的构件、幕墙等应明确设计(包括尺寸、荷载、与主体建筑的构造和力学关系要求)及安全性等要求。

完成设计后应由主体设计单位审查签章后方能施工。

⑵住宅室内复式楼梯标注甲方自理,也应按规范在图中注明相关要求。

⑶厨房工艺在二次装修时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图设计应在图纸中按规范提出相应要求,并考虑烟道预留、穿楼板等问题。

⑷单身公寓食品加工操作空间与卧室相通,应标明不得有煤气管道通入。

⑸住宅建筑当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要求对这些层进行层数折算,并按折算后的层数进行防火设计。

⑹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防坠落雨棚应超出上部阳台外缘0.6m。

⑺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要求,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⑻剪刀楼梯和部分楼梯梁下净空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7.5的规定,建筑专业应对该部分梁高与结构专业进行核实。

⑼上人屋面栏杆在扣除排水起坡高度和隔热防水构造层后从可踏面起计算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2的规定。

⑽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未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的规定,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⑾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地区的瓦屋面应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3.3.5的规定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⑿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2.1的规定,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6m。

⒀不同防火分区由玻璃幕墙或变形缝跨越,防火封堵构造及采用材料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⒁应按广东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2006,对建筑外墙面防水,厨房、卫生间内墙面防水措施予以明确。

⒂在敞开过道上的变形缝防水措施不详或无防止雨水灌入变形缝的措施。

⒃地下室排风口、建筑物管道井出地面或屋面后未能与通风施工图配合做出详图设计。

⒄地下生活用水水池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0条规定,与主体建筑不共用外墙。

⒅按CECS14:

2002规定,游泳池应设强制淋浴和消毒措施。

⒆审查回复意见直接在意见单上答复,无修改图或修改通知单,无修改后的图纸目录。

⒇98ZJ标准图集中部分图集已于2006年底停止使用,已改用05ZJ的新图集。

二、结构专业(建筑工程类)(2007)

结构体系

⑴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当出现特别不规则结构时,应按建设部有关规定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⑵高层建筑结构体系平面和竖向存在高规补充规定(DBJ/T15-46-2005)第3.3.1条多项不规则类型时,未提供可靠充分的计算依据,及可靠的抗震措施。

⑶结构体系的计算简图与实际不符,传力途径不明确,对程序无法考虑的问题未进行局部应力分析,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计算书不全

⑴多桩承台除按中南地区建筑标准图集选用外,其它均应提供计算资料;

特别是中心筒桩筏联合承台应进行专项验算。

⑵当采用天然基础时,除提供电算光盘外,应提供设计时选用的参数及采用何种计算方法。

⑶应提供地下室侧墙底板的配筋裂缝宽度计算和抗浮承载力验算,并明确抗浮设计地下水位取值。

荷载问题

⑴输入荷载遗漏或偏小,与建筑图不相符。

⑵风荷载基本风压取值可按澳门地区选用。

⑶消防楼梯活载、阳台活载等不满足荷载规范GB5009-2001第4.1.1条要求。

⑷阳光花房活荷载取值不应小于3.0KN/㎡。

电算问题

⑴当底层无楼板时底层层高未计至承台顶面,与实际情况不符。

⑵电算时角柱未定义,使柱内力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2.6条乘以放大系数。

⑶地震作用下,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之比大于1.2时,且为平面不规则结构,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5.1.1条(高规JGJ3-2002第3.3.1条)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⑷高层建筑除按双向地震考虑外,应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并满足高规JGJ3-2002第4.3.5条关于位移比要求;

有些建筑物不一定是考虑双向地震更不利,因此要注意复核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的情况。

⑸根据高规JGJ3-2002第5.1.14条,对于某楼层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应按薄弱层要求乘以1.15增大系数,有的转换层上下刚度比满足非薄弱层要求时,未强制指定薄弱层,使转换层柱未按薄弱层要求放大。

⑹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大于15°

时,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5.1.1条第2款要求电算。

⑺高层建筑风荷载体型系数未按高规JGJ3-2002第3.2.5条第4款取值。

⑻当楼板削弱较多时,楼板应定义弹性膜复算相关构件的配筋。

⑼对扭转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计算地震作用未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不满足按异形柱规程JGJ149-2006第4.2.4条第2款。

⑽对于不规则异形柱结构未按《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第3.2.5条规定计算。

配筋及构造问题

⑴梁、柱、剪力墙未按计算结果配筋。

⑵框架梁端纵向受力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5%,不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1款规定。

⑶框架梁端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面积的比值小于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3款规定。

⑷框架梁端箍筋加密区直径、间距不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3条第3款的规定;

且当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直径未加大2mm。

⑸对于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8条要求。

⑹一、二级框架的角柱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10条全长加密;

对于楼梯间休息平台框架柱箍筋未按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6.3.10条要求全长加密。

⑺高层建筑未按高规JGJ3-2002第7.1.9条要求,确定底部加强部位;

短肢剪力墙定义及构造做法未按广东省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补充规定DBJ/T15-46-2005第3.2.3条及第6.0.3条要求设计。

⑻当两片剪力墙之间梁跨度小于5时,未定义连梁,未按国标03G101要求编号,区分框架梁的构造做法,且当L/h≤2.5时,梁侧腰筋未按高规JGJ3-2002第7.2.26条第4款要求配筋。

⑼框支柱纵向受力钢筋及箍筋不满足高规JGJ3-2002第10.2.11条要求,框支柱截面尺寸不满足高规JGJ3-2002第10.2.12要求。

⑽框支梁纵向受力钢筋、箍筋、腰筋不满足高规JGJ3-2002第10.2.8条要求。

⑾楼板配筋及侧墙竖向受力板配筋不满足砼规范GB50010-2002第9.5.1条要求。

⑿预应力砼框架梁端部配筋,换算配筋率不满足《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规程》JGJ140-2004第4.2.2条。

⒀预应力砼框架梁底面与顶面纵向受力钢筋之比值不满足《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140-2004第4.2.4条要求。

⒁当次梁跨度较大时,梁支座上部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未满足砼规范GB50010-2002第10.2.6条要求。

⒂楼面角板屋面板及外挑构件、吊板配筋构造做法未按《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关规定设计。

⒃楼板、屋面板负筋直径未满足珠海市建设局珠建建[2007]110号文件要求。

⒄异形柱截面尺寸,纵向钢筋配筋率、箍筋肢距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有关规定。

⒅异形柱的轴压比未满足规程6.2.2条规定。

⒆多层异形柱的纵筋配筋率大于规程6.2.6条3%的规定。

⒇异形柱剪跨比不大于2者其箍筋未全柱加密;

异形柱结构二、三级抗震等级的角柱箍筋未全柱加密,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第6.2.12条。

(21)对于钢筋砼加固工程当采用粘贴碳纤维及粘贴钢板时应明确材料安全性能指标,并满足《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有关规定,不应使用规范第4.4.6条所指的材料。

(22)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应提出安全性能指标要求,满足GB50367-2006第4.5.7条至4.5.9条所指的材料性能要求。

(23)植筋用胶贴剂应提出粘结度设计值,明确植筋孔洞直径间距及深度,且锚固深度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严禁按短期拉拔试验值或厂商技术手册的推荐作为设计的依据。

(24)采用植筋技术时,原构件的砼强度等级不符合加固规范第12.1.2条,增加悬挑构件时原构件不应小于C25,增加一般构件时原构件不应小于C20。

地梁、承台、地下室及人防设计问题

⑴地下室底板、梁配筋考虑地下水作用时,其配筋构造仍同一般楼板梁构造,不符合实际受力要求。

⑵按PKPM程序计算,人防荷载在地下室信息中输入,但当活载为零时,人防荷载是否会自动导入,应注意检查。

⑶地下室人防侧墙配筋率不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11.7条要求。

⑷预应力管桩抗侧及抗弯能力差,若地梁做在承台面以上,不利抗震,也不利管桩受力。

⑸承台拉梁宽度小于250,不满足地基基础规范GB50007-2002第8.5.20条要求。

⑹地下室承台当考虑地梁在承台内锚固时,应配置承台侧边钢筋,防止承台开裂。

⑺地下水对钢筋砼结构及钢结构有腐蚀性时,未要求对砼水灰比及基础保护层厚度,钢结构柱脚防腐处理按《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第4.1.5条、4.1.8条及4.1.11条设计。

采用异形柱结构形式的基本规定

⑴抗震设计时应避免采用单跨框架异形柱结构,单边外廊式多层集体宿舍结构布置不满足该规程第3.1.4条第2款规定。

⑵异形柱结构的楼梯间、电梯井宜布置剪力墙或一般框架柱,不宜设异形柱,详该规程第3.1.4条第3款规定。

⑶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商住楼当设置底部商场大空间时,可采用抽柱转换,不应转换剪力墙,该体系的剪力墙应上下对齐连续贯通房屋全高,详异形柱结构规程3.2.4条第3款及附录A。

⑷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小高层商住楼当高度大于30米时,其框架抗震等级未满足该规程3.3.1条规定的二级抗震要求。

钢结构

⑴轻钢结构设计刚架和檩条时,未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

⑵轻钢结构设计时,未采取可靠措施保证钢梁、钢柱平面外的计算长度与结构分析时的取值一致。

⑶檩条的计算时采用了中间区段的风荷载,未对最不利区段(角部和边缘带)的檩条进行验算。

⑷轻钢结构,当屋面四周女儿墙较高时,未考虑女儿墙上作用的风荷载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⑸结构分析时,钢梁与钢梁、钢梁与钢柱、钢柱与基础之间的连接结构计算简图与实际构造不符。

⑹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未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⑺柱脚锚栓的直径未按计算确定;

计算柱脚锚栓的受拉承载力时,未采用螺蚊处的有效截面面积;

柱脚锚栓未采用双螺帽连接;

未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柱脚锚栓承受水平剪力作用;

柱脚底板与基础顶面之间未采用二次灌浆料填充密实。

⑻屋面及墙面檩条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拉条、撑杆或斜拉条,斜拉条未与刚性檩条连接。

三、给排水专业(建筑工程类)(2007)

总图部份

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7条规定,室外给水总图中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⑵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6.4条规定。

排水总平面图中,应标注所有排水检查井编号、井距、排水管管底标高、地面设计标高、排水方向等。

⑶给水总图中,管道的定位尺寸不全有漏画现象,这样不利于施工管道定位;

阀门布置不全不利于小区管理和检修。

给水部份

⑴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0条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池与其它用水水池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的独立分隔墙。

⑵根据GB50015-2003第3.2.14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咀或取水短管时没有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⑶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11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⑷有些工厂厂房的一些原料和产品会因遇水而引起燃烧,设计人员在设计前没有了解清楚这些原料和产品的性能,使给水管道布置得不合理而出现事故。

⑸室内明设的给水立管在穿各层楼板时,漏设防水措施;

在室外的给水管道没有采取避开阳光直射的有效保护措施。

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的第3.5.23、第3.5.24的相关内容。

⑹在高层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在进行竖向分区时应保证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一般不宜大于0.45Mpa,在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的要求。

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3.5条规定。

⑺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1条规定,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洗室、污水处理间等。

⑻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5.4.5条规定,从热水供应的安全考虑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或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9)给水管道设置排气装置应符合规范GB50015-2003第3.4.13条的规定。

排水部份

⑴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9.11条规定,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

⑵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9.12条规定,阳台雨水系统应单独设置,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⑶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8.15条规定,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要进行单独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⑷根据《建筑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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