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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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必要文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
1.被剥夺政治权利、判处刑罚或受通缉者。
2.吸食毒品及代用品者。
3.亏欠公款受处罚者。
4.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6.未满16岁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应当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服务
第九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上级,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务须时常提升工作技能,以提高工作效率。
4.不得泄漏公司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5.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或私自携带公物出公司。
6.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7.工作时间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8.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工作地点的环境清洁。
9.员工在工作
中不得怠慢拖延,应全神贯注,不得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
10.不得在工作场所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第十一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5小时。
第十二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十三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15分钟内到公司者为迟到。
迟到每次扣50元,拨入福利金。
超过15分钟后方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2.工作时间终了前10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处,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3.上下班忘记打卡者,经单位主管证明,方不视为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期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者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双方均以旷工论。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径予解雇,不发资遣费。
待遇
第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本着劳资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薪酬视其学识、技能、经历及工作性质决定,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临时、外包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按《临时、外包、计件人员薪酬管理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和月薪二种。
月薪人员,下月5日发放一次;
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二次,当月20日及下月5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资;
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
离职人员自离职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休假
第十七条 员工除星期六、日休息外,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
第十八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付,如工作需要加班,应征得员工同意。
第十九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日数规定如下:
1.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全年给7天特别休假。
2.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全年给10天特别休假。
3.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全年给14天特别休假。
4.服务满10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工作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未休天数,公司应发给薪资。
第二十二条 员工停薪留职不予特别休假。
请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安排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开,否则以旷工论;
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以旷工论。
1.请假1天(含)以内时,报请部门主管核准。
2.请假2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经理核准。
3.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力资源部留存办理。
第二十四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一日,给假日期的计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中途到职者,比例扣减。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五种:
1.嘉奖:
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2.记功:
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3.大功:
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4.奖金:
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5.晋级:
进行职级提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2.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3.有显著善行佳话,足为公司之荣誉者。
4.忍受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建议,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4.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条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1.警告:
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2.记过:
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3.大过:
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4.降级:
降级使用,相应减发薪资。
5.开除:
直接解雇。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2.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私自外出,怠忽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6.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7.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8.在工作场
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5.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6.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公司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3.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6.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7.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下棋等。
8.一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9.机器、车辆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1.殴打同仁,或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2.在公司内赌博者。
3.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4.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再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5.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6.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7.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8.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9.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10.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1.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12.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公司者。
13.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14.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5.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6.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17.参加非法组织者。
18.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第三十五条 员工功过折抵规定:
1.嘉奖与警告折抵。
2.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折抵记过1次或警告3次。
3.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折抵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折抵以发生于同一年内者为限。
考核
第三十六条 员工考核分为:
1.试用考核:
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2.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德、能、勤、绩等,随时作严正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公司个部门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3.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每年元月举行,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由直属单位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第三十七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甲、乙、丙、丁五种。
第三十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贻误。
加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如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
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原因经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四十条 员工加班由部门主管核准后方得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否则不发给加班费。
第四十一条 加班费按照《劳动法》计算。
第四十二条 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就其加班时数予以旷工论处。
第四十三条 员工加班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按月统计备查。
出差
第四十四条 员工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二种。
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
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四十五条 员工因公出差,应至人事部领取《出差申请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向财务部申请预支差旅费并转人力资源部备查。
出差完毕三天内,须据实填写旅费报告表连同各项单据,一并呈报核销。
训练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应举办各种教育训练,被指定参加员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四十七条 员工训练分为:
(一)职前训练:
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训练,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办理,内容为:
1.介绍公司沿革、经营方针、工作环境;
2.简介各部门组织、职责、作业状况;
3.出勤规定及注意事项;
4.介绍各部门办公室及主管。
(二)在职训练:
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各级主管尤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训练:
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秀干部至各职业训练机构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使利于任务的完成。
迁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予配合。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等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十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一般员工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五十一条 员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
其随行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第五十二条 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人员暂行代理。
福利
第五十八条 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特设立员工福利委员会办理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五十九条 员工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与标准另订。
第六十条 新进员工或现有员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力资源部填写住宿申请单申请配住,由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后,转总务部门办理。
保险
第六十一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于雇用时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六十二条 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抚恤
第六十三条 员工因公致残或死亡时,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退休
第六十四条 员工退休,依劳动法工人退休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资遣
第六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资遣:
1.停业或转让时。
2.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4.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5.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六十六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如下:
1.历年平均考核较低者。
2.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3.工作效率低者。
第六十七条 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1.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2.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
3.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六十八条 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2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付。
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六十九条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七十条 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1.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者,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2.在本公司工作满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10天本薪的资遣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1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安全卫生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七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安全。
值班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1.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2.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3.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4.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5.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七十四条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公司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
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七十五条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擅离职守应给予记
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七十六条 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理并呈准。
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移交
第七十七条 员工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
第七十八条 移交时应造清册名称如下:
1.印章戳记清册。
2.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
3.保管文卷目录。
4.职责事务目录。
5.保管图书清册。
6.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
沟通与投诉
第七十九条 提案制度:
员工可就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随时提出建议,公司定于每月26日进行提案审查。
第八十条 接待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要针对本部门员工的思想动态时时与员工进行沟通;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随时接待员工,每月25日为总经理接待日。
其他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疑义,可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运用,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补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