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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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民事诉讼法的概念,认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效力。
3.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对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础作用。
4.掌握诉权与诉的理论,理解它们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5.掌握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认识它们对于领会民事诉讼立法以及解决相关司法实践问题的重要作用。
6.理解法院主管、管辖的确定原则,掌握管辖的一般规定以及解决管辖实践中相关问题的方法;
理解和掌握法院民事审判各项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相关问题。
7.掌握当事人概念、基本特征与划分,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以及当事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对于民事诉讼过程与结果的影响。
8.掌握民事诉讼证据概念、特征,认识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划分与立法上的证据类别;
理解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理论,掌握证据运用的各项规定,充分认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二)民事诉讼实务部分
1.掌握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基本原理,理解以普通程序为标志的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各阶段的任务,充分认识各阶段相关主体诉讼活动的意义;
理解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掌握第二审程序特点。
2.掌握审判监督程序基本规定,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深刻认识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3.掌握民事执行程序相关规定,理解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充分认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院的责任。
4.掌握涉外民事诉讼一般规定,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与相关特殊做法。
5.认识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程序等对于民事诉讼进程与结果的重要影响。
3.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其他法律程序同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
[提要]本章内容属于民事诉讼导论性质,概述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与基本问题。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理解民事诉讼的目的、基本价值目标以及基本模式问题;
同时,了解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民事诉讼与解决民事纠纷其他方式之间的关系,从而明确民事诉讼的功能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并一般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有关问题。
本章预计授课时数为3—4课时。
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民事交往过程中由于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各种争议。
其基本特点是争议各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并且各主体对于自己的权益依法有权自行处分,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方式包括,自力救济(当事人自行和解即属此类)、他力救济(其中包括民事诉讼——亦称“公力救济”,民商事仲裁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调解——亦称“社会救济”)。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以及诉讼的其他参与人共同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公权性;
特定性;
强制性;
阶段性和连续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立法者、司法部门以及诉讼当事人希望通过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目标。
其中,立法者希望达到的目的亦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不同历史时期曾经存在的比较著名的观点有,私权保护说亦称“权利保护说”;
私法秩序维持说;
纠纷解决说;
程序保障说。
民事诉讼实际上是立法者、司法部门以及当事人共同进行的实践活动,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体现上述各方主体的需要。
因此,一般来讲,将维护合法民事权益以及相关的法律秩序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更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节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
民事诉讼价值目标,是民事诉讼立法者、诉讼活动参与者以及社会的其他成员希望民事诉讼活动能够达到的理想境界。
公正、效益是当今民事诉讼理论界一般承认的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
1.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即诉讼过程公正与诉讼结果公正。
其中程序公正是使诉讼结果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保障,同时又体现了诉讼程序自身的严肃性。
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包括:
诉讼规则科学公正;
法官公正、中立;
当事人地位平等并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诉讼过程可以被社会以及有关部门有效监督和制约。
这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一般要求。
公正,是民事诉讼最首要和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是民事诉讼程序永恒生命的基础。
2.效益
在民事诉讼中,影响效益目标实现的首要因素是公正与否。
同时,诉讼程序的运用适当与否;
诉讼结果的准确程度;
诉讼周期的长短;
诉讼收费水平的高低等因素也会对效益目标的实现发生重大影响:
在公正与效益的关系中,公正是效益的基础与核心,效益是使公正具有实际意义的保障。
第四节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就是由民事诉讼的目的与基本价值目标所决定的,反映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主体诉讼地位以及各方主体彼此之间相互关系特征的结构方式。
民事诉讼理论界一般根据法院与诉讼当事人这两类主体各自在诉讼中地位的不同,以及它们各自对诉讼进程、诉讼结果影响程度的不同,将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分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类。
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法院(或者法官)的职务行为主导诉讼进程、诉讼结果的诉讼模式。
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当事人诉讼行为主导诉讼进程乃至诉讼结果的诉讼模式。
第五节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民事诉讼法学是关于民事诉讼的法学理论学科。
是法律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的发展运动规律,即民事诉讼同相应社会实际之间的辩证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功能在于指导民事诉讼立法实践和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在于对民事诉讼的未来发展趋向进行前瞻性研究。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包括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各种问题。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运用现代高新科技手段。
本章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
理解
(1)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目标。
(2)了解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问题。
一般了解
(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2)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方式。
(3)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提要]本章介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问题。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理解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与效力问题;
一般了解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本章预计授课时数为1—2课时。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法院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调整他们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根据其具体表达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法被分为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与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程序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效力来源、基本原则均来自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不得违背宪法。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民事诉讼法效力就是民事诉讼法的有效适用范围。
一般包括:
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以及时间效力四个方面。
第三节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民事诉讼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最早出现于奴隶制社会,民事诉讼的程序、制度以及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演变。
1667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民事敕令》被认为是世界上民事诉讼法的最早雏形,1806年拿破仑时代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
1877年德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则被认为是当时最完备、对世界民事诉讼立法影响最大的民事诉讼法典。
我国早在西周时代即由关于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文献记载。
但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则迟至清王朝垮台时才制订出草案,即《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193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全国范围内正式统一实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
理解
(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特点。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效力。
了解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划分。
(2)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提要]本章所述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为民事诉讼核心理论问题,体现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与各个方面。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有关理论,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本章预计授课时数3课时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并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人之间关于诉讼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结合的产物,属于程序关系。
2.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的多数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类别的多样性。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一方,诉讼参与人分别为另一方的社会关系。
(2)各个主体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及诉讼进程的影响有所不同。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目前基本上仍由法院主导。
(3)具体内容具有多层次性。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形成的既分立又统一的社会关系。
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的各项原则与制度;
有助于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有助于民事诉讼法学整体理论研究的深化。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方面要素构成。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体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具体包括:
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的其他参与人。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院与相对方的各个主体相互之间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应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诉讼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包括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节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它是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根据能否为人们的意志所决定,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被分为事件与行为两类。
事件,指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够引起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达成一定诉讼目的而进行的可以导致相关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活动。
行为依其表达方式,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其中,法院的行为因其地位只能以作为的方式表达。
与民事行为不同的是,作为诉讼上法律事实的行为只能是依法实施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无法引起有关主体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发生。
识记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2)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的概念
理解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2)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4)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对民事诉讼进程的影响。
第四章诉权与诉
[提要]本章所述之诉权与诉理论属于民事诉讼核心理论,其中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基础。
通过本章讲授,使学生掌握诉权、诉以及反诉等相关概念;
理解它们的特征以及诉的要素、种类、反诉条件等问题;
了解诉权与诉的相关学术观点及其由来以及诉的合并与分离等问题。
本章预计授课时数4—5课时。
第一节诉权
1.诉权概念
诉权,是民事争议主体依法获得的关于要求法院开始和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以保护自己实体权益的请求资格。
是请求权的一种。
诉讼理论上关于诉权的观点主要有,私法权说,公法权说(内分抽象的公法权说与具体的公法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起诉条件说,获得司法保护说,等等。
2.诉权特征
以民事实体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
为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
诉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3.诉权具有程序、实体双重涵义,即“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4.诉权与实体权利以及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5.诉权保护。
第二节诉的概述
1.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在有关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出的关于开始和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
2.诉的特征
诉是一种请求,诉的前提是相关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或者发生了争议;
相关请求只有向法院提出才可以被称之为“诉”;
诉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并且诉的主体是相关实体权益的争议者。
3.诉的程序与实体双重涵义。
4.诉与诉权的关系
诉权是在民事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提出诉的法律基础,诉是当事人诉权的具体体现。
第三节诉的要素
一般认为,诉的构成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1.当事人
当事人,就是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并请求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是诉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是使诉特定化的标志之一。
2.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加以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构成诉的核心要素,是使诉独立化的基础,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只有围绕诉讼标的进行才有实际意义。
3.诉讼理由
诉讼理由,就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客观事实。
诉讼理由是使诉特定化的又一个标志,也使是当事人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诉的种类
诉讼理论上一般根据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目的不同,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以及变更之诉三种。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就是当事人一方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相对方争议的某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合法与否、成立与否或者有效与否的诉。
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诉讼标的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其次,当事人仅要求法院对于某一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加以确认,并不要求实际履行。
根据原告方当事人请求的目的不同,确认之诉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又称“肯定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又称“否定的确认之诉”)两种。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就是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责令相对方为一定实体给付的诉。
给付之诉特点在于,首先,诉讼标的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合法的;
其次,当事人一方不仅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相对方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有效性,并且要求法院责令相对方当事人以一定的行为实现该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当事人请求给付内容的属性不同,给付之诉可以被划分为行为给付之诉与财物给付之诉。
其中,行为给付之诉又可以按照当事人请求给付的具体方式不同进一步划分为作为的给付之诉与不作为的给付之诉;
财物给付之诉又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给付对象的属性进一步划分为种类物给付之诉与特定物给付之诉。
此外,根据当事人请求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不同,给付之诉分为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就是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变更、解除或者消灭自己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实存在的某一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之诉特点在于,提起变更之诉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对于彼此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现实性与合法性不存在任何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种关系是否有必要继续维持下去。
除了按照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内容进行划分之外,诉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划分。
第五节反诉
1.反诉概念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自己的被告,向本诉受理法院提出的同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诉。
其目的在于排斥、抵销甚至吞并本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诉的一种重要类型。
2.反诉特征
反诉主体的特定性与诉讼地位的双重性;
反诉提起时间与案件管辖的规定性;
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反诉构成与本诉的牵连性;
反诉自身属性的独立性。
3.反诉的提起条件
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反诉请求只能向本诉受理法院提出,并且应当依法可以为本诉受理法院管辖;
反诉与本诉应当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
反诉应当是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诉。
4.反诉分为强制性反诉与任意性反诉两种。
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第六节诉的合并与分离诉讼请求的变更
1.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亦称“诉的合并审理”,是指法院将存在一定内在联系的若干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情形。
诉的合并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同时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避免对同一类型案件做出差距过大的裁判。
诉的合并分为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两类。
诉的合并具备一定条件。
2.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指法院将已经合并在一起审理的若干诉重新分开审理的情形。
诉的分离适用于彼此之间关联不大或者合并审理不利于查清事实的案件。
诉的分离并不是诉的肢解,不得将同属于一个诉的若干请求分别作为几个案件进行判决。
关于诉的合并与分离,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以及法院在合并或者分离之前的诉讼行为当然有效。
3.诉讼请求的变更
诉讼请求的变更,指当事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依法增加、改变或者放弃自己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形。
为了保障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实现,法律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自己的具体诉讼请求作一定修改。
但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不得导致诉讼标的增加、改变或者消灭。
这就是民事诉讼理论中“诉的恒定”原则。
识记
(1)诉权的概念。
(2)诉的概念。
(3)诉讼标的。
(4)反诉的概念
理解
(1)诉权的特征。
(2)诉权的双重涵义。
(3)诉权的产生与消灭。
(4)诉权的保护。
(5)诉的特征。
(6)诉的双重涵义。
(7)诉的通常划分。
(8)反诉的特征。
(9)反诉的条件。
(10)反诉的分类。
(11)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12)诉的合并的要求。
(13)诉讼请求变更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提要]本章所述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理解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基本线索,是相关主体进行民事诉讼的活动准则。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理解各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并运用这些原则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本章预计授课时数3课时。
第一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对于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具有指导意义,而为法院以及当事人等共同遵循的活动准则。
掌握基本原则,有利于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有利于审判人员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准确审理民事案件;
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利于正确处理诉讼实践中发生的新问题。
基本原则的特点在于,体现民事诉讼立法精神,对于民事诉讼各个主体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约束力并且一般具有广泛适用性。
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可分为特有原则与共有原则。
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概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基本内容
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意味着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权利平等不是权利相等,更不是相同,而是当事人各方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和手段均等。
诉讼权利平等同时要求当事人各方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
法院对当事人各方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一律平等。
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基础与意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以民事主体实体法地位完全平等为基础存在的,同时又是民事主体实体法地位平等在诉讼中得以实现的保障。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它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并且广泛适用于各个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
该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当事人各方依法维护自身民事权益,有利于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是民事诉讼中一系列基本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第三节辩论原则
1辩论与辩论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以及同争议有关的其他问题各自陈述自己观点、反驳相对方主张以维护自己诉讼利益的行为。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观点,反驳相对方主张;
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
当事人各方依法平等地享有辩论权利。
当事人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展开辩论。
辩论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并且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法庭辩论是其集中表达阶段
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辩论,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辩论
作为法院裁判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在开庭审理阶段经过当事人当庭辩论质证。
3.辩论原则的基础与意义
辩论原则的存在基础是当事人各方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当事人各方诉讼利益相互对立。
辩论原则意义在于:
它体现了国家审判活动中的民主原则;
有利于当事人各方相互沟通,消除可能存在的误解;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利于抗辩式诉讼机制的形成;
便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有利于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此外,在公开审判中正确适用辩论原则,还可以对包括旁听群众在内的其他社会成员进行生动的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
4.辩论原则适用过程中法院的责任
保障当事人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利。
积极适当地引导辩论活动,维护辩论秩序。
始终保持公正和中立,不得介入辩论。
第四节处分原则
1.处分与处分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诉讼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以及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坚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