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请仲裁的的纠纷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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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

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

  (4)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

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3、请问“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及“在诉讼中,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请问这两句话应如何理解,能举个例子吗?

请问什么叫举证责任?

它包括哪些内容呢?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实的一种法定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具体包括被告的举证责任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因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作为申请复议的一方相对弱势,如果由申请复议的一方举证无疑是不公平的。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承担举证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不作为案件中,由原告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2)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例题】甲公司申报进口人工草坪,某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后放行。

后某海关发现该公司进口人工草坪税则归类错误导致税率差异,遂又向该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近5万元。

甲公司以第一次征税行为违法致使其未能将税款纳入成本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某海关赔偿,在遭拒绝后,甲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在诉讼中,甲公司应当对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4、1987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

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6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A、1989年2月8日

  B、2007年2月8日

  C、2007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知识点:

诉讼时效期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

本题赵某知道谁是侵害人的具体时间是06年10月31日,诉讼时效期间从这时开始计算。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年为最长诉讼时效。

在本题中,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7年2月8日。

  【提问】为什么不选C,权利时限比2007年2月8号更迟一些?

  【答案】20年是保护诉讼时效,保护诉讼时效是到07年2月8日,超过07年2月8日法律就不予以保护,所以只能选B,不能选C。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有什么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发生时间

法定事由

事由消除后

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乙公司于2009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①2009年8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8月1日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即诉讼时效期间推迟至2010年2月1日。

  ②2009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

  ③2009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前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不中止,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3月1日。

单选题】2008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08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

  B.自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25日

  C.自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5日

  D.自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25日

  【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案例式+分析型考题。

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即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

《民法通则》又规定:

如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可中止诉讼时效。

但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在诉讼期间出差遇险虽属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但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选项B。

考生只要在题干中找到关键词“拒付租金”就可以成功排除选项C、D。

在选项A、B中二选一的关键是要判定“出差遇险”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止,考生出错的原因通常是忽略了时间,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2008年11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本题中至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

  6、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要先提起行政复议,如果不服行政复议的结果,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不是,那这两者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案】不是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

①选择型:

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②选择兼终局型:

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③复议前置型: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复议终局型:

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如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相关链接】复议管辖机关

单选题】李某对甲市A区国家税务局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李某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2005年)

  A.A区人民政府

  B.甲市国家税务局

  C.A区国家税务局

  D.甲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有异议,不就归人民法院判了吗?

  不是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B.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C.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D.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答案】BD

  【提问】怎样理解A选项?

  【答案】行政复议指的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分是单位内部的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

  

(1)选项B: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选项D: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郑某不服某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某与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C.甲企业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D.郑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理解型考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选项D。

公安局对郑某作出的“行政拘留”,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完全不同于“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处罚”与“处分”一字之差,往往是考生丢分的原因。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计算题】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区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一份,为其铺设通信线路,工程价款共计300万元,其中包含由开发区提供的光缆、电缆价值80万元,月末线路铺设完工,收回全部价款;

铺设通信线路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300-80)×

3%=6.6(万元)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特征

  

(1)同一行为对同一对象,涉及两个税种,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

  

(2)并不是两个税种要同时交税,而是要合并纳税。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

  

(1)由主营业务来决定其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2)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案例1】甲以3000元的不含税价销售空调给乙,该行为应交增值税,销售的同时又代为安装收取了100元的安装费,这100元安装费应交营业税。

由于甲的主营业务是销售空调,所以一并征收增值税。

(见图1)

  图1

  【案例2】甲是一个装修公司,为乙提供装修服务,应该交营业税,甲提供装修服务的同时包工包料,向乙销售涂料,就应该交增值税。

甲作为装修公司的主营业务应该收营业税,则合并征收营业税。

(见图2)

  图2

  ★兼营行为的特征

  不同行为,对不同对象,不同的业务兼而有之。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分别计征增值税与营业税。

  

(2)不能分别核算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税率。

  【案例】酒店甲晚上向A提供客房服务,应交营业税。

酒店甲设有一个小卖部卖啤酒,第二天上午把啤酒卖给B,销售啤酒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这两项如能分别核算则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没有分别核算清楚,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见图3)

  图3

 4、为什么煤气管道初装费纳入有时按“销售不动产”项目缴纳营业税,有时要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案】煤气管道初装费收入是随同销售不动产收取的,要作为销售不动产的价外费用处理。

如果煤气管道初装费是单独收取的,并不伴随任何业务收取的,要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自建自用行为,自建销售行为,自建出租行为,自建投资行为,是否都缴纳营业税,如果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案】自建自用的房产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自建出租的房产不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要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自建销售房产的,要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缴纳两道税;

自建投资的房产,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核定公式: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

的为欲滴④⑥⑤。

产。

(1-营业税税率)

  【解释】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例题1·

计算题】某建筑公司将自建的一栋宅楼销售给职工,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煤气管道初装费5万元,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50万元;

该住宅楼的建筑成本780万元,当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5%。

  【答案】自建住宅楼销售给职工应缴纳的营业税=780×

(1+15%)÷

(1-3%)×

3%+(1000+5)×

5%=77.99(万元)

  【例题2·

计算题】房地产公司自建写字楼18万平方米,工程成本每平方米2000元,售价每平方米3600元。

当年销售自建写字楼10万平方米;

将0.5万平方米自建写字楼无偿赠送给乙单位。

计算该房地产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当地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为10%)。

  

(1)计算该房地产公司当年应纳建筑业营业税:

  应纳建筑业营业税=2000×

(10+0.5)×

(1+10%)÷

3%=714.43(万元)

  

(2)计算该房地产公司当年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3600×

5%=1890(万元)。

  6、关于个人无偿捐赠不动产的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所有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和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继承、遗产处分、其他)免税是否矛盾。

  【答案】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属于这三种情况以外的无偿捐赠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相关链接】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销售住房的购买时间

住房种类

税务处理

购买不足2年

普通住房

销售额扣减购房款的差额计缴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

销售额全额计缴营业税

购买超过2年

免缴营业税

多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涉及不动产的业务中,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有()。

  A.销售房产

  B.转让土地使用权

  C.以房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

  D.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

  【答案】ABD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综合分析型考题。

题目把分散在教材中的法律规定变为四个选项,这是考查考生能力的一种方式。

选项C、D。

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房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7、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而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样是销售不动产,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是全额计税,什么情况下是余额计税?

  【答复】销售不动产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全额计税的,只有符合教材上规定的四种情况才是余额计税: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对于居民纳税人的确认标准如何理解。

  【答案】一个是住所标准;

一个是居住时间标准。

符合一个就是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是在境内有住所,习惯性住所,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

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

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不同的。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天数。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属于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有()。

  A.某中国人为境内的美国企业工作

  B.在国内有住所的某外籍专家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工作且临时离境25天

  C.某外籍专家2001年3月2日至2002年12月15日在中国工作

  D.某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300天

  【答案】CD

  【解析】选项AB属于居民纳税人。

  9、对于餐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一般是不免个人所得税,除非企业订立了合理的误餐补助制度,且已经报主管

  税务机关。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A.劳动分红

  B.独生子女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超过规定标准的误餐费

  【答案】AD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考题。

考查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根据法律规定,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题目四个选项均直接来自教材,“误餐费”属于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但“超过规定标准”的误餐费则属于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0、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解释】就是企业发给员工的一种非货币性工资。

所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生要特别注意区别“雇员”还是“非雇员”,“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雇员”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描述有何区别。

  【答案】知识点: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没有所有权的,说明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分红的时候再交,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所有权的是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在职工没有实际所得,所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选题】下列各项所得中,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B.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C.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转让时所获得的收入

  D.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以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分析型考题。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时所获得的收入、以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B。

考生应当明确: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无论是否拥有所有权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此基础之上便可成功排除选项AB,否则很容易将选项B错选。

本题选项不变,换一个题干就可以考查征税项目。

选项C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选项D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教材中184页解释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都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但是191页又说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出版合同免征印花税。

两个不是矛盾吗?

  【回答】

  

(1)国税发[1991]155号文规定(1991年10月9日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2)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2006年11月27日发布),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根据以上两项规定,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时间段,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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