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培训教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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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市结转今年69亿加上今年约50亿,今年就须110亿左右。
而生产企业已退10亿,结转28亿。
总局今年1000亿,外经贸部预计1200亿。
广东今年预分90亿,在2月14日前全部退完。
(3)为了适应规则的需要、改革制约外贸出口的因素等;
(4)享受退税的企业不断增多:
内资企业出口权由审批制转向登记制;
现有外资1440户,还会不断增加,跨国企业陆续加大投资。
在此情况下必须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退税政策。
(5)“免、抵、退”税办法具有减少出口退税现金流量,密切企业和征、退税三者的联系,对防范骗税,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占用,促进外贸出口等起着重要作用。
(6)“免、抵、退”税办法推行的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三、新旧“免、抵、退”的区别:
序号不同点改进管理办法的规定原管理办法的规定
1企业范围所有生产性出口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新外商投资企业、99年11月1日后选择此种方法的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
2出口货物适用范围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视同自产货物
3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的计算规定及对免抵退税计算的影响取消了50%的比例。
即计算应退税时不在考虑内外销比例大小的因素。
每个季度终了后按季计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比例超过50%的计算应退税额;
不足50%的不计算应退税额,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免抵退税计算、审核、审批期间生产企业按月申报纳税和免抵税,征税部门按月审核;
生产企业按月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退税部门按月审核,退税机关按月审批。
生产企业按月申报纳税和免抵税,征税部门按月审核;
生产企业按季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退税机关按季审核和审批。
5出口货物离岸价的规定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没有明确规定以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出口发票还是企业销售帐离岸价的为准,当以上各凭证的离岸价不同时,各地自行制定审核标准。
6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的计算1、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人民币牌价×
退税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退税税率;
2、用免抵退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1、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分别在1997年50号文,1997年14号文,1998年720号文中做规定,没有统一的规定;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3、对比例大于50%且应纳税额为负数时,用免抵退税额与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比较计算应退税额;
4、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已退税额
7申报程序规定了具体的申报程序,包括申报时间、申报资料及填报要求。
只对申报资料有规定,未对申报时间和填报要求做明确规定。
8进料加工业务的办理对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规定了登记、申报、核销的办理程序:
1、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有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料件进口后或加工复出口后向退税部门申报,由退税部门出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生产企业在最后一笔出口业务经海关核销、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应持手册原件及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
规定生产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前凭经贸部的批件向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备案手续;
料件进口并加工成品复出口并由海关核销后,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未对进料加工业务的手册登记和核销及具体的办理程序作规定。
9其他单证和证明的办理具体规定了各种单证的申报程序及所需的有关资料。
只规定需办理有关单证和证明,但未规定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10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提供的凭证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申报纳税时按企业销售帐的出口销售收入为依据,持退税部门签章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不向征税部门报送退税凭证。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抵税及纳税申报手续。
11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货物规定对委托加工和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作为出口退税凭证,并且应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对审通过;
如不能提供专用税票或信息对审未通过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或视同内销征税。
对委托加工和外购视同自产货物直接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12不按时申报或不能及时取得出口退税凭证的处理规定对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由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退税手续。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对单证不齐的不能办理免抵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而各地执行中规定的补税时间不一致。
1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衔接免抵退税计算时相关的数据直接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例如:
期末留抵税额;
有关计算项目名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项目名称也统一起来。
免抵退计算时重新计算应纳税额,与《增值税纳税表》无法衔接;
有关计算项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项目名称不一致。
14小型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规定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的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12个月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没有区分小企业、新办企业和老企业,按统一的免抵退税办法办理。
15出口退税指标的使用主管国税机关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要优先保障免抵税额调库。
没有明确规定。
16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各地根据总局制定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地的操作规程。
17机构设置、部门的职责及技术支持问题明确规定:
各地可根据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的实际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
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的相互配合,征退税信息的衔接,与免抵退税业务有关的税务部门内部岗位职责;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
没有规定岗位设置、有关部门职责和技术支持问题。
18免抵退税评估建立免抵退税评估机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
未建立免抵退税评估机制。
四、公式和计算
掌握两个原则:
在流转税方面,企业采用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的税负是一致的;
在征退税局方面税负也是一致的。
例一、有一自营出口企业,当期进项金额80万,销项金额100万,其中外销70万内销30万,征17%,退17%。
一、先征后退:
1、征:
100×
17%-80×
17%=3.4
2、退:
70×
17%=11.9
3、税负:
11.9-3.4=8.5
二、免、抵、退:
1、因征退税率差为0,故“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
当期应纳税额=30×
17%=-8.5
2、当期免抵税额=70×
3、8.5<11.9
4、退税=8.5
5、免抵退税=11.9,其中退税:
8.5,免抵=3.4
6、税负=8.5
例二、有一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当期进项金额80万,销售金额100万,其中外销70万,内销30万,征17%,退13%。
13%=9.1
9.1-3.4=5.7
1、由于没有进料加工,故没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
(17%-13%)=2.8
3、当期应纳税额=30×
17%-(80×
17%-2.8)=-5.7
4、免抵退税额=70*130=9.1
5、免抵退税=9.1其中退5.7,免抵3.4
6、税负:
5.7
例三、有一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当期进项金额80万,其中国内采购进项金额30万,国外进料加工进项金额50万,销售金额100万,其中外销70万,内销30万,征17%,退17%。
1、征:
17%-(50×
17%+30×
17%)=3.4
2、退:
17%-50×
3、税负:
二、免、抵、退:
1、因征退税率差为0,故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0。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
17%-(30×
17%-0)=0
4、退税=0
5、免抵退税=70×
17%×
=3.4
6、免抵退税=3.4其中退税0免抵=3.4
7、税负:
例四、有一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当期进项金额80万,其中国内采购进项金额30万,国外进料加工进项金额50万,销售金额100万,其中外销70万,内销30万,征17%,退13%。
13%-50×
13%=2.6
2.6-3.4=-0.8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0×
(17%-13%)=2
(17%-13%)-2=0.8
17%-0.8)=0.8
4、当期免抵退税=70×
13%×
=2.6
5、免抵退税=2.6其中退税=0免抵=2.6
6、税负=-0.8
五、管理模式
岗位的设置和流程(国税发(2002)11号)
1、我市实行分级管理、二级审核:
区县局设立退税部门或岗位,市局设退税机关。
2、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后:
(1)在每月10日前持下列资料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申报: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B、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C、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持下列凭证及资料,向各区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A、《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五联)
B、《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四联)
C、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D、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四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四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四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四联);
E、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退税部门每月15号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审核其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的对碰;
疑点的核实与调整(在国家局下发退税软件之前的过渡时期内,我们只对碰报关单的真伪);
单证的办理;
将企业“免、抵、退”情况和超出6个月的单证不齐、未办理“免、抵、退”申报手续反馈给征税部门;
“免、抵、退”资料管理和归档(10年);
负责“免、抵、退”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4、15—30日退税部门向退税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退税机关负责“免、抵、退”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对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情况进行抽查;
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和退库;
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
负责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上报总局。
六、表格的填制(按表格中指标的相互关系说明)
总局表格在完善中,市局不统一印制,各单位给软盘拷贝给企业。
七、现行纳税申报表要注意的问题
1:
免、抵、退销售额填在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2:
不予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在16栏反映。
这个指标是以外销销项为计算依据的。
3:
已退税款在23栏反映。
不管税款退出与否,只要申报汇总表批出,即反映,否则会重复计算。
八、重点问题
1、进料加工:
我市实行“购进法”。
表6有改动。
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工作均由退税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退税机关定期进行检查。
2、国内转厂
按销售比例从进料加工中划分出来,挂帐另行处理。
3、购买国产设备退税:
国税发(99)171
企业的外商投入资本必须达到企业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9含)以上。
必须已货币购买和未经使用过的国产设备。
C:
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适用增值税税率
D:
分两步:
登记和申报。
在退税部门进行审核后,向退税机关报送所有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进口设备清单;
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验资报告。
4、视同自产产品(国税发165)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外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九、业务三科工作职能
按照上报局党组的工作设置,针对本科工作职能,有如下设想:
一、按文件要求,我科的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生产企业的退税和调库的审批。
2.负责对基层征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
4.负责日常工作的税政指导。
二、根据文件要求,我科的工作职能将由审核部门转向管理、审批职能,根据实际需要,我科的主要工作如下:
1.日常的退税调库管理,这将占用我科一定的时间,是日常的主要工作,现全市内、外资生产企业约有1500多户,原则上每户企业都必须打印退还书及调库通知单,而且时间都集中在每月15至31日内完成,并须将有关信息反馈给退税部门,因此业务集中、时间紧,而且指标须统筹安排。
2.负责抽查;
包括退税税政、特殊问题的审批、日常的抽查管理。
3.清算:
这是一个较长远的工作计划,暂时未作安排。
三、我科的岗位设置:
1.科长:
负责全面工作,主要分管日常退税税政、调库手续的审批。
2.副科长:
协助科长工作。
3.接单岗:
面向征收分局14个单位,每日轮值。
4.税政岗:
拟采用分片管理的模式,每人负责联络一定的区(县)局,并负责税政等有关问题的初审。
周刚汉:
番禺
谢家杰:
白云、芳村、花都
叶洁丽:
天河、黄埔、海珠
姚晓:
开发、保税、增城、从化
洪瑞:
直属、东山、荔湾、越秀
四、工作流程:
1.接单:
每月15日到31日都必须在窗口接单,除星期一下午和星期五下午。
接单须接受下属各区(县)局申报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统计软盘,将资料排队、归类,并打出回执。
如果单数不多,于2到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各分片管理员负责各区“免、抵、退”税退税,调库的初审,主要审核《申报汇总表》的数据逻辑关系,重点核对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和第21栏“当期免抵税额”。
各审核岗原则上须于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各区县局上报的申请,具体拟在每份《申报汇总表》右上角盖一长方形章。
接单号:
经审核数据无误,同意办理退税和调库手续。
经办人:
科长:
年月日
3.科长:
负责退税和调库手续的审批,并上报处长,原则上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区(县)局申报审批完毕。
4.统计流程:
(拟移交统计科)
1)每月接单时,须作登记排队。
2)每月10日前,须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上报综合科。
3)每月4日前,须填报《出口退税及月报表》、《特殊政策退(免)税统计月报表》上报综合科。
4)将设计一些报表给各区(县)局,以掌握有关情况,方便省局要数。
5.税政岗流程:
1)各税政初审岗在接到各区(县)局上报退税请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报科长审批,重大问题报处长批,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回复各区(县)局。
2)可以采用电子邮件呈批方式,呈批表的式样由本科下发。
收到各区(县)局上报电子邮件呈批后,由本科初审员打印出来,再作呈批。
具体批复亦可采用电子邮件下发,原始资料编号归档备查。
6.抽查:
由各分片管理员将在日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由科里统一安排,将一些重点企业、典型特殊企业作重点检查。
第二部分单证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一)、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申请补办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报告》;
2、已登“遗失声明”的报纸(遗失声明需登录企业名称,报关单号);
3、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发票。
(二)、办理程序:
1、由退税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并登记编号,同时按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并与电子信息逐项对碰;
2、退税部门核对确认没有办理退税后,签署初审意见交综合岗上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
3、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盖章后交退税部门返还企业。
(三)、对审内容:
报关单上的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是否与企业填写的一致。
注:
1、报关单号必须分项填写。
2、出口数量必须按海关标准计量单位(第一计量单位)的数量填写,如无法确定海关标准计量单位,可填写2个数量。
如:
2358千个/1179千克。
(四)、签署初审意见;
经核电子数据,有上述报关单信息,未向我局申报退税。
(五)、其他事项:
1、必须经电子数据对碰有此报关单,方可出具证明。
电子信息对碰不上的不能出具证明,也不能发函调。
2、必须是遗失,除此任何理由不得出具补办证明。
(如:
海关未出具出口退税联要求补办等)这一点在1996年1月1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文中第五点已有明确规定。
二、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一)、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已登“遗失声明”的报纸(遗失声明需登录公司名称、核销单号);
3、外汇核销单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二)、办理程序、对审内容与补办报关单相同。
(三)、签署初审意见:
三、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一)、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未办理退税的: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已办理退税的: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当初申报退税时,载有此笔出口退税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复印件)。
2、退税部门核对确认后,在报关单上注明退运数量,并签署初审意见交综合岗上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
1、报关单上的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是否与企业填写的一致;
2、报关单上的数量是否小于或等于企业填写的数量。
(四)、签署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