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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熟人社会对中国商业的影响Word格式.docx

于是很多人无情地践踏规则法律信用体系等契约。

为此,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为了纠正偏差而被迫投入更多的成本,付出更多的代价,消耗更多的资源。

熟人社会是一个内耗非常严重的社会,它的不公平和效率低下严重阻碍了社会的正常过程。

然而,中国历来是一个“人情社会”,注重“礼尚往来”,有时甚至是礼大于法,这可能也是“熟人社会”盛行的原因之一。

在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毫无疑问,这种“关系社会”的行为模式已经阻碍了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它弱化了“法制”的功能,以“关系”代替“契约”,“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严,很容易使得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人情”中发生倾斜。

以“人情”代替“竞争”,淡化了“竞争”的激励,将亲情、交情、友情这种温情脉脉的手段移植到管理企业、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中来,导致经济管理中丧失了“利润”的冲动,社会管理丧失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激励,这会影响正式组织的功能。

更为严重的是,它还可能引发社会腐败、寻租行为的泛滥,导致整个社会风气败坏。

然后,我们回归正题,“熟人社会”也会对中国商业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

其中最严重的是,“熟人”的存在是导致“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

中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受脱胎于熟人社会商业习惯的影响。

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交易行为的全过程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

所谓“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又由于中国的“熟人社会”传统,中国现在的商业贿赂严重泛滥,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态势,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

,这就导致了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经营者进行着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卫生部在今年八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全国卫生系统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工商等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共查处790件,涉案金额超过5700万元,已被刑事处理230人,党纪政纪处理和其他处理266人。

国土资源部近五年来,已办结了商业贿赂案件358件,从发案领域看,主要集中在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方面,而涉及公务员的案件占到总案件的72%。

2006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商业贿赂案件共立案查办8010件,涉案总金额8.8亿余元。

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4249件,占立案总数的53.05%;

处级以上要案894人,厅级以上78人;

国家公务员2164人。

从犯罪种类看,受贿占总数的80.61%,行贿占16.85%,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四种罪名合计占2.53%。

2006年7月31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这样一组数据;

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

其中,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六大领域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等九个方面的案件5480件,占案件总数的78.6%;

涉案金额16.04亿元,占总金额的81.7%。

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603件,占总数的23.0%;

涉案金额5.08亿元,占总金额的25.9%;

涉及厅局级干部49人,县处级干部367人。

这个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一批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如河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全受贿案,涉案金额180万元。

安徽省医学情报所原所长丁杉受贿案,涉案金额达300万元。

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区直机关物业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汪国栋受贿案。

涉案金额89万元。

四川省简阳市中医院原院长蔡先全受贿案,涉案金额185万元。

从以上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商业贿赂目前在我国已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

商业贿赂除了严重性令人堪忧之外,人们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认知态度也还欠妥。

2006年5月初,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中共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杂志社就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了联合问卷调查。

结果令人堪忧:

有94.39%的人认为为了作成生意,会答应给对方回扣;

有90.65%的人为了逃避巨额罚款,会选择宴请执法人员;

在做生意时看到其他生意人员向执法人员行贿,只有14.02%人选择举报,而54.21%的人认为一般不会,另有31.78%的人认为肯定不会;

在做生意时,有76.64%的人选择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营销手段,20.56%的人选择不会。

由此可见,商业贿赂已经被市场参与者默认为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并被作为市场参与者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有效润滑剂。

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并不愿意对所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举报的调查结果则表明,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的市场文化与社会文化,这也是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市场潜规则的心理表现。

对待商业贿赂不良心态的形成,不能不说与中国的“熟人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虽然,中国现今商业贿赂如此泛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相关政策并不完善,现今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我们也只能从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寻找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这是我国法律里,唯一的对商业贿赂定性的法律依据。

在《反法》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出了两种商业贿赂行为,即:

第一句话,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有三:

一是商业贿赂的主体 行贿人与受贿人;

二是目的要件 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三是手段要件 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只要构成这三个要件的行为,就可定性为商业贿赂。

第一款第二句话,规定的是特殊的商业贿赂行为,即回扣。

并且在这一句话中间用分号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分开。

回扣的法律特征是:

1、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

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对于对商业贿赂的分析还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视角,除了法律的视角外,经济学的视角应该也是一种最基本的分析方法。

经济学视角的分析当然离不开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假设是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它认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经济人,即理性的、自利的、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其决策与行为都要经过成本——收益核算,只有当收益超过成本时,才会从事某项活动。

如美国著名学者加里·

贝克尔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其实都包含着效用最大化的动机,追求以尽量小的成本获取尽量大的收益。

成本——收益分析是了解人类行为的有效工具。

他甚至把这一分析工具用于犯罪研究。

他认为,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活动”,罪犯在决定是否实施犯罪时,也会进行成本——收益核算。

“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由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

著名法学家波斯纳也有类似的看法,他提出的犯罪行为模型就是:

由于犯罪对某人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某人才实施犯罪。

上述成本——收益分析无疑适用于商业贿赂。

对于商业贿赂各主体而言,从事这样一种违法行为,也必然进行成本——收益核算。

只有在行贿或受贿的预期收益大于其预期成本时,贿赂主体才会去从事行贿或受贿的行为。

以上理论可以总结为罗伯特·

克利特加德的腐败动机公式:

腐败的动机=贿赂-道德损失-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

所受处罚>

薪金+廉洁的道德满足感。

克利特加德对此做了生动描述:

“假如我不贪污受贿,我得到的是工资收入和作为一个清廉人的道德满足。

假如我贪污受贿,我得到的是贿赂,但须‘付出’道德代价,还有可能被察觉判刑,如果那样我还要自食苦果。

因此,如果贿赂减去道德代价,再减去被发觉的可能性与可能遭受的刑事处罚之和,大于工资收入与道德心理满足之和,那么,我将会贪污受贿。

因此,我们根据这一公式看出:

在中国,商业贿赂在大部分人眼中已经成为了一种商业活动的潜规则,因此商业贿赂导致的道德损失是微乎其微的。

而商业活动又十分的隐秘,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也是微乎其微的。

现今“商业贿赂”如此普遍,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难以想象的损害。

1、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发展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

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

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

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

它的存在和发展,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的企业论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

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或质次价高的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其中也有商业贿赂作祟。

2、商业贿赂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都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侵害客体。

以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为例:

开药拿回扣、做手术收红包,医疗领域高额回扣夺去天使灵魂。

医药购销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败坏了医生的职业道德,也是当前药价虚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医院的药品销售帐面收入已占医院总收入的50-60%,而暗地的回扣更是惊人。

从院长、副院长到下面各科室负责人,再到医生,环节越多,药品价格水分越大。

而在最后环节,为层层回扣“埋单”的却是普通百姓。

掺合高额回扣、动辄几百万元的医疗器械,在限定期限里收回成本,院方必将把负担转化给患者。

看个小病要花费几百上千元,一次大病要支出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这与广大患者的收入水平极不相称。

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响。

同时,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商业贿赂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据有关部门测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

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十分普遍,据估计近五年全国不低于2000亿元。

而建设工程领域因商业贿赂造成道路、桥梁、水坝质量低劣,垮塌事件时常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及生命危害。

资源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使不符合资质的企业和个人进入矿产开发领域,因野蛮开发违法开采造成国有矿产资源的巨额浪费和税收的大量流失。

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既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浪费,也影响了公务活动顺利开展,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形象。

4、商业贿赂行为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了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当前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各地查处的经济违纪违法案件,涉及商业贿赂问题的占36%。

如我市近几年查处的建设、水电工程领域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无一不牵涉到商业贿赂问题。

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已影响并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多领域。

“办事要回扣,有回扣才办事”,已成为一些人处事为人的基本准则,使公平、正义、诚信和法制原则受到严重冲击。

5、商业贿赂严重削弱了国际竞争力

当前,在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的新形势下,国际贸易成为促进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关键。

而商业贿赂与WTO关于国民待遇、贸易公开透明、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的原则格格不入。

试想一个商业贿赂横行的国度,在国际贸易上能有多大作为。

一些地方官员接受外商的商业贿赂,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例子不少。

也有外来投资者反映,尽管内地有些地方劳

动力廉价,但人事成本过高,不利于投资创业。

商业贿赂的盛行,只能恶化投资环境,影响国际竞争力。

由此可见,“熟人社会”下的商业行为是如此的畸形。

这就需要弱化熟人社会的不公平性和低效性属性,构建高效而公平的生人社会。

“陌生人社会”这一概念由美国法学家劳伦斯·

弗里德曼在《美国法简史》中首次提出,他指出:

“在当代世界,我们的健康、生活以及财富受到我们从未而且也永远不会谋面的人的支配。

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

我们不知道这些加工者的名字或者他们的任何情况。

”这生动地描述了现代人和无数陌生人不可避免地发生关系,同时又什么关系都没有的奇特体验。

这个描述包含着一些看似矛盾之处:

陌生人虽陌生,但深刻地影响甚至支配着我们每天的生活;

我们不了解陌生人,但我们显然接受甚至信任他们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的社会就是生人社会,生人社会的特点就是契约。

在成熟的生人社会里,人际关系靠非常完善的各种规则,信用体系,法律法规而规定下来,这些规则、法律、信用体系都是契约。

他们的人际关系非常简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没有我们这么复杂,所以生活在这些发达国家的人显得特别“单纯”。

但人家的生人社会的和谐程度却非常的高。

在发达国家的生人社会里,人们都认为自己是依赖生人而生存,每个人都在为陌生人做事。

比如你是乘客,那么司机和售票员就是为你服务的陌生人;

如果你是患者,那么为你服务的医生护士也是陌生人;

如果你是顾客,那么为你服务的售货员也是陌生人;

如果你去餐厅吃饭,那么也是陌生的厨师为你烹调;

如果你是读者,那么也是陌生的作者编辑为你提供服务;

如果你是电子产品的使用者,那么也是陌生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你提供了产品……由此看来,我们对陌生人的依存度实际上远远大于对熟人的依存度。

这种依存完全是建立在正常完善的规则的基础之上的,就像一个汽车的数万零件,只有彼此按照设计的规则有机配合才能使汽车正常行驶。

同样,社会中的每一个规则也都是保证社会整体有机运行的前提。

所以,生人社会的基本属性就是规则、信用、高效、公平。

生人社会的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功利目的是不敢轻易破坏社会规则、信用和法律制度的,只有通过自己的合法的努力才可以实现。

当然,生人社会里每个成员也都有自己的功利目的,但这种目的的实现依靠的是规则公平不破坏别人利益的前提。

生人社会要想实现自己的个人功利目的,只能靠在规则内的努力,破坏规则的成本非常昂贵。

理性告诉人们,生人社会的人只有遵守规则才是使自己功利目的实现的最佳选择。

如果依靠熟人走旁门左道,反而适得其反。

这就是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简单的根本所在。

但关系简单不等于感情不深,实际上关系简单功利性少的人际关系更容易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纯洁的友谊,因为没有沾上利益的铜臭味的友情才是真正纯洁的友情,更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

规则的完善和得到遵守,必然弱化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人们可以腾出更多精力来用于实际的工作,这就使得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提高,也更加促进了全社会的公平性。

这样的“生人社会”就可以从根本上整治这种商业社会中的不协调,减少乃至杜绝商业贿赂的出现。

概言之,在乡土社会过着熟人社会的生活,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也无可厚非。

只是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它对现代文明的不适应性,甚至阻力乃至危害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

如果中国人选择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选择了民主和法制的政体,选择了倡导公平和正义的社会,那么清除熟人社会中的运行机制,是我们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主要参考书目:

[中]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中]龙太江,《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反商业贿赂》,湖南大学教授,2008

[中]彭凤莲,《商业贿赂历史文化成因溯源》,北京师范大学教授,2007

[中]王众孚,《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1年

[中]盛杰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4年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美]加里·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美]理查德·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南非]罗伯特·

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另:

部分资料来自《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期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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