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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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享有就本会对本人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十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同意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保护律师的声誉和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本钱会委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集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提供的合法执业保障的权利;
(二)享有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向本会请求业务援助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化、体育、社会公益等活动的权利;
(五)享有就事务所管理取得本会指导和帮忙的权利;
(六)享有请求本会调解其内部争议的权利和其他集体会员之间争议的权利;
(九)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十)享有向本会提出保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
(十一)享有就本会对本集体会员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十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集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教育和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及时报告本所律师承办的重大、敏感案件;
(四)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本所律师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集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
(九)完本钱会委托的工作;
(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集体会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不在本市执业的;
(三)不再执业的;
(四)未办理年度注册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许可证书的,其本会集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会员资格终止,由本会予以公告。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监督实实施业进展计划、会员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则和制度;
(二)保障、保护会员执业中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对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
(四)制定并实施会员培训计划,对会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制定和落实实习人员培训计划,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组织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执业经验;
(七)负责对会员记录和日常管理;
(八)制定并实施会员奖惩处法,调查处置对会员的投诉;
(九)调解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表彰奖励优秀会员,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律师工作;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会员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大连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律师代表大会由全部律师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律师代表从个人会员当选举和选举产生。
选举和选举行法由理事会决定。
律师代表资格由律师代表大会筹备机构负责审查。
律师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反映会员意见、建议,保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师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可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大会筹备机构能够按照需要,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律师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审议并通过行业进展计划及重要行业规范;
(三)审议并通过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选举行法;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并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并通过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七)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会费年度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八)审议并通过重大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九)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监事,选举出席上级代表大会代表;
(十)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议案;
(十一)审议并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审议并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三)审议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自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律师代表大会年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年会应于每一年的第一季度举行。
如因特殊情形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
下列事由发生时,应自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书面联名提议;
(二)理事会决定;
(三)监事会提议。
第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应在大连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成立律师代表大会筹备机构。
第十九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
在预备会议上产生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的表决事项,决定大会议程等事项,肯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人选。
第二十条律师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应当肯定本次大会的一名或若干名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不是将议案列入会议议程。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
对于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及建议、意见,由专门委员会依照各自职责就议案、建议、意见回答代表。
第二十二条律师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每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由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但律师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三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邀请个人会员列席。
列席的人数和邀请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筹备机构制定,并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发布。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由理事会选举、罢免。
第二十五条会长应当是在大连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威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满十五年且在本市执业满十年律师,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被选的理事当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对理事履行职责和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形进行催促和检查;
(五)向会长会议提名秘书长人选;
(七)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八)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会长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职位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选举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至理事会选举出新会长为止。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副会长由由理事会在被选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副会长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部理事组成。
理事会换届,新任理事应很多于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议闭会期间按照会议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为止。
第三十条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执业满六年且在本市执业满四年、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代表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理事的数量应依照律师事业进展的状况及工作需要肯定。
下届理事会理事的数量,于理事会换届前由当届理事会决定。
理事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理事会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其理事资格:
(一)因故意犯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在参选时有舞弊行为的;
(五)无端一次或年度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六)有其他应予罢免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四)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年度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理事会议事规则;
(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九)选举、罢免副会长、会长;
(十)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补选理事;
(十一)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须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十二)肯定出席上级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候选人,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上级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
(十三)经会长会议提议,聘用或解聘本会秘书长;
(十四)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
(十五)律师代表大会交办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必要时,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能够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同意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依行业管理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经民主推荐,由主任决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负责业务研究及交流的专门委员会可按照业务进展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会员开展学术性研究机构,按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组织会员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起草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办法、组织机构办法及工作规则等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的工作宗旨是:
增强行业内部民主自律制度,推动行业和谐、有序、稳步进展。
监事会对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工作实施监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在代表中经差额选举出的全部监事组成。
监事的数量依照律师事业进展的状况及工作需要肯定。
第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监事会换届时,新任监事应很多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情形;
(二)监督会费及经费的收支情形;
(三)监督财务的预算执行情形、决算制定;
(四)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或提议提前召开律师
代表大会;
(五)监督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
况;
(六)监督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形;
(七)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和遵守本章程和本
会各规章制度的情形;
(八)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九)选举或罢免副监事长、监事长;
(十)向理事会、会长会议、秘书处提出监督意见;
(十一)向律师代表大会提交对理事、副会长、会长、
的补选、增选、罢免的提案;
(十二)本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派员列席会长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三)按照需要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形、
决算和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形进行复审;
(四)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
监事长应当是在大连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威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高、品性正直、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专职执业满十五年且在大连市执业满十年的律师。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委派监事列席会长会议;
(四)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催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形
监事会设副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举产生。
副监事长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能够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监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监事长代为行使职权。
监事长职位出现空缺时,由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权至监事会选出新监事长为止。
第四十三条监事长、副监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罢免:
(五)有其他应罢免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并由监事会予以公示:
(五)一年内持续两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
(六)有其他应罢免行为的。
监事职位空缺时,由律师代表大会补选。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应当按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议事
规则制定监事会工作细则。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可按照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监事会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必需由监事担任,委员应由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担任,由监事会决定,但不得兼任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组织机构和职权等事宜,由监事会决定。
第七章
会长会议和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通知理事或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九条会长会议是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条会长会议采取会长负责制的决策方式。
第五十一条会长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按照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任;
(四)对律师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进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释;
(五)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六)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七)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八)提请理事会审议除须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九)提请理事会对秘书长的聘用或解聘;
(十)按照需要,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作出较大奉献、有较高声望及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惩
(十二)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工作建议;
(三)承担本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本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承办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是秘书处的负责人,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会议。
第五十五条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负责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的组织工作;
(三)制定秘书处机构及职位责任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会长会议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六)负责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五十六条本会依据本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本会制定的奖惩处法,能够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进展中有突出奉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规违纪的会员给予惩戒。
第五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别离给予表彰、通报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完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
(二)为推动律师事业的改革进展作出突出奉献的;
(三)在增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奉献的;
(四)成功办理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为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和谐稳固和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
(五)踊跃并义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会好评的;
(六)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绩、取得国家和国际表奖的;
(七)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功效显著、服务质量优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和律师界好评的;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别离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背《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背律师行业规范、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惩处办法规定,情节严峻的;
(三)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峻的;
(四)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五)严峻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信用的;
(六)其他应受处分的行为。
按照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本会能够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惩罚建议。
第五十九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停止执业惩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六十条奖励和惩戒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章
经
费
第六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会费包括集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上缴省律协的会费数额执行省律协肯定的标准,本会自留部份会费既能够执行省律协肯定的标准,也可按如实际情形由本会理事会自主肯定。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于每一年第一季度交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本会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
理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费收支情形,并将收支情形及审计结果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由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会费应主要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和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保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三)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
(六)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
(七)为本章程肯定的本会宗旨、职责而开展的律师国(境)内、外交流活动;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六十五条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六十六条用本会经费购买的财产属本会集体财产,由本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