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9816789 上传时间:2023-01-10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35.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一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第一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第一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第一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第一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一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文档格式.docx

《第一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一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文档格式.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文档格式.docx

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

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清楚的情况

另提交运输工具从事国际合法性运输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国际船舶证书、吨税证书、海关监管簿、签证簿等,必要时还需出具保证书或缴纳保证金。

运输工具舱单申报:

进出境运输工具仓舱单(舱单):

指反应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海关接收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是,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卸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在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方可离境。

需变更的,可在规定时限以前予以变更,单已经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除外。

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按照规定填制报关单,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并办理提交报关单证等于申报有关的事宜;

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1.进口:

接到运输公司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出口:

根据合同规定备齐出口货物后。

应当做好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的准备工作,或委托代理报关企业,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准备好报关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和报关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申报。

准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对于国家限制性的进出口货物,应准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件(如出口贸易许可证、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

3.在海关认为必须时,配合海关进行货物的检查。

4.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出口税费。

5.经海关放行后,报关单位可以安排提取或装运货物。

6.对于保税加工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等,在进出境前还需办理备案申请手续,进出境后还需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

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红绿通道”

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

携运物品在数量和价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红色通道(申报通道):

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外),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做出书面申报。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邮包填写绿色标签,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报给海关,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达的国家的海关申报。

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

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物品携带者在进境或出境时向海关做出书面申报,经海关批准登记,且应由本人附带出境或进境。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

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

首次进出境的应当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1.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运出公用、自用物品: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

运进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照会。

2.运进由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行活动所需物品:

提交使馆照会,就物品的所有权、活动地点、日期、活动范围、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物品的最后处理向海关做出书面说明,活动在使馆意外场所的还应提供于主办地签订的合同副本。

3.外交代表随身携带自用物品进境时:

应向海关口头申报,超限额的限制性物品应提出书面申请。

4.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该国住中国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相应的待遇。

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性质:

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

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者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

关税同盟(如欧盟):

成员国之间进出国境不收关税。

国内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领域,免税。

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

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

任务:

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简称监督);

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简称征税)查缉走私(简称缉私);

编制海关统计(简称统计)

监管(基础):

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

通过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

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

征税:

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缉私:

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走私:

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

统计:

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

实际进出境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则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总之,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是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海关法采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海关法》母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补充

海关总署部门规章补充

《海关法》

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期实施。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是管理海关实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主要的行政法规:

《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统计条例》、《原产地条例》。

海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由海关总署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是海关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法律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海关行政规章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发布,不得设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直属海关在限定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本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三海关的权利

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

海关权利属于公共行政职权,其行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海关权利的内容

行政审批权: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出的转关运输申请的审核、减免税审批、对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核等。

税费征收权:

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

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利等。

行政检察权(基本权利)

1.检察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直接检查;

超出范围的,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但公民住处不能检查);

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

2.查验权:

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可经行提取货样。

3.施加封志权:

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

4.查阅、复制权: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和其他有关资料。

5.查问权:

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

调查其违法行为。

6.查询权: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

7.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3年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可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行政强制权(重要保障)

1.扣留权

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和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扣留。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对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进口货物收发货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

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申报的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3.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

书面同时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额;

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罚款,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罚款。

5.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滞报金、滞纳金征收:

对超期申报货物征收滞报金;

对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

处罚担保:

对于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或者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当事人申请先予以放行或解除扣留的,海关可要求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等值担保。

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离境前未缴纳罚款,或未缴清依法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被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

税收担保:

经海关批准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其收发货人须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后,才可予以暂时免纳关税。

税收保全:

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同时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犯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者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其他权利

1.配备武器权:

海关工作人员佩戴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使用武器:

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

使用范围:

执行缉私任务时;

使用对象:

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

再不能制服被追缉逃逸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

不能制止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2.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既包括向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海域)一侧逃逸)。

3.行政裁定权: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等。

4.行政奖励权:

对举报或者协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的案件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权力。

海关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基本原则):

行使权利力主题必须有法律授权;

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

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合法;

一切行政违法主题(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当原则:

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未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目前我国进行监督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海关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垂直领导方式,地方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

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应受到保障才能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

海关权利的监督

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察、检查、督促等,以确保海关权利在法定范围内运行,这是海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社会监督;

海关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

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

工作人员的相互监督等。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海关的工作方针:

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海关的管理体制:

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

海关总署:

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积极发挥依法行政、为国报关的职能,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

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展海关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共有直属海关41个,除港澳台外,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隶属海关:

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一般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下辖广东分署缉私局、各直属海关缉私局,直属海关缉私局下辖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第三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于一些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如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收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在进出口货物时,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分为两类:

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

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两类:

进出库货物收发货人(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报关行、国际货物运输公司等(必须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对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有关单位:

向进出口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日,另行规定除外。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提交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合格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依法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设立条件:

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记录;

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报关工作经验;

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2.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提交材料: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企业章程;

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所聘报关员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从事报关服务也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经简历;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等。

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但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海关对申请的处理:

不具备资格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当场或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