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审计规定和工作情况报告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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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全市、县、乡政府机构(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指定内审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并负责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
(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向审计机关备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内部审计专业培训,定期接受后续教育。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管理、经营过程中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的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和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
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三条?
审计组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材料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复核,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根据需要安排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的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年度终了时,应当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及时予以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和证据依法向司法部门移送。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对象造成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每月重要工作预报制度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掌握各地贯彻省、市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情况,确保每项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督查、有结果,根据赣府厅明〔2014〕11号和赣府厅明〔2014〕22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政府系统实行每月重要工作预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
报送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8+1”重点项目,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一)本地、本部门下一个月的工作计划。
1.开展的重要工作;
2.承办的重要会议;
3.举办的重要活动;
4.出台的重要文件;
5.实施的重大项目;
6.重要接待(国家部委、央企、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门负责同志、重要客商计划来鹰考察、调研情况);
7.需向市政府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日常工作不需报送)。
(二)需要省、市政府协调推动的重要事项。
1.前期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
2.在什么时间、向什么部门报送了什么材料;
3.下一步需省、市政府协调推动的相关工作。
二、报送时间
从2014年9月起实行,每月20日前报送下月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计划。
三、报送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鹰各单位。
四、报送要求
(一)各地的重要工作预报,直接报市政府督查室(电话:
6442800;
);
各部门和单位的重要工作预报,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应对口科室汇总后报市政府督查室。
对于涉密事项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二)报送事项内容要集中,文字要简洁,表述要准确,做到简明扼要,不需具体阐述。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核把关,为确保时效性,请各地、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月重要工作预报,于9月1日前,将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市政府督查室。
2014年8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