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职责及任务分解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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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社区矫正管教执法大队职责
局社区矫正管教执法大队是社区矫正具体执行部门,是根据《社区矫正实施方法》规定在县局以下成立的专门社区矫正部门和队伍,具体承当社区矫正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解除矫正,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监督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依法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信息化监管、考核奖惩、组织矫正宣告、组织集中教育,组织心理辅导、组织社区服务、开展适应性帮扶、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提请减刑和缩短考验期等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事项、负责禁止令执行和应急处置等执法职能,集中统一行使社区矫正执法权。
局社区矫正管教执法大队工作上受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刑罚执行科)管理和监督,向社区矫正管理科报告工作,重要事项报社区矫正管理科审批。
第七条、司法所工作职责
司法所承当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县局的安排,参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调查评估;
按照县局安排,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组织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和解矫宣告;
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
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严格计分考核制度;
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走访;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活动;
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建议;
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审批和审核;
组织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按时作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书面鉴定;
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各执法环节职责任务分解与配合机制
第八条、社区矫正适用前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应当按照《关于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暂行方法》的具体要求,与时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把好社区矫正的入口关。
调查评估委托的承受统一由社区矫正大队办理,然后按照大队各中队协助工作围来指派,由矫正中队和居住地或户籍地司法所共同组成调查评估小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以矫正中队为住,司法所予以协助。
调查评估的指派工作原则按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指派,特殊情况,由大队长根据情况指派
调查完毕后,调查小组应全面汇总相关材料进行研究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由小组成员签名,然后提交大队长审核,最后由分管局长签发盖章。
调查评估意见的形成原则上按以上程序办理,遇有疑难复杂案件,由大队长召集各中队与相关司法所共同讨论研究后形成最终意见。
调查评估意见书签发后,由社区矫正大队勤送达委托法院,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社区服刑人员的登记报到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的登记报到工作统一由社区矫正大队负责,大队勤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由所涉矫正中队协助登记接收。
勤人员登记接收职责:
做好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准确登记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
向有关部门与时送达报到情况通知和相关法律文书,并将报到资料与时完整归档;
登记接收工作完成后,将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整理建挡;
按照规定通知所涉中队、司法所和社区服刑人员做好入矫宣告准备工作。
第十条、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由矫正中队负责组织。
入矫宣告准备工作就绪后,矫正中队负责通知相关司法所、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与本人参加宣告。
矫正中队与司法所共同主持宣告,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共同与时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矫正小组,签定责任书,做好第一次入矫谈话,发放《社区矫正教育学习读本》和《学习笔记本》,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知身份、明规章,确保给社区服刑人员上好入矫第一课。
宣告仪式完毕后,矫正中队负责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定位手机的配置工作,掌握登记手机,并将有关使用规定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并签定告知书和承诺书。
第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质量评估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质量评估,是指对社区服刑人员在入矫初、矫正中、解矫前三个阶段所产生的社会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从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风险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初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是在宣告仪式完毕后,为了较全面的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各方面情况,为其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由社区矫正中队会同相关司法所负责人组成评估组,采取查阅案卷、谈话、综合分析等方式,根据风险评估因素,按照《社区服刑人员初入矫再犯罪风险评估表》逐项测评打分,并依据评估等级划分出高、一般、低三个风险等级。
再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等级,结合一贯表现和犯罪历史,综合分析,科学确定制定矫正方案。
矫正方案的制定由司法所负责,矫正中队协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阶段矫正效果评估是在社区服刑人员承受矫正期间,为综合检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阶段矫正的实际效果,以便针对性地调整下一步的矫正方案,达到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动态监管的目的,采取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阶段矫正效果的评估。
阶段矫正效果评估主要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监管、教育和帮扶等阶段性矫正措施产生的实际效果,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活动,然后依据评估结果与时调整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级别和处遇。
阶段矫正效果评估由县局社区矫正科指导,社区矫正中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负责人员组成评估组,以司法所汇报,并会同矫正中队人员共同查阅矫正工作档案的形式进行,最后共同讨论研究并使用《社区服刑人员阶段矫正效果评估表》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再根据结果相应的调整完善更为适宜的矫正方案,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的监管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前总体矫正质量评估是在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前,对其进行总体矫正质量评估,根据总体矫正质量评估的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最终矫正效果做出客观评价,从而为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延伸帮教提供依据,该项评估一般在矫正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完成。
开展总体矫正质量评估主要由司法所组织进行,社区矫正中队进行审核。
总体矫正质量评估应当与期满鉴定相结合,全面评定总体矫正质量,具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总体矫正质量评估表》,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评价、一贯表现、社区意见等,将总体矫正质量评估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类别,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研究,最后做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的建立
司法所应当全面规的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其记录应当认真仔细,符合规定,要共性个性相结合,有针对性,不可缺少任何一项程序和文书表格,要确切反映具体矫正情况和矫正效果。
矫正中队对司法所工作档案的建立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应当定期检查工作档案的规情况,发现司法所怠于建挡或建档不规要与时督促整改,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定期进行公示,必要情况予以协助进行整改,确保工作档案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矫正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矫正方案的制定是矫正工作的重点,涉与实体矫正、程序安排和矫正措施运用的方方面面。
司法所要严格制定科学适当的矫正方案,要做到一人一策,因人定案,因人施矫,有针对性,切忌千篇一律,不讲效果,杜绝敷衍了事。
矫正方案应当是动态的,不能一成不变,应根据矫正效果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矫正中队应对司法所矫正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与时纠正,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对社区服刑人员报告义务的监督
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告义务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重点,直接涉与到司法所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的调整,应当十分重视。
司法所应当除按照正常的程序和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外,还应主动经常与矫正小组联系,走访其家庭和社区(村委会),与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真实情况,紧密跟踪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核实其思想动态变化和现实表现。
矫正中队应根据司法所了解的特殊情况,与时与司法所联系,协助司法所开展走访调查活动,为司法所收集有关材料,特别是排查重点人员,实地调查,加强监管。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矫正中队应与司法所加强合作,制定预案,严格监督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的外出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外出管理,主要是审查其外出的申请理由是否真实,司法所应结合矫正情况综合判断,并可要求其提供有关申请依据。
按照相关权限规定,应由司法所批准外出的,由司法所认真填写外出审批表,入工作档案备查;
应由司法所签署意见报县局批准的,先由司法所审查后签署意见报社区矫正大队负责人批准,审批表与相关材料入执行档案备查,司法所同时留存复印件。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予以核实,与其保持必要联系,了解其思想生活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到期后,司法所要与时了解其返回情况,并要求其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矫正中队予以监督,发现其未按时返回的,司法所与矫正中队应共同督促其返回,并根据情况与时进行处理,同时向大队报告。
第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的申请和批准
社区服刑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社区矫正科审批。
司法所应认真审查、核实其变更居住地的理由,并填写《居住地变更审批表》与有关文书,社区矫正根据司法所的意见进行审核。
社区矫正科按照审核结果向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函。
然后根据反馈意见对是否同意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与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同意后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司法所,再由司法所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由矫正大队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来函单位的征求意见,由社区矫正科负责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同意的,与时向来函单位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
社区矫正中队协助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和重点人员的个别教育工作。
司法所出正常教育活动外,其集中教育活动应在每季度举行一次,社区矫正中队予以配合。
具体教育方式和教育材料由司法所制定,社区矫正中队协助组织开展;
集中教育活动情况应报大队和县局社区矫正科备案,并形成信息材料报送。
有关教育活动的签到表、教育容、影像资料和教育效果等材料应放入工作档案。
对于重点人员的个别教育活动,矫正中队和司法所首先应共同确定重点人员,再根据其犯罪类型、性格特点、日常表现、家庭环境等具体情况,针对性地进行个别教育,教育情况和效果要形成书面材料放入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社区服务
社区矫正中队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活动。
社区服务活动由司法所按规定组织,矫正中队协助开展。
按照《实施方法》的规定,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社区服务集中活动应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有关社区服务活动的签到表、书面记录、活动形式、影像资料等材料应放入工作档案。
书面记录应有被服务单位的盖章证明。
第十九条、记分考核和奖惩考核会议
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应进行日常考核,采取量化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其日常表现实行记分考核,违反管理规定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分。
司法所实施记分考核应当与时填报《社区矫正人员奖扣分审批表》,考核要严格按照《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方法》第9-16条的规定进行,社区矫正中队负责监督检查,并进行初审。
司法所应当每月召开一次奖惩考核会议,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当月表现进行综合评议,作出月考核鉴定和评价等级,报请社区矫正大队审批。
社区矫正中队应每月参加司法所奖惩考核会议,对月考核鉴定和评价等级进行初审,后报大队审批。
第二十条、分类管理
司法所应当依据考核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方法》第30-32条的规定给予不同处遇。
社区矫正中队负责全面监督分类管理的落实情况,要监督司法所是否按规定确定了管理级别,是否按不同的管理级别实行了不同的处遇,并检查有关材料是否全面完善。
第二十一条、管理级别的升降和审批权限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级别,应有升降,一般应当逐级升降;
逐级升降的情况应当报社区矫正大队审批,跨级升降的,必须报县局社区矫正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表扬的提出
司法所应当根据《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方法》第17-19条的规定对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于表扬。
司法所对准备给予表扬的,应当组织有关材料和依据,报社区矫正大队批准;
社区矫正中队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大队批准后,社区矫正中队应进行登记并出具表扬结果,由司法所负责通知本人。
第二十三条、积极分子的评选和奖励
根据《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方法》第20条规定,对于表现积极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由社区矫正大队评定,评为县级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司法所负责推荐,社区矫正中队负责进行考评,大队最后审批。
第四章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警告处罚
依据《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方法》第24条规定,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给予警告。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应予警告的情形,应当与时提请社区矫正大队作出书面决定。
司法所负责处罚材料的提供,社区矫正中队协助司法所调查取证。
警告决定文书下达后,由司法所和矫正中队共同向被警告者宣布。
社区矫正科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申请复议工作。
第二十五条、提请治安处罚
依据《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方法》第25条规定,依据考核结果对符合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科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社区矫正中队协助司法所调查取证,社区矫正科经审核同意的,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由社区矫正科组织,社区矫正中队负责向公安机关送达,并与公安机关进行有关协调,了解案件进程和处理结果。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社区矫正中队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禁止令的执行
对于适用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在矫正方案中增加禁止令执行的容,细化监管措施,加强走访核查工作,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禁止令的情况,社区矫正中队协助走访核查。
社区矫正大队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的审批工作,严格审批条件,并与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中队要与时查处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依法收集有效证据材料,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
司法所依据考核结果,对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请社区矫正大队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附相关考核材料。
社区矫正中队负责审核司法所报请材料,发现材料不全面,不规的,应当与时调查核实、补充证据,司法所予以配合。
社区矫正中队将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证据材料整理完善后,报大队审核,由大队向奖惩委员会汇报,经奖惩委员会研究审批,大队起草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填写撤销缓刑、假释审批表报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社区矫正中队负责将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与卷宗送人民法院,并了解案件进程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收监执行
司法所依据考核结果,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请社区矫正大队提请批准、决定机关收监执行,并附相关考核材料。
社区矫正中队将提请批准、决定机关收监执行的证据材料整理完善后,报大队审核,由大队向奖惩委员会汇报,经奖惩委员会研究审批,由大队起草制作收监执行建议书,填写收监执行审批表报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社区矫正中队负责将收监执行建议书与卷宗送批准、决定机关,并了解案件进程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呈报减刑
根据《刑法》第8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予以减刑。
司法所应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和考核结果,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减刑意见报社区矫正科审核,并附相关材料;
社区矫正科审核后提交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奖惩委员会决定后,社区矫正科根据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和《提请减刑审核表》连同其他材料报送市局审批。
社区矫正大队负责对提请减刑的材料进行核查和整理,并递送相关材料和文书,同时跟进减刑的进程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对脱管、漏管人员的追查
根据《实施方法》的规定,司法所应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的,应与时联系矫正中队组织追查。
社区矫正大队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过程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报到的,应组织矫正中队与时追查,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决定机关,抄报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司法所要与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如果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期履行报告义务,未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走访时未找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要与时核实,仍未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下落的,要联系矫正中队组织追查,并向社区矫正大队报告。
社区矫正大队负责与时将查找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情况通报批准、决定机关或者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
对于未能在一个月查找社区服刑人员下落的,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建议,具体由社区矫正大队负责办理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社区矫正大队与时派员将罪犯送交监狱和看守所,并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协助公安机关追捕在逃社区服刑人员
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大队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矫正大队派员协助。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核查和监管
根据《实施方法》规定,司法所应当采取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对与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司法所对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区域监管,手机定位监管实行司法所长负责制,司法所长对应纳入手机定位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审查、履行告知义务、进行定位监管。
司法所承当对监管平台的管理,每天应对监管平台进行实施监管,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发现问题与时处置上报,并与社区矫正大队联系进行处理。
社区矫正大队各中队对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区域监管,手机定位监管实行中队长负责制,矫正中队每天应对其辖区监管平台进行实施监管,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发现问题与时处置上报,并监督协助司法所进行处理。
司法所与社区矫正中队应密切联系,互相通报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的手机定位监管的情况,并共同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依据《实施方法》、《奖惩方法》与《暂行规定》与时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信息登记报送工作
社区矫正大队勤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登记接收工作时,应准确登记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与时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
司法所应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与时做好相应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矫正中队予以监督。
司法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认真做好各种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要确保填报准确无误,报送主动与时,资料存档备查,矫正中队予以监督;
社区矫正大队勤同时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认真做好各种统计报表的汇总工作,要认真审查后报请领导审核,向上级与时报送,全部资料存档备查。
各司法所和矫正中队应在平时的监管工作中,注意收集本辖区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典型情况和特殊事例,并进行与时编写,以信息形式向上级报送,与时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和情况,要形成常态化。
建立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
社区矫正大队每月汇总各司法所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五章重要制度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社区矫正科、社区矫正大队和司法所应按照《省司法厅社区矫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各自开展好重大事项围的报送工作,按制定所附表格逐类逐项逐级报,并建立台帐。
司法所应在次月2日前向社区矫正科报告,社区矫正科在次月3日前向市局报告。
司法所对制度要求的报告不得有迟报、误报、谎报、漏报、瞒报等行为,对应该报告而没有报告或应与时报告而没有与时报告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影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社区矫正大队负责对司法所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重要、特殊情况、疑难复杂问题请示汇报制度
建立重要、特殊情况、疑难复杂问题请示汇报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中队与大队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重要、特殊情况、疑难复杂问题需向大队领导和分管领导书面与时请示汇报,情况紧急的,可先请示,之后书面汇报,不得擅自处置,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制度
在全县实行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和重点人员包夹管控制度,有效预防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司法所每月5日前书面上报县社区矫正科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和严控措施,上报思想动态分析报告的同时要附带重点人员严控措施,社区矫正中队负责监督收集。
社区矫正大队应会同司法所每月7日召开全县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分析会,确定重点人员和具体管控措施并上报市局备案。
重点人员的确定和实施的措施以表格的形式记录,社区矫正大队和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应严格按照阳社矫办字(2012)2号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工作站的建立
为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基层基础防线,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在存在社区服刑人员的农村和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
社区矫正工作站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有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的职责。
司法所应经常主动与社区矫正工作站联系,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密切掌握其活动情况。
实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通知书》制度,司法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三日向社区矫正工作站下达《社区服刑人员监管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制定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司法所应坚持“预防为主,防处结合,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测、防和处置工作;
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方法》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动态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的经常性分析,与时发现和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自杀、行凶、闹事、非正常上访等危险苗头,采取有针对性的疏导、管理、教育措施,把各种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司法所在知悉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正在行凶、闹事、实施自杀、从事犯罪活动或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举报后,应立即向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并在1小时向县社区矫正大队报告,社区矫正大队立即派员参与调查和妥善处置,并同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