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xx江门旅游业调研报告最新精品资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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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客旅游时代的来临,让停留在一地做深度游的方式更加普遍。
这些变化都考验着旅游目的地的管理水平,考验着有关体制机制是否灵活,是否能以游客为本。
以小鸟天堂为例,其门票问题一度为人所诟病,但即使门票再高也难以支撑景区长期以来的维护和运营费用。
为此,相关部门正考虑引入新的创新经营模式,解决这一问题,甚至不排除与大型的OTA合作包销。
一旦体制创新能取得成效,那它将带来一系列良性的连锁反应,其效应将大于营销效应。
要实现支柱产业的目标,还要提升旅游业的容量,最好的方法就是大项目投资。
如果说营销是标,体制是本,那么大项目就是旅游业发展从量变到质变的最大推动力。
要成为全国性旅游目的地,仅靠自身旅游收入的叠加,没有一场质变显然是难以实现的。
江门旅游资源在广东省位居前列,这是一座宝贵的矿,比如上川岛保护完好的处女地全长5.2公里的金沙滩,还有整个广东省乃至全国都仅存甚少的民国风情古镇赤坎古镇。
对于江门旅游业来说,握在手中的王牌不少,这是我们打造支柱产业的底气!
江门旅游业正经历一场巨变。
从旅游产业到支柱产业,甚至发展成战略性支柱产业,江门旅游业重任在肩。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年来,城市出现许多农民工,农民工业余尊严,所以我们也要尊重他们。
关于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一:
农民工的维权及管理
一、农民工追讨工资的件次及维权方式发生变化20**年两节期间,农民工到因农民工工资未及时支付个访、集访共20余件次,涉及金额1201.1万元。
20**年两节期间与去年同期相比投诉率上升了15.9%,金额上升10.8%,人数上升51.7%。
不包括农民工到区城乡建设委,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农民工问题,堵高速路口等方式,在城区发生一次。
城区堵交通干道的行为在北环路,三环路数次发生,同邦。
国际城数次发生民工拉标语、敲盆子等方式上街游行。
二、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此类现象
其中工程项目有政府项目,也有私营工程,如示范街道及背街小巷改造提升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工业园区厂房建设工程,巴渝民居改造工程,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就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要求各融资平台,国有公司,行业主管单位等要及时监督,按照业主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等方式保证工资按时发放。
层层建立预警排查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层层落实专人,筹集应急资金,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投诉问题。
三、存在的原因
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受国家政策调控影响,也有融资市场的限制,支付压力逐渐加大,有个别劳务公司恶意欠薪,或者劳务公司因工程接近收尾,以追讨工资为名,雇请民工帮忙追讨保证金及工程尾款等行为。
根据20**年两节期间信访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合同履约难度大。
按合同约定执行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也是日常管理工作的依据。
一方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在选择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在选择劳务班组的时候,由于这些企业的实力和信誉度参差不齐。
实力雄厚和信誉度好的企业都能严格履行合同,也能顺利应对市场中的各种风险。
遇到经济实力差和信誉度差的企业,他们会以各种形式和方法给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施加压力,逼迫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提前履约支付款项。
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劳务分包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不规范,甚至有的工程项目根本就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只有口头约定。
导致争议、纠纷不断,给处理这方面的信访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是项目资金不到位。
因银行银根一度紧缩,使得资金融资难,筹集资金不到位。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资金跟不上建设的进度,到了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或结点,建设单位无资金来支付进度款、结点款。
由此直接给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劳务班组造成巨大的支付压力,或以各种借口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纠纷增多。
(三)建设秩序不规范。
部分项目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未细化不明确。
工程项目管理不力,导致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中诱发争议和矛盾纠纷较多。
(四)工资监管力度差。
目前,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主要是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支付给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支付给民工班组、民工班组支付给农民工。
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在划拨工程款时,未遵循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原则。
即使建设单位在已按合同给定支付工程款后,下属分包单位未直接支付给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仍然存在。
从中反映出工程项目对农民工工资监管乏力。
四、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为了杜绝和减少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的发生,积极探索防止拖欠的方法及措施。
从源头上防止拖欠。
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对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或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经营性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其开工建设。
对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全区各类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处理民工工资应急方案,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民工工资投诉问题。
(二)是落实工程建设信用评价体系。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真落实建设领域工程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利用市场评价、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合同履约、市场行为四个评价体系,重点是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
采取房屋建筑多层不得少于2次评价(即基础完成评价一次、主体封顶评价一次),高层不得少于3次评价(即基础完成评价一次、主体完成一半评价一次、主体封顶评价一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取建设进度过半一次,结束一次,加强对我区在建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
对存在有农民工工资支付拖欠行为的工程项目,立即责令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力的工程项目,采取建管、质量、安全、造价管理科室、站、所联动,限制该工程活动的继续进行。
(三)是健全农民工用工体系。
区人社局要积极探索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加大对农民工用工情况、用工合同签订的动态监督管理力度,随时掌握工程各阶段、各工种的农民工用工情况。
切实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月结月清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由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负责落实专人监管。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由用工单位以工资名册的形式向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备案。
(四)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
首先相关部门要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管理,重点是在资格审查中,要确保建设单位择优录取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誉度好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坚决打击挂靠、围标、窜标行为。
其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是加强对施工合同及履约情况的监管,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均表现在对合同的事后监督,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合同备案后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早发现未按照合同进行履约的情况,避免造成承发包双方的扯皮事件,即时予以纠正,避免更大的损失,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对不按照合同执行的主体应视情况给与一定的处罚。
再次,涉及施工现场的管理部门,要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管,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从业人员持资格证上岗情况、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现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五)是落实清欠工作责任制。
清欠工作在今后几年的工作中任务非常艰巨,是关系我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区委、政府一定要把他摆到重要的工作日程上来抓。
必须进一步完善健全清欠机制,以目前已经建立的清欠机制为基础,以《刑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支撑,以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为重点,以业主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为原则,层层落实责任,落实专人,继续推进清欠工作。
特别是要加强融资的力度,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到位,切实维护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二:
如何解决好农民工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乡镇企业就业。
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就是被称为农民工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
他们就业流动性强,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
有的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虽然尚未成为城市居民,但与农民也有很大的不同,生产生活方式、思想文化观念已受到城市现代文明的熏陶。
农民工的大量涌现,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农民工的出现和发展,是中国国情的产物,将长期存在于现代化事业的进程中。
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课题。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量事实说明,农民工已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xx年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
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占到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这一比重达到50%以上。
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可以说,过去20多年,如果没有农民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就不会有那么快,沿海地区新兴产业和开放型经济就不可能迅猛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已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主要是:
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
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
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
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社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和整个现代化事业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意义。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
这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决定的,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
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使城乡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必须实行有利于调动农民工积极性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
农民工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闯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
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协调工农关系,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也必然要求解决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一系列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趋势。
各国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进度和方式不同,其社会效果也不一样。
我国人口众多,农村劳动力数量也多,又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市中。
农民工队伍的出现和壮大,是我国特色的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正确抉择和有效途径。
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不是短期的,而必将是长期的。
我们必须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正确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能否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宏伟目标的实现。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
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
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
并明确指出,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这是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科学判断。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
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
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
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为我们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指明了方向。
我们要从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感和长期性。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把握好的指导原则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
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有正确的指导原则。
概括地说,既要遵循世界上现代化建设的一般规律,又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
既要积极解决农民工面临的诸多问题,又要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既要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又要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统筹城乡发展,推动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稳步健康发展。
进一步地说,解决好农民工问题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第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就是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必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这不仅要体现在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中,也要体现在各地方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还要体现在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和做法中,任何部门、地方和单位都不应有歧视农民工的规定和做法。
第二,强化服务,完善管理。
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
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服务,提供维护合法权益和子女接受教育的服务。
在管理方式上实现由防范式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在公共产品提供上实现由单纯面向城镇户籍人口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常住人口转变。
要充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农民工享受应有的公共服务和权利,也使农民工更好地适应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
第三,统筹规划,合理引导。
就是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
要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搞好科学规划,实行正确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我国国情决定了和规定着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防止大量农民盲目涌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避免一些国家出现过的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和贫富悬殊的现象。
第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就是要坚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
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解决农民工问题也一定要考虑到各地的差异,不搞一个模式。
近些年来,许多部门和地区进行了不少的尝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要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
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问题。
要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第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就是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与制度。
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流动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也将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长过程。
解决农民工问题应该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操作性相统一。
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方向和思路,为各地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措施留有空间。
贯彻以上这些原则,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思想,尊重、保护和善待农民工,走中国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之路。
三、当前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
当前,特别要抓紧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一些带普遍性和最现实的问题。
第一,着力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
这是农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是当前农民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一方面,要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通过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
现在,不少地方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积极探索,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成熟做法。
同时,要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
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于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任何企业都不得压低或变相减少加班时间的工资支付。
要多渠道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标准,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劳动合同管理。
关键是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
各级政府都要把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要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
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约定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惩处。
第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也是各方面都比较关注的问题。
抓紧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这既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也关系稳定农民工队伍。
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
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各地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
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第四,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
要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当前,子女上学是长期在城市工作农民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教育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
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输入地政府还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全面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第五,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目前,涉及农民工的侵权案件屡屡发生,由于多种原因使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困难重重,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至关重要。
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
农民工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要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
当然,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相对复杂的问题,一定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的不同情况,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而稳步推进。
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
这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我国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指导方针。
据调查,目前全国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吸纳了65%,主要是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省内就地、就近转移的农村劳动力都达到90%左右。
实践证明,这种就业模式和途径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定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要努力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中西部地区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
要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不仅可以帮助农民改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