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简答题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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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
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以不予返还。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
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也相同。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8.法人的民事责任有何特点?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特征如下:
(1)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9.法人设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法人设立是指法人的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
不同的法人,其设立的条件要求不同。
总的说来,法人的设立须具备以下共同条件:
(1)有发起人或设立人,并且其人数还须符合法律规定
(2)须有法律依据,即所设立的法人在法律上有规定,是法律确认的。
10.简述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情形?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法人合并分为:
(1)吸收合并,即各个合并在一起的法人中一个法人的资格保留,其他法人的资格消灭
(2)新设合并,即各合并在一起的法人的资格均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法人。
法人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包括:
(1)新设分立,即原法人资格消灭,而分成几个新法人;
(2)派生分立,即原法人资格不消灭,而从中分出几个新的法人。
1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投资人即可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简述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
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其特征如下:
(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3.简述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其特征表现为:
(1)个体工商户可以户为经营单位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特征如下:
(1)有益性,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志而转移。
(3)法定性,法定性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所规定。
15.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
特定物是指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2)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而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只要债务人还有同种类物,就应负履行责任(3)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有所不同。
以种类物进行交易的,只能交付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以特定物为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
1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何异同?
二者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二者所附的条件和所附的期限之间。
相同之处:
条件和期限均可作为法律行为之附款;
都可由当事人任意选定;
而且应当遵守合法的要求;
同时,条件和期限所限制的都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
二者的不同之处;
条件是发生与否并不确定的事实;
而期限为将来确定发生之事实。
17.简述无效民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民事责任行为主要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实施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所为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18.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如何?
(1)自始无效。
即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是无效的
(2)恢复原状。
即恢复至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3)赔偿损失。
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4)追缴财产。
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19.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
(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前则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2)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可因形成权人的同意而确定有效。
(3)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无效;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有效与否是不确定的,要确定其无效,须有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期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2)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
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形成权人的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3)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
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权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21.简述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2.简述无权代理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本人不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可视为同意。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即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做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3)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3.简述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并且不具备表见代理要件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之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通常所说的无权代理则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虽实际上并无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而狭义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不仅实际上并无代理权,而且也无使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
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4.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行为人无权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须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一经构成即发生如下效力:
(1)对于本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为的代理行为视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辨理由对抗相对人,如果因此受损失,本人有权向有过错的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2)对于相对人,其既可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5.诉讼时效有何特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的强行性(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26.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作为民事权利,除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3)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又有着紧密联系。
(4)人身权为绝对权。
27.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人格权利与身份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取得原因不同。
自然人的人格权基于出生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
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取得。
(2)权利性质不同。
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数在权利中包含义务;
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故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
(3)利益归属不同。
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
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
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
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28.简述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并概括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而具体人格权则以具体的人格权利益为客体,因此一般人格是产生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基础。
,一般地说,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内容。
所谓人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控制;
所谓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文化程度,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29.荣誉权与名誉权有何不同?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取得的方式不同。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法人等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取得,不需任何其他条件;
而荣誉权除法律规定的外,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社会做出贡献并授到特定机关或组织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时才能取得。
(2)主体的范围不同。
名誉权人人享有;
而荣誉权只有某些特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
(3)内容不同。
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力,功绩,声望等方面的总评价,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而荣誉则为特定机关或组织对特定民事主体授予的一种特殊名誉,是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
(4)能否被剥夺不同。
名誉权通常无法剥夺或限制,而荣誉权则不同,可以依法剥夺。
(5)损害方式不同。
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而侵害荣誉权的方式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30.简述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
(2)物权是支配权。
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3)物权是绝对权。
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
31.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
因为物权是直接地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权利,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赋予其他排他效力。
某物一旦受某人某一方面的支配,他人则不能再为同样的支配。
否则,物权的直接支配权就会落空,权利人就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有效的支配,也就不能对物为正常地交易。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
对物具有全面支配力的所有权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次于所有权;
其可与所有权并存一物之上,也可以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并存,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在同一物上不仅不能同时存在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物权,但可存在数个同种类的物权。
32.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一个方面。
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移转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追及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
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
当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即构成善意取得时,则物权的追及效力被中断,第三人可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
33.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在保护方面的效力。
因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的一种直接支配权,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为保障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或侵害,确保物权的圆满状态,法律自应赋予物权以妨害排除效力。
因此,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以排除对物权的妨害使物权处于圆满状态为目的的,是对物权的一种救济。
因而,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
一般而言,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项内容。
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得请求返还的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时,得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
预防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时,得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34.简述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作为物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即所有权为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和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外,所有权还具有如下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全面的概括的支配。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在所有权之上设定限制物权时,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将因受到限制而减缩,而于该限制解除时,所有人又恢复了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是指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35.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6.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按份花花公子有人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多少,取决于共有人拥有份额的大小
(2)按份共有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3)按份共有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7.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没有份额之分。
只有在共同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共同共有以共有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成立的前提,没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只能成立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对共有物也承担平等义务。
38.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其法律特征如下: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即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即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
(3)用益物权具有独占性,即用益物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而不包括动产和权利。
39.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期限性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让与性是指法律允许土地使用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法律也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40.简述典权的特征?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5)典权是有期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