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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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2.运营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资格证明;

3.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附件6);

5.入驻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附件7),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7.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团队,孵化功能及效果、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服务及活动、社会贡献等情况,并附上相关的图片和文字说明等资料);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3);

4.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

5.入驻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认定程序

(一)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审核认定

1.初审。

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审。

符合条件的,在《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评价认定。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组织评审,根据《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附件5),逐项核对、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同意认定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正式发文确认,并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命名加挂“韶关市XX县(市、区)YY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认定,并告知申报单位理由。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审核认定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审。

符合条件的,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根据《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逐项核对、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同意认定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正式发文确认,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命名加挂“韶关市XX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市直部门(单位)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在本细则出台之前认定为市、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自认定之日起3个自然年内,保留创业孵化基地资格,3个自然年后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在本细则实施后认定为市、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3年进行一次复评,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照《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逐项核对、评价,复评合格的,3年内继续保留基地资格,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五、退出机制

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六)屡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的统计、服务、活动等工作;

(七)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八)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

(九)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

1.韶关市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

2.《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3.《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4.《韶关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5.《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

6.《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

7.《入驻创业实体情况表》

附件1

韶关市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评价和认定程序

结合资金预算和工作推进等情况,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我市定期组织评审认定一批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一、基本条件

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对象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具备本细则第一部分所列主要功能(即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

(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

(三)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50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四)创业实体入驻率{入驻率=(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

100%}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2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年均不少于100个,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

(五)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二、运营评价

评价要点

类别

具体内容

基地管理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完善程度与落实情况

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服务能力

孵化场地面积与可容纳创业实体情况

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占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总数的比例

孵化基地签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导师队伍情况

协助在孵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孵化效果

孵化成功率

孵化基地滚动孵化水平

在孵创业实体的产值情况

社会贡献

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情况

孵化成功典型

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管理服务措施

评价方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专家按《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进行评价提出意见。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函;

2.韶关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

3.运营主题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资格证明;

4.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

6.入驻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8.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团队,孵化功能及效果、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服务及活动、社会贡献等情况,并附上相关的图片和文字说明等资料);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直部门(单位)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无需提供第1项申报材料。

(二)审核评价。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形式,对照《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形成孵化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三)认定公布。

对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在市级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行文批复,认定为“韶关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其他

凡被认定满3个自然年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必须进行复评。

在基地被认定后第三个自然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复评通知。

复评合格的,3年内保留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附件2

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运营管理机构

名称

地址

登记注册机关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性质(单选)

□机关□事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

与场地提供方关系(单选)

□自有□租赁

□无偿使用

服务团队人数(人)

使用(租用)期限(单选)

□永久□年

可提供服务

(可多选)

□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

□孵化场地保障

□商事业务代理

□行政公共服务

□项目展示对接

□创新技术支持

□其他

创业孵化基地

申请层级(单选)

□县(市、区)级

□地市级

□市级示范性

□省级示范性

基地特色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投入孵化面积(平方米)

运营时间(年)

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个)

已入驻创业实体数(个)

入驻率(%)

基地内创业人员所办实体情况

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创业实体数(户)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创业实体数(户)

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数量(户)

近2年年均带动就业人数(人)

基地概况

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意见

注:

入驻率=(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

100%

附件3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附件4

韶关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附件5

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

年月日

评价类别

评价意见

综合评价意见:

专家签名:

附件6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户籍

学历

专业技术

职称等级

职务

备注

附件7

入驻创业实体情况表

创业实体名称

创业

项目

入驻时间

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信息

团队

人数

带动

就业

联系电话

人员类别“勾选”

就业困难人员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其他

备注: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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