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旧法的比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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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
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动所得
财产转动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
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条款
新个人所得税法
旧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
条第
一项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
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
五。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
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
一款
第一
项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
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
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第九
一款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
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
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
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
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
送纳税申报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三.新旧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2011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认为,为加强税收
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必要对个人所
得税进行修改,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
级距,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一)个人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调整
11
27
日—30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最终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超额
累进税率等问题做了修改,并于今年
9
日起施行。
下面我以对比的表格对
比的方式来具体阐述这次修改。
旧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
速算扣
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
500
元的
不超
475
元
的
5
超过
500
至
2000
的部分
1825
10
25
3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1825
4375
15
125
20000
16375
20
375
40000
超
16375
31375
1375
6
60000
45375
30
3375
7
80000
58375
35
6375
8
元至
100000
70375
部分
40
10375
9
超过
45
15375
新
速算
扣除
不含税级
距
不超过
1500
1455
1500
4500
1455
4155
105
9000
7755
555
35000
27255
1005
55000
41255
2755
57505
5505
13505
新、旧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对照表
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
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从以上表格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次改革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起征点有
原来的
元提高到了
3500
元;
超额累进税率也由以前的
5%至
45%调整到
3%
45%;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九级修改为七级,级距、速算扣
除数也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这次个税改革从
日起开始实施,所
以自
日以后(包括
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必
须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来执行,而纳税人
日前实际取得
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
l
日以后人库,均应适用税
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
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
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
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1123元/
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
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
2167
元/月,2011
年按平均增长
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
为
2384
元。
6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将减除费用
标准提高到
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人者的纳税面经过
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
28%下降到约
7.7%。
纳税人数由约
8400
万人减至约
2400
万人。
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大约有
6000
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只剩下约
万人继续缴税。
所以说,这次的修改使得个人工资收入低于
元的老百姓大大受益,在这个
物价飞速增长的当今社会,大大减轻了人民群众的家庭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
营所得的调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
级距
15000
14250
30000
27750
元的部
分
750
30000
51750
3750
60000
100000
79750
9750
14750
旧级
全年应纳税所得
额
含税级
不含
税级
5000
不超
过
4750
至
10000
9250
250
25250
1250
50000
39250
4250
6750
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但对工资、薪金所得做了相应的改革,对个体工
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新、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对照表
的部分元的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
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这次个人所得税的修订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务征收也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在这次调整中,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
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草案维持现行
5
级税率级次不变,对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元调整为
元,其
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级距调整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
所得额
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平均降幅约
40%,最大降幅为
57%,以支持
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年度应纳税额的
计算方法
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
算扣除数)×
8/12
后
4
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
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
个月应纳税额+后
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
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年度应纳税额,
进行汇算清缴。
四.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的,应该是有利于促进中产阶层的发展和壮大。
只有
中产阶层发展壮大,社会才能进入一个长治久安的发展环境。
20
日,十一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这是继
2005
年、2007
年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启
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25
日,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公众高度关注
和广泛参与。
1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公众对个税法
修正案草案的意见结果,在参与意见征集的
82707
位网民所提
237684
条意见中,
起征点过低仍是争议焦点,公众普遍认为仍有较大提高空间。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
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
元提高到
元,税率级数由
级减为
7
级,第
级税率由
5%降至
3%,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3%至
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
于
这次个税起征点提升至
元,主要考虑个税征求意见中民众的呼声。
在
立法过程中,兼顾“民主”与“科学”,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
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原则,既满足了民意关于减税的呼声,又充分发挥
了合理调节的作用,达到这次个税法修改的目的,是一次“科学立法”和“民
主立法”有机统一的具体实践。
企业所得税新旧法比较
2008
日起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适应了我国现阶段和中
长期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它的实施将对我
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重大影响。
本文就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分析新税法立法的新意和精神,以供理论探讨和实务操作借鉴。
一、新旧税法主要差异比较分析
(一)法律地位不同
旧税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
席令[1991]第
4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细则》(国务院令[1991]8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1993]13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
部财法字[1994]第
003
号),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经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通过的外,旧条例、实施细则则分别为国务院、财政部发布的。
而新税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以
2007
年主
席令第
63
号公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以
2007
年国务院令第
512
号公布的,从法律地位上新所得税法应该高于旧所得税法。
(二)纳税主体
所得税旧条例规定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
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
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实行法人
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规定的纳税人为
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
(三)税率
旧条例税率为
33%,旧外税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
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
税率为
3%。
新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并适当
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新税
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
税率征收;
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征收。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准予扣除的支出方面
1.在应税收入方面:
新税法较旧条例范围较广和具体,体现了宽税基原则,
此外明确了接收捐赠收入为应税收入。
规定了不征税收入范围: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
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
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
政拨款定义。
2.在准予扣除的支出方面
旧条例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包括成
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强调了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且为合理
的支出。
有关差异较大的项目有:
(1)在工资薪金支出方面,旧税法对内
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
造成内、外资企业较大程度的税负不均;
新税法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
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
(2)在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方面,旧条例未规定可以扣除;
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一方面鼓励有能力的企
业更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多渠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另一
方面与《企业财务通则》对职工福利支出规定改革精神一致。
(3)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方面,旧税法规定分别按计税工
资总额的
2%、14%、1.5%计算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
利费支出、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14%、2.5%的部分,
由于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计算的基数将“计
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在较大程度上加大了准予扣除计算的基数;
在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上较原来提高了
个百分点,且规定超过部分,准予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举旨在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投入。
(4)在业务招待费方面,旧条例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
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实际
操作是按营业收入的规定分段按差别累进税率进行计算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应
作纳税调整。
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
额在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
0.5%;
全年销售
(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
0.3%.新税法规
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5)广告及业务宣传费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
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
新税法则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
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
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公益性捐赠支出旧税法对内
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
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
比例限制;
新税法规定了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
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7)长期待摊费用旧条例规定了开办费
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新税法规
定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如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
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
年。
(8)残值率及折旧旧条例规定应当估
计固定资产残值,残值比例在原价的
5%以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
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
号)明确规定
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
5%;
税法只是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
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但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残值率,如
无新的政策,残值率可由企业合理规定,理论上残值率范围为≥0.
在折旧年限及方法方面,旧条例仅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固
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
①房屋、建筑物为
年;
②火车、轮船、机
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
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而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①房屋、建筑物,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③与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
的运输工具,为
⑤电子设备,为
新税法考虑到现代技术更新速度
因素缩短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
年、电子设备为
同时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
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采取
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