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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修改定稿

第一编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经济法律关系

 

1、2003年4月,滨海市港务有限公司为建设码头,由其下属的码头建设办公室与清江市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购销二艘五千吨级港口清淤船,每艘船售价为人民币550万元。

交付时间为2004年3月1日。

合同其他条款均有约定,合同依法成立。

试分析这份合同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2、下列经济实体、研究机构、机关团体、单位等,何为法人?

为何种法人?

公司、某工厂所属的研究所、某市总工会、某厂厂长、某大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某大学法学院、市政府、市妇联。

3、1996年5月13号,甲运输公司与乙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销摩托车的合同,约定购买某牌摩托车100辆,单价为每辆15000元,总货款为150万元,于当年7月2日交货。

合同还约定:

甲公司给付定金50万元汇至丙贸易公司账户。

合同订立后,甲依约汇去定金50万元,但乙公司却未能依约交付摩托车,经催索,丙公司退还定金20万元,尚欠定金30万元未退。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查明,乙公司系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联营组建。

当初虽作了营业登记,但后发现该公司无场地、无资金、无固定经营人员而被依法取缔,且其原营业执照中无经营摩托车的项目。

受诉法院认为:

乙公司无经营摩托车的行为能力,它与甲运输公司签订的购销摩托车合同是无效合同。

乙公司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组建单位丙公司与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向甲运输公司返还80万元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请问乙公司是不是法人?

原因是什么?

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4、某市大和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由13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

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各类饮料。

1995年夏季,因气温一直不高,加之因信息误导,当年春季又有几家饮料厂投入生产。

大和公司发生严重亏损.只能发给工人基本生活费用,有约一半工人停工。

面对公司的惨淡现状,公司董事会接受一部分工人“扩展生存空间”的建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了董事会会议。

会上,大家认为当前的投资热点是房地产和出租车,会议最后决议扩大公司的经营范围:

购置刚刚投入使用的东方农贸商城的门面房,用于出租给个体工商户;购买汽车,建立出租车队,开展出租汽车业务。

1995年8月14日,大和饮料有限公司和金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

按照合同,大和公司购买金城公司东方农贸商城的门面房屋10间,单价每间20万元,共计价款200万元;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10日,付款方式为汇票结算。

1995年8月23日,大和公司又和长江汽车制造厂签订了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签约时,大和公司应长江汽车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出具了公司章程。

合同规定,大和公司购买长江汽车制造厂生产的长江牌汽车15辆,单价每辆8万元,共计价款120万元,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28日,付款方式为汇票结算。

合同签订后长江汽车制造厂于1995年9月17日、18日、20日分别将15辆汽车运至大和公司。

为偿付即将到期货款,大和公司抓紧促销生产出的饮料,并对很多饮料降了价。

但是,付款期限到来时,大和公司只能向金城公司付房款74.8万元,向长江汽车制造厂支付车款27万元。

金城房地产公司和长江汽车制造厂分别诉至法院。

分别请求法院判令大和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大和饮料有限公司和金城房地产公司、长江汽车制造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大和公司现有的10间房屋和15辆汽车应当分别返还给金城公司和长江汽车厂,并承担有关的经挤损失和大部分诉讼费用;金城房地产公司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签订没有过错,不承担有关的经济损失,并退还已收到的大和公司的房款;长江汽车制造厂知悉大和公司章程中没有开展出租汽车业务的规定,仍然与其签订购销合同,有过错,应该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并退还已收到的大和公司的汽车款。

(1)大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

(2)大和公司和金城公司、长江汽车制造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应如何处理?

5、某甲答应赠与某乙2000元,资助乙上学。

乙只有15岁。

甲在给乙1200元以后,就不再给了。

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与,于是向甲要另外800元。

由甲的赠与行为而引出的种种说法,究竟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给乙800元,否则即违约;

B、甲无须再给,且因乙为成年,赠与无效;

C、甲可向乙要求返还已给的1200元;

D、赠与1200元的合同有效,另800元的赠与不成立。

6、张某年满17周岁,沿海某城市甲公司的职员,月收入2000元。

张某未征得家长同意,把自己的“大阳”摩托车有偿转让给李某,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转让手续。

之后,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大阳”摩托车转让行为无效。

请问张某有偿转让“大阳”摩托车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为什么?

7、丙的下列行为哪些属于可以代理的行为?

A、乙欠甲5万元,丙作为执业律师受甲的委托去法院告乙,要求乙还款5万元。

B、甲急需请一名保姆,请某家政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丙为其寻找合适的保姆。

C、乙认为某区公安分局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错误,后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区公安分局撤销行政拘留决定。

丙受委托代表公安分局参加诉讼活动。

D、甲与某演出公司签订了演出合同,后因故无法如期参加演出,便请丙代表其参加演出。

E、丙受乙的委托去软件著作权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

F、甲与乙自愿结婚,与婚姻登记机关的王某约定于6月6日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后来甲因有急事出差北京,即请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8、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分体式空调,家里原来的窗式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窗机,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

“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制冷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制冷机坏了,降价就降价吧。

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

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分体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窗式空调的实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

请问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

他们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9、某糕点厂的临时推销员陈某持糕点厂的介绍信销芝麻糊。

一次他到邻县出差时,看到该县土产公司削价出售核桃,他觉得价格十分便宜,便自作主张以糕点厂的名义,将当时所剩的两千多斤核桃全部购下。

他以推销芝麻糊收回的款,预交了五百元定金,和对方约好,其余的钱他回厂后再汇来。

陈某将核桃运回糕点厂后,厂领导认为这核桃虽然便宜,但厂里刚购进一大批核桃仁,故不能再进货了。

推销员不负有采购任务,擅自进货须自己负责。

陈某只好自己托人去推销这批核桃,但一个多月后,仍然尚有一大半没有卖出。

土产公司没有收到陈某的核桃款,就多次给某糕点厂打电话,发电报催款,厂里都将电报转给了陈某。

又过了一个月,时间已到年底,土产公司又派人到某糕点厂催款。

某糕点厂告诉他们,陈某只是我们厂的一个临时工,我们只让他推销产品,并没有让他采购核桃,所以这笔钱只能让他自己还,我们不负这个责任。

土产公司说,陈某是你们厂的推销员,有你们的工作证,还拿有你们的介绍信,他不就是你们厂的代理人吗?

他与我们订了口头合同,还预付了定金,你们不负责谁负责?

这个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土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糕点厂承担付款责任。

请问陈某的行为算不算无权代理?

该案该如何处理?

10、王乙委托赵丙卖杏行为是否有效?

张甲的损失由谁承担?

张甲所种的杏今年获得了大丰收。

张甲每天都要摘一车杏拉到市里去卖。

这天夜里,张甲的儿子突然生病,第二天早上,张甲找到本衬的运输专业户王乙,二人商量,由王乙拉上张甲的五十箱杏,拉到市里随行就市卖掉,卖完抽5%给王乙做报酬。

于是王乙把张甲的五十箱杏装上车,拉到市里去卖。

不想,车行中途,天降大雨,道路泥泞不堪,王乙的车陷入一大坑中无法继续往前进。

适逢同村的赵丙开车经过此地,王乙怕车在坑中短时出不来,今天的杏再卖不出去,于是赶紧拦住赵丙,请他帮忙把杏拉到市里卖掉。

赵丙把杏拉到市里已是下午,批发高峰巳过,赵丙看到杏是熟透的,担心捂的时间一长会烂掉,于是降价1/3出售。

事后王乙把赵丙交给的卖杏款扣除5%给了张甲,张甲一算自己损失几百元,便提出王乙擅自让赵丙卖杏,造成自己损失这么多,王乙不该再拿5%的报酬,而且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王乙则称杏是赵丙降价处理的,只能怪赵丙,讲好的5%的报酬自己不能少。

为此,张甲诉至法院。

请问王乙委托赵丙卖杏行为是否有效?

张甲的损失由谁承担?

11、下面甲对按份共有财产处置时的做法,哪个是正确的?

A、甲乙丙按份共有汽车一辆,甲出卖该辆汽车时,乙和丙有优先购买权。

B、甲乙按份共有汽车一辆,甲因修建住房急需用钱,在乙和丙不愿购买其份额时,征得乙和丙的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12、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幢房屋,由二人轮流居住,甲在居住期间,房屋倒塌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房屋倒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3、甲和乙为兄弟关系。

其父在河北老家有宅院一处,共有房屋11间,1952年甲大学毕业后在外地工作,1964年其父在河北老家病故,兄弟两人一起筹办父亲丧葬事宜,除给其母留3间房屋作为住宿和生活用房外,其他房屋由中间人主持,兄弟两人各分得4间,甲将分得的4间房屋委托乙代管,并答应他可以在房屋内居住,自己即返回工作单位。

1964年以后,甲每月给其母亲寄回10元钱作为生活费,乙则负责其母亲的日常生活用品。

但甲一直未曾回过老家,1984年,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准备回老家居住,待返回老家后,才发现归自己所有的4间房屋已经被拆除了2间,另外2间被堆满了杂物,并且乙已经在分归甲使用的宅基地上新盖房屋3间,用于给其儿子娶媳妇使用。

甲向乙要求退还房屋并退还宅基地,退赔拆买房屋的款项,但乙说,虽然在分家时甲只是说委托其代管和居住房屋,但到1973年,看我家人口多,孩子们都已经长大到了结婚成家的年龄,就答应将房屋交给我家所有。

并且从1964年分家到现在的20年时间内,从未问过有关房屋的事情,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在事实上已经全部转移归乙所有,他有权处分这4间房屋。

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人民审理后查明:

1964年原告在兄弟分家后,确曾将房屋委托给被告代管,虽然多年来原告都未曾管理过房屋,但从未对其他人讲过要将老家的房屋赠送给被告所有,相反,却经常对从老家来他处的老乡亲邻提出,准备退休后回老家安度晚年,这种情况有多人证明。

请问委托代管人对房屋能否行使处分权?

该案应如何判决?

14、王某和李某于1999年11月25日共同出资8万元购买“长江”牌汽车1辆。

两人合伙经营3个月后,因不便管理,双方于2000年4月29日协商,终止合伙关系,由王一人经营,并自愿签订了汽车还款协议。

合同约定:

“汽车归王某所有,王某于3个月内退还李某购车款4万元。

”2000年6月1日,王某退还李某购车款1万元。

李某急需用钱,于2000年7月5日去王某处要钱未果,后又听说王某筹资困难,不能如期偿还剩余的购车款,便于2000年7月15日擅自将王某的汽车扣留。

王某以李某未到清偿期扣车为由,拒绝付款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车辆并偿付因停止运输而造成的损失。

请问:

(1)此案有几个债的关系?

其发生根据是什么?

(2)李某是否有权擅自扣留王某的汽车?

15、原告张某于4月5日在曹家营集市上花280元从郝某手里买下一头已经受孕的黑母猪,打算过几个月后卖猪崽。

不料,4月15日,因张某之子喂猪后未关好猪栏,结果使黑母猪走失。

张某一家曾四处寻找,未见踪影。

4月25日,张某到宋集乡走亲戚,路过被告宋某家时,发现其猪圈中一头黑母猪与自己走失的黑母猪非常相似。

经仔细辨认,该猪确系自己10天前所丢失的母猪。

于是,张某便叫开院门,向宋某讨要。

宋某则一口咬定,该猪是他刚从市场上买的。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先后找村委会和乡政府解决。

经查:

市场工商管理人员证实,张某确实在4月5日买了郝某一头已经受孕的黑母猪,有工商发票及存根为凭。

郝某所述该猪的一切特征,亦与宋某占有的黑母猪完全吻合。

在该纠纷调处过程中,这只黑母猪生了10只小猪崽。

同时市场管理员均不记得宋某买过猪,宋某也拿不出工商发票。

所以,乡政府确认该黑猪确为张某家走失之物。

决定让宋某付给张某该猪价款280元。

张某不服调解,遂起诉于法院。

请问:

(1)张某与宋某之间是否存在债的关系?

如果存在债的关系,它是何种性质的债?

为什么?

(2)乡政府的处理是否妥当?

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16、承包责任制后,某乡农民姜某承包了一片果园。

秋末即将摘果时,姜某—家因食物中毒,三人一块住院治疗。

此间,突遇暴风雨。

退伍军人赵某为避免姜某承包的果园遭受重大损失,便请了10个帮工,用一天时间替姜某抢收了苹果15000斤。

赵某为此共支付雇工费50元。

第二天,赵某怕摘下的苹果烂掉,又支付30元请人用汽车把姜某的苹果拉到县果品公司出售。

赵某共得货款5000元。

半个月后,姜某病愈归来,找赵某索要5000元售苹果款。

赵某认为,如果不是自己替他抢收,姜某最多能得2000元。

所以,赵某只答应返还姜某3000元。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姜某起诉于法院。

请问赵某是否应该返还姜某钱,应该返还多少钱为宜?

为什么?

17、1992年6月初,王某所在单位决定派遣他出国进修。

王某担心自己出国以后,家中的家具无人照管会很快遭损坏(如虫蛀)。

6月15日,王某找到李某,表达了想尽快将家具出售的想法。

李某表示如价格合适,他愿意买下。

随后双方经过协商,以2.8万元价格成交。

当日,李某就此出具一份字据,载明:

因购买王某家具,欠款2.B万元,保证在l个月之后付清。

此后一直到1992年11月18日王某出国,王某—直没有再找李某索要货款。

王某出国后,于1994年9月13日回国,此间近2年,王某虽然与李某有过通信,但从未提出要债一事。

1994年10月l0日,王某因事要用款,找到李某,李某表示:

本月底之前还清。

李某还主动就此事再出具一份字据。

1994年10月25日,王某再次找到李某,李某却说,他已向律师咨询,这种债务已超过2年,根本不用再还了!

王某当即表示不同意。

10月29日,王某起诉到法院。

请问起初李某同意偿还时效届满的债务,而后又翻悔,法院应如何处理?

18、1994年8月2日,齐某之女突然发病,便找到该镇个体诊所医生江某。

江某经过初步诊断,认为齐女患的是伤寒,遂按此配药,进行静脉注射。

8月3日晚,齐女病情不但未见好转,反而更加恶化,江某观察后,认为是输液反应,就改用另外配方。

8月4日凌晨,齐女出现病危症状。

4日6时,齐女被转至某县人民医院,19时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月22日,该县卫生局组织专家组成“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作出了鉴定结论,认为此系一级医疗事故,性质是技术事故,江某对此应承担责任。

4日,齐某得知其女死亡之后,立即找到江某,表示要追究他的责任。

其后,齐某先后到县公安局、检察院、县政法委、县人大等多个机关指责江某已构成犯罪,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这仅仅是技术事故,即属江某医疗水平有限,对病情认识不足,因过失而导致的事故,而不属责任事故,因此没有刑事责任因素。

据此,有关机关拒绝了齐某追究江某刑事责任的请求。

1995年6月,在有关单位的主持下,江某试图与齐某经调解而达成和解。

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相差甚远,1996年3月15日,调解以失败告终。

1996年8月6日,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江某给予赔偿。

江某的代理律师提出:

从齐某之女死亡到齐某起诉,已超过2年,因此齐某的权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请问从事发到起诉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其间原告找过被告索赔,能否按诉讼时效届满处理?

19、甲与乙签订一份交易额为30万元的有效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乙于2000年5月1日向甲付清所有货款。

但合同履行期满时,乙仍欠甲货款5万元。

此后,甲也一直未向乙索要过这5万元货款。

2000年10月2日甲去新疆做生意,但不幸于2002年4月1日发生的车祸中身亡。

因他无任何亲人,朋友帮他处理了后事。

2002年5月2日在清理其遗物时发现他生前留有遗嘱,表示他死后,其所有遗产捐赠给他曾就读过的万里小学。

2002年5月15日万里小学请求乙支付欠甲的5万元货款,但乙认为债务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坚持不还款。

后来万里小学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万里小学能否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

 

第二编市场主体法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20、某国有百货公司经理总吴某因经济问题于1999年5月17日被免职,同日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封某为该公司总经理,为了不影响公司经营,吴某上任第二天即5月18日就以公司名义与上海某家电公司签订了购买350台空调的合同,由上海某家电公司于同年6月30日以前分三次交货。

由于空调市场竞争激烈,价格下跌,按合同加工履行合同对百货公司不利,在第一批100台空调到货后,百货公司于同年6月7日,以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1999年5月32日百货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封某不具有代表资格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重新签订合同。

请问百货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21、某建材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律师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

(1)该企业拖欠甲水泥厂货款200万元、乙石料厂货款250万元、丙钢铁公司货款100万元;

(2)丁汽车商行因向该企业追讨汽车款50万元已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本息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一套进口设备作贷款抵押,现该设备值800万元;(4)盛达贸易公司作为该企业的保证人,在该企业不能偿还建设银行500万元贷款时,代为清偿了此款项;(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1200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1)该企业能否自主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为什么?

(2)该企业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3)设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企业破产,哪些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4)该企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其余财产按什么顺序分配?

22、某纺织厂系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负债累累:

(1)拖欠A棉麻公司货款300万元、B化纤厂货款350万元、C电力公司电费120万元;

(2)因无力偿还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已由其贷款保证人D公司代为偿还;(3)欠E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尚未到期;(4)欠下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200万元(以该厂一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现值230万元)。

有关债权人在多次追讨债务无果时,拟申请该企业破产。

请问:

(1)债权人向何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2)设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的申请,如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挽救该企业,应于何时提出整顿申请?

整顿的期限最长为多久?

(3)设人民法院宣告该企业破产,哪些债权人可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23、某企业濒临破产,该企业欠某公司债务100万元,企业厂长同该公司经理是老同学,交往密切。

厂长明白以其厂现有的所有资产偿付了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劳保费用及其所欠税款后,所剩资产不足100万元,而该厂目前的债权人多达10人,欠债额达200多万元,完全偿付其公司欠款已不可能。

为了老同学及其公司的利益,该厂厂长遂用本厂的一套大型设备为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该大型设备总价值为120万元(该厂2年前已欠下该公司该笔债务)。

3个月后,该厂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

请问该企业厂长为这笔债务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为什么?

24、某企业濒临倒闭,即将破产,其所剩资产难以抵偿各种债务。

厂长考虑职工将来的利益,为他们谋生路,遂自行决定将尚存的企业资金50万元私分给1000名工人,每名工人得利500元。

由此,企业资产已所剩无几,事隔3个月后,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当即受理。

在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发现了此事。

请问该事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25、1999年10月,深圳刘某及其妻因业务往来欠下浙江某地个体户赵某15万元债务。

2000年6月,赵某因多次催促债务未果而诉之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夫妇归还现款,并经石某申请执行。

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刘某夫妇与另外6位股东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刘某夫妇各8万元,其余6位股东各4万元),该夫妇自然就任董事。

因该夫妇其它财产不够执行,赵某又向法院诉请取消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刘某夫妇的出资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撤销其出资行为以清偿债务。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石赵某的诉求,判决取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将刘某所出资金退回,用以执行对刘某的债务。

请问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否正确?

为什么?

26、张丽华是一个体商人。

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设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的产业。

不过,公司并设有给她现款,而只是给了她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了她的钱。

)张丽华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除6股外)。

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

张丽华声称是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

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公司就是张丽华的个人独资企业,张丽华就是公司,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其债务。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到法院。

请问法院如何处理?

27、1999年4月,湖北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双龙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双龙公司发起人,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饮料厂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一方依约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

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并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双龙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更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尽管船务公司曾数次向饮料厂催问,却仍无结果。

2000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一直没有消息,且湖北船务公司方面经营情况需要,船务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船务公司主张公司没有成立,协议无效,饮料厂应退回投资款,而饮料厂则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饮料厂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双方协商未果,最后诉至法院。

请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28、科苑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因股东权变动,于1995年2月25日召开股东会,公司9名股东全体出席会议,会议选出了公司董事和监事,陈某出任董事长。

199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于1995年11月11日下午两时召开临时股东会,以讨论修改公司组织章程等事宜。

9月26日,公司以“科苑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名义,向公司股东寄发开会通知。

通知上载明了会议事由为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全体股东都收到了这一开会通知。

此后,该次会议如期召开,除郭某(持有公司6%的股份)外其余8名股东均出席了会议并投票通过决议。

1996年6月,股东郭某以1995年11月11日的会议没有依照公司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仅由公司董事长陈某具名通知,也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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