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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二)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醒目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明确长大桥隧监管单位、养管单位及职责,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与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团队应由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团队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专业培训。

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条[运营保障]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加强长大桥隧沿线、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

路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安全设施]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

第十条[管线依附]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由于施工或维修造成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予以赔(补)偿。

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长大桥隧运营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因管线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必须给予配合与支持,必要时无条件改移或迁移。

第十一条[通航设施要求]航道管理部门应做好穿越长大桥梁通航水域的船舶通航管理工作。

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施受损的情况,要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二条[船舶通行]长大桥梁养管单位和航道管理机构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管理;

(二)船舶进入长大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

(四)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长大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

船队通过长大桥梁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六)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规定标准、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能见度和适航风力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制定;

(七)装载爆炸品的船舶不宜夜间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

第十三条[总体要求]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养护手册]长大桥隧监管单位应当组织长大桥隧的设计单位、养管单位的有关人员,针对每一座长大桥隧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

第十五条[养护系统]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技术状况。

第十六条[检查分类]长大桥隧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隧道土建结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等)和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救援、监控等)为主。

日常巡查由具有桥隧检查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可采用步行巡查或乘车巡查方式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日常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并记录桥隧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等,一般每日一次。

第十八条[经常性检查]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

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拱桥上部结构、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经常性检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专用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

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外,还应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适当加大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即竣工验收前)的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1次/3月;

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1次/2月;

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1次/6月;

对隧道土建结构一般1次/3月。

(二)对已正常运营(即竣工验收后)的长大桥隧,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加大检查频率。

(三)对机电设施应根据不同设施的特点、要求、运行状况合理确定检查频率。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长大桥隧定期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

长大桥隧的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并由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需配合专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

(一)新建长大桥隧在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

已正常运营的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的技术状况确定检查频率,一般不少于1次/年。

(二)隧道土建结构一般不少于1次/年。

(三)机电设施应根据不同设施的特点、要求、运行状况合理确定检查频率,一般不少于1次/年。

第二十条[特殊检查]当特殊检查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检测机构完成特殊检查工作。

特殊检查应根据桥隧类型、破损状况,采用专用仪器设备,结合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方法,查明病害原因、破坏程度和结构安全性能,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态,为制定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检查结果处理]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对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的报告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同时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报告制度]各级桥隧监管单位和养管单位应建立长大桥隧安全运营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一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一次,报告的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养管情况、运营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维修方案评审]根据各类检查结果,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处治意见。

其中对委托专业单位设计的维修加固技术方案,长大桥隧养管单位需邀请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待评审通过并报上级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维护施工组织]长大桥隧养管单位组织实施桥隧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成或者设计文件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长大桥隧实施特殊养护。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区规定]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桥下空间(路面);

(四)在桥下从事经营性活动,随意堆放物品或者搭建设施;

(五)系缆、泊船;

(六)其他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安全设施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七条[安全区划定]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长大隧道安全保护区是指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长大桥隧的规模、结构、桥(隧)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及时设置标识桥梁与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长大桥隧(含桥下空间)铺设高压电缆(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二)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三)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车辆通行要求]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

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应携带安全有效的灭火器材;

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三十条[交通安全]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

应在长大桥隧入口或距离入口一定距离处设立可变情报板,及时发布禁入、掉头、限速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安全作业]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作业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危险品运输]载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避免通过长大桥隧;

确需通行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使,并悬挂明显标志,确保运行安全。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配合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通行长大桥隧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管理,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入口设置安全检查站。

暴风雨、雷电、冰雪、雾天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长大桥隧。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特种车辆通行]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

确需通行时,必须经省级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运输方应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

特种车辆通行批准前,应由批准部门组织技术审核和通行方案审核,长大桥隧养管单位按照批准的通行方案做好长大桥隧的检查、监测、加固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由运输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消防和安全保卫]长大桥隧的消防工作,应在完善消防设施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消防力量为主,养管单位消防力量为辅”的消防应急反应机制。

对重要的长大桥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守护。

第三十五条[监测系统]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探索建立长大桥隧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长大桥隧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桥隧的工作环境、结构状态、桥隧在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根据长大桥隧的实际技术状况和结构特点,按照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监测的项目和监测手段。

第三十六条[工作要求]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隧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并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安全监测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完整、正常运行。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桥梁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及时提出安全监测分析报告。

第三十七条[结果响应]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应及时给予响应。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险隧的,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通知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完善预警制度]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三十九条[预警分级]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

预计将要发生严重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严重的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第四十条[预警发布]长大桥隧运营出现安全隐患时,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按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可利用可变情报板、路侧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电台、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进行发布、调整和解除。

第四十一条[预警期响应]进入预警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预警调整和解除]根据长大桥隧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四章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基本要求] 长大桥隧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养管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迅速采取先期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长大桥隧安全运营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大桥隧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制目的、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应急联动机制;

(三)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

(四)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指挥协调、信息发布与宣传;

(五)善后处置、事件调查;

(六)通信、抢险、队伍、交通、治安、资金、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

(七)公众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预案实施]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及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配置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与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综合调度、统一指挥,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专项应急处置演习;

每二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突发事件综合演练。

第四十六条[信息报告]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长大桥隧重要受力构件出现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影响正常运营的,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应急联动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根据事态发展,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先期处置]长大桥隧运营遇有以下情形时,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长大桥隧所在区域出现大雾、强风、强降雨、气温异常、地震等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时,应发布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桥上或隧道洞口有冰雪、挂冰时,长大桥隧养管部门应及时清理桥面、隧道洞口及洞内冰雪、挂冰,防止大块冰雪落向过往船只和车辆,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桥下船只注意桥隧上(内)落冰;

(三)桥梁上及两端桥头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配合交警做好控制和疏导桥上交通,避免车辆密集停留在桥上车道;

(四)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配合交警立即封闭隧道,禁止社会车辆进入隧道,并做好提前分流工作,防止车辆拥堵影响救援和清障。

并组织引导洞内受阻车辆依次退出洞身。

应保证风机、照明和消防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

(五)长大桥隧上(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封闭桥梁或隧道,设置事故警告标志禁止车辆驶上(入)桥隧,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隧道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人员疏散;

(六)遇有长大桥隧交通流量激增、严重超限车辆经过等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长大桥隧的养管单位应配合交警、路政部门立即采取分流、限载等应急处置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十八条[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二次事故预防]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相关部门和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同时应逐步完善二次事故预防措施。

(1)为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应在长大桥隧上(内)或桥头、隧道口一定范围内设置可变情报板和可变限速标志,用于在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发布交通提示信息、车道控制和分流信息,以及速度控制信息等。

(2)距长大桥隧入口一定区域内应设置紧急掉头通道,以便其他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三)有条件的长大桥隧可设置紧急逃生通道、避难洞等安全通道或设施。

第五十条[应急结束]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每次应急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应进行总结并完善相关预案。

第五十一条[应急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宣传培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单等,广泛宣传和普及长大桥隧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奖励]对及时发现或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薄弱,桥隧监测、检查和评估、养护工作不规范,结构安全隐患突出的;

(二)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未及时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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