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9777567 上传时间:2023-01-1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3.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

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

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可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因此,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

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

而第二种观点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选用的方法,也是当前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

因此,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

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

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一般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特别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这些受托代理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它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代理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

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而在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

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一般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依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

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代理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获得受托代理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理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

可是,在对受托代理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代理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能够不予确认和计量,可是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代理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而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因此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

可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

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它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一般不对外捐赠或销售。

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它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

过去一直没有明确。

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它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

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它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问题,因此,中国《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

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

特别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

基于此,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它长期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因此,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可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企业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因此,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能够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可是分类方式则略有不同。

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

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英国则将净资产仅仅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

  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在制度中很难对”永久限定性”和”暂时限定性”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中国现行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些术语,因此,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可资参考。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判断净资产的使用属于永久限定性的,还是暂时限定性的,从而会导致实务中对于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分类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谓永久限定实际上也是相正确,出资人等可能改变或撤消对资产的限定。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

  所谓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

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

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无论从美国等国的会计准则,还是有关国际准则来看,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与企业相同交易一致的确认原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一收入》和中国的收入会计准则等。

对于非交换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则一般按照交易的资源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资产或者减少了负债(即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净资产)来确认收入。

  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

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

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人,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因此,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

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或者服务种类比较多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将成本信息与相关收入信息相比较,更好地考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绩效。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它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中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比如区分捐赠和受托代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净资产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

这些会计规定,不但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中国会计理论、完善中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后的相关会计处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一直没有一套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而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运行,无法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要求,从而无法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会计信息。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8月底,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

该制度是在充分考虑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特点,借鉴企业会计的技术与方法形成的中国第一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填补了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空白。

  民间非营利组织经济业务中,捐赠业务占了相当大的份额,因此,如何对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捐赠的特征及辨别

  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它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也就是一个主体将现金或其它资产无条件地转移给另一主体,或是在一项非互惠的自愿转移中清偿和免除另一主体的债务,而该主体不作为对方的所有者。

捐赠同交换、代理等其它交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无条件的,不存在需要在未来返还资产或重新承担债务的不确定事项;

  

(2)非互惠的,取得捐赠不需要支付对价;

  (3)自愿的;

  (4)非所有权投资(即捐赠方不作为所有者)。

  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非营利组织应区分捐赠和交换交易,互惠交易中收到的资源不属于捐赠。

非营利组织应仔细对交易的特征进行评估,辨别资产的获得是否也放弃了一项相同价值的资产或发生了一项相同价值的负债,从而确定是否为捐赠。

对于某些准互惠性交易,非营利组织则只能把其公允价值扣除付出代价的公允价值的净余额确认为捐赠收入。

(2)非营利组织还应区分捐赠与代收代付业务,以代理人的身份收到的资源不能确认捐赠收入。

捐赠方以向非营利组织转让资产的形式进行捐赠活动,受赠方从捐赠方手中接受资产,并同意代表另一实体(受益人,由捐赠方指定)使用这些资产,或者将资产、资产投资收益转交给受益人,则受赠人不能确认捐赠收入。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确认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的区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一般能够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

可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

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

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可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因此,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

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

而第二种观点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选用的方法,也是当前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

因此,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应当在捐赠收到时确认收入;

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

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或收到的捐赠可能有多种形式,包括:

现金捐赠、资产捐赠、承诺捐赠、劳务捐赠、债务豁免和承担债务等。

  1.货币性资产的捐赠

  货币性资产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捐赠、债权放弃和承担债务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各种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例如,对于现金捐赠,在收到现金或现金存入受赠人的账户时,就可认为受赠方已对其有控制权,应确认捐赠收入。

  2.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包括土地、房屋、设施使用、材料和物品、无形资产等。

非营利组织在收到各种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应按照捐赠方提供的凭据上表明的金额或者公允价值将其确认为资产和收入。

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确定时,暂不作账务处理,只在辅助账簿中记录。

待能够确定其公允价值时再作账务处理。

  3.劳务的捐赠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会计上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4.对于接受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5.如果限定性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收入。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来源的特殊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其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别界定其确认标准。

在捐赠实际发生或收到款项时确认捐赠收入,并坚持历史成本的同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也就是说,当历史成本数据可得时,则按历史成本计量;

否则按市场公允价值与合理确定的价值顺序计量。

当捐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时,能够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能够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捐赠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是与非交换交易的特征(许多捐赠资产都是无偿取得的,并没有实际成本),以及中国市场发育程度较差、公允价值数据较难取得等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五、净资产及净资产变动的报告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会计恒等式为:

资产=负债+净资产。

从而,收入和费用会分别引起净资产的增加和减少。

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由于捐赠方施加的限制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限制会影响资源的可用性和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自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