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求解邻避难题 助力决胜全面小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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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求解邻避难题助力决胜全面小康

 

广东求解邻避难题助力决胜全面小康

五月初夏,广州市永福变电站正式投产送电,越秀区的众多街坊在今夏不必再经受错峰停电的苦恼。

此时,距离变电站启动选址已过去14年,在此期间,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州供电局携手,逐渐摸索出一套应对变电站建设“邻避问题”的机制方法。

  在繁忙有序的城乡生活背后,一个个邻避类项目,维系着现代城市和美丽乡村的舒适与安宁。

而不少邻避类项目的落地、建成和运转,都经历了一番曲折历程。

  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加速,近些年因重大项目建设而引起的邻避问题日益突出,治理邻避冲突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必须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在过去的三个月里,南方报业记者调研省内外特别是省内具有代表性的邻避类项目,并推出“求解邻避困境方法论”系列报道,总结和提炼出一些共通的建设经验,概括起来则是4组8个关键词:

信息公开+互动沟通,生态补偿+利益共享,积极科普+规划先行,机制创新+政企立信。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推动全省重点项目、公共民生项目顺利上马,是广东“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决胜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

政府与社会各界须协同治理、共建信任、共治共享,努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能最终突破邻避困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稳固支点。

  邻避之困

  事关发展大局民生福祉

  应对得当方能化解风险

  邻避之困固然源于项目本身可能带来的风险,但区域规划、科普教育等亦是影响邻避风险的重要因素。

而社会各方的认知与行为误区,可能让邻避类项目陷入更为复杂的现实困局。

  “前几年,村里有人上网发过帖,有人到镇里上过访。

”即便如今火电项目已顺利开工,项目所在地、汕尾陆丰市湖东镇的党委书记郑少鸿忆起项目落地前的情形仍心生感慨,“群众沟通、征地补偿,哪一桩都不好做。

  陆丰火电项目是汕尾近年来引进的最大电力能源项目之一,亦是我省布局粤东地区的重点能源项目。

在基层工作“不好做”的背后,邻避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普遍面临的一道社会治理难题。

  近年来,一些重点项目、公共民生项目因群众担心其对身体健康、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而引发“邻避效应”。

但在公共层面,相关项目不仅对区域发展有着重要带动作用,更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省委书记胡春华多次强调,要把重点项目建设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来抓。

要切实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资金筹措、征地拆迁难等突出问题,敢于担当,善于攻坚,千方百计把重点项目落下来、建设好。

  破解邻避困境,不仅关涉经济建设,也直接影响公共服务的进步、民生福祉的实效,乃至社会稳定的大局。

  一组组现实困局,凸显出推进邻避类项目落地的紧迫性:

从“垃圾围城”到“垃圾围村”,生活垃圾处理成为城乡共同面临的难题;变电站“难近”小区,电网建设滞后于负荷增长;推进殡葬改革,却面临殡仪馆难落地的尴尬……

  一项项有序运转的邻避类项目,则带来公共利益的切实改进:

惠州市博罗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日处理垃圾量达700吨,解决了全县的垃圾处理问题;广州市永福变电站投产后,极大缓解了中心城区用电紧张局面;汕头市潮南区创新利益调节机制,推进垃圾焚烧项目顺利落地,也让群众享受到项目落地带来的红利。

  对比邻避类项目落地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可以发现,邻避之困固然源于项目本身可能带来的风险,但区域规划、科普教育等亦是影响邻避风险的重要因素。

而社会各方的认知与行为误区,可能让邻避类项目陷入更为复杂的现实困局。

  作为推动项目落地的主要责任方,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在科学决策和良性引导等方面有所不足;基于对邻避类项目的模糊认知和复杂利益诉求,有的群众可能对邻避类项目产生抗拒和排斥心理;在缺乏有效利益调节机制的情形下,利益关联各方矛盾固化,成为邻避问题的深层症结。

  新媒体传播环境放大了邻避风险的不确定性。

日新月异的新媒体技术,促成信息传播的多样化和高效化,也带来了以假乱真的“谣言”,打破了舆论的地域边界,增加了邻避问题的处置难度。

  从具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到风险防范的机制建设,从根本上讲,求解邻避难题正是要以各类问题为导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治理体系并提升治理能力。

  求解之策

  省内各地积极探索

  破解困境有例可循

  在邻避风险的预先防范上,如果城镇规划能够提前做好科学合理的功能区划分,并且保障规划的长期稳定性,则可以从源头上降低邻避风险。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省内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破解邻避困境的机制方法,推动了多个项目落地,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促进了治理能力的提升。

已有的探索呈现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共通经验。

  充分的信息公开和有效的公众沟通,是破解邻避困境的出发点——

  公共项目越是难被群众接受,就越需要政府部门开展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

只有以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来消除信息不对称,以充分互动的公众沟通来了解和回应群众诉求,才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

  总结博罗垃圾焚烧项目的落地经验时,该县环卫局局长黄国雄说,将公众沟通作为重要工作贯穿始终,是项目得以落地的基础。

如今项目已运行一年,群众每天都可以通过垃圾焚烧厂门前的LED大荧幕,查看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测数据。

  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调节与平衡机制,是破解邻避困境的突破口——

  求解邻避问题的核心,是平衡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公共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在无法完全消除邻避类项目负面影响的情形下,化解群众抵触情绪的最有效措施,就是建立利益调节与平衡机制,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积极呼应群众的利益诉求,将多方的矛盾对立变为群体的利益共享。

  以汕头市潮南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其依照“谁受益、谁付费,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帮助项目所在地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企业实现“小投入、大发展”,当地群众也真正受益。

合法合情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使原先的矛盾对立方转而成为利益攸关方,最终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赢。

  创新联动机制和健全决策机制,是破解邻避困境的制度保障——

  陆丰市火电项目推进过程中,地方政府与投资企业紧密配合,形成市镇村三级联动的协作机制,在公众沟通、利益调节等环节开展了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有效化解了邻避冲突。

  破解邻避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同层级部门、不同责任主体协同合作,形成职责清晰、充分联动、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同时需要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只有通过机制创新,为邻避类项目推进的各环节建立制度保障,才能真正突破邻避困境。

  加强规划的科学前瞻并保障其长期稳定,是预防邻避风险的关键——

  在邻避风险的预先防范上,如果城镇规划能够提前做好科学合理的功能区划分,并且保障规划的长期稳定性,则可以从源头上降低邻避风险。

  “邻避问题首先是一个科学规划的问题。

规划需要做到前瞻性、系统性和全面性。

”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胡刚认为,制定城镇规划应更加公开透明,通过科学规划避免邻避效应。

  广州推进变电站建设坚持科学分析、规划先行,在国内率先将变电站作为房地产配套项目进行建设,有效避免了邻避冲突,最近6年建成100座变电站。

  推动科普教育从事件化到常态化,是预防邻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群众对邻避类项目的担忧主要源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一些非理性的抵制行为,也与其科学常识相对匮乏有关。

打消群众疑虑,既需要在具体事件上探索科普宣传的有效形式,更需要各相关方面主动务实,加强全民科普、日常科普。

  以广州市变电站建设为例,广州供电局深入社区开展科普宣传、邀请市民参观变电站,初步消除群众对变电站的认知误区;通过搭建展览馆、制作微电影和宣传册等,将科普教育引向“常态化”。

  根本之道

  多方协力共建信任

  政府社会共治共享

  在邻避治理上,需要政府和社会多方协力,共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信任体系。

破解邻避困境,政府、企业与群众既要利益共享,又要风险共担。

  求解邻避困境是一门大课题:

它既关乎政企行为,也关乎社会认知;既需要良善的社会治理,也需要积极的舆论引导。

系统性的邻避治理有赖于政府与社会群策群力、共治共享。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邻避治理”,并将其作为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省市各部门从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积极探索,不断形成破解邻避困境的合力。

  在近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主办的“求解邻避困境”座谈会上,与会的省直部门代表纷纷表示,将通过制度规范来加强对邻避类项目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引。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研究制定稳评实施细则,为项目投资方开展稳评提供更完善的规范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正在制定垃圾填埋场臭气处理的技术导则;省环境保护厅正在进一步优化环评信息第一时间网上全文公开的程序方法……

  “政府要加强监管,企业也要加强自律。

”光大环保能源(博罗)有限公司总经理邱波说,国内垃圾焚烧技术已很成熟,企业着重要在运营环节加强自身监管,与政府部门一起共建社会信任。

  综观近年来国内邻避冲突案例,信任问题已成为邻避问题的深层次因素。

在邻避治理上,需要政府和社会多方协力,共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信任体系。

“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是邻避类项目成功的关键;而相互的信任和尊重,是理解与支持的前提。

”经历过邻避冲突的基层干部这样说。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郭巍青认为,破解邻避困境,政府、企业与群众既要利益共享,又要风险共担。

  这是一个浅显而易被忽略的道理。

无论是现代城市的便捷,还是乡村生活的安宁,都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邻避类项目的支撑,它关乎每一个人的生活,也需要每一个人的理解与承担。

  从更广阔的空间来看,人与自然、居所与城市、土地与乡村,本就是命运相连的共同体。

是在“垃圾围城”下守护一家之地,还是在公共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之道?

这需要与此相关的个体、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多方协力、良性互动,探寻共治共享的良方。

 

关于邻避问题法律解决机制的一点浅思

孙宏德姚钰泓

一直以来,环保项目的“邻避问题”都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近年来也频频发生邻避冲突,严重阻碍地方经济的顺利开展,牵制国家经济的转型升级,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如何从源头避免邻避冲突,化解邻避矛盾带来的风险,已成为考验各级党政执政能力的一张现实考卷。

一、邻避问题的本质特征

从矛盾论的观点来看,邻避问题的本质主要是“邻”和“避”两个字,即与环保项目具有相邻关系的环境权的趋利避害性,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相邻权、环境使用权和环境人格权等产生的矛盾。

环境保护相邻权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五性”,即相邻范围的远离性、内容的广泛性、客体的生态性、利益的多元性、权利的复合性。

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为用益物权,其主体为一般民事主体,客体为环境资源整体。

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为媒介的人的身心健康权,是以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为基础的身心健康权,是以环境资源的美学价值为基础的身心健康权,是一项社会性私权,其保护主要是通过环境侵权行为及其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其性质具有普遍性、概括性、专属性和法定性。

邻避问题产生的矛盾将客观存在,并贯穿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等过程的各个环节。

当前,我们正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此背景下,解决邻避问题最理想和最有效的路径是法律途径。

只有正确认识矛盾、分析矛盾,并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厘清、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采取制度化、规范化、普遍化的法律解决方式,邻避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二、我国邻避问题现有的法律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邻避问题专门的法律解决机制,对邻避问题所涉及的环境保护相邻权的解决主要是由民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环境侵权诉讼制度、《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来实现的。

(一)邻避居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和环境立法中未对环境权、环境相邻权做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赋予了邻避居民不受干扰的权利,相邻方给居民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增加了有关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参与权、监督权的规定。

(二)邻避设施的管理规定

我国主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规管理“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设施项目的选址与建设”。

对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设施,我国通过执行各项基本的环境法制度监管其运行。

一是邻避设施选址。

主要规范是由环保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如《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填埋场选址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需要保护的区域内,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等。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垃圾焚烧设施选址进行相应的规范。

二是邻避设施建设许可。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对产生环境影响进行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并向环保部门备案;属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并在报告书提交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群众意见。

待报告书报环保部门审批完成后,才能继续进行有关项目行政许可方面的审批程序。

三是邻避设施的运行监管。

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邻避设施,我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实现监管。

(三)弥补邻避居民损失的制度

我国弥补邻避居民损失的主要途径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

如果邻避居民认为邻避设施运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他们的损失,可以对设施的所有权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处理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邻避居民诉求反映渠道

我国环保政务法规中,《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规定了居民对于周围环境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反映诉求,以及相关信访工作人员应该遵守的法规条件。

但由于群众期望值高以及信访效率较低等原因,往往达不到群众预期的效果。

三、我国现行邻避冲突法律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选址缺乏规范

我国关于邻避设施选址的法律规范非常少,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就是环保部的各种技术标准,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范只是提到了邻避设施的建设问题,但对邻避设施选址确定的标准、程序、争议的解决等内容都没有规定。

环境冲突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等,也非常少,而且可操作性较差。

另外,对于邻避设施选址的程序性也没有涉及,环保部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明确“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且不能随便选择,也不能说不用就不用,但未作具体规定;《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虽对选址有简单的技术性要求,但对选址程序、各有关争议当事人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开发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关系等等都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就造成了有些项目选址缺乏科学性,没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也没有把专家充分论证有机结合起来,造成“决策一出台,矛盾跟着来”的局面。

(二)环评、风评容易流于形式

近些年,虽然一些规范性文件对环境影响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做了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程序规定及执行监督不足,容易使制度流于形式,陷入塔西伦效应,即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加强,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以听证会为例,现行关于听证会的立法并没有哪一项规定能有效防止决策人员选择性地挑选和邀请听证代表,这样会导致对话机制失效,加重政府信任危机。

(三)监管缺失容易损害环境人格权

我国对邻避设施运行监管主要是通过环境法制度实现的。

但是通过该法律法规监管邻避设施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各项环境法制度存在监管缺陷,无法完全排除污染。

如清洁生产制度更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落实措施;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后果不明确;排污收费制度只能刺激企业进行污染防治,但并不能完全排除污染发生。

二是由于我国环境法中的技术标准制定的年代久远,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的具体情况,无法有效保障邻避居民的身体健康。

(四)利益协调机制尚待完善

第一,一些群众由于涉及自己安身立命的生计问题,对依照当前法律法规得出的利益协调结果觉得不划算,对长远的利益保障机制信心不足,从而产生抵触。

第二,我国现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与邻避居民实际损失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现行制度中,我国弥补邻避居民损失的主要途径是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实施。

对于财产损失赔偿,在实践中,用现金赔偿损失往往只能补偿现有财产损失,无法补偿房屋、土地、农作物等未来潜在增值利益部分,会导致邻避居民经济损失逐年增加。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往往因为健康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而无法赔偿,对于像监狱、殡仪馆等非污染设施带来的不愉快的影响也没有相应法规予以补偿。

第三,有些地区为邻避居民制定了征地、养老和医保等一揽子补偿措施,但只是针对邻避风险安全防护距离内的部分居民,未能保护安全防护距离外、仍受不良影响的居民利益,造成这部分群众心理失衡,从而产生新的矛盾。

四、完善我国邻避问题法律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解决邻避问题的法律规范还相当缺乏且落后,不足以有效应对日益增加的邻避问题。

为了依法有效解决各类邻避问题,保证邻避设施合法进行,应及时建立和完善邻避问题法律解决机制。

(一)健全科学选址机制是前提

项目的选址必须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从已顺利运营的环保项目来看,大多都是建在居住密度极小、涉及群众利益较少的荒山野地、城市远郊或在原有邻避设施上进行升级改造。

由于环保项目将与周边群众长久相邻相伴,所以,要立足于与邻为善,以邻为友,共谋发展,从项目选址的前期工作便要注重科学决策和群众参与,了解项目所在地群众的生产情况、收入情况、就业情况以及当地的民情风俗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专家科学论证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了项目选址的科学合理和群众的支持认同相统一。

只有做好科学论证、做足评估、依法依规、稳妥推进,才能把邻避问题“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二)完善邻避问题利益协调机制是根本

邻避设施的建设必然涉及到通过牺牲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得整体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特点,为此,政府必须通过建立系统的补偿、保险和奖励机制,最大限度减轻邻避居民的损失,争取更多群众的支持。

政府在邻避设施建设决策时应依法建立一套系统的补偿、保险和奖励机制,以消除群众的紧张和对抗情绪。

一是建立系统的补偿机制。

一方面可以给予邻避居民直接的物质补偿,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优惠的医疗、教育、社保服务和税费减免等予以补偿。

二是设立一定的回馈获益机制。

政府可以通过设定基金、入股投资等方式回馈邻避居民,使其能够通过邻避设施获益。

三是确立邻避设施医疗保险补偿制度。

可以通过立法对政府或邻避设施企业按一定标准征收额外费用,并纳入社保基金进行统筹。

当邻避居民出现与邻避设施相关的身体疾病时,邻避居民可直接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使邻避居民因设施导致的健康损失得到有效补偿。

四是建立邻避设施周围不动产保值保险制度。

政府可以为邻避设施周围不动产提供保值策略,减少房产、土地等不动产贬值损失。

若邻避设施上马后对环境造成威胁,导致不动产贬值,政府可以在期限内帮助居民申请政府购买相关不动产或者给予相应补偿。

(三)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手段

要从环境管理向环境治理转变,由过去的政府一元主体变成党委、政府、社会各方、居民多个治理主体,多方参与、共同治理,以解决邻避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污染、健康、利益分配、就业等问题为突破口,着力完善调解、司法、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全面考虑各种法律的适用关系,恰当确定社会矛盾性质,分门别类进行处理,合法诉求的要依法解决,特殊困难的要帮扶救济,无理诉求的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打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示之以法,达到矛盾化解。

(四)形成解决邻避问题的法律体系是保障

要有步骤、有重点地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者对已有的法律加以修改,并利用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邻避问题解决机制进行明确和细化,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从而形成有效解决邻避问题的法律体系。

一要制定知情权相关法律。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知情权,成立由邻避居民、企业和政府官员所共同组成的委员会,通过环境协商,共同进行“合作性的污染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由法规规定企业定期负责提供相关环境风险信息给附近居民,并由居民聘请专家担任咨询,以实现知情的权利。

二要加强对项目选址的立法,通过立法来对邻避设施选址问题进行规范,规定邻避设施选址的原则、条件、程序、要求、追究机制以及如果产生不良影响的补救措施,以更好地调整邻避问题中的社会关系,保证邻避设施合法地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运用法治方法妥善解决。

要把法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方法,把群众的诉求及各类矛盾纠纷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普遍化的法律方式解决。

美国如何处理“邻避冲突”

  作者:

郭菲

  茂名PX事件让“邻避”这个词再次引起关注,所谓“邻避”,就是在城市化推进和城市建设中,居民反对某些市政设施建设和土地利用的现象。

近年来,由于市政设施建造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趋频繁。

纵观国外历史,“邻避”现象几乎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展而同时出现的。

可以预计,市政设施类邻避冲突将是我国未来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须面临的重大挑战。

然而,目前我国关于邻避冲突的解决机制非常缺乏。

美国如何处理“邻避冲突”

  邻避现象最早出现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邻避运动愈演愈烈,被称为“邻避时代”。

1990年,美国为此专门召开国家研讨会,许多专家学者通过研究历史上邻避设施设置成功与失败的案例,总结出一套设施建造应遵循的规章制度,这套规章的许多原则一直沿用至今,也使得现在邻避冲突在美国已经比较少见,邻避运动也逐渐趋于冷静和理性。

美国在解决邻避冲突的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公众参与

  美国早期在设置诸如垃圾填埋场、化工厂甚至核电厂等邻避性设施时极少发生厂群冲突。

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情况发生戏剧性变化。

1980-1987年间,美国共有81家设施申请建厂,结果仅有6家成功建造和运营,主要原因是人们的公众意识和环保观念有了很大提高,而设场程序中却没有加入公众参与这一要素。

公众参与从此才开始受到设施建造者的重视。

1990年,美国召开了设施设置国家研讨会,会上总结了过去十年设场失败率高的原因,并就此制定了一套设施设置准则。

该准则的第一条就要求设场时要“制定一个基础广泛的参与过程”。

  美国学者通过分析成功设场案例发现,促使社区同意接受设场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

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区居民对设施的充分信任。

1984年,一家位于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的私有垃圾填埋场面临倒闭。

当地居民都同意新建一个填埋场,但分歧是在哪里建造。

起初,由马里科帕县选出的每个地点都遭到了公众的反对。

后来当局将公众参与纳入到决策程序中,并成立了公民顾问委员会,由市政当局、当地居民、农民团体和其他利益集团共同组成。

经过一年的努力,政府与民众在诸多有争议的问题上逐渐达成一致意见,建成了运营至今的西北地区填埋场。

  另外一个例子来自明尼苏达州,1981年4月,该州某县决定再建造一个垃圾焚烧发电厂。

整个规划过程期间,该县环境部门始终通过新闻、信件和公告等方式与民众保持沟通,在选址过程中还召开了数次公众会议。

最终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过选址。

  美国历史上曾出现一些因为没有重视公众参与而引发的邻避冲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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