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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结算的含义理解

1、范围:

国际间

2、原因:

首先,最主要的是有形贸易

其次,是因提供劳务而产生的结算。

再次,是对外投资和借贷资金的转移

再其次,是政府间的资金收付

最后,其他。

如国际旅游所支付的款项、国外亲友赠款、继承遗产、出国留学所支付的学费、以及股票红利的汇回等

3、角度:

银行

2、国际结算的基本种类

根据发生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

国际结算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

由有形贸易活动(即由商品的进出口)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其项目单一,但在国际收支中占有特殊地位,并具有结算方式的多样性。

非贸易结算:

由有形贸易以外的活动(包括国际资本流动、国际资金借贷、技术转让、劳务输出、侨民汇款、捐赠、利润与利息收支、国际旅游、运输、保险、银行业等活动)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

它的项目繁多,但结算方式简单,只涉及部分结算方式的内容。

3、基本内容

信用工具

主要是票据

结算方式中心内容

货币收付的方式和渠道

结算单据

发票、保单等

结算融资

票据贴现、进出口押汇等

1、历史演变

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

从货物买卖到单据买卖

从直接结算到间接结算

从人工结算到电子结算

从国际结算的演变发展过程可以看出,

现代国际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

件、银行为中介、结算和融资相结合的电子

化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2、国际结算涉及的法律与国际惯例

①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英国票据法》——英美法系票据法的典型代表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大陆法系

②与结算方式相关的国际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1996年1月1日实施

简称《URC52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7月1日UCP600

③与单据相关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等

1、银行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

(1)银行资金雄厚、资信优良,可以为国际贸

易结算提供信用保障,例如信用证和银行保函。

(2)银行可提供贸易融资,如开展出口押汇、

单据贴现等融资业务。

(3)银行拥有效率高、安全性强的银行网络与

资金转移网络。

银行在全球建立了分支机构以及代

理行关系、账户关系,以拓展海外业务,加快资金

的收付。

案例:

银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中国上海A公司在某年广交会上结识了俄

罗斯的B公司。

该公司求购节能灯,共计8万美

元。

俄方坚持采用“100%货款在装运后30天内

汇付”。

由于是初次合作,A公司不敢贸然接受

这种结算方式,要求修改成“100%货款采用即

期信用证支付”。

并且要求在收到信用证后,合

同才开始生效。

经过反复磋商,双方达成一致

“100%货款信用证在装运后30天付款”。

B公司按期通过的德意志银行莫斯科分行开来

了信用证,该证指定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通知

行。

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开始组织生产。

生产

完毕后,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向中国

银行上海分行办理交单。

由于资金紧张,A公司

同时向银行提出融资的要求。

银行审核单据后,

认为”交单相符“,随即在第二天就接受了融资要

求,给其办理了出口押汇。

A公司获得出口金额

70%的出口融资。

35天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从

开证行收回了全部货款,将余额扣除了汇本金以

后支付给了A公司,该笔出口业务顺利完结。

2、国际结算的银行网络

(1)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在全世界往往有以下分支机构。

①分行和支行(BRANCH&

SUB-BRANCH)。

分行和支行之间

的关系称为“联行关系(SISTERBANK)”。

②代表处(REPRESENTATIVEOFFICE)。

它是商业银行在国

外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为总行或其国外分行提供当地信

息,为开办分行建立基础。

③经理处(AGENCY)。

它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能办理汇款

及贷款业务的机构,但被限制经营当地存款业务,是总行的

一个组成部分,介于代表处和分行之间,不具有法人资格。

资金来源只能是总行或者从东道国银行同业市场拆入。

④子银行(SUBSIDIARY)。

它是在东道国注册的独立金融机

构,具有法人地位。

(2)代理行

(CORRESPONDENTBANKORCORRESPONDENTS)

是指相互间建立委托办理业务的,具有往

来关系的银行。

代理行的建立,一般经过三个

步骤。

首先,开展资信调查。

主要考察对方银行的资信,通过多方渠道了解对方银行所在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等。

第二,在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层次。

代理行的层次分为:

一般代理关系、账户代理关系与议定透支额度关系。

第三,签订代理行协议(AGENCYARRANGEMENT)。

代理行协议由双方银行负责人签署后才开始生效。

代理行协议包括双方机构的总称(总行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包括分支行、包括几家分支行必须在协议中明确)、交换和确认控制文件(密押、签字样本和费率表)、代理业务的范围、业务往来头寸的调拨、融资便利的安排等内容

•密押(TESTKEY)是两家银行之间事先约定的专用押码,在发送电报时,由发送电报的银行在电文前加注,经接收电报的银行核对相符,用以确认电报的真实性。

密押的机密性强,国际结算中的所有资金转移均通过电报或者电传进行,因此应由绝对可靠的人经管,使用1~2年后应当更换新的密押,以确保安全。

•签字样本(BOOKOFAUTHORIZEDSIGNATURE)是银行列示的每个有权签字人的有权签字额度、有权签字范围、有权签字组合方式以及亲笔签字字样,是代理行用以核对对方发来的电报、电传的真实性的凭证。

银行之间的信函凭证和对外签发票据、对外签订的协议,都必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字才可生效。

委托付款银行必须先核对信函、票据和凭证上的签字,然后才具体处理委办的业务。

代理行签字样本由总行互换,包括总行及代理协议中所包括分行的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式样。

•费率表(SCHEDULEOFTERMSANDCONDITIONS)是银行办理各项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般由总行制定,分行和支行执行。

我国银行办理委托业务时,按照对方银行的标准收费。

收费应公平合理,避免过高而削弱代理行的竞争力

(3)账户行

代理行建立代理关系后,就可以根据协

议办理委办业务。

但是,对于汇款、托收

以及信用证业务,会涉及外汇资金的收

付,需要双方建立账户处理资金的清算。

因此,代理行之间单方或者双方互相在对

方银行开设账户,称为账户代理行简称账

户行(DEPOSITORYBANK)。

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都在国际货币的清算中心开立账

户,否则会影响货币收付的正常进行。

例如美元,必须在美元的清算中心——纽约开立账户;

日元,必须在日元的清算中心——东京开立账户。

开立账户时,如果本国银行在境外其他银行开立账户

的,称为往账(NOSTROACCOUNT或DUEFROMACCOUNT)。

往账通常开立的是境外货币的账户。

例如:

中国银行在纽约大通银行开立美元账户,在日本

东京开立日元账户。

若境外银行在国内开立账户的,称为来账(VOSTRO

ACCOUNT或DUETOACCOUNT)。

来账通常以本币开立,

也可以用境外货币开立。

例如,大通银行在北京开设人民币和美元账户。

账户行一定是代理行,代理行不一定是账户行。

•案例分析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越南胡志明市分行联手解决信用证项下纠纷案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于2006年3月因一笔信用证项下付款一事,与越南某代理行反复交涉未果,后在中行越南胡志明市分行的鼎力协助下,成功收回大部分货款。

这笔信用证金额775450美元,受益人为我国某著名家电产业公司。

越南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任何不符点,也不付款或兑换。

•在中行山东省分行的大力催收下,开证行先是借故拖延时间,进而干脆对中行山东省分行的电报置之不理。

鉴于上述情况,山东省分行致电中行越南胡志明市分行,请求帮助催收。

中行越南胡志明市分行积极配合,内外联手共同向开证行施压,最终成功收回705055美元,基本解决了该项纠纷。

这项纠纷案成功解决说明了海内外分支机构的积极良好协作促进了各自业务的联动发展,也巩固了中国银行结算业务在客户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3)银行资金转移网络

目前,全世界有三大货币清算系统,保

障了货币资金在全世界的安全、迅速转

移。

①CHIPS

纽约银行同业电子清算系统(ClearingHouseInterbankPaymentSystem,)它是国际美元收付的计算机网络,总部设在纽约。

②CHAPS

伦敦银行同业自动清算系统(Clearing

HouseAutomatedPaymentSystem,)它以

高度计算机自动化代替票据交换,各商业银

行在清算银行开设账户,总部设在伦敦。

③SWIFT

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TheSocietyfor

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该系统可以自动储存信息、自动加押、自动核对密押。

SWIFT以其费用低廉、安全、可靠、快捷、标

准化、自动化等优点,已成为银行之间划拨资金、

开立信用证和往来联系的主要通信工具。

SWIFT在银行界的广泛使用,对提高国际银行

同业间的信息处理与交换具有深远的意义。

目前,

除世界少数落后国家外,银行之间的信息往来普遍

采用SWIFT方式。

案例:

假设对发往美国的300字符(约50个

单词)的电文进行价格比较:

电报:

50字XCNY3.6=CNY180

电传:

1分钟XCNY25=CNY25

SWIFT:

以每325个字符为一收费单

位,每单位价格为EUR0.315,合

CNY2.27

思考题:

2001年9月11日上午,在世贸大楼被袭击后,美联储十

分果断地做出了两个决定:

第一,立刻关闭美国的三大金融

市场——股市、汇市、债市。

第二,立刻停止靠近纽约的新

泽西美元支付系统的运行,启动灾难备份系统,将美元支付

系统从纽约新泽西切换到里士满和达拉斯。

在整个切换过程

中,支付系统美元中断支付服务,也没有丢失一个数据。

两个决定不仅保卫了美国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更重要的是

保证了美国金融系统免遭破坏,保住了美国的地位和美元在

全球的支付结算。

结合上述案例,谈谈你对现代电子化国际支付结算系统所

应具备条件的看法。

第二章票据

假定纽约公司A向巴黎B公司采购一批物品,

订单(P/0)号码为95E03LC001,价值为1万美元,

约定装运后30天付款。

巴黎C公司向纽约D公司

采购一批商品,价值为1万美元。

而B公司和C公

司之间刚好存在某种业务关系,如:

C向B借贷或

提供物品与劳务。

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

纽约商品现金巴黎

美国A公司法国B公司

现金商品借贷或提供劳务

美国D公司法国C公司

票据产生以前,采用的是现金结算。

对应的是

一批现金从美国流向法国,然后再从法国流回美

国。

现金循环时间长,手续相对麻烦。

如采用票

据结算,则相对比较简单。

图中A、B、C、D之间

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可以采用汇票、本票或支

票的任何一种方式结算。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看

有关票据的知识。

本章学习目标

明确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

明确票据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掌握各种票据行为;

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概念、记载项

目、特点和种类;

一、票据的基本知识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支票

(一)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法律系统

(三)票据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责任

(四)票据行为

1.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

据,是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

书面凭证。

狭义的票据(Bill)是出票人之间承

诺或提示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是国际结算最主

要的工具。

2.票据的特性

流通转让性——基本特征

要式性——有法定的形式

无因性——票据的流通不受开立原因的约束

票据的开立是有原因的,票据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一经确立,即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

无论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不

影响票据权利。

票据转让的原因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包

括:

资金关系和对价关系。

出票人A签发了一张以B为付款人的票据,B决

不会无缘无故地成为付款人并同意承担付款义务,

其原因可能是A在B处有存款或B同意给A信贷等,

这种关系是资金关系。

出票人A签发了一张以B为收款人的票据,而B

又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转让给C,这其中也必有原

因,如可能是因为A购买了B的货物,需开立以B为

收款人的票据来支付货款,而B之所以把票据转让

给C,可能因为欠了C的债,这种关系是对价关系。

3.票据的作用

支付工具

流通工具

抵消债务工具

信用融资工具(支票是否属于?

1.英美法系

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

2.大陆法系

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

中国票据法

1988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六种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并对票据的签发和使用做了具体的规定。

1995年5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

至此,我国的票据法体系终于形成。

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进行了修正,使其更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生活的需要。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是开立、签发和交付票据的人。

收款人

是收取票款的人,是首先拥有票据的人,

即第一持票人。

付款人

是接受票据和付款命令或付款委托的人,

又称受票人。

票据进入流通领域后派生出的其他当事人

背书人

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字以将票据转让他人的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接受票据权利转让的人,他是票据的债

权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保证人

保证人是为票据债务人的行为提供担保并在票据上

签章的人,他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与

被保证人承担相同责任。

持票人

持票人是指拥有票据的人。

票据当事人

狭义的票据行为

是以承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而做的必要

形式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

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

变更或消亡的各种行为。

广义票据行为示意图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签发票据并交付

收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影响:

①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担保付款、担保承兑。

票据被拒付时,接受追索。

②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③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本票例外)。

2.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签字并交付给被背书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1)对背书人(债务人)

①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

②向后手证明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③担保承兑和付款

(2)对被背书人(债权人)

享有票据的全部权利: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前手越多,票据权利越有保障。

背书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

1)特别背书

又称记名背书或完全背书,是由背书人先记载被

背书人名称再签章的一种背书形式。

PaytotheorderofBCo.,NewYork(支付B公司的指定人)

[或PaytoBCo.orOrder,NewYork(支付B公司或其指定人)]

[或PaytoBCo.,NewYork(支付B公司)]

ForACompany,London.

2)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是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

书。

(我国禁止采用,国外允许)

背书转让的流程

(2)非转让背书

1)托收背书

是指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代收票款而对票据

所做的一种背书。

PaytotheorderofABankforcollection

这种背书仅赋予被背书人代收票款的权利,被

背书人虽然持有票据,但没有获得票据所有权,

不得将票据权利转让,票据也不能再流通。

2)质押背书

是指背书人以票据的债权做抵押而对票据

在质押期内,背书人仍是

该票据的所有权人;

若背书人到期无力赎

回,被背书人可以依法实现其质权成为正当

持票人,并可以自身名义行使追索权。

3)限制性背书

它是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中带有限制

性的词语,以防止票据继续转让的一种背

PaytotheCo.only(仅付A公司)

PaytoABankforaccountofBCo

PaytoAbanknotnegotiable

PaytoAbanknottransferable

PaytoAbanknottoorder

3.承兑

是指远期票据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

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行为的完成包括记载“Accepted”

(承兑)字样并签名和将已承兑票据进行交

付两个动作。

付款人在承兑票据后就变成承兑人,承

担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的主要责任。

承兑包括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

普通承兑是指无附加修改票据文义的保留性付

款记载的承兑。

限制承兑是指以明白的条款改变票据原有文义

的承兑。

常见的限制承兑有:

Ø

有条件承兑Accepted

PayableondeliveryofB/LForCtradingCo.,NewYork

部分承兑Accepted

PayableforUS$600.00onlyForCtradingCo.,NewYork

限定付款地点的承兑Accepted

PayableattheBBankandthereonlyForCtradingCo.,New

York

修改付款期限的承兑Accepted

Payableat180daysafterdateForCtradingCo.,NewYork

4.保证

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凭自己的信用,对票据

的有关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等)支付票款进行担保的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一经做出,保证人即与被保证人负有

相同的责任。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附有条件,并不影

响保证人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5.提示

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提交给票据上的付款

人,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上的指示承兑或付款

的票据行为。

提示可以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

即期票据只需一次提示,远期两次

提示时间: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出票日一年内

我国票据法一个月即期票据

《日》到期日或其后两个营业日内

我国:

到期日起10日内已承兑的远

期票据

6.付款

付款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在规定

的地点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付款人按票据

的命令支付票款的行为。

付款是票据流通的最终目的和流通过程的

终点。

如果票据金额为外币,一般按付款日的市场汇

价折算成付款地货币支付

对票据支付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拒付

拒付也称“退票”,是指持票人按票据法的

规定提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到拒绝

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

绝付款外,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

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为拒

付。

8.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

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费用的行为。

持票人或背书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追索

权,否则即行丧失。

持票人可以按票据债务人的顺序逐一进行追

索,也可不按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

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应用案例

商人A借给商人B一笔周转金,三个月

后B商用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偿还对A商的

欠款。

A商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了S商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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