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物权法重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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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支配价值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代位性
不具有无上代位性
具有物上代位性
独立性
独立物权
从属物权
客体
不动产动产
不动产动产权利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理解)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3)一物一权原则(4)公示公信原则(5)权利限制原则
5.物权的效力(理解)
(1)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2)物权的排他性(3)物权的优先效力:
a物权优先于债权b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4)物权之间的追及效力
第十三章
1.现实交付:
物从一人的控制之下转至另一个人的控制之下,发生动产占有的实际转移。
交付的特殊方式;
观念交付
2.观念交付:
a简单交付b指示交付c占有改定
a简单交付:
指动产物权设定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至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b指示交付;
指物权人在转让动产时,如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c占有改定:
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双方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不动产,而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交付的效力:
已生效要件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为例外
3、登记的效力:
a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生效。
b因继承,没收,征收,法院判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无主不动产国家取的,非经登记不得处分(权利主体在登基以前已经取得不动产物权只是不能对已取得的无权进行处分)。
第十四章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职能
(1)占有和占有权
(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
(三)1.拾得遗失物概念:
拾得是指发现并实际占有,拾得是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2.效力:
(1)拾得人的义务:
a拾得人又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赔偿
b拾得人的返还义务及交保存机关保存的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a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b使得人无报酬请求权
(四)
(1)添附的概念:
不同所有人的物附合和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的物或者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的事实状态。
(2)物权效力:
1.动产与动产附合:
a若能区分主物,从物的,新物贵主物所有权人拥有。
b无法区分主物,从物的,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按份共有。
2.动产与不动产符合
(1)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
(2)动产所有权因此消灭
3.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
(1)先建房屋与不动产价值悬殊较大的,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
(2)如果不动产价值相当,由双方当事人共有不动产
4.动产与动产和混合
(1)若能区分主物的,归主物所有人所有
(2)若不能区分住从物的,由各动产所有人按份共有
5.加工
(1)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材料所有人所有
(2)若加工行为产生的价值比原材料本省的价值更大时,加工人可以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添附的债权效力
1不当得利请求权---补偿
2损害赔偿请求权
(1)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2)也可以赔偿
(五)善意取得概念:
(1).是指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专属国家的财产:
1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自然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动植物资源
3无线电频谱资源
4国家专有的国防资源第十五章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1.多个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和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整体享有管理权构成的复合型权利。
第十七章
1.按份共用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用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共同共有概念:
是指根据共有关系而产生,对共有的财产部分份额的共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成员共有
共同共有的管理:
对于重大修缮行为,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方可为之。
第十八章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非所有权人对他人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农业生产方式,依法对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a四荒用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b四荒土地的初始权利人即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之外的其他人员。
四荒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转让)
一.出让:
国家也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给土地给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1民事交易行为
(1)平等协商
(2)自愿(3)等价有偿
2形式:
(1)协议出让
(2)拍卖出让
(3)招标出让(4)挂牌出让
3特点
(1)交易性
(2)有偿性(3)期限性
二.划拨(行政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批准,将土地的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特点:
(1)公益目的性
(2)无偿性(3)无期限性(4)限制流通性
2哪些可以划拨
(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4)其他
三.转让: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人不改变权利的客体和内容,将其权利也合同方式再转移的行为。
四.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自由流转。
1.形式:
(1)转让
(2)互换(3)出资(4)赠与(5)抵押
2.流转条件
(1)合同
(2)变更登记
(3)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内容:
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的不动产是连为一体的,两者不应该分主次,因始终贯彻一并处分的原则。
(四)1.地役权:
指按照合同约定不动产的所有人或是使用权利人利用他人的土地以便有效使用或者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维护并允许使用附属设施的义务
(3)最小损害的义务
供役权人的权利
权利:
(1)使用附属设施的权利
(2)变更利用场所及方法的使用权,不影响地役权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利用场所方法的地役权人不能拒绝,由此支付的费用由供役地人承担。
容忍义务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
相邻关系
1产生的根据不同
约定合同
法定
2两者调整的程度不同
较高
较低
3存续期间不同
有期限
无期限
4是否有偿
有偿
无偿
5存在条件不同
无限制
相邻关系基于相邻
6性质不同
不独立物权
7登记方式不同
应当登记
不登记
8救济方式不同
地役权受侵害时采用诉讼
相邻受损害时也所有权受损诉讼。
第十九章
(一)
(1)a.流质契约:
是指双方当事人设立合同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归属债权人的合同。
b流质契约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即便在合同中有此约定,该协议无效。
无效的是条款,不是合同整体。
(2)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2.利息3.毁损赔偿金4.违约金5.保管财产的费用6.实现的费用
双方当事人在当保合同内约定了担保的范围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推定为金额担保。
(二)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转财产的占有,讲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生效的(强制登记)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属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
4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
(2)登记对抗主义(自愿登记的)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
(1)典权:
指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回赎:
原价回赎,不收利息。
抵押权的效力
一效力范围
1抵押的标的物
2从物:
抵押权的效力一般及于从物,但是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和从物分属不同所有人的,则不及于从物。
3孳息:
原则上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例外:
抵押的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4代位物:
指抵押物因灭失毁损等原因转化成其他价值形态,如保险金,赔偿金,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代位物。
5添附物:
若添附物为第三人所有,其效力及于补偿金。
若添附物所有权为抵押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
若添附物成为共有物,效力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二抵押人的权力
1优先受偿权
2顺位权
(1)登记在线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
(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3)同时登记的,顺位相同,按比例清偿
(4)均未登记的,视为顺位相同,按比例清偿
顺位的让与:
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
顺位的放弃: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的顺位
3保全权:
保全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的行为有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危险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停止其有害行为
(2)若抵押人的行为已经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回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增加相应的担保
(3)若抵押人拒绝回复价值或增加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4处分权:
处分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让与,抵押权应当与担保的债权同是让与。
(2)抵押权的放弃
二抵押人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转让抵押物
1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2告知受让人(抵押的事实)
3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将来一段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四)质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者是权利转移占有并做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涉及质权的范围
1动产质物的效力及于从物。
从物未随主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人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孳息
3质物代位物:
质押期间质物毁损灭失的质物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转化代位物。
(保险金、赔偿金)
3.对当事人效力
(1)质权人权利义务
①占有并留置物的权利
②对质物孳息的收取权,质权人仅有收取权,并不能获得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归出质人所有质权人只享对孳息优先受偿权。
③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④转质权
承诺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将其占有的质务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
责任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未经出质人同意,也将其占有的质务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效力是待定的。
⑤保全权
(1)行使条件a具有使质物价值减少的事由
b该事由不能归责于质权人
措施:
(2)a质权人有权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b若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有权变卖质物,并就变卖的价款提前清偿货提存
⑥优先受偿权
a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b返还质物的义务
二出质人
①对质物的处分权
②对质物的收益权
③质押财产受侵害时的救济权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其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这要求提前清偿而返还质物
④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⑤损害赔偿的义务:
因质物有隐性瑕疵给质权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⑥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权利质权:
以所用权以外的可以让与财产权威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一设立方式:
1有价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以交付权利凭证威质权的生效要件,如无权利凭证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记载“质押”的字样
2基金份额和股权:
以法定机构的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以信贷征信机构的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留质权的概念:
债权人按合同的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到清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设立条件
(一)积极条件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满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的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二)消极条件
1违反公许良俗原则
2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侵权行为
(三)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
质权
1.权利性质不同
法定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
2.权力产生和动产的占有前后顺序不同
标的物的占有早于留置权
标的物和质权同时占有
3.功能不同
促使债务履行合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担保债权的实现
4.担保财产的权利归属不同
债物人合法占有的
可能债务人或第三人
5.实现权力的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留置权人只能留置动产,只有宽限期届满经催告债务仍不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
一但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即可享受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