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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租赁期为捌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2.1.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1.2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2.1.3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

2.1.4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2.2免租期为6个月,即:

一层、二层(面积:

):

2011年3月1日-----2011年8月31日;

除一层、二层以外的楼层(面积:

2011年3月15日——2011年9月15日

免租期内免交租金,但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

免租期满后的次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则租金起租日按延迟天数相应顺延。

2.3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施详见附件四),乙方应如期交还;

如乙方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届时甲乙双方另行商议续租事宜,(如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前未提出续租,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租权,本合同到期及自动终止,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业出租给第三人)。

续租的租金上调上限-参照国粹苑西南角之租金上浮的比例递增,溢价不超过10%。

三、定金共计:

捌佰万元整

3.1支付方式

3.1.1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300万元整;

3.1.22011年1月1日前交付300万元整;

3.1.32011年3月15日前交付400万元整。

3.2此定金可折抵房租及租赁保证金,即此定金包含下述“租金”条款项下的租赁保证金肆佰万元,其余肆佰万元定金可以与应当交纳的租金进行折抵。

四、租金

4.1房屋租金为(人民币)2.5元/天/㎡,(整栋楼月租金为1946666元整,此租金自2014年9月1日起逐年递增5%),该租金包括租赁标的的租金及有关使用权的全部费用;

物业费、中央空调费及其他因乙方施工、工作、经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付款方式

4.2.1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付款方式为押二付三;

4.2.22012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付款方式为押二付六;

4.2.3乙方应于每个付款日前叁个工作日支付下期租金。

租金列表如下:

编号

交费区间

交费时间

缴费金额(元)

1.

2011年9月1日——2011年11月30日

5839998(扣除3月1日至3月15日的免租期内租金)

2.

2011年12月1日——2012年2月28日

5839998

3.

2012年3月1日——2012年5月31日

4.

2012年6月1日——2012年8月31日

5.

2012年9月1日——2013年2月28日

11679996

6.

2013年3月1日——2013年8月31日

7.

2013年9月1日——2014年2月28日

8.

2014年3月1日——2014年8月31日

9.

2014年9月1日——2015年2月28日

10.

2015年3月1日——2015年8月31日

11.

2015年9月1日——2016年2月28日

12.

2016年3月1日——2016年8月31日

13.

2016年9月1日——2017年2月28日

14.

2017年3月1日——2017年8月31日

15.

2017年9月1日——2018年2月28日

16.

2018年3月1日——2018年8月31日

17.

2018年9月1日——2019年2月28日

18.

2019年3月1日——2019年8月31日

4.3甲方须在乙方交纳租金时即向乙方出具税务部门认可的可作为税前列支的租金发票。

如果甲方不能提供有效租金发票,或该发票不能为乙方作为税前列支时,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期或者下期租金,直至甲方能够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时为止。

4.4支付方式:

口甲方直接收取支票

口乙方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4.5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贰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总计(人民币)肆佰万元元整。

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或条件的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金不予调整。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保证金冲抵租金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

该项租赁保证金从乙方已交定金中予以抵扣,甲方应当开具相应的租赁保证金收据给乙方。

租赁期满或者本合同提前终止后,双方办理完成交接手续当天,甲方应当把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应付租金及应付甲方之费用。

五、交房

甲方保证于2011年3月1日之前将出租房屋的一层与二层移交乙方,2011年3月15日前将出租房屋除一层与二层之外的楼层交付予乙方进行内部装修和布展。

出租房屋交付之时,租赁范围内的房屋、外墙、建筑、楼顶、门前广场、其他公用面积、附属设施以及设备等,均应处于乙方能够自由使用的状态,并保持此种状态不间断的持续至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的提前终止。

六、改建、扩建及装修

6.1甲方同意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对出租房屋及原有装置、设施进行改建及/或扩建(包括影响到出租房屋结构、主机电系统及原有装置、设施的改建及/或扩建行为),并可在场内装修、拆除、设置家具、机器、设备及商业固定装置等。

如因甲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同意乙方改造、装修及改建方案而引致乙方有任何损失,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免租期及租赁期限内,乙方对出租房屋所作的装修、改建及增设的设施、设备和商业固定装置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无须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给甲方。

同时,甲方同意乙方于本合同终止或者租赁期满退还出租房屋时,乙方无须恢复上述有关装修、改建及有关设施、设置费用。

6.2本合同期满或者由于乙方根本性违约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解除时,乙方投入的装修及对大厦固定设施、固定设备的改造无偿归甲方所有。

但在合同期内如由于甲方根本性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解除,甲方应按照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对乙方投入的装修及对大厦固定设施、固定设备的改造作出的评估价值赔偿给乙方或者按净值赔偿乙方投入的固定设施、固定设备及装修损失(上述两项以较高赔偿金额的为准),本条规定并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对甲方提出索赔。

6.3如有审批限制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将改建及/或扩建出租房屋的工程图纸及外墙招牌、店标、条幅、灯箱及门前广场安装的广告旗杆灯箱等方案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申请及领取出租房屋改建/或扩建所需的规划、施工、消防及其他许可文件。

申请费用由乙方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承担。

6.4甲方保证出租房屋在交楼时的消防系统已经消防部门检测并验收合格,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在乙方进行装修、改建/或扩建时或者之后的消防验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消防系统的申报和验收,有关费用由乙方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承担。

若因甲方原因或者甲方的上述保证不能实现而导致乙方因消防方面的原因不能如期对外开业的,则免租期及租金按照延迟天数顺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七、出租房屋外墙、楼顶及门前广场的使用权

7.1乙方在租赁期间对出租房屋的外墙、楼顶及门前广场拥有完全的独家使用及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在外墙、楼顶及门前广场的范围内设立并管理广告牌及招牌等。

7.2在不影响幕墙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按照市场需求及自身需要更改或者增加外墙招牌及广告条幅、灯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出租房屋的抵押与转让

8.1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

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

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8.21金8.2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

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第三方自然承受本合同出租房的义务,甲方对第三方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九、甲方权利及义务

9.1甲方作为本合同的出租人依法成立、存续,具备签订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9.2甲方系出租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权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并向乙方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房产证明文件。

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本合同规定之出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出租给任何第三方并保证出租房屋所发生的原有租赁关系已经终止、解除或者不存在任何妨碍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其他权利。

9.3甲方保证因出租房屋产权的转让、抵押以及因违法与第三人合同而引起的异议和诉讼不对乙方在出租房屋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9.4甲方保证在租期内,乙方将合法地占有和使用所租房屋,不会受到甲方或甲方代理人的干扰,但前提是乙方忠实遵守和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应由乙方遵守和履行的条款。

9.5甲方须按时将出租房屋及其设施以与乙方约定的状态及时间交付于乙方使用,交房标准见附件(四)。

9.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的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对出租房屋进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否则除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规定的元/平方米支付乙方搬迁费和按未实际履行期限计算以元/年的标准支付乙方营业损失),甲方还应负责为乙方或者授权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取在相似地段以相同条件承租相似面积和层次的场地的权利,并由乙方选择在开发完成后是否按照本合同的条件回租原地。

9.7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及之前的任何时间,甲方未收到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通知,或者该部门以口头形式告知甲方,出租房屋或者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可能被征收。

甲方本项保证如有不实,将视为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8如果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当地政府征收而用于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甲方应在接到征收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告知乙方,甲乙双方协商关于拆迁补偿的方案,协商不一致的,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保证乙方享有使用权人应当享有的权益。

9.9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及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并保证该房屋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达到甲方完成初装后的承租要求。

9.10甲方授权之代理人有权利代表甲方交付、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甲方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代理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9.11租赁期满前叁个月,甲方或其代理人在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乙方需配合甲方带未来客户看房。

9.12租赁期满后,甲方应与乙方共同清点室内设备设施,如无异议,且乙方已经结清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甲方应于租赁期满前伍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乙方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如乙方拖欠应付租金或其他应付的费用,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所欠款项,如保证金不足抵扣乙方的欠款,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索。

9.13甲方应保证为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和设施投保,例如财产保险等,保险期须与租赁期相同。

9.14甲方需严格按照交房时间向乙方交付房屋和设施使用权,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

十、相关费用

10.1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10.2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办公经营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

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承担。

10.3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

十一、出租房屋的修缮及维修

11.1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经营办公之需要。

11.2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办公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11.3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经营办公需要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11.4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1.5租赁期间,甲方不应违法合同约定停止提供水、电、空调、燃气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非因甲方原因或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因紧急维修或者因市政需要确须停止供水、供电、空调或者其他必要设备、设施的供应,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管理的前述设备、设施因甲方原因或者第三方毁坏原因而中断,则甲方应在接到中断通知的一小时内迅速开始抢修,直到上述设备、设施恢复正常为止;

若甲方未及时开始抢修,乙方亦有权自行进行维修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于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费用,甲方逾期未支付该费用,乙方可选择从双方往来账中扣除该费用。

因乙方原因造成应由甲方管理的前述设备、设施的中断,乙方应当负责自行修理,也可委托甲方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甲方原因导致前述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而造成乙方在正常营业期间无法正常营业的,甲方应停止计收租金直至妨碍正常经营的障碍消除。

如果造成乙方整体无法正常营业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2.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条款,支付相应款项后方可有权使用本房屋。

12.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缴纳房屋租金及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停车费等)。

12.3乙方在如需进行二次装修或多次装修,在开工之前须将装修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提交甲方物业管理机构,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

甲方应在乙方报批后的10天内通知乙方其书面审批结果,若甲方在10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甲方已经通过乙方的装修方案。

12.4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将所租房屋整体转租、转借于第三方,许可乙方因经营的需要将出租房屋分区租赁给第三方。

(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2.5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

如乙方要求续租,须提前叁个月通知甲方。

12.6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注意各种安全事项,如因乙方过失造成人身、房屋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乙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12.7乙方在租用房屋期间,因装修房屋对原有结构、设施进行改变,必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12.8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由乙方出资进行的室内装修不得拆除和损毁。

(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2.9乙方须为进入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进行投保。

12.10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本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合同解除后叁拾日内,将所租赁的场地及地上物和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电梯、扶梯等)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保持原貌,并且原内装修现状不准拆除、破坏交给甲方。

12.11乙方须在营业前取得所有必需的执照、许可证等;

但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在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时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十三、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3.1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利解除本合同:

13.1.1甲方不能提供本房屋产权证明或所提供的房屋及各项设备设施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乙方使用的。

13.1.2因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影响房屋使用的。

13.1.3因甲方原因,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乙方结清使用该房屋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及剩余租金。

13.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所租房屋转租、转借、更改用途的。

13.2.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改所租房屋主体结构,损坏房屋设备设施,经劝阻无效的。

13.2.3乙方利用所租房屋非法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13.2.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没有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房租达十五日的,甲方有权收回所出租房屋。

13.3如因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者解除,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者解除,甲方应于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7日内将本合同项下租赁保证金一次性返还乙方。

如甲方违约而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者解除,或者甲方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及甲方无故收回房屋(甲方单方面违约),则甲方应于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7日内赔偿乙方双倍的租赁保证金,同时返还乙方已经向甲方交纳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因甲方单方解约给乙方带来的连带经济损失(按未实际履行期限计算以元/年的标准支付乙方营业损失)以及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费用、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经营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

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中央空调通道安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网络安装费、暖气安装费等)。

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需提前退租的,应赔偿甲方双倍的租赁保证金(含已经交纳给甲方的租赁保证金部分)及因乙方单方解约给甲方带来的连带经济损失

13.4合同期内,乙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因乙方责任损害第三方利益而导致甲方蒙受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5以上违约责任,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其中一方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租赁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6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暴乱、战争、敌对状态、公共骚乱、罢工或其他劳务纠纷和停工,运输或其他设施停顿或中断、瘟疫、火灾、水灾、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现象,政府或政府机构的禁令或行为(针对该房屋现状,上述禁令或行为只限于政府、政府机构或所属物业公司明文通知该园区所属楼宇内所有公司及楼内办公人员限期搬离并禁止办公)。

13.7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十四、物业管理

双方确认,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的同时,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正式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的物业合同,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乙方正式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的物业管理合同是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五、争议的解决

15.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在裁决生效之前,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十六、甲乙双方的联系人:

双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联系人,联系人接发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行为视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甲方联系人姓名:

电话:

乙方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十七、附则

17.1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写成。

甲乙双方及代理方各执一份。

17.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7.3本合同以上条款如有不妥,双方改动后均以签字为准。

17.4本合同补充条款由甲乙双方商定填写,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

租赁物业平面图

附件二:

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甲乙双方约定的交房标准

附件五:

市朝阳区高碑店乡的建筑图纸

附件六:

甲方租赁市朝阳区高碑店乡的“土地租赁协议”

附件七:

物业合同

十八、补充条款

18.1甲方须于2011年3月1日前完成一、二层的基础装修,剩余楼层的基础装修须于2011年3月15日前完成,以保证乙方进场进行二次装修和布展。

甲方需完成的基础装修标准见附件四--《交房标准》。

18.2本楼的初装消防由甲方负责报批,以后装修的消防由乙方自行报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章)(签章)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代理方:

资质证号: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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