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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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林小班(地块)同时还应实施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

林权证发放:

核查小班(地块)发放林权证情况。

育林:

封山育林小班中进行过除草、撒播、人工补植、平茬复壮或其他人工辅助育林活动。

第六条人工造林(更新)

上报面积:

经自查验收,符合人工造林(更新)合格标准而统计上报的面积。

核实面积:

经核查确定的实际人工造林(更新)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

其中不合格面积分为待补植面积和失败面积。

损失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

重点工程核实面积依据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重点工程计划及其相应的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等调查。

造林成活率:

人工造林(更新)作业后三年内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界限以内按实际造林株数计,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按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超过合理初植密度的上限,按合理初植密度的上限计算,下同)之比。

株数保存率:

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三年后单位面积原造林树种保存株数与原造林总株数之比。

一、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评定标准

造林成活率≥85%(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70%)为合格,84—41%(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69—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

干旱、半干旱县以“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规定中的“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范围县名单”为依据确认。

经济林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

速丰林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

二、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保存标准

株数保存率≥80%(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65%)或郁闭度≥0.20。

经济林株数保存率≥85%。

速丰林株数保存率≥85%。

灌木林株数保存率≥80%(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65%)或覆盖度≥30%。

三、造林密度标准

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中附录A:

《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表》;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附录D:

《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

《三北地区主要造林树种造林初植密度规定表》(1992年)及其它有关标准执行。

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初植密度,2003年作业的执行林退发〔2001〕550号;

2004年作业的,执行林造发〔2004〕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营造生态公益林应严格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GB/T18337,3—2001)所规定的初植密度标准;

营造经济林应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1557—2000)所规定的初植密度标准,达到上述标准要求则认定为合格。

第七条飞播造林

出苗调查:

为掌握上年度作业并统计上报的播区出苗情况而进行的调查。

成效调查:

飞播造林北方7年、南方5年进行成效调查。

南、北方暂以省为单位划分,南方省包括: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重庆、四川、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

北方省包括: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有效苗:

播区宜播面积内飞播、人工营造及天然更新的目的树种(天然更新苗龄相差不超过一个人工林龄级),生长趋于稳定的健壮苗木均为有效苗。

具有飞播造林作业设计的播区,经核查确定的面积。

一、飞播造林出苗合格标准

播区宜播面积内平均每亩有效苗20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有苗频度大于50%。

二、飞播造林成效合格标准

(一)小班合格标准

乔木型:

郁闭度(目的树种)≥0.20,或小班平均每亩目的树种7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

乔灌型:

乔、灌木总覆盖度≥30%,其中乔木郁闭度≥0.10;

或小班每亩有目的树种乔、灌木9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乔灌草型:

乔、灌、草总覆盖度≥50%,其中乔、灌木覆盖度≥20%;

或小班每亩有目的树种乔、灌木7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灌木型:

灌木覆盖度≥30%,或小班每亩有目的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

灌草型:

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

或小班每亩有目的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

(二)样圆合格标准

10m2样圆内有1株以上(含1株)有效苗。

10m2样圆内有1株乔木有效苗,或有3丛以上(含3丛)灌木有效苗。

10m2样圆内有1株乔木有效苗,或有3丛以上(含3丛)灌木有效苗,或有2丛灌木且有3丛以上(含3丛)草类有效苗,或有1丛灌木且有7丛以上(含7丛)草类有效苗。

10m2样圆内有3丛以上(含3丛)有效苗。

10m2样圆内有3丛以上(含3丛)灌木有效苗,或有2丛灌木且有3丛以上(含3丛)草类有效苗或有1丛灌木且有7丛以上(含7丛)草类有效苗。

三、播区成效等级标准

飞播造林播区成效评定等级参照下表。

飞播造林播区成效等级评定标准表

宜播面积平均每亩株数

合格面积占宜播面积的比例(%)

效果评定

南方

北方

≥70

≥51

≥41

Ⅰ(优)

合格

41~50

31~40

Ⅱ(良)

21~30

Ⅲ(可)

<

70

≤30

≤20

Ⅳ(差)

不合格

第八条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实绩核查:

为掌握上年度实施并统计上报的封山育林情况而进行的调查。

封山育林成效调查:

封山育林北方7年、南方5年进行成效调查。

南、北方划分同飞播造林。

封山育林适用条件:

适用于疏林地、无林地。

符合封山育林适用条件,且有作业设计,经核查确定的封山育林面积。

一、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1、设置了固定的封山育林标志。

工程封山育林封育标志标准:

设立永久性固定碑牌,并注明封山育林工程名称、封育范围、面积等内容。

一般封山育林封育标志标准:

封育区面积150亩以上至少应设立1块固定标牌。

2、落实了管护机构和人员。

3、制定了封山育林措施。

4、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合格小班。

(1)有培养前途的疏林地;

(2)每亩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叶母树4株以上或阔叶母树6株以上的无林地。

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则按针阔比例计算株数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3)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幼树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幼树40株以上的无林地。

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苗、幼树时,则按针阔比例计算株数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4)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60个以上或灌木丛50个以上的无林地;

(5)分布有珍贵、稀有树种(国家I、II级保护树种),并且有培养前途的地块;

(6)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及沙荒地,经封育可望成林或可增加林、灌盖度的地块;

(7)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7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在20%以上的无林地;

(8)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幼树、灌木时,根据封育类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须≥1。

计算方法如下:

乔灌型(乔灌草型):

二、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

郁闭度≥0.20,或平均每亩有乔木树种7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

或每亩有乔、灌木9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乔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乔、灌木覆盖度≥20%;

或每亩有乔、灌木7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灌木覆盖度≥30%,或每亩有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

或每亩有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

竹林型:

每亩有毛竹30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第三章调查方法

第九条资料收集

一、省级资料收集

1、相关年度的营造林情况,包括各重点工程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年度计划及其完成情况(按上报和作业年度统计)。

2、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3、重点工程总体规划、实施方案、营造林年度总结材料。

二、县级资料收集

1、分别到县统计局和县林业局收集相关年度的营造林统计报表,各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按上报和作业年度统计),以及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文件(包括审批文件)、检查验收的图、表、卡片,年度总结报告。

2、相关规定和文件。

第十条核查单位的抽取

县级样本由资源司负责组织统一抽取。

县级样本实行保密制度,在其外业工作开展前,各单位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核查乡由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专员办的外业调查人员到达核查县后抽取。

抽乡办法另发,仅限于局直属院、专员办在综合核查工作中使用,各单位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核查面积的认定

一、核查面积

核查面积为不同营造林方式、不同工程类别统计上报的营造林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核查最小起算面积为1亩。

二、点、撒播核查

点播按人工造林标准进行核查;

撒播参照飞播造林核查方法,以作业设计和检查验收为依据进行核查,并填记飞播造林各类卡片。

为便于统计,属于人工造林的撒播,导入为人工造林更新实绩调查卡片。

三、重复上报面积认定

同一小班(地块)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相重时,须单独记载并只能认定其中一个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作业年度不同时,认定作业年度在先的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

2、同一年度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相重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地签认。

四、人工更新与天然更新并存的小班面积认定

人工更新苗木超过总苗木数量60%的,将小班(地块)总面积作为人工更新面积,不足60%的小班(地块)不计入核实面积。

第十二条面积核查

现地核实小班(地块)范围,重新求算面积,当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

5%时,认可原上报面积;

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

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下,采用实测求算面积,并设置1个GPS控制点;

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上,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

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上GPS控制点按以下原则设置:

1、当小班全部以山脊、山沟、河流、道路等明显地形地物为边界,能在地形图上准确勾绘时,设置1个GPS控制点。

2、当小班部分边界以山脊、山沟、河流、道路等明显地形地物为界时,这些边界在地形图上直接勾绘,其余边界用GPS定位控制调绘,适当设置GPS控制点,但不得少于2个。

3、小班无明显地形地物标时,按小班(地块)面积确定设立GPS控制点个数:

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5-99亩,设立GPS控制点不少于3个;

100-450亩应设立GPS控制点不少于5个;

450亩以上GPS控制点不少于7个。

GPS参数及控制点数据要同原始材料一同存档。

第十三条郁闭度调查

郁闭度采用测线法调查。

在小班内选取一有代表性地段,量取100米或不定长度测线。

当在小班内无论如何设置测线都不够100米长时,应按小班对角线设置测线。

沿线量测树冠投影计算郁闭度。

第十四条人工造林(更新)

一、调查方法

人工造林(更新)实绩和保存状况采用小班调查法。

保存状况调查重造的小班,保存面积为0,对重造成活株数达到人工造林合格标准的均要调查小班因子并记载,包括小班调绘、面积求算等,且此部分在报告中要单独体现。

卡片中记载“重造合格面积”、“重造林种”和“重造树种”。

二、最小起测面积

最小起测面积为1亩。

退耕还林工程1亩以下部分应进行调查记载。

乔木林带(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在4米(灌木3米)以上,且连续面积1亩以上。

林带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

行距+4(灌木3米)〕×

林带长

两行一带如带距超过8米(灌木4米)参照林带计算面积,同时在该小班备注栏记载按当地标准计算的面积。

三、成活率和保存率调查

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调查成活率、株数保存率。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

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占小班(地块)面积5%;

100-450亩应占3%;

450亩以上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条。

对林带样地,应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

在样行或样地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数。

按穴造林中当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

核查前一个月内及核查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株数。

四、卡片填写

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和保存状况调查填写相应调查卡片。

其中点播按人工造林标准进行核查;

撒播参照飞播造林核查方法,以作业设计和检查验收为依据进行核查。

五、增加基本农田调查内容

为贯彻国发明电〔2004〕1号文件精神,综合核查增加营造林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调查内容,包括占用项目、面积、有无占用审批手续、是否超标建设调查。

绿色通道建设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等,超过部分为超标。

第十五条飞播造林

一、出苗、成效调查

除人工模拟飞播小播区群采用小班调查法外,均采用成数样地调查法。

根据播区飞播苗木可视程度,选用小班调查法或成数样地法。

非宜播小班及非宜播样圆不调查苗木株数。

(一)小班调查法

1、出苗调查

采用2m2样圆调查目的树种苗木株数。

样圆设置:

在区划的宜播小班内,按下列标准布设2m2(半径0.80m)样圆:

小班面积1-75亩,不少于20个。

小班面积76-150亩,不少于30个。

小班面积151-300亩,不少于40个。

小班面积在300亩以上,不少于50个。

2、成效调查

当郁闭度≥0.20(灌木覆盖度≥30%)时,用郁闭度(覆盖度)评价小班,否则采用10m2样圆调查有效苗株数。

在区划的宜播面积小班内,按下列标准机械布设10m2(半径1.79m)样圆:

小班面积1-75亩,不少于6个。

小班面积76-150亩,不少于8个。

小班面积151-300亩,不少于10个。

小班面积在300亩以上,不少于15个。

3、样圆布设

按照机械抽样原则均匀布设样圆。

(二)成数样地调查法

1、样圆数量:

依据自查资料计算(未开展自查的先预估)的出苗(成效)面积占播区面积的比重作为其面积成数,北方地区不足0.15时按0.15预估,南方地区不足0.20时按0.20预估,然后用下列公式计算样圆数量:

式中:

N──样圆数量

t──可靠性指标(采用95%时,t=1.96)

E──允许误差限(E=0.20)

P──面积成数

为保证宜播面积调查精度不低于80%,对最少样圆数规定如下:

设计宜播面积比重<播区面积的60%,样圆数不少于80个;

设计宜播面积比重为播区面积的60%-70%,样圆数不少于65个;

设计宜播面积比重>播区面积的70%,样圆数不少于45个。

2、调查线的设置:

在地形图上沿飞播作业航线垂直方向等距离设置平行调查线,使之贯穿全播区不同播带。

调查线数参照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应少于3条:

调查线数(取整数)=播区长度÷

线间距

其中,线间距一般为1公里,狭长的播区调查线间距可改为2—3公里。

第一条调查线及最后一条调查线与播区边界的距离为半个线间距。

3、样圆间距:

在调查线上间隔一定距离设置样圆。

样圆间距=调查线总长度÷

样圆数

4、样圆编号:

在地形图上布线后,则由西向东、由北向南逐调查线顺序编号。

5、样圆定位:

采用GPS定位或引线测量等方法现地定位,第一个样圆与播区边界的距离为半个样圆间距。

6、样圆设置

依据样圆间距在地面设置面积为2m2(半径为0.80m)的圆形样地。

依据样圆间距在地面设置面积为10m2(半径为1.79m)的圆形样地。

7、当出苗或成效面积成数北方地区≤0.15、南方地区≤0.20,抽样达不到精度时,不再补点;

若其面积成数北方地区>0.15、南方地区>0.20,精度<80%时,应补点达到精度,补点按二分之一调查线间距布设。

二、播区损失面积确定

(1)按成数样地法调查的播区,播区损失面积按样圆数计算。

(2)按小班调查法调查的播区,播区损失面积按面积核查方法调查。

三、卡片填写

飞播造林出苗和成效核查填写相应核查卡片、调查表。

填写方法见小班卡片填写说明(附件1)。

其中进入综合核查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统计和分析的表格是播区调查表。

样圆调查表在小班调查法和成数样地调查法进行样圆调查时填写,小班调查表在采用小班调查法时填写;

采用成数样地调查法时,由样圆调查表直接推算和汇总到播区调查表;

采用小班调查法时,先将样圆调查表数据汇总到小班调查表,然后由小班调查表推算和汇总到播区调查表。

第十六条封山育林

一、采用小班调查法调查封山育林的实绩和成效

二、小班调查

当郁闭度≥0.20(灌木覆盖度≥30%)时,用郁闭度(覆盖度)评价小班,否则采用10m2样圆调查。

在小班内机械布设面积10m2(半径1.79m)样圆进行小班因子调查。

样圆数量按下列标准布设:

小班面积1-75亩,不少于6个。

小班面积76-150亩,不少于8个。

小班面积151-300亩,不少于10个。

三、封山护林

对不符合封山育林适用条件,但同时具备作业设计、封育措施、管护人员和封育标志的小班要进行小班调绘、面积求算以及其它小班因子的调查、记载,核实面积记为0,实施面积直接用地形图勾绘求算面积(可以不设GPS控制点),记入“封山护林面积”栏。

封山育林实绩和成效核查填写相应核查小班调查表。

小班调查表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第四章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十七条基本评价指标计算

一、面积核实率

二、面积合格率

三、管理指标的计算

第十八条人工造林(更新)

一、成活率、保存率计算

二、面积保存率

三、保存状况管理类指标

第十九条飞播造林

一、出苗调查

(一)小班调查法

1、播区核实宜播面积

2、平均每亩有效苗株数

3、播区有苗频度

4、播区某前地类面积

(二)成数样地法

2、播区平均每亩目的树种苗木株数

二、成效调查

1、播区面积核实率

2、播区核实宜播面积

3、播区宜播面积核实率

4、播区宜播面积成效率

5、小班平均每亩目的树种有效苗木株数

6、播区成效面积

7、播区某现地类面积

5、播区宜播面积平均每亩目的树种有效苗木株数

第二十条封山育林

一、小班平均每亩株数

X:

小班平均每亩株数

Xi:

样圆内母树、幼树、幼苗、毛竹等株数和灌木丛数

N:

二、面积成效率

1、上报面积成效率

2、核实面积成效率

三、育林率

第五章核查成果

第二十一条提交成果

一、核查基础数据库文件(数据库结构另行下达)

二、各类统计汇总表(另行下达)

三、核查成果报告

1、各核查工组应向本院(办)提交以县为单位的核查工作报告,核查工作报告应对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反映。

主要内容包括:

(1)问题一览表,要求事例完整清楚(时间、地点、事件、责任人);

(2)较为突出的做法、效果与评价;

(3)对县、乡上报数据出现的较大差异进行说明分析,对上报与核实面积相差较大的小班情况进行说明与分析;

(4)对造林质量差(成活率低)的小班进行分析;

(5)管理情况分析。

2、各院(办)应向资源司提交本监测区各省综合核查报告。

报告中除应对核查结果做以说明外,还应着重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反映核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要求

核查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各直属院、专员办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检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审”的三环节管理。

并应针对下列核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1、乡级样本的抽取;

2、小班区划及样地布设;

3、面积的测量、调绘、求算;

4、各类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卡片填写;

5、各类指标的统计计算;

6、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

要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院(办)领导、项目负责人、核查人员三级负责制,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直属院、专员办要分别确定一名综合核查联络员,联络员须及时向综合核查办公室反馈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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