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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与税收管理----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改革

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与改革

摘要:

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在中国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税制改革的变化,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经济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就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革方向等提出几点认识。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年轻的税种。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自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核心税种之一。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职能有三个方面:

1、筹集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调节收入分配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缺陷,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

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力度的加大,可以起到有效的收入分配作用,既要做到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年了。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但是,发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人的比重未达7%,占GDP的比重仅有1%左右。

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

而在我国,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人的10%,使得我国富人的税负成为世界上最“轻”的税负。

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并不明显,其缺陷主要体现在税制类型、税率选择、扣除额、课税范围以及征管力度上。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弊端

(一)从税制上看,还不够完善。

主要表现在:

(1)实行分类税制,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收入综合计算征税,难以体现量能课税、合理负担的原则,影响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

(2)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费用扣除办法(既有定额,又有定率)和不同的税率(既有累进,又有比例;既有加征,又有减征),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偷税逃税漏洞。

(3)税率陡峭,级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

(4)现行税法没有规定取得收入的个人都有自行申报的义务,而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太明确,影响了税款源头控制的实施。

(二)从征收管理上看,还比较薄弱。

主要表现在:

税收流失还比较多,特别是一些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分散而隐蔽,征收成本高,征管难度大,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力量不足,一些地区征管手段还较落后,同时征管的社会环境较差,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对个人财产缺乏登记核查制度等,使税务机关不能对个人收入及财产状况获得准确信息,缺乏有效监控和稽核。

(三)收入规模与宏观税负偏低。

2000年到2006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都在6%左右徘徊,2006年只有6.52%.收入规模过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并不明显。

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高于20%,一般为30%一50%,发展中国家也在8%一12%。

在2000年,亚洲地区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的非加权平均值已达到12.7%,非洲为l1.4%,中东为8.4%。

与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比重过低的状况相对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宏观税负也是偏低的,不超过15%,同样远低于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

(四)费用扣除标准显失公平。

目前在所有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几乎都有费用扣除规定,范围包括个人免税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其中,家庭生计扣除的依据是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人数和其他被赡养人等情况。

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个人为取得收入所花成本费用,尤其是维持家庭的生计费用,没有相应地扣除或免税规定。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生计费用上扣除了实行全国统一的2,000元的标准,过于强凋统一,忽视了不同家庭、个人的不同负担情况,如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人数。

同时,我国个人福利待遇制度正在逐步进行货币化改革,如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保险等制度的改革,而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却未能囊括上述个人全部支出。

费用扣除标准显失公平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外籍个人费用扣除存在“超国民待遇”。

现在外籍个人和在国外工作的中国人每月扣除额为4,800元,同样生活在中国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相差2倍多,背离了个人所得税公平税负的原则。

(五)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征税成本偏高。

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自行申报制度的意义是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责任,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减少机关征税成本和上门征税的干扰与征税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建立政府与纳税人的诚信关系。

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加上某些征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自行申报效果并不好。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研究所长王雍君指出,“实际上,由于我国还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建立完善的个税申报制度和监控体系,高收入者申报更多的只能是依靠道德底线”。

“申报还暴露出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各地地税系统互不联网,难以实现信息传递和共享的问题。

代扣代缴制度的落实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税法中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为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作专项记载,但在实际中没有一套完整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代扣代缴责任的履行和落实。

同时,我国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是不完善的。

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多元化,现金交易多,具有不稳定性和隐蔽性,然而在征税过程中,信息严重不对称,加上信息化程度不高难以共享高收入纳税人的信息,造成对这些高收入者的监控力度不强。

(六)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弱化。

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原则,掌握较多社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纳税人,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即非工薪收入阶层偷逃税的比例却非常高。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从全国来看,统计数据表明,工薪阶层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到了国家个税总收入的80%,而占总收入或总消费份额超过50%的最富裕人口,如民营企业老板、歌星、影星、体育明星及建筑承包商等,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国家个税总收人的20%。

这种情况造成的直接不良后果是:

个人所得税逆向调节,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悬殊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建立新的所得税税制模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模式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宜将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应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扣缴的基础上,对经常性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列入综合项目征税,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则继续实行分类征收。

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反映纳税能力。

因此,在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建立上,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比较科学、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

(二)适时进行财税体制改革

进行财税体制改革,适时把个人所得税纳人中央税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中央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把个人所得税逐步纳人中央税体系,符合税制演变的总体趋势。

这样做既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又有Finance&Tax财税利于有效地遏制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可以更好地调节个人收人分配,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重要来源的情况下,将其纳人中央税,应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要考虑对地方政府收入的影响。

可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

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及地方转移支付。

(三)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

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

对分类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定数额的部分可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调节个人收入的目的。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采用扁平式税级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可能性。

参考西方发达国家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经常性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

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等税制简便的潮流,尽可能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四)建立个人所得税管理专项稽查制度

以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税务代理为手段,稽查制度为保证,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而实行税收稽查规范化是确保自行申报制度成功的关键,税务部门不仅要充实相应数量的高素质的稽查人员,而且必须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如建立全国或大区域性的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以实现科学管理和严密监控。

当前,个人所得税稽查的重点是高收入者和高收入阶层。

对其偷税行为,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还要依法予以严惩,以点带面,以规范和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行为。

(五)完善外部配套措施

配合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及相关改革,为营造有效的税收征管环境,应相应研究并着力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包括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以此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构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记、申报、稽核和监控的信息化体系。

进一步限制现金交易,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增强个人财产、收入的透明度。

是加强现金管理。

充分发挥银行结算功能,对法人和个人提取现金数量进行严格限制,各种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减少社会现金流通量。

这不仅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同时也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是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

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实名制度。

每一个有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设存款实名账户,所有收入都纳入银行实行账户管理。

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收入完全货币化。

改革工资发放制度,把所有的补贴、津贴列入工资表,做到收人工资化、工资货币化。

同时,把工资外发放的各类实物、有价证券等福利项目货币化后列入工资表。

四是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险税。

在对个人收入进行多环节、多渠道调节的同时,保证低收入者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五是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和完善税务与其他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实行经常联系制度,构建完善的个人收入监督体系。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必须大力推进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在改革中,既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又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在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等社会问题的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

参考文献:

[1]崔海霞.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商业时代,2010(17).

[2]李敏.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卟大众商务,2010

(1).

[3]李油龙.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值得思考I}1冻方企业文化,20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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