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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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Word文档格式.docx

 

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吴某解除旅游合同后,还有其他损失的,仍然有权向S旅行社索赔。

本案,S旅行社第二次提出改期是3月25日,即在经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的出游时间3月29日之前5日内,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5日内(含第5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5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承担吴某团款5640元50%违约金,即2820元,扣除已付给吴某的机票退票费520元,S旅行社还应赔偿给吴某2300元。

2、12龄童能否签订旅游合同

暑假,刚满12岁周岁的福州某中学初一学生黄某和他的同学张某、李某商量一起去武夷山玩,想找一家旅行社跟团旅游。

他们背着父母从家里拿了钱来到T旅行社欲跟团旅游,T旅行社以未成年人不能自己报名,须由其父母陪同方可办理为由予以拒绝。

黄某等人又来到H旅行社门市部,当时H社职员田某接待他们,得知来意后,热情推荐了武夷山3日游。

他们即按报价每人550元交清团费,并和H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黄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坚决不让黄某去旅游。

随后黄某的父亲向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认为H旅行社在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和黄某签订旅游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孩子外出旅游,父母不在身边,孩子安全无法得以切实保障,绝不同意旅行社私自和黄某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此要求退还团款,并希望旅行社改进工作。

第一,12龄童能否独立签订旅游合同?

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以公民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为根据,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条件,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3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年满18周岁、精神健全的自然人,他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只能进行和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和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如接受赠予、奖励、报酬等行为),其他的民事活动则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完全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

在本案中,黄某刚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能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可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签订“武夷山3日游”旅游合同,意味着小孩较长时间脱离父母的监护外出旅游,他无法充分预见到旅游活动隐藏着极大的人身、财产风险,旅游中也无法充分保护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此签订合同已经超出黄某的年龄、智力所及范围,就是说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黄某不能独立完成,必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第二,黄某和H旅行社签订合同有效吗?

民法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一个民事合同生效必须具备3个要件:

(一)主体合格,即行为人(缔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即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当事人一方因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其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消;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黄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签订旅游合同,其与H社所签的旅游合同存在主体要件的瑕疵,如果其父母追认其行为,消除瑕疵,合同有效,否则,合同归于无效,这种合同学理上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对小孩所签的旅游合同,该旅游合同只得归于无效。

第三,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双方所签订旅游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财产,H旅行社应当将团款550元返还黄某。

本案黄某没有受到经济损失,不存在赔偿问题。

第四,此投诉暴露出H旅行社部分员工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问题。

这种事件给H旅行社敲响警钟。

H社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员工素质培训,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3、旅行社依据什么取消旅游者的参游资格

范某准备出国旅游,根据报纸上登载的广告,与某旅行社协商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

合同规定,7月15日出发;

范某应在6月底之前,支付旅游费10860元,7月10日前支付担保费4500元(按期返回退还)。

范某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了旅游费10860元,同时提出是否可减免担保费,旅行社未予同意;

后又提出是否可交支票抵押,旅行社予以认可。

7月10日之后,范某尚欠的担保费逾期未交,经旅行社多次催促,才于出发前的一天,即7月14日交给旅行社一张4500元的支票,做为担保费。

次日上午,经银行检验,该支票系过期使用,不予兑现。

旅行社因此取消了范某7月15日出国旅游的资格。

范某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而旅行社则认为范某未按约定交纳担保费,取消其出游资格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故同意扣除签证费和机票损失后退还余款。

4、四川:

自驾游出车祸 

组织者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月26日,成都市民张某带着7岁的女儿小路报名参加了纵横九州俱乐部与东行公司共同组织的“红原花湖自驾之旅”活动。

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两组织者派出领航车,保障车队行车安全,并在领行过程中用对讲机向成员通报路况。

同时要求各车辆必须按编队行车。

7月28日,自驾车车队出发,张某的车编号为03。

在返回“黄河第一湾”景点时天降暴雨,领航车只得带领车队往回赶。

期间,张某车上的对讲机出现故障,曾某驾驶的07号车未按编队行车超越03号车。

之后,在一个弯道处,张某刹车不及,撞上停在车道上的07号车尾部,致小路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张某驾车追尾,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后,张某将两家组织者及超越车队的07号车主曾某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3万元。

张某认为,领航车带头超速行使,组织者没有及时更换故障对讲机、没有及时通报前方路况、对车队秩序管理不严、编队混乱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庭审中法官认为,原告张某驾车不当导致女儿死亡,二被告虽然不能直接控制其驾驶行为,但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促使张某更谨慎驾驶车辆,降低危险发生几率。

因此,二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自驾车活动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性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旅游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案的审结,为自驾游敲响了警钟,同时明确了自驾游组织者的责任和义务。

5、设施不完善,入住客人现金被盗,酒店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X年X月X日15时30分,某某入住某星级酒店,16时在房间存放自己的行李物品后同朋友在餐厅用餐到19时,19时30分在酒店娱乐中心娱乐到20时30分后回房,在房间工作到凌晨2时后入睡。

次日早7时起床后发现现金被盗,共计金额日元50万,人民币1500元左右。

事后,某某请求洒店赔偿未果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案例评析:

XX入住酒店时已向酒店预付房费,也就是说某某同酒店租用客房的合同已成立,已拥有对所租住的客房的使用权,对私人物品应妥善保管,酒店的设施符合星级标准,房间内设有保险箱,对有关贵重物品的保存给予了充分的警示,但是,某某所住的房间左边有一扇窗户插销失灵,起不到防盗作用,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确认盗窃犯是从这扇窗子进来,从门离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的,享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酒店所提供的房间不符合防盗要求,给入住者造成损失,酒店应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而入住者没有将私人贵重物品存放到酒店所提供的保险箱,应负保管不善的责任。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如下:

1、酒店赔偿客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日元16万元。

2、对酒店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6、导游员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又缩短行程,游客该如何索赔?

某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一旅游团18人,赴九寨沟一黄龙一都江堰4日游。

双方就具体行程安排、接待标准等事宜在出行前达成一致协议,并按规定签订了旅游合同。

该社在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内容中,制定了团队旅游计划并明确约定了该团安排4次购物及具体购物地点。

在旅游的第四天,团队从松潘返程,准备按计划前往都江堰进行游览,但该导游员在途中安排游客进了5家商店购物,由此消耗了大量时间,导致团队到了都江堰后,游客已没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游览。

在导游员的安排下,游客只在该点匆匆游览了半个小时后便返回成都。

导游员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压缩了都江堰景点的游览时间,造成游客强烈不满,团队返程后即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该旅行社予以经济赔偿。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理认为,该旅行社导游员在带领该旅游团的游览活动中,未严格按照旅行社制定的团队旅行计划操作,擅自增加购物次数,造成团队在都江堰景点的游览时间缩短,其行为已违反了《导游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据此,该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依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对该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做出以下处理:

1、对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由该旅行社按照部份游客购物总价款的20%予以返还。

2、对压缩景点游览时间,由该旅行社按照都江堰景点门票费的20%予以补偿。

3、对导游员的导游证扣除8分处罚。

旅行社违约:

因旅行社的原因,致使团队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应当立即通知旅游者,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游客退团:

游客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

2、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余款的20%。

3、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30%。

4、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50%。

5、出发日或行程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0%。

旅行社质保金赔偿标准: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7、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违约金。

7、层层转包的旅游合同

某年夏天,一名小学音乐教师在去重庆旅游的途中遭遇意外,一场车祸不仅让她永远坐在了轮椅上,也引发了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一场诉讼。

宋继鸿在旅游中遭遇了车祸,事故涉及到三家单位,但三家都在推托,都说应该由对方承担责任。

那么到底该由谁负责?

我们一起回到2000年的那个夏天。

愉快旅程飞来横祸

宋继鸿是北京怀柔师范附属小学的一名音乐教师,弹得一手好琴,又天生一副好嗓子。

因工作中表现出色,某年的暑假,学校选派她前往成都参加全国教育系统的一次学术研讨会。

成都的会议结束后,来自北京的几位教师都觉得机会难得,商量后决定结伴旅游。

于是宋继鸿等六人在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报名参加7月4日至10日成都、重庆、三峡、武汉四地游。

交了2,500元定金后,宋继鸿等人在导游的陪同下开始了愉快的旅程。

7月7日,宋继鸿等游客结束了成都的行程,乘车前往重庆。

近400公里的高速路上需要4个多小时,有人在车上打起了盹做短暂的休息。

就在这个时候,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宋继鸿:

我当时没睡,我就一直看着外面,看着看着,轮胎一下就飞出去了,我第一个看见的,然后就惊叫了一声,当时车上其他老师,还有睡得什么都不知道的,反正就是一眨眼的的工夫,都不知道怎么弄的,这车就侧翻了。

由于客车右后轮的螺丝脱落,高速行驶中,车轮脱落飞出。

满载游客的车撞在了公路中央护栏后翻倒在了高速路上,造成了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宋继鸿是受伤最重的一个,胸部以下高位截瘫。

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做出鉴定,伤残等级为I级。

这意味着32岁的宋继鸿今后的全部岁月都要在轮椅上度过。

这心情都没法言表,单纯地说用悲伤、难过,我觉得都形容不了一个非常正常的人一下子面对自己高位截瘫,一辈子站不起来。

预讨说法四处碰壁

宋继鸿曾有一个美满的家庭。

事发后,她永远地离开了讲台,丈夫为了能够照料妻子,也暂时离开了工作岗位。

高额的医疗护理费更成为一家沉重的负担。

面对这起事故,面对自己无法挽回的损失,宋继鸿决定找旅行社讨个说法。

宋继鸿最初是在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报名参加的旅游,因此宋继鸿的丈夫首先找到成都青旅提出索赔,未曾想却遭到了对方的断然拒绝。

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常务副总经理徐彤:

我们和宋继鸿没有签书面合同,整个接待的任务,包括保险的办理都是大运旅行社具体在运行,具体在操作。

成都青旅以没有签订过合同拒绝了宋继鸿的要求,并建议他们去找成都大运旅行社协商解决问题。

为什么宋继鸿没有和成都青旅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

成都大运这家旅行社又和此事有什么关系呢?

原来,成都青旅当日是在街头散发招揽游客的广告,宋继鸿等人看过后觉得不错,便来到了成都青旅下属的门市部,选择了成都、重庆、武汉的旅游线路。

宋继鸿当即交纳了2500元定金,成都青旅也为她开据了一张定金收据。

但由于时间比较仓促加上意识不强,宋继鸿等人在离开旅行社的时候都忘记了一项最重要的手续——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宋继鸿等人走后,成都青旅的工作人员马上开始跟其他旅行社联系,因为在成都青旅这边,其实当时这条线路的游客不多,青旅并没有准备发团。

但为了不失去这笔生意,也没有拒绝宋继鸿报名参加旅游的要求。

当时宋继鸿他们来得比较晚,因为我们已经没有这个团了,但是我们考虑到,宋继鸿她们也再三有这种请求,就帮他们联系,后来联系到成都大运旅行社可以接这个团。

成都青旅和成都大运两家旅行社过去常有合作,这次成都青旅提出由大运来安排宋继鸿等人的旅游行程,成都大运爽快的答应了。

成都大运旅行社代理律师梁丽:

当时成都青旅通过传真件就把宋继鸿一行游客转给大运旅行社,传真件上详细地记录了青旅与宋继鸿一行游客当时协议旅游的详细内容。

一个电话、一份传真,宋继鸿等6人就这样被转给了成都大运旅行社,在随后的旅程中大家将定金之外的费用陆续交给了导游,但对于转团的事并不知情。

如今得知了这一情况,宋继鸿的丈夫只好又找到了成都大运旅行社,但成都大运同样以没有和宋继鸿签订过任何旅游服务合同将其拒之门外。

成都大运旅行社副总经理骆乔丽:

我们大运旅行社没有给宋继鸿任何的承诺,我们只是遵照青旅告诉我们的行程来给他完成旅游的景点各方面,而我们本身没有和宋继鸿发生合同上面任何的来往。

协商无果告上法庭

面对事故责任,两家旅行社都态度冷漠,相互推来推去。

而让宋继鸿头疼的是,由于自己当初的疏忽,偏偏又拿不出本该有的书面合同。

多次碰壁,万般无奈之下宋继鸿和她的丈夫将成都干休所、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和成都大运旅行社一起告上了法庭。

尽管拿不出一纸合同,但宋继鸿心底始终认定成都青旅应该对自己所遭受的伤害负责。

不仅仅因为自己是在青旅报的名,在他们手中还握着一份极为有利的证据——当初向成都青旅交纳定金时收到的那张收据。

我们当时一直认为就是跟青旅签的合同,因为一直找的就是他们这家旅行社。

我们的定金就是交给青旅的。

对于宋继鸿手中紧紧攥着的这张收据,成都青旅却做出了另一番解释。

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代理律师徐文戈:

在这种转团下我们不可能让宋继鸿等到成都大运去交付定金,所以我们就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给她们开具了定金收据。

宋继鸿丈夫耿顺甫:

这是他们自己的认为,因为他们违背了事实。

事实上是宋继鸿跟他交了定金形成了一个事实合同。

但是时至现在我们双方都没有签订旅游合同。

说明我们收付定金的行为,仅仅是收取的履约定金,是为了约束双方是否签订正规的合同的一种约束,并不能证明我们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宋继鸿她们在寻找这个服务的过程中,是经过比较和鉴别的,通过他的招旅广告来认同认可他的,而且和他签约,签定事实合同。

由于缺少了一纸合同,宋继鸿一方陷入了被动。

凭借这张收据能否判定宋继鸿和成都青旅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

法律上又该如何去判断呢?

中国政法大学管晓峰教授:

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当事人采用哪一种合同形式,根据他自己的需要去采用。

在口头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定金,那么这个定金它不但能够保障合同将来能够得到顺利履行,而且可以保障、能够证明这个合同它是成立的。

当事人就不会因这是个口头合同没有文字约定而发生这个合同是否存在、是否成立产生的争议。

看来,宋继鸿手上的这张收据确实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但成都青旅又提出即便他们之间形成过合同,但自己已经将游客转给了成都大运,整个旅游行程都是由大运安排组织的,因此就该由成都大运来承担责任。

那么,是不是随着游客转给了成都大运,责任也跟着转出去了呢?

我们来看看法律上对转团这种行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

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引起轰动

8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宋继鸿等人按照成都青旅广告所载明的内容和条件,向成都青旅缴纳定金后旅游合同已经成立。

因此判定:

由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赔偿宋继鸿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884,281.91元。

由成都大运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宋继鸿要求成都干休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调整范围,应另案处理。

一审判决后,立即在重庆引起了很大反响,众多媒体纷纷进行了报道。

因为这起案件是迄今为止重庆市人身伤害赔偿案中判决赔偿金额最高的一例。

然而人们关注的目光还没有散去,这起人身伤害赔偿案再次掀起了波澜。

案情突变出乎意料

在接到判决书之后,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立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成都青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成都干休所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车祸的赔偿责任究竟该由谁来负,这个问题再次画上了问号。

在一审过程中,成都干休所并未引人们的注意,如今却因为成都青旅的上诉被推到了前台,而它正是这场事故的肇事者。

当时为了运送宋继鸿等人,成都大运通过熟人联系了成都干休所,由成都干休所派出了一辆并不具备旅游客运资格的大巴车负责将这些游客送往重庆。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高等级公路行政执法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车辆不合格,成都干休所驾驶员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而作为肇事车方的干休所在事后也采取了补救措施,积极的救治伤员,并为宋继鸿等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20余万元。

成都干休所代理律师屠传孝:

垫付医药费,并不是意味着我们应当是本案的责任人,而仅仅是出于一种人道。

那么,此时成都青旅将矛头指向成都干休所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成都干休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为在侵权诉讼的前提下,侵权原因是由于成都大运提供的车辆不合格导致了车祸。

原来,成都青旅的理由是:

原告追究的并不是合同方的违约责任,这场官司根本上是一场侵权诉讼。

宋继鸿的伤残因成都干休所的车辆造成,作为直接侵权人,自然就应当由干休所来承担责任。

案情进展到这里,可以说是风云突变。

我们可以看出这场官司中存在着两个不同的责任概念,一个是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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