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行政惩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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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1次以上3次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3次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1次,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次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次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1次,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1次以上3次以下的
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3次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5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每个奖项收取费用2000元以下的
没收所收取的费用
每个奖项收取费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每个奖项收取费用5000元以上的
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处所收取的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撤销登记
6
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
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1次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2次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
(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经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节严重的
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的违法行为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限期停止活动,并撤销登记
9
假冒专利的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销售上述产品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
(一)项所述产品。
生产或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或违法所得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或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或违法所得金额在5千以上5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或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或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以上10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生产或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或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材料发布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或散发材料500份以下的
材料发布时间在3-6个月的,或散发材料500-2000份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材料发布时间在6-12个月的,或散发材料2000-10000份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材料发布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或散发材料10000份以上的,或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伪造或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3份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或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3份以上5份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或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5份以上的,或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0
同一侵权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侵犯他人专利权并作出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后,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
《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
再次侵权产品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侵权产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再次侵权产品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11
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假冒专利,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
首次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浙江省专利条例》规定的义务的
《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三条:
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者入网经营时明确其专利权保护责任;
发现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三十四条:
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材料,及时处理专利侵权投诉。
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申辩材料或者有证据证明是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关闭网店等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将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情况报告专利行政部门。
专利行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对交易平台提供者处理疑难、复杂的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给予指导和帮助。
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接到三次以下正式投诉,未处理专利侵权投诉;
或者发现三起以下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的,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或者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三次以下未按要求将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情况报告专利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接到三次以上、十次以下正式投诉,未处理专利侵权投诉;
或者发现三起以上、十起以下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的,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或者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三次以上、十次以下未按要求将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情况报告专利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接到十次以上正式投诉,未处理专利侵权投诉;
或者发现十起以上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的,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或者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十次以上未按要求将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情况报告专利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3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
《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由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加强自律,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一次的,或者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一次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一次以上、三次以下的,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一次的、三次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加强自律,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三次以上的,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三次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专利代理机构非法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活动的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一种情形且为初犯的
警告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两种以上情形或违反两次以上的
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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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一种情形且为初犯的
通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处理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两种以上情形或违反两次以上的。
警告或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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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行为的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生产、使用实验动物1000只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生产、使用实验动物1000只以上3000只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生产、使用实验动物3000只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
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行为的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属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的,或受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造成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兽共患病并发生人员感染事故的,或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关闭
18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