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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

【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

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6、公司班车运费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外包运输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为员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

用于集体福利的运输费用,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不能按照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外贸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

  根据《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规定,对于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时,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是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时,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另外,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

那么,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如还未认证的应在规定期限的180天内及时进行认证,并按上述两类情况的要求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事宜。

  二是对于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才能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

8、由旅行社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员工出国考察,由旅行社代为安排相关住宿等,由旅行社开具相关发票,可以凭该发票税前列支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证明材料应包括:

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9、航空运单能否视同发票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经常有出差人员购电子航空客票,以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

这种航空运单可否视同发票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

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量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

  根据上述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

专用发票除具有普通发票的功能与作用外,还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凭证,与普通发票相比,它有以下区别:

  

(一)使用范围不同

  专用发票一般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从事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

而普通发票则可以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作用不同

  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

  (三)票面反映内容不同

  专用发票不但要包括普通发票所记载的内容,而且还要记录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户和税额等。

  (四)联次不同

  专用发票不仅要有普通发票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扣税联。

  (五)反映的价格不同

  普通发票反映的价格是含税价,税款与价格不分离;

专用发票反映的是不含税价,税款与价格分开填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开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计算增值税都是一样的,但开专用发票,购货方符合抵扣条件的(比如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认证抵扣,购买的不是不得抵扣的货物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开普通发票,除农产品发票、运输发票、小规模购买税控机外,购货方都不能抵扣。

11、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

【问】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而普通发票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开具发票单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即普通发票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12、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等进项税可否抵扣

  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包括购进铁精粉420637.40元,相关的码头堆存费、运输办理费70548.80元,请问发票上两项税额是不是都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该张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运输办理费”作为混合销售或价外费用已经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张发票上的项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13、购进灯具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内容:

  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有几个问题咨询;

1、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2、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可以抵扣吗3、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由我公司购进的灯具可以抵扣吗?

回复意见: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贵公司购进的日光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4、购入复印机可否抵扣

2009年06月17日来源:

江苏国税网

提问内容

我公司购入一台复印机,用于日常工作,可否抵扣?

2009-6-1517:

04:

43

流转税信箱税官答复

2009年前,如该固定资产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维修费用未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可以抵扣。

2009年1月1日后购入及建造的固定资产(非不动产),用于生产经营或混用于非生产经营的,除征收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外,可以抵扣进项。

您可以参阅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和23条规定。

15、估价入库的原材料,可否税前扣除?

2010年10月20日

企业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待所得税汇算期满时仍未取得发票,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要有合法凭证。

企业第二年已汇算清缴了,如还没有取得上一年度原材料的合法凭证,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16、合同或协议中无收入约定的如何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009年10月11日来源:

中国税务报

  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请问:

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3.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答:

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17、合同违约金的税务政策分析(2009-09-24《会计视野》)

(1)销售货物合同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该并入增值税发票中,同时确认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提供劳务服务及销售不动产合同的违约金,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该开具服务业发票,同时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的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应该作企业的负债(费用)处理,符合税收规定的对方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营业税),同时确认为企业相关费用。

以支付凭证和对方身份证明或者完税证(复印件)作为入账依据。

(4)其他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活动的补偿金,应该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及国税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做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支付方必须取得由收取违约金的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具体的入账依据应包括: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或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转账凭证和国税《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

根据我国相关经济法规,企业无权向其他企业和个人进行罚款,这种合同性违约金必须提请法院及仲裁机构执行裁定(一般企业怕麻烦自行协商解决,因此少了法律程序,所以只能协商解决了赔款的金额却协商解决不了票据的问题)。

由于这类合同违约金取得票据手续比较繁杂,企业通常将这类合同违约金并入前两类情况进行处理。

以求取得税前扣除票据的方便。

18、货物销售发票丢失该如何处理?

《海南经济报》2008-11-03

问:

王小姐给对方开了一张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在送票时不小心丢失,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对同一笔业务不能开两次票。

建议把开票方存根联复印件给对方入帐,并在上方注明“与原发票相符”并加盖单位发票章。

19、发票抬头非开全称的能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2010-01-08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80号)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生产桶装饮用水可否比照自来水缴税?

(2008.12.22)

中国税务报:

我们厂生产桶装饮用水,请问,可以按照生产自来水一样适用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浙江常山读者方氏答:

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规定,根据《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 舒志华 周建华

 

21、没有发票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08-09-10)

请问:

甲企业向乙企业(非金融机构)借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甲企业每月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提贷款利息费用,利息一直未付。

直到年末,由于甲企业未付利息,甲企业一直也未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发票入帐。

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期内,甲企业还没有取得乙企业开具发票入帐,甲企业计提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按照权责发生制,该费用应该是可以扣除,但由于未取得合法的票据证明确属费用发生(借款合同可以证明吗?

),计提利息的附件是甲企业自制的原始凭证,可以证明吗?

答复如下:

乙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

“《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所以甲企业应向乙企业索要合法有效的发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时还要注意国税函【2009】777号文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该文件已明确作废)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也明确了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2、租用商铺取得个人抬头水电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2009-11-129(中国税网)

你好,某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销售需要租赁一套个人商铺,作为销售中心,并取得正式租赁发票,但在使用期间,需要自行缴纳水费、电费,水费及电费发票为业主个人名字。

请问这个费用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由于抬头不是贵公司单位名称,在税前扣除时由于无法分辨是否为企业的经营行为发生的费用,可能存在被认定为与收入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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