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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纪律体现组织自身的意志;

2、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不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严格的法定程序,其他任何机构的规范都不具有法的性质;

3、手段不同:

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纪律则通过自身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4、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适用于全国人民,而纪律只适用于组织内部成员;

5、使用的方式不同。

第一章

一、党性原则和新闻工作中直接相关的最重要的并且趋向制度化法规化的几条规范

1、在政治上保持和党一致;

2、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

3、团结、稳定、鼓动的正面言论为主的方针

4、追求真实性

二、言论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表达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情感、传递信息和传授知识等自由不受干涉。

三、出版自由的含义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通过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作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情感、信息和知识的自由。

四、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知情权(积极权利、消极权利、约定权利、隐形权力)

积极权利:

是指在公共场合采访的权利。

这里义务主体为一切人,是绝对权;

消极权利:

是指对具有公开信息义务的主体进行采访的权利,其核心是向政府部门所要信息。

其义务的主体是特定人或组织,是一种相对权;

约定权利:

介乎于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之间的广泛的中间地带。

是指记者采访的对象控制着信息,但是他们并没有公开信息的义务。

这是,记者需要征得他人同意进行采访。

它是准消极权利;

隐形权利:

又称“暗访”,特指记者隐瞒身份进行采访。

狭义是指记者在采访中暴露身份将无法进行或估计无法进行,而隐瞒其身份并伪装成其他身份采访。

五、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条原则,才能秘密采访

1、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被采访对象涉及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搜集资料;

3、如果记者暴露身份将无法继续采访;

4、制片人表示同意。

六、舆论监督的依据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有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给予指控、检举和诉讼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七、新闻的舆论监督制度的特点

1、共产党的领导

2、党和组织的重视和支持

3、实事求是

4、注重社会效果

5、新闻媒介承担省会责任

八、为什么说舆论监督是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

1、

(1)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表达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它作为一种以权利为保障的监督,不同于我国监督体系中其他以权力为基础的监督。

舆论监督体现的是一种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利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

(3)舆论监督作为一种软监督、公众监督。

新闻媒介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公共权力,它体现的是一种精神道义上的无形影响,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行动上做出倡导和约束的作用。

(4)因此,它不同于党和政府的通报和公告,是说服性的而不具有强制性,更没有对批评对象惩罚的功能。

2、

(1)社会公正不能只依靠权力主体的道德、原则等理念的制约和他们的相互控制,还要依靠一个完善的、多层次和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

其中最基础和最有效的就是舆论监督。

(2)舆论监督的广泛性、群众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使得它拥有以下作用:

A、及时有效地发现背离法律的行为;

B、通过大众媒介的曝光,使权力主体自制力增强;

C、呼吁和监督其他权力部门采取各种他律施以解决。

第二章

一、维护国家秘密的重要性

维护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社会制度稳固的需要,才能保证国家统一、经济繁荣发展、人民生活安居乐业。

因此,维护国家秘密是各国政府全力以赴的重大问题。

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3、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荣誉;

4、依法服从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三、煽动的定义、特点和罪名

煽动作为一种言语方式,可以通过口头和文字,甚至广播、戏剧、影视、书画等方式表现。

但它有不同于一般的言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表发方式的非理性;

(2)内容的非事实性;

(3)直接公开表达,即公然发表;

(4)具有导致他人反常行为的目的。

罪名: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行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四、国家秘密的含义和要件

含义:

关于国家安全与利益,经过法定程序建议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为一定范围的人们所知悉的事项。

要件:

(1)关于国家安全与利益;

(2)在严格的发行程序加以确定施行;

(3)在一定时期内为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知道。

五、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秘密的内容作的具体规定

(1)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工作的事项;

(4)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其他根据保密部门确定为秘密的事项。

六、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

(1)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制度

(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

(4)新闻发布制度

七、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向境外提供秘密情报罪;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八、为什么新闻报道是新闻泄密的高发区(几个方面)

政治方面经济方面军事方面公安、侦查方面科学技术方面

第三章

一、淫秽、色情内容的认定标准(淫秽物品的含义、淫秽出版物的含义、三个层次、色情出版物的含义、色情出版物和淫秽出版物的区别、构成淫秽出版物的三要件)

淫秽物品的定义:

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具有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音录像、图片等淫秽物品。

淫秽出版物的定义:

从整体上表现淫秽行为的,能挑逗人们性欲并足以使人堕落腐化的,又不具有科学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出版物。

三个层次:

(1)从整体上表现淫秽行为;

(2)挑逗他人性欲,足以使人堕落腐化;

(3)不具有任何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色情出版物:

不是从整体上而是部分表现淫秽的,对普通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具有文学、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不同:

危害程度不同

价值取向不同

所占地位不同

构成淫秽出版物的三要件:

(1)对于普通人来说,按照当地的标准,该出版物足以引起人们的性欲;

(2)作品从整体上看其对性行为的描述具有明显的冒犯性,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作品缺乏严肃性的文学、艺术、政治和科学价值。

二、什么是淫秽物品的本质特征:

诲淫性。

三、关于传播淫秽色情的法律制裁

对于传播淫秽色情的行为的制裁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1)对于制作、发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给予刑事制裁。

罪名有五种,其中三种是:

牟利罪、向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2)对于传播还未构成淫秽物品只属于色情物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有两种:

对侵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拘役和罚款;

对违反大众传播媒介规范的行为给予吊销资格证和罚款。

四、邪教的定义、基本特征

定义:

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建立起来的,神化首要分子,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蛊惑和蒙骗他人,以此发展和控制成员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组织。

基本特征:

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

五、其他禁止传播的内容

封建迷信、渲染暴力、赌博和恐怖

六、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的内容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民族共同繁荣,是关乎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煽动国家分裂,侵害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上升到刑事处罚。

第五章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

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了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二、人格权的定义、构成

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依据法律的规定维护自身生存与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通常是指精神人格权,有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和人格尊严等。

三、法人的定义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法律上的人格化。

四、大众传播不得损害他人人格权是国际标准,两大不正当发表:

毁损他人名誉和不合理披露他人隐私。

五、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

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尤其是精神人格权的保护是通过《民法通则》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权不容侵犯,禁止他人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诽谤、侮辱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以致要求赔偿损失。

六、《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的有对失实新闻更正的义务和被侵权人有要求新闻单位更正或答辩的权利

七、侵权行为的含义和构成的具备要件

(1)侵权行为客观存在;

(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

(3)致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与后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八、确认新闻侵权行为要注意的四个方面

(1)作品已经发表

在司法和法理的实践上都把侵权言论已经发表作为侵权行为存在的重要依据。

(2)言论具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

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是判断侵权行为构成的又一重要依据。

(3)言论有特定指明对象

致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与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联系是确定行为人造成侵权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主观上有过错承担责任,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

九、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两类

(1)新闻传播活动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侵害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的行为。

一十、名誉、名誉权的定义

名誉:

指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

指公民有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一十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又称名誉权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死者(维护至第三代)

一十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诽谤和侮辱的定义、衡量诽谤的三要件、区别)

诽谤:

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

贬损他人整个人格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诽谤三要件:

(1)陈述虚假事实;

(2)有关虚假事实涉及他人的社会评价;

(3)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区别:

诽谤的主要特征是虚假陈述;

而侮辱的主要特征是辱骂和丑化。

一十三、侵害名誉权的抗辩理由:

(1)真实

证明涉讼言论的真实性,是侵害名誉权抗辩中最有效的理由;

(2)公正评论

意见分歧不属于侵权行为。

所以只要证明涉讼言论只是一种意见,则又是抗辩又一重要依据;

(3)特许权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可以作诽谤性的陈述而不受诽谤的指控和承担责任。

一十四、特许权的定义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有违事实的言论而不受诽谤的指控和承担诽谤的责任。

一十五、以新闻手段实施诽谤罪或侮辱罪的行为特征

(1)从客观上看,已经发表了捏造虚假事实有损他人名誉和人格尊严的新闻报道;

(2)从主观上看处于直接故意,就是明知报道内容是虚假事实并且贬低他人人格尊严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还要通过新闻传播的手段达到中伤、诋毁他人的目的;

(3)情节严重。

即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

情节较轻者,都不以犯罪论处。

一十六、隐私和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的含义:

公民的与公共生活无关又不愿被他人知悉和受到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

隐私权: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一十七、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三种情况

(1)对人身、人格尊严、家庭、地址等最基本的隐私信息给予保护;

(2)对法律中属于隐私范畴的个别事项给予保护;

(3)对禁止他人公开的隐私给予保护。

一十八、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1)传播活动中公布、宣扬隐私:

A、关于性行为的报道中不避讳当事人的信息;

B、报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当事人的姓名、肖像等足以辨认主体的信息;

C、公布他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

D、散布他人电话和信件等通讯信息。

(2)搜集信息侵入私人生活领域

A、侵入私人住宅;

B、窃听他人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信件;

C、侵入公共场所中的私人领域;

D、侵入他人在互联网中的私人领域;

E、骚扰。

一十九、侵害隐私权的抗辩

(1)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处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披露的个人事项,都不给予隐私权的保护;

(2)当事人同意

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

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并且当事人不得在之后的报道中重申隐私权。

这是隐私权抗辩的重要依据。

(3)隐私事实无关当事人

这要求新闻媒介变通得处理与当事人有关的又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可通过主体淡化、马赛克、遮蔽的手法),传播具有教育意义和引起公众兴趣的新闻。

二十、肖像和肖像权的含义、肖像的特征

肖像:

特定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

特征:

可辨认性、专属性、财产性

肖像权:

公民对自身的肖像享有专有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

使用和制作。

《民法通则》规定:

我国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得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二十一、新闻肖像使用分析

(1)广告使用:

在广告上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新闻媒介未经得他人同意在广告上使用他人肖像的,属于公认的违法行为。

(2)新闻报道使用

可不支付报酬使用,但是要注意合理使用的规范:

(1)主体淡化;

(2)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静的当事人同意。

(3)其他使用:

A、插图:

插图并非文中所特指,应该配以文字说明;

B、封面:

如果期刊中有肖像人的专栏报道,则属于新闻报道使用,是合理使用。

但如果杂志内容不涉及封面人物,则失去合理使用的理由,是侵权行为;

C、非公共事务使用:

要经得当事人的同意,尤其是商业意味浓厚时。

二十二、肖像权和其他权利的竞合

(1)肖像权和著作权

在一帧肖像中,其肖像权归肖像人所有,著作权归制作人即作者所有,如无其他规定,二者不得替换。

并且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它具有肖像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

而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著作权保护。

(2)肖像权和名誉权

如果肖像使用所表示的意思是贬损、丑化他人以致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那么则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另外,配错插图的行为也会造成侵害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肖像使用往往会同时侵害了肖像权。

(3)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如果肖像使用为贬损或恶意丑化他人为目的的,则会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在法理实践活动中,其侵害的客体通常是他人的人格尊严。

(4)肖像权和隐私权

在我国肖像权和隐私权属于两种独立的权利,当肖像被认定为隐私时,使用则会造成双重侵权。

二十三、新闻侵害行为的责任主体

(1)作者、表达者

(2)新闻单位(3)新闻源(4)重述者(5)内参(6)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7)印刷者、发行者

二十四、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

(1)更正与答辩

更正:

新闻单位在发现与事实有违的新闻报道后,必须及时发出公告和实事求是地纠正;

答辩:

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的相关人应对涉及自己设计的内容进行公开说明和回答他人询问。

(2)精神抚慰

A、停止侵害

B、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C、赔礼道歉

(3)赔偿

由新闻传播活动造成的侵权,应该是以精神抚慰为主,以经济赔偿为辅。

二十五、确定精神赔偿的六个因素

(1)侵权人行为的致害程度,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

(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致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诉讼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八章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的定义:

自然人和法人有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专有享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著作权客体的作品要素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三、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

(2)法人及其他组织(3)非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4)国家

四、界定新闻职务作品

(1)新闻单位所属的记者编辑的作品

(2)在其岗位职务范围内并且体现岗位职务要求的作品;

(3)在本媒体上发表。

五、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是其单位有在职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

并且,作者在两年以内不得允许他人以单位使用的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

合作作品:

作品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著作权为所有创作人共有;

汇编作品及其他被传播作品:

该类作品要体现相当的独创性,制作传播人才可享受著作权或邻接的权利;

演绎作品:

演绎着必须首先征得初稿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并且在演绎的过程中不得侵害原稿人的其他权益;

电影制作或类似电影拍摄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但是参加制作的工作人员有在作品的相应位置署名的权利;

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依照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约定确定,如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签订合同的,则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六、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1)人身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作为一种精神权利,是作者在创作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益。

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经济权利

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即著作权人在使用作品和允许他人使用作品时获得的报酬的权利。

七、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使用包括----、许可使用包括----)

自行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专有许可使用非专有许可使用

(1)一般来说,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作者有以任何方式使用该著作权作品不受干涉的权利,有允许他人以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权利,有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2)专有许可使用:

这是独占性的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允许被许可人排他性地使用该作品。

在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确立的期间,被许可人享有专有的使用权,可以排除作者在内的一切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3)非专有许可使用:

这是共享性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允许他人以一定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同时作者可以继续使用作品,也可以允许第三方以被许可人同样的方式同时使用该作品。

向报社投稿属于默认的非专有许可使用。

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都需要立定合同,口头的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无效的。

八、为什么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的保护

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的保护是国际惯例。

时事新闻是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中纯属事实的消息。

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因为:

(1)时事新闻往往不具备著作权客体具有独创性的特征;

(2)这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知情权而对著作权加以合理的界定与限制。

九、合理使用的定义和原则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处于合理的目的使用他人作品。

原则有:

(1)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2)作品为已经发表;

(3)合理使用的目的处于正当。

即个人为了学习研究或者传播信息、教育、科技等社会公共事业,以非营利性为目的;

(4)合理使用中应标明作品的名称、作者名字和作品的出处;

(5)合理使用的过程中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比如不得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一十、法定许可使用的定义和原则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地使用该作品。

(2)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

(3)以著作权作品在发表时,作者没有持他人使用的保留意见为基础;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在使用中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

一十一、传播者权的定义、传播者权利

传播者权:

是指传播者在传播活动的过程中,在保持内容形式不变或基本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对所作出的成果享有专有的权利。

传播者的权利:

国际有两种对待传播者的办法:

(1)将传播产品等同于作品,将大多数传播者等同于作者,给予传播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2)将传播产品区别对待:

对具有极高独创性的传播产品给予著作权的保护;

对独创性未能达到产生独立作品的传播产品予以著作权的邻接权保护。

一十二、邻接权的定义

邻接权是著作权的延伸和发展,是指对传播者在其传播活动的过程中所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劳动成果予以专享的权利。

它和著作权具有相同的特征,体现了较高的独创性。

而对于通过合法途径简单复制加以传播的产品,不给予邻接权的保护。

一十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

(1)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

该责任方式由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立。

在合同中要对著作权使用的方式、范围、期限、支付方式和标准、责任办法和是否专有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

(2)侵权责任:

即侵犯了著作权的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侵权人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侵权行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因著作权行政管理部分予以行政处罚。

非法制作、发行、传播、播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行政处罚。

(4)刑事责任:

以营利性为目的,涉嫌金额较大或巨大和犯罪情节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给予刑事责任。

通常为三年以内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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