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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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具备独立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能力;

(四)独立承担过一定数量及规模的环境工程项目,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工程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技术、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六)无任何尚未解决的、因治理技术不适用或因工艺设计问题造成的不良污染防治工程或工程质量纠纷;

(七)申请等级确认证书单位有固定专职执业人员3人以上(中级执业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职执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专利发明者,环保重点实用技术成果的拥有者;

2、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作年满3年(环境工程专业毕业者年满2年),能独立从事证书规定专业围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并达到环境管理要求;

3、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政策,熟悉环境保护标准,环保基础知识考试合格。

4、申报单位执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六条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获得甲级等级确认证书:

(一)有较强的污染治理新技术和新型实用技术的开发能力;

或拥有国际、国领先水平,并经过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证的新型实用技术(产品)或省级环保产业协会推荐的实用技术(产品),且已推广应用项目不少于3个;

(二)独立承担过1个1000万元以上、或2个500万元以上、或5个2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其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所申请专业围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工程师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临时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第六条的

(一)或

(二)和(三)、(四)条款,可以获得临时甲级等级确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乙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获得乙级等级确认证书:

(一)有一定的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开发能力。

或拥有行业、省领先水平,并经过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证的新型实用技术(产品)或省级环保产业协会推荐的实用技术(产品),且已推广应用项目不少于1个;

(二)独立承担过1个500万元以上、或2个200万元以上、或5个1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其承担的治理设施投入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所申请专业围的执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4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四)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丙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获得丙级等级确认证书:

(一)熟悉环境污染治理实用技术,或掌握已经工业性试验证明有效、可靠的污染治理新技术,且工业性示工程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二)独立承担过1个100万以上或3个5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其承担的治理工程项目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所申请专业围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的人数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5人;

(四)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十条申请等级确认的单位须填报以下文件材料(一式二份):

(一)《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五)拥有的污染治理技术简介,包括治理技术原理、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和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等;

(六)污染治理技术专利证书、鉴定证书和认证证书、推荐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发展概况、人员构成情况、业务围及工作成效等;

(八)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简历;

(九)技术质量管理手册(含管理制度);

(十)承担过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一览表;

(十一)申请单位典型环境工程项目证明材料,包括环境工程投资规模、设计工艺流程图、技术合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运行费用、运转效率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三章等级确认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等级确认的单位向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按第十条的要求填报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申请等级确认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局或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签具意见后,报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15日答复是否受理申请。

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受理申请后,将在20个工作日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所申报的环境工程或办公场所、设备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提出具体考察意见、确认等级并报统一颁发确认证书。

对不受理的单位,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告知或发给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一的单位,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相应的等级确认证书。

第四章等级确认管理

第十五条《证书》是对获证单位在相应的专业围,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作能力的行业证明。

第十六条《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甲级除外)。

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重新确认等级,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要求变更《证书》等级和容时,应填写《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变更申请表》,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确认程序申请变更等级确认。

第十七条因质量不良造成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纠纷,环境污染防治单位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凡不主动采取措施者,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吊销《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视情节不同,给予通报批评,降低确认等级或吊销《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拼凑、转借或者变相转借、出卖《证书》,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出自身能力和围承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因工艺设计责任导致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的;

第十九条省外环保单位在省行政辖区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作,也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向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确认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业分类目录

一、废水

1、化工类:

无机化工废水、有机化工废水、煤化工废水、洗涤剂废水、石化废水等

2、造纸类:

造纸黑液、造纸中段水、造纸白水、纤维扳废水

3、纺织印染类:

纺织废水、印染废水、化纤废水、缫丝废水

4、毛革类:

制革废水、洗毛废水等

5、制药类:

生物制药废水,合成制药废水、中医药制药废水等

6、电力类:

火电厂废水(高温废水、冲灰水)

7、食品类:

屠宰废水、酿造废水、食品废水、味精废水、制糖废水、淀粉废水等

8、机械加工类;

含油废水、乳化液废水、重金属废水、电镀(含表蕊处理)废水、电泳化废水、酸性废水、碱性废水

9、悬浮物类:

采矿废水、钻探废水、选矿废水、洗煤废水、冲渣废水、焦化废水、稀土废水等。

10、建材废水

11、冶炼类:

黑色冶炼废水、有色冶炼废水

12、医院废水

13、生活废水

14、其它废水

15、河流、河段改善。

16、湿地保护

二、废气

1、烟尘

2、烟气二氧化硫

3、含硫尾气:

硫化氢、硫醇.硫醚等

4、有机类:

有机溶剂废气、漆雾、沥青烟、油烟、瓦斯、恶臭等

5、无机类:

含汞废气、铅烟、氯气等

6、酸类:

酸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物、氟化物

7、尘粒类:

矿物性(建材、水泥、耐火材料等)粉尘、动植物性粉尘、其它粉尘

三、固体废物

1、冶炼渣

2、粉煤灰、煤矸石、尾矿

3、化工废渣:

磷石膏、盐石膏、硫酸渣、铬渣、钻探废弃物等

4、生活垃圾,医疗废物

5、其它固体废物

四、噪声、振动

五、环境在线监控与预警系统

六、环境生态保护工程

 

注:

申请单位应按上述分类中的具体项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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