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培训教材建筑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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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6)建筑防火: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及措施:
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7)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
进、排风口的布置。
(8)室内外装修做法。
(9)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10)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图纸基本要求
(1)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
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
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
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3)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
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等清楚。
(4)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三、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一)建筑设施安全与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
1.楼梯安全性要求:
楼梯是垂直交通的主要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的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
通则4.2.1--二>
。
(2)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一边设有栏标杆时,不应小于1m。
<
住规4.1.2>
(3)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的净高(从最低处即平台梁底计算)不应小于2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通则4.2.1—五>
当净高较小时为确保不碰头,梯段踏步的起步位置,应从平台梁边后退一梯步宽度或300。
(图1-a)
(4)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
(图1-b)<
通则4.2.1—d三>
(5)
梯段长度按踏步数定,最长不应超过18级,最少不应小于3级<
通则4.2.1—三>
踏步的高与宽,则随建筑的性质定。
如住宅:
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
住规4.1.3>
(6)
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等)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住宅梯井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通则4.2.1—五,住规4.1.3>
2.各类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做,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应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2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m,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法。
通则4.2.4、住规4.2.3>
住宅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
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且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0.11。
栏杆高度计算,应从下部可踏部位起计算。
民用建筑中,阳台、外廊等临空处的栏杆高度,涉及安全问题。
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们靠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堕落。
此外,在公共建筑中,楼梯梯段与框架柱和墙之间的空隙,常被疏忽封堵而形成直通各楼层的空间,此时的楼梯栏杆高度,则应按阳台,外廊等临空栏杆考虑,不应小于1.05,否则,必须每层封堵梯段与墙之间的空隙。
3.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通则4.5.2—四>
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住规3.9.1>
这比《通则》的规定有所提高。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住宅设计中,多采用外飘窗,低窗台,防护栏杆的高度,如从楼、地面起计算,则只需加0.40m左右即可,但是这显然是不安全的,因为0.50m左右的低窗台,小孩很容易上去,故<
条中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m。
4.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变配电房等有严格卫生要求和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通则4.7.1—四>
以免一旦由于渗漏使下层受污染,或电线受潮短路引起灾害。
5.“存放食品、食料或药品的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通则4.4.4—四>
以免污染食品,引起食物中毒,而涉及人的生命安全,故严禁使用。
6.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通则4.9.1—五>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通则4.8.1—三>
(二)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要技术要求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以及排泄雨水”。
紧接基地边界建造房屋应保护各业主的权利这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所必须的,以免引起邻里纠纷。
四、室内环境设计
室内环境设计包括:
热工、节能、照明、隔声与噪声限制等方面。
(一)热工方面主要针对寒冷地区多些。
(二)节能,主要是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J134—2001及重庆的规定执行。
采取节能措施,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提标前提下,比未采取措施前,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因此,对建筑的体形系数,窗的朝向、面积大小、门窗的气密性以及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等,都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详强制性条文3.0.3、4.0.3、4.0.4、4.0.7、4.0.8、5.0.5、6.0.2各条>
(三)照明
主要按《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对一些建筑照明要求高的建
筑,如图书馆、托幼建筑、中小学校等,必须满足有关照度标准的规定。
(详强
制性条文GBJ133—90,2.2.1条,托幼规范4.3.3.条,中小学规范,7.2.2、7.2.3
条)。
(四)隔声和噪声限制
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对各类建筑的规定执行。
(详强制
性条文:
住宅3.1.1、3.2.1、3.2.2、学校:
4.1.1、4.2.1、4.2.2、医院:
5.1.1、
5.2.2、旅馆:
6.1.1、6.2.1、6.2.2。
五、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一)地下工程防水
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术》GB50108—2001要求做。
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防水等级和设施要求。
(2)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2.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第3.2.1条>
3.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第3.2.2条>
4.地下工程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3.3.1条>
(1)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1选用。
(2)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2选用。
5.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4.1.条>
表4.1.3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
工程埋置深度(m)设计抗渗等级
10S6
10~20S8
20~30S10
30~40S12
注:
(1)本表运用于Ⅳ、Ⅴ级围岩(土层及软弱围岩)
(二)屋顶防水设计
屋顶是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应能抵御自然界各种环境因素对建筑物的不利影响。
首先是能抵御风、霜、雨、雪的侵袭。
其中,防止雨水渗漏是屋顶的基本功能要求,也是屋顶设计的核心。
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限等,将屋面防水分为四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屋面工程技术规程》(GB50207—94)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及防水耐久年限等,将屋面防水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均有不同的设防要求,详见下表。
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要求
项目屋面防水等级
ⅠⅡⅢⅣ
建筑物类别特别重要的民用建筑和对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高层建筑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非永久性的建筑
防水层使用年限(年)2515105
防水层选用材料
宜选用合成高分子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等材料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等材料
应选用三毡四油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沥青防水涂料、刚性防水层、平瓦、油毡瓦等材料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沥青防水涂料、波形瓦等材料
设防要求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且只能有一道厚度不小于2mm的合成高分子涂膜。
二道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卷材,也可采用压型钢板进行一道设防一道防水设施,或两道防水材料复合使用一道防水设防
其次,屋顶应能抵御气温的影响。
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气候相差悬殊,通过采取适当的保温隔热措施,使屋顶具有良好的热工性能,以便给建筑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也是屋顶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2.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
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
通则第4.4.2条二>
3.屋面排水设计要合理,如:
排水是否顺畅,排水坡度是否合适(卷材、刚性防水最小坡度2%,檐沟纵坡不小于1%。
沟底落差不超过200mm)、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等。
三、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墙面、顶棚要有防水、防潮措施。
六、障碍设计
为使老、弱、病、残等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的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
物,在建筑设计中,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中关于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
各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要考虑,详见JGJ50-2001第21~24页,5.1与5.2条。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与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电梯与升降平台、厕所浴室、无障碍客房、住房、停车位等。
1.出入口: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第7.1.2条>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的最小宽度,一般建筑应≥1.5m,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应≥2.0m,门扇开启的净宽:
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弹簧门(小力度)应≥0.8m,自动门应≥1.0m,建筑物内所有的门均不得小于这个净宽。
出入口内、外应留出供坐轮椅者回转的面积。
否则无法改变行进方向。
2.“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应≥0.90m。
3.坡道:
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
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7.2.5条表中的规定。
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1:
201:
161:
121:
101:
8
最大高度(m)1.501.000.750.600.35
水平长度(m)30.0016.009.006.002.80
一般设计时选用1/12的坡道,当高坡达到0.75时,坡度的水平长度是9m。
需在坡道中间设深度为1.5m的休息平台。
休息平台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长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当坡度小于1/12时。
允许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旧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走道和道路: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1.80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0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0
4.居住建筑走廊≥1.20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50
这些宽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轮椅行驶的宽度定的,一辆轮椅通行的净宽一般为0.90m,一股人流通行净宽为0.55m。
则1.20m宽的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侧身互通;
1.50m宽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正面互通;
1.80m宽走道则能满足两辆轮椅互通。
若走道净宽小于1.50m时,则应在走道末端设1.50m×
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使之能吊头行驶。
5.对无障碍其他设施的设计,详《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部分的规定。
七、居住建筑设计
(一)住宅: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
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材料等资源。
因此,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必须遵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规定。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1>
2.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3.2.4>
3.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3.3.2>
4.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由住户自行安装。
3.3.3>
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3>
6.卧室、起居室(厅)的高度要求:
(1)净高≮2.40m,局部净高≮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2>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1/2面积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
3.6.3>
(局部净高是指吊柜、梁等底下的局部空间高度。
)
7.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2>
8.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7.3>
9.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
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3.8.1>
10.住宅的楼梯、阳台、栏杆及窗台等要符合安全要求。
(前面已述,详住规3.9.1、4.1.2、4.1.3、4.1.5)。
1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
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
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
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设置雨罩等设施,防止物体堕落伤人。
4.2.3>
13.对设置有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要考虑无障碍<
4.2.5>
1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4.5.4>
15.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1>
16.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1>
17.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2)
18.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
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5.1.4>
19.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20.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
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5.1.5>
(二)宿舍。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1.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宿规3.2.5条)
2.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宿规3.5.3条)
八、各类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幼、托儿所是对幼儿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奠基工程,因此幼、托建筑设计的好坏,将对人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
幼儿园接纳3-6周岁幼儿;
接纳不足3周岁幼儿的场所为托儿所。
幼、托建筑设计应满足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的需要,创造舒适的室内外环境,以适应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
创造阳光充足、空气清新、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利于幼儿成长的环境;
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同时适应幼儿园科学管理的需要。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规定。
1.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1条)
2.严禁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4条)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7条)
4.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1.8条)
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寝室、喂奶室、服务保健室、隔离室
其它房间1/5
1/6
1/8
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6.5条)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和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3.6.6条)
7.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3.7.2条一、四)
(1)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一)
(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四)
8.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柜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第3.7.3条一)
9.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第3.7.4条)
10.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室外墙面不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
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5条)
11.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
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4.2.3条)
(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