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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明确要求我们的生产必须是安全生产,应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②“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也就是说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杜绝那种只顾生产、不重视安全、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恶劣态度;
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度及安排。
3、《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详解(讲师结合授课时间自选)
如: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56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
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的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是为适应国家基本建设需要,保护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订的规程。
其中第五条规定“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
不能使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从事高空作业。
”第七条规定“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
否则不许使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规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等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七十五号公布的,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法规。
如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二、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的行为,切实保障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具体工作,由项目经理挂帅,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检查、评比,切实做到抓生产必须抓安全。
第三条施工员(工长)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人,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确保做到谁安排生产,谁负责安全交底。
每一作业层面或每一道工序必须进行一次安全交底,班组长接受交底后必须传达到每一名工人,并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保证做到工前交底、工中检查、工后总结,把一切事故隐患消灭在初始的萌芽状态。
第四条安全员负责对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认真执行公司的安全保证体系,组织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措施,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使全体职工人人讲安全、懂安全、抓安全。
第五条教育全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正确指导思想,经常利用会议、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法规、意识、技能和操作规程教育,使广大职工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以安全促进生产,安全带动效益。
第六条制定定期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
查思想意识、查制度落实、查安全设施、查机电设备、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等,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特殊过程施工(如深基坑施工、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临时用电等),应由项目工程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施工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八条坚持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者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和事要及时教育处罚,对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及时上报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施工员(工长)负责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相关人员对现场各项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等)、临时用电、各类架子的搭设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新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及本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的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先防护后生产,无防护不生产的原则。
在施工现场建立事故应急机制,编制应急方案,以应对由于管理不当和违章行为引起的安全事故及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故。
第十二条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责任事故,要追究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及时收集、编制、整理各项安全资料,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积极完成项目部下达的创建目标和任务,完善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安保体系的认证通过,努力创建标化工地和文明工地。
要练说,得练看。
看与说是统一的,看不准就难以说得好。
练看,就是训练幼儿的观察能力,扩大幼儿的认知范围,让幼儿在观察事物、观察生活、观察自然的活动中,积累词汇、理解词义、发展语言。
在运用观察法组织活动时,我着眼观察于观察对象的选择,着力于观察过程的指导,着重于幼儿观察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
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
(一)电焊工、气焊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①电焊工施工安全要求:
1、电焊工须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证过期未年审的不准作业。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要有触电保护器,电源的拆装应由电工完成。
3、
电焊机要设置单独的开关,开关应在防雨的开关箱内。
4、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要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5、严禁在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6、。
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气孔打开。
7、雷雨时,应停止露天施焊作业。
8、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并在施焊部位配备灭火器材。
9、焊点下方未设接焊时不准施焊作业。
10、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11、作业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作业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②气焊工操作施工安全
1、气焊工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证过期未年审的不准施焊作业。
2、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并在施焊部位配备灭器材。
3、每台电焊机应有专用电源控制开关。
开关的保险丝容量,应为该机的1.5倍,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完工后,切断电源。
4、必须在易爆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5、乙炔气瓶必须装减压阀和防回装置,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m,严禁平放、曝晒、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禁用明火。
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6、气瓶的购运,储存和领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经常检查氧气瓶与磅表头处的螺绞是否滑牙,橡皮管是否漏气,焊枪嘴和枪身有无阻塞现象。
7、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8、作业结束,应将气瓶气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作业地点,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可离开。
(二)消防设施检查制度
一、消防设施包括防盗门、应急照明灯、指示灯、各种消防标识及干粉灭火器、消火栓等。
二、每月都要认真检查所属区域和部门内的消防设施,并进行详细登记。
保卫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
1、防火门:
是否关闭状态,铰链是否灵活,整体有无损坏。
2、应急照明灯及指示灯:
电源是否正常,整体有无损坏,清扫表面灰尘等。
3、各种消防标识:
安装是否牢固,定位是否准确,整体有无损坏,清扫表面灰尘等。
4、各种灭火器:
瓶体是否受损,保险栓是否完好,气体压力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等。
经常清洁瓶体。
5、消火栓:
水枪头、水带是否丢失、破损,水压是否正常等。
经常清理消火栓内的杂物。
(三)施工机械设备、架体机具、进场验收与维修保养制度
一、验收项目
(一)施工机械设备、机具
1.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
2.安装地基是否坚固,机械是否稳固,工作棚搭设是否符合要求。
3.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离合器是否灵活,制动器是否可靠,限位保险装置是否有效,机械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4.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电阻摇测记录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正确。
5.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安全、防火距离符合要求。
6.机械工作机构无损坏;
运转正常,紧固件牢固。
7.各类架体搭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开机手是否持证上岗
(二)架体
1.架体及扣件材质是否符合标准。
2.搭设时立杆基础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架体与建筑物的拉接是否符合要求。
4.立杆间距与剪力撑是否符合要求。
5.杆件搭接是否符合要求。
6.架体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7.架体构造是否符合施工组织方案要求
二、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二)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或拖鞋,严禁从高处投掷物件。
(三)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四)严禁拆除设备的自动控制机件、各种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
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三、机械设备、机具的维修与保养
(一)机械设备、机具的保养、维修是杜绝机械事故的关键,必须依据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程办理。
(二)各种作业施工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并落实责任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
(三)严禁机具带病运作,杜绝不安全因素。
(四)不懂机械性能者不准从事维修、保养的工作。
(五)电器设备,特别是塔吊、卷扬机、拌和机等下班前应拉下闸刀,关闭好电箱,上班前(持证上岗)必须检查试车正常后方可运转作业。
(六)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
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七)架体、设备、机具安装后必须按规定及各项指标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发现项目部工程建设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督各生产环节安全,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各环节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实施,确保项目部生产运营顺利进行。
1、目的
安全检查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保证项目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部门及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
3职责与分工
3.1项目部设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安全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组织对公司的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3.2安全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并组织群众性的安全自查活动。
4内容与要求
4.1日常安全检查
4.1.1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严格执行班中的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4.1.2非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之中进行检查。
检查情况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4.1.3各部门、班组如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人、财、物的安全,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隐患要上报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监督落实整改。
4.1.4各部门、班组要发动全体员工随时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4.2定期安全检查
4.2.1春季安全检查:
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4.2.2夏季安全检查:
以防暑、防中毒、防汛为重点。
4.2.3秋季安全检查:
以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施、防冻保温为重点。
4.2.4冬季安全检查:
以防火、防冻、防滑为重点。
4.2.5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4.3专项安全检查
4.3.1安全用电和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
4.3.2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查。
4.3.3防火、防爆的安全检查。
4.4
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4.5各项检查内容应包括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定置管理、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用品(具)的保管等情况。
4.6
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开据《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7
凡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隐患,无故未及时整改的,由安全负责人按《安全奖惩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五)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施工现场防火
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
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五、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施工正常进行,保证电气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时穿戴好劳动保护绝缘用品,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
2.电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懂得安全操作规程,思想品德良好。
3.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带电作业。
4.定期检查线路与电气设备,电气元件是否良好,保证绝缘强度良好,设备停用后,配电箱电源断电拉闸随时上锁。
5.使用机械安全闸时,必须向附近人员提出警示,修理电气设备时,必须断电,在所控制的开关上挂警告牌,禁止设备带“病”运转。
6.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配电箱、保护零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7.电气设备与配电箱的拆装必须由电工操作,并作妥善处理,其他人员(非电工)无权拆装。
8.绝缘工具及仪表等,电工人员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作定期检查、校验。
9.电气设备、配电箱位置合理,控制元件灵敏可靠,防护设施齐全,消防器材定期检查、试验。
10.保护零线,地线连接牢固可靠,重复接地定期测试。
11.不安全的场地采用安全行灯电源36伏以下。
12.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局出具的使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保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须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必须齐全。
(七)安全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国务院2019年颁发的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及时报告,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严肃处理。
事故分析
1、伤亡事故按伤害方式分类
⑴物体打击;
⑵提升、车辆伤害;
⑶机械伤害;
⑷触电;
⑸淹溺;
⑹灼烫;
⑺火灾;
⑻高处坠落;
⑼坍塌;
⑽透水;
⑾中毒和窒息;
⑿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改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工程领导和主管职能部门、公司等,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工区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若隐瞒不报、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