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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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全厂主要生产项目的定型设备(台数、重量),非标设备(台数、重量、材质)简要情况,建设、安装三材用量情况。
三、存在问题。
第十条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规定
二、建筑、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指标
三、设备、材料价格资料
四、国外初步报价资料
五、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标准。
第十一条投资估算要作下列分析:
一、工程投资比例分析
1.主要生产项目(列出各生产装置)、辅助生产项目、公用工程项目(给排水、供电和电讯、供气、总图运输及外管)、服务性工程、生活福利设施、厂外工程、其它费用项目、预备费各占建设总投资的比例。
2.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各占建设总投资的比例。
二、分析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
三、与国内类似工程项目的比较,分析说明投资高低原因。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总投资估算是拟建项目从筹建起到建筑、安装工程完成及试车投产的全部建设费,是由单项工程综合估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估算组成的。
建设总投资估算按一个独立生产厂进行编制。
如拟建项目是大型联合企业,其各厂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者,可以分别编制各厂的总估算,然后汇成一个联合企业的总估算。
如果联合企业各厂的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是公用的,可按一个联合企业编制一个总估算。
第十三条单项工程综合估算是总估算的组成部分。
综合估算是按某个完整工程项目(如工厂组成中的一个车间或装置,大型联合企业中的一个辅助生产工厂或独立的工厂住宅区等)编制的,应包括该单项工程的全部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一切未包括在单位工程投资估算内,但与整个建设项目有关的费用,按国家规定可由建设投资开支,以独立的项目列入建设总投资估算。
第三章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第十五条建设总投资估算的内容是由工程费用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及预备费用三部分组成。
总投资估算,根据工程项目一览表、单项工程综合估算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进行编制总估算表(见附表一和二)。
第十六条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原则:
一、第一部分工程费用项目:
是指直接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一)主要生产项目:
包括原料的储存、产品的生产和包装、储存的全部工序,以及直接为生产装置服务的工程,如空分、冷冻、催化剂等工程和集中控制室等。
(二)辅助生产项目:
是指为生产装置服务的工程项目,如机、电、仪、土建、防腐等维修项目和中央化验室、监测站、空压站、油库油回收、设备材料仓库等。
(三)公用工程项目:
1.给排水:
包括直流水、循环水、污水处理和排水的泵房、冷却塔、水池、供提成水管网及消防设施等。
2.供电及电讯:
包括全厂变(配)电所、电话站、广播站、调度电话、安全报警及厂区输电、通讯线路等。
3.供气:
包括锅炉房、供热站、脱盐水(软化水)装置等。
4.总图运输:
包括厂区内码头、防洪、公路、厂区道路、铁路、运输车辆、场地平整、废渣堆场、围墙、大门及厂区绿化等。
5.厂区外管:
包括工艺及供热外管。
(四)服务性工程项目:
包括厂部办公楼、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自行车棚、气体防护站、安全和工业卫生站(室)、医务室、哺乳室、倒班宿舍、招待所、厂前区浴室、厂内公共厕所等。
(五)生产福利设施:
包括宿舍住宅、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子弟学校、职工医院、图书馆、俱乐部以及相应设施。
(六)厂外工程项目:
如水源工程(取水设施)和远距离输水与排水管线、热电站、厂外输电线路及通讯线路、远距离输油、输气管线、铁路、铁路编组站、公路、码头、渣场等。
二、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即待摊投资、转出投资和核销投资。
三、预备费: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不能预见的有关工程和费用。
第十七条投资估算费用分类和编制方法:
一、设备购置费
(一)设备费包括:
1.需安装和不需安装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项目的化工工艺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设备以及运输车辆等购置费。
2.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指建设项目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须购置的第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等的费用,该费用应随同有关设备列入设备费用中。
3.备品备件购置费。
4.生产硝酸用的铂金网、离子膜烧碱的离子膜等购置费。
(二)编制方法:
1.设备价格按设备表,采用制造厂的出厂价格逐项计算。
通用设备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产品出厂价格计算。
非标准设备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非标准设备指标计价或制造厂的报价计算。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7号《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各部门管理物资调整目录中机电产品部分301种,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3种,国家合同订购物资93种,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106种,自由购销物资99种。
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和化工专用设备,用于国家计委批准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中央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和中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国防军工;
援外;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主机配套;
救灾等其他重点需要。
3.当前我国机电产品和化工专用设备价格实行“双轨制”。
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合同订购产品,允许执行国家订价基础上的浮动价格(加浮动率)。
通用、非标设备的国家计划价=现行国家订价×
(1+指令性计划设备价格浮动率)
由于近几年通用、非标设备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估算设备价格一定要用近期的价格加上浮动率。
少数确无现行价格的通用设备,可根据1983年(实际是82年价)《全国机电产品出厂价格目录》上浮70-89%作为90年基价。
非标设备按1984年(实际是83年价)《化工炼油专用统一计价表》上浮70-85%作为90年基价。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和自由购销产品执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现行国家订价×
(1+指令性设备价格浮动率)×
企业自销设备价差系数。
企业自销设备价差系数可参照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委建函〔1987〕774号《通用非标设备估价指标》中价差系数1.35-1.85。
4.车辆购置附加费:
国内生产或组装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生产厂或组装厂代征,以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为10%。
5.成套设备业务费:
指设备成套公司根据发包单位按设计委托和成套设备供应清单进行承包供应所收取的费用(此费用合并在设备运杂费率内)。
编制方法:
按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械工业部(84)机成联字252号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成套设备承包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其费率一般收取设备总价的1%。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化工机械设备费率一般收取设备总价的1-1.5%(电气1.5%),仪表费率收取仪表总价的4%。
6.设备运杂费率,按化工部或建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设备运杂费率计算。
设备运杂费:
指设备从制造厂交货地点或调拨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仓库保管费等。
根据建厂所在不同地区规定运杂费率,按设备原价的百分比计算,列入设备费内。
如使用计划浮动价或市场调节价购进设备,均以计划供应价作为设备原价计算运杂费。
运杂费率见下表:
设备运杂费率表──┬─────────────────────────────┬───序号│建厂所在地区│费率%──┼─────────────────────────────┼───1│辽宁、吉林、河北、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5-7│、安徽│──┼─────────────────────────────┼───2│河南、陕西、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广东、四川、福建│7.5-8──┼─────────────────────────────┼───3│内蒙、甘肃、宁夏、广西、海南│8.5-9──┼─────────────────────────────┼───4│贵州、云南、青海、新疆│10-11──┴─────────────────────────────┴───
西藏边远地区和厂址距离铁路或水运码头超过50公里时,可适当提高运杂费费率。
7.超限设备运输措施费:
按预计情况列入费用。
8.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可暂按生产工人定员每人300-400元计算。
二、建筑工程费
(一)建筑工程费包括:
1.建筑物工程:
生产、辅助生产厂房、库房、行政及生活福利设施等。
2.构筑物工程:
各种设备基础、气柜、油罐、工业炉基础、操作平台、管架、烟囱、地沟、铁路专用线、码头、公路、道路、围墙、大门、冷却塔、水池和防洪设施以及栈桥的构筑物部分等。
3.大型土石方、场地平整等。
4.属于民用工程的室内给排水、煤气管道、电气照明、采暖工程等。
(二)建筑工程费组成和编制方法:
建筑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组成。
1.直接费:
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按照建筑工程量,按建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构筑物工程概算综合指标估算,房屋建筑按每平方米造价;
冷却塔、水池等按每座造价估算。
2.间接费:
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逐步将施工管理费由法定费率变为竞争性费率。
建筑工程一般以直接费为基础,按照建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间接费率执行。
3.计划利润:
凡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从1988年1月1日开始实行计划利润,不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
计划利润应为竞争性利润率。
以建筑工程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为基数,按照费率7%计取。
4.税金: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筑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国营建筑企业,从1987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的税款,准许列入投资估算之内。
营业税以建筑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和计划利润之和为基数(不包括技术装备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按照费率3%计取;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所在地区不同,按营业税的1-7%计算;
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征。
三、安装工程费
(一)安装工程费包括:
1.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等设备安装及配线。
2.工艺、供热、给排水等各种管道及供电外线安装。
3.设备内部填充(催化剂、活性碳、拉西环及鲍尔环等)、内衬、设备及管道的防腐、保温(保冷)等。
4.生产性室内上下水、煤气管道、采暖、通风、工程及电气照明、避雷工程等。
5.工业炉安装。
(二)安装工程费组成和编制方法:
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组成。
工艺设备、机械设备,按每吨设备、每台设备或占设备原价的百分比估算,管道工程,根据划分车间(装置)内部管道和全厂性管道,按不同材质的重量(包括管件)分别以每吨估算或占设备原价的百分比估算;
供电外线、长途通信、长输管道按公里估算;
自控仪表分不同性质的车间(装置),设备和材料安装均按占设备原价和占主要材料的百分比估算;
变配电设备、动力配线按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的百分比估算。
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础,按建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间接费率计算。
3.计划利润,凡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从1988年1月1日开始实行计划利润,不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
以安装工程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为基数,按规定费率计取。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取费基数和税率均和建筑工程相同。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组成和编制方法。
一、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指按照有关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征购管理费。
根据建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土地管理费标准计算。
二、耕地占用税:
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从1987年4月1日起,征收耕地占用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建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
耕地占用税税额以县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不同,每平方米为1元至10元。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包括:
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工程建设总承包费、前期工作费、后评价工作费和其他费用性质的开支。
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为基数,按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制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
或以管理费用金额总数表示。
对于改、扩建项目应适当降低费率。
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可暂按下列取费标准估算,也可参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计算。
四、研究试验费:
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方案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
不包括:
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序号│单项工程费用总和│费率%─────┼───────────────────────┼──────1│5000万元以下│4.2-4.5─────┼───────────────────────┼──────2│10000万元以下│3.8-4.1─────┼───────────────────────┼──────3│30000万元以下│3.4-3.7─────┼───────────────────────┼──────4│50000万元以下│3.0-3.3─────┼───────────────────────┼──────5│50000万元以上│2.9-3.2─────┴───────────────────────┴──────
开支的项目;
应由间接费用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
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应由勘察设计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按照可行性研究方案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五、生产职工培训费:
是指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生产单位为参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付的费用。
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差派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根据规划的培训人数,提前进厂人数,培训方法、时间和职工培训费定额计算。
可暂按估算定员每人2000-3500元计算。
六、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
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范围包括:
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
按规划定员和办公生活用具综合费用定额,暂按每人280-380元的标准计算,也可按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费用定额计算。
七、联合试运转费:
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峻工验收前,按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即全部试车费减去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后的差额)。
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试车费用。
不发生试运转费的工程或者试运转收入的支出可相抵销的工程,不列此费用项目。
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或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为基数,按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的试运转费率计算或以试运转费的总金额包干使用。
一般可暂按单项工程费用总和0.3-1.2%计算。
八、勘察设计费、指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
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
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
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和《工程勘察取费标准》的通知及化工部化工设计收费有关规定进行估算。
九、供电贴费:
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按国家计委计资(84)536号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执行。
十、施工机构迁移费:
指施工机构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决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工程处、工区)由原驻地迁移到另一地区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不包括:
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在规定距离范围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
由于违反基建程序,盲目调迁队伍所发生的迁移费;
因中标而引起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费用内容包括:
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运费。
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基数,费率暂按1%至1.5%计算。
特殊的工程项目和边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
十一、矿山巷道维修费:
指锚喷支护巷道、木支架巷道、钢筋混凝土支架巷道建成后至移交生产前,由施工企业代管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
以工程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为基数,暂按照规定的巷道维修费率1%计算。
十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源开发费、电力建设发展资金等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国务院、国家计委审核批准的收费科目。
按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其他费用取费标准估算。
第十九条预备费内容和编制方法。
一、常规预备费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建设投资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
2.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
指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所增加的费用。
以单项工程费用总计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为基数,暂按10-15%的预备费率估算(未包括价差预备费)。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价差预备费应在总预备费中单独列出。
二、价差预备费
1.议价材料费:
是指计划分配不足部分,采购议价材料所增加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关于《改进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在编制工程估算时应考虑这个因素。
要根据拟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和物资供应渠道情况及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情况决定计划价格和议价的比例。
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贷款是不带三材指标的。
2.设备材料价格指数:
指在工程建设期限内因设备、材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期到项目建成为止,估算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系数,按分年度采购设备、材料的比例以设备、材料费用为基数进行设备、材料价格上涨费用估算。
在国家尚未发表设备、材料价格指数情况下,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系数,近期每年暂按6-8%估算。
第四章引进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条引进工程项目建设总投资组成:
一、引进工程费用
二、国内配套工程费用
三、其他费用
四、预备费用
第二十一条引进工程费用分国外和国内两部分。
一、国外部分
1.硬件费:
指设备、备品备件、材料、化学药剂、触媒、润滑油及专用工具等费用以及相应的从属费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国际普通联运运费以人民币支付,铁路运输可不加收运输保险费),按该时期人民币对外币汇价折算人民币后,列入总估算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用栏(中外合资项目列于固定资产)。
2.软件费:
指基础设计、技术资料、专利、技术秘密和技术服务等费用,按该时期人民币对外币汇价折算人民币后,列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其他费用栏(中外合资项目列于无形资产)。
二、国内部分
1.从属费用:
除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外,还包括进口外贸手续费、银行财务费、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监管手续费、调节税、车辆购置附加费。
按人民币计算后列入总估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及其他费用栏(中外合资项目列入总估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
2.国内运杂费:
是指引进设备和材料从到达港口、交货铁路车站到建设现场仓库或堆场运杂费及保管等费用。
以设备、材料离岸价为计费基价。
运杂费费率根据交通运输条件的不同,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