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务工程局安全手册道路交通安全完整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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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局属单位在编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运输安全检查、监督,由本单位公安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安全技术性能,由本单位机务部门负责。

  3.2局属单位所属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在本单位管理、使用。

各类机动车辆须经公安保卫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年检。

  3.3各类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审验。

  3.4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驾驶操作规程,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和审验活动,接受交管人员检查,坚决杜绝违反安全行车的行为。

  3.5严格非职业驾驶员管理,中驾车。

  4奖励和处罚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区域、运输生产

  4.1局属单位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指标,局按道路交通安全

  计提工资含量规定额度予以奖励:

局属单位应对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完成考核指标的基层单位及人员给以奖励。

  4.2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违章驾车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予以处罚:

  a)年内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扣除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计提工资含量总额,且每发生一起,要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罚;

  b)年内发生重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均超出局考核指标的,要扣除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计提工资含量总额,并给以一定的处罚;

  c)凡管理不善、责任不到位、制度不健全、违章驾车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5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后,要在24小时内向局书面报告,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罚。

  6凡年内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活动。

  篇2:

事故处理

  8.事故处理

  8.1,总则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1991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8.2报告

  a)发生轻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在48小时内送局属单位安技部门。

  b)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通告本单位领导、工会、安全员,并分别以最快方式分别报告局属单位领导、工会、安技部门。

由局属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用电话、传真将事故概况分别报告局领导、局有关部门及当地有关部门。

事故单位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8.3事故调查

  8.3.1局属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局属单位主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时,应派人参加和配合调查。

  8.3.2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4事故处理

  a)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和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实,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所确认的事

  b)由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个月。

  c)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处分决定,向全体职工宣布,并存人本人档案。

  8.5记录

  a)局属单位、项目部要建立伤亡事故档案。

  b)伤亡事故登记表、报告书均按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表式填写。

  c)事故处理报告

  9.附录

  附录I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法令、标准目录(部分)

  附录Ⅱ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制度目录

  附录Ⅲ局颁劳动安全制度、标准目录及文件

  附加说明:

本篇由局安技处起草

  本篇主要起草人:

z

  本篇由局安技处归口管理

  篇3:

施工安全管理

  7.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7.1开工前的安全管理

  7.1.1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编制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上报主管单位审批。

  7.1.2其他工作

  开工前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照下列文件要求进行。

  a)“关于颁发《实施<

3Z程开工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通知”(交一航安委办字[1995]3号)

  b)“关于印发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港一航局安字[1999]10号)

  c)“中港集团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港集团租用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港集团租用机械设备(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港工程字[20xx]048号)

  d)“关于印发《租船安全合同》的通知”

  7.2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

  7.2.1安全技术交底(中港一航局安字[1998]6号)

  a)不论是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还是典型开工,推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设备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安全技术交底,由工程主办技术人员编制并下达“安全技术交底通知书”一式四份(存档、主办技术人员、安全员、作业班组各一份)。

向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全过程中有关安全技术操作及其安全防护等内容的规定和注意事项的交底。

  c)安全技术交底后,双方必须在“通知书”中办理签认手续,否则不准施工。

  7.2.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a)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道路平坦、畅通。

在显著位置,悬挂企业标志旗、安全旗。

交叉道口和险要的作业地段,事故多发区域和工程项目危险作业点都必须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与铁路交叉处应设有信号装置和落杆。

运输车辆的弯道半径不小于15米,特殊情况不小于10米,工地内行驶的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应平坦,坡度不能大于3%。

  b)原材料、半成品、构件、工具、设备的堆放要整齐稳固,层次排列清晰。

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堆放与储存保管必须严格依照20xx年国务院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0年4月14日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至二十六条之规定。

废旧物料要按指定

  地方堆放,并要及时回收清除。

  c)施工现场存在的悬崖、陡坡和施工挖掘的沟渠、深坑、预留孔、漏砂孔等危险处所,必须设防护设施和危险标志,夜间要有红灯。

  d)施工生产使用的电器设备安装、现场架空输电线、直埋(临时)过路电缆、拖地电缆、码头面施工作业用的电缆、敷设水下电缆和办公室与车间、工棚照明电缆等电器安装时,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不准乱拉敷设,也不准因临时设施而放宽规范要求。

  e所除和改建工程,施工前要把电源及各种管道拆除,现场及危险区域要设专人监护,防止坍塌、坠落、触电、溺水等伤亡事故。

  f)工地办公室、宿舍、工作间(棚)、食堂等临时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和上级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

竣工后要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会同安全、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

  g)施工作业场所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如自然光线不足或夜间进行作业还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选用的照明设备及灯具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

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作业,除有常用电灯外,并且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h)劳动场所的通风必须良好,保持空气新鲜,温度适宜。

当气温高于摄氏35度时,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低于摄氏5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但保温措施必须符合防火和安全卫生的要求。

  f)露天作业场所,应采取防晒、防寒、防雨、防风、防火、防雷击等防护措施,并为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人提供休息场所和暑期含盐的清凉饮料。

  j)施工基层单位,要为从事露天作业和有粉尘毒害作业的工人,设置浴室或临时性的淋浴设备。

  k)施工场所、食堂、淋浴、试验室、预制场地,经常有污水、油脂、有毒液体排放时,应设有排污水、防腐蚀、防滑的措施,污油水及有毒液体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金属切削机床、木工机械、钢筋机械和工作平台的安放,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视线良好,间距符合要求,机械电器设备和危险区域,应用栅栏封闭,并有明显标志。

  m)在架空输电线路下,不准起重机械作业。

若在一侧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做好防触电的措施。

起重机械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必须降低起重臂,缓慢行驶,防止起重臂碰触输电线路。

  n)施工场所、车间、生产班组必须始终保持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洁。

  o)职工上班不准把家属和其他人员带到施工现场(车间),以防发生意外

  职工进入施工现场和工作岗位,必须穿着工作服和应带的防护用具,上岗。

职工在施工作业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打逗开玩笑,止吸烟的地方吸烟。

  p)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具体规定见中港一航局安字(1999)8号“关于印发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劳动保护“三个必须”管理规定》的通知”。

  7.2.3土石方工程安全管理

  a)开挖土石方工程,对地下情况应先进行调查,以防止破坏地下管道及电缆等设施,如发现爆炸物品和不能辨认的物件时,要立即向领导报告,不准擅自处理。

  b)土石方工程,必须根据地质、水文资料和施工要求设计支撑和安全边坡,禁止挖空底脚。

坑边堆放物的距离和高度,应由计算决定,拆除固壁支架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使用机械挖土前,要鸣示信号。

挖土时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装土时任何人不能停留在装土车辆上。

  d)爆破石方工程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经上级技术主管审批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进行。

施工中应在有经验的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实施爆破要有严密的组织和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严禁掏挖瞎炮或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

  f)爆破作业场所必须有专人指挥和统一的信号,划定安全距离,设置警戒标志,指定专人警戒等防护措施。

  7.2.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设置警戒标

  a)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下列疾病者:

如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和精神不正常者,高处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高处作业分级按国家标准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执行。

  b)施工地点有六级以上强风时,停止露天起重、打桩和高处作业。

  c)施工用的脚手架材料和搭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局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不准超负荷使用。

  d)高处作业时使用的材料,堆放要安全稳妥,工具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向上或下抛掷工具或其他物料。

非排除故障人员,不准攀登脚手架和起重臂。

排除故障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准随同吊装物上下。

  e)高处作业达4米时,应装设安全网,随着建筑物高度的增加,安全网也要

  相应地提高。

安全网的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GB5725--85的技术要求和附录I安全网的使用规则的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新网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旧网必须有允许使用的证明(或试验记录)。

合格证和证明均由施工单位的物资部门妥善保存,并同时做好领取登记手续,以备核查。

  ——安全网安装完毕后,必须有安装单位的分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安技员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拆除安全网必须在被保护区域的作业停止后方可拆除,并在有经验人员的严密监督下进行。

  ——拆除安全网作业人员要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防坠落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劳动保护“三个必须”的规定,严禁穿塑料底鞋、硬皮底鞋和带后跟的鞋。

  ——安全带的质量、技术要求,使用和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6095~85的规定,施工部门和施工负责人要定时检查,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可提前报废。

  f)用于垂直运输的井字架、门式架等,必须设置揽风绳。

揽风绳不准用铁丝,必须使用钢丝绳;

揽风绳的地锚要牢固,架子高度超过建筑物时,应安设避雷装置。

  g)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或隔离设施,否则不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作业。

  h)上下脚手架要走斜道,不准随意攀登。

严禁乘坐运输材料专用的提升机上下。

  i)不准直接站在石棉瓦屋顶上工作,不准站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任何结构物上行走和操作,防止发生坠落事故。

  j)登高作业使用的梯子,结构必须牢固,不许缺层,不得垫高使用,梯阶间距不得大于40厘米,梯腿必须包有防滑胶皮,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k)立梯子的坡度以60度为宜,登梯作业不能上到顶端,要离梯顶端四阶,人字梯不少于两阶。

人字梯需要有牢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上梯时不要带笨重物品。

  l)两梯连接使用时,在连接处要有金属卡子卡牢或者用铁丝绑牢,必要时可设支撑加固,不能将梯子悬吊使用,禁止用梯子作临时脚手架的支柱或将梯子架设在悬空当跳板。

  m)木跳板要用5厘米以上厚的坚固木板制作,单行跳板的宽度不能少于60厘米,双行跳板的宽度不能小于1.2米,锣k板的坡度不能大于1:

3,板面应设防滑条,超过3米长的跳板必须设支撑。

  7.2.5水上和水下作业安全管理

  a)在水上工作的人员,应尽量学会游泳,施工作业时要穿好救生衣,严禁穿高筒、半高筒靴。

  b)水上作业使用的舢舨、木筏,应按规定人数乘坐,并相应配齐救生设备。

  c)使用机动船拖舢舨、木筏时,被拖船不准载人。

水上作业人员不准从船与船、筏与筏之间换跳,由船和筏上码头时应使用跳板。

  d)水上作业人员,工作前不准喝酒,工作时严禁游泳和跳水捞取失物或抛掷工具。

  e)水上作业使用的电气设备,绝缘度要良好,工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f)潜水员要有组织的经常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基层单位要按规定的伙食标准办好营养食堂,潜水员要保证每天8小时睡眠。

  g)潜水员下潜前严禁喝酒,饭后一小时才能下水,下潜前应首先排除大小便,遇有身体不适,经医生检查批准可不下潜。

  h)潜水时水流速度不要超过0.7米/秒,超过以上标准潜水需经领导同意,并要有安全措施。

  i)潜水员在下潜之前,要严格检查潜水装具、通讯设备等是否完好、齐全、无损。

要把检查情况报告班长,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

  j)潜水员在水下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防止信号绳和潜水软管与水下建筑物缠绕,以免发生事故。

  k)潜水员进行水下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局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潜水员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1)潜水员在从事水下爆破作业时,要特别注意持炸药下潜不要碰在硬东西上,避免雷管拔出和缠绕电线。

离开固定炸药包地点之前,要认真进行作业情况检查,同时注意不要使自己的装备、工具钩住电线等物件而把炸药包带出。

  m)如果水下炸药包没有爆炸,潜水员可等待20分钟以后再下水进行检查。

  n)潜水员在水下清除船舶螺旋桨上缠绕的绳索时,船上主机设备一律禁止开动,以免发生意外,船长及轮机长必须密切协助做好监护工作。

  7.2.6船舶、电气、机械作业安全管理

  7.2.6.1船舶作业

  a)使用船舶、机械设备进行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并同时严格执行局颁发的细则和有关办法。

  b)船舶出海拖航,船机部门应会同安技部门对出海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凡不符合出海拖航、调遣航行条件的不准出海。

  c)船舶航行时,不准船员站在舷边用水桶打水。

  d)船舶(包括施工作业、海上拖带、航行、待用、封存的船舶)必须每天设专人收听气象,作好记录,船(驾)长根据气象情况做好防风和突发性风浪袭击的安全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e)船舶航行遇雾或能见度不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必须严格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f)船舶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的规定,尤其是冬季和干、热多风季节。

不论是施工作业、停泊或修理,必须做好防冻、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等有关措施,加强管理,落实到人。

  g)船舶甲板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劳动保护《三个必须》的规定。

  h)船舶靠、离码头或岸壁时,除带缆人员外,不准任何人站在船舷边防落水。

  i)长途拖运煤炭和有毒害货物的船舶,要经常保持通风,加强管理,防止人员进舱取煤、卸货时发生中毒事故。

  j)船员在船工作或值岗期间,严格禁止船员喝酒、下棋、打扑克,不准把家属和亲友带往船上,也不准上述人员随船出海玩耍和远航外地。

  k)船舶使用的牵牛缆、摆动缆活动的危险区域内,严禁行人停留或行走、放置施工设备、拉设电缆等。

该区域应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

  l)船舶必须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消防、救生设备,并组织船员学会使用。

  m)机动和非机动船舶的船长、驾长、大、二、三副和轮机长、大、二、管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有船员证书方准驾船,无证者不准驾船。

  7.2.6.2电气设备作业

  a)电气设备和电缆线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根据供电方式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b)裸露的带电导体应安装在人碰不着的处所,并设置安全遮拦和警告标志。

露天装设的电气设备,要有防雨、防潮的措施。

  c)导线与电源相接时,必须设开关或插座。

不许把导线随意挂在开关上或插座内。

  d)在金属容器内或在潮湿处工作时,行灯电压不能超过12伏特。

  e)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与大地相隔时,要有保护性接地。

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严禁在带有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

  f)电动机械和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带电的导线,如果导线必须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并将线头包扎绝缘。

  g)电气设备和导线要按规定要求安装敷设,不准把导线直接与金属物体捆绑在一起。

对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要定期检查并专人管理,不准带病运转。

修理时必须切断电源,如必须带电工作,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机电设备的操纵、检修和拆装,要由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来进行。

  h)船舶、机械、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改装、修理、安装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

  7.2.6.3机械设备作业

  a)各种机械的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和接近地面的联节轴、转轴、皮带、飞轮等危险部位,都要安设安全防护装置。

  b)一切动力机械的机座必须稳固,防止由于自重或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动和倾倒。

  c)各类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负荷量和起重性能图表,配备的各种安全装置、仪器、仪表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可靠,不准任意拆卸。

有轨道的各类起重设备,还必须在轨道两端设有标准的阻挡装置。

  d)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还必须取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准使用。

  e)起重机司机,必须经技术培训,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考试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登机操作,并严格遵照本机操作规程操作。

  f)各类起重机械、起重船、打桩机械和打桩船,停止作业后不准悬空吊载重物,必须把钩头、桩锤固定稳妥。

  g)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使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监察规程和规定进行使用与管理。

  h)氧气瓶必须与乙炔发生器(乙炔瓶)保持不小于3米的安全距离。

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

与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若因地势条件达不到时,应采取可靠的遮护措施。

  i)产生高频电磁场辐射X射线的设备,应采取屏蔽、吸收等防护措施。

  j)必须加强机动运输车辆和厂内机动运输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交通规章制度、装卸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车辆检查,经常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严禁车辆带病、超速行驶。

  7.2.7防尘、防毒、防爆、防火、防自然灾害安全管理

  a)混凝土搅拌系统所产生的水泥和碎石粉尘,要采取密闭、净化、除尘的措施,把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防尘设施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拆除。

  b)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安技部门进行防尘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使用的防尘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c)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d)凡有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整理后存卷。

  e)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品和原材料,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健全领取与储存的制度。

  f)运输雷管和炸药时,严禁放存同一车、船内,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不准在桥梁、隧道和人多的地方停留。

严禁任何人在装有雷管、炸药车、船内吸烟及动用明火;

  g)存放爆炸物品的仓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应保持在摄氏10---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800米以上,不足800米的,仓库四周应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1.5米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均不得小于400米。

仓库周围50米严禁烟火。

  h)炸药和雷管分库存放,两库间的殉爆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i)现场临时储药小库,必须设在隐蔽处或安全的地方,专人管理准超过一天用量,并设禁止烟火标志。

存药量不

  j)存放爆炸物的仓库,严禁加工火药,装插雷管、引线等工作,不准穿带钉子鞋入库,库内照明和其他动力设施必须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k)冬季用炉火取暖,必须把炉具密封好,炉火要明确专人管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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