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高新管发7号拆迁补偿安置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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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补偿

1.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参照通政发[2012]8号文件规定,按照房屋的建筑结构、等级、成新完好程度等因素,以房屋建安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合法面积给予评估补偿,其它面积也给予评估补偿。

装饰装潢、附属设施及其他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2.对超审批面积一个自然间以外的面积、应拆未拆的房屋、无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超过审批时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但本着和谐拆迁,最大程度维护被拆迁户

1、安置面积的确定

按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享受基价。

另基于被拆迁户人口增加,从照顾民生着眼,也可按安置人口确定安置面积,享受基价,两者就高不就低,不得兼选。

2、安置人口的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安置人口。

(1)本区域范围内,能够享受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口作为安置人口(农业人口45㎡/人,非农人口35㎡/人)。

原户口在拆迁所在地的现役士兵、1-3级士官(现役士兵、1-3级士官入伍时为农业户口,作为农业人口享受安置)。

按有关规定户口外迁的在读大、中专学生(作为非农人口享受安置面积)。

未婚独生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青年,可按2人计算安置面积。

(5)无子多女户,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女青年,可有1个按2人计算安置面积(未招婿)。

(6)无子多女户,有女儿已婚,可有1个已婚女儿及其家庭成员作为安置人口(已婚女儿及其家庭成员户籍须在拆迁地块内)。

(7)未生育或未领养的合法夫妻,可增加1人计算安置面积。

(8)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离开本地区,已注销户口,但确需安置的。

(9)被拆迁的合法建筑,在房屋产权上有份额,户口在通州区的非农业人口,如果未婚,又未享受过房改或一次性住房补贴,可作为安置人口(有产权的父母至少有一个是本地农业户口);

如果已婚(配偶及子女为本区范围内的非农户口),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房改或一次性住房补贴,可与有同一产权的父母(至少有一个本地农业户口)按户型与父母合并享受安置面积。

3-5人享受安置面积按人口计算,农业45㎡/人,非农35㎡/人,最高不超过180㎡。

6人以上(含6人)享受安置面积220㎡(挂靠父母合并计算安置面积的人口,其已婚子女不能作为安置人口)。

(10)重新组合的家庭,在拆迁地块家庭只有一个未婚子女的,可参照独生子女享受安置面积。

(11)2004年7月1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户口转入城镇,后又迁回原址的,以非农人口计算安置面积。

(12)煤矿工人的配偶及子女,属就地农转非,且现为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可按农业人口享受安置面积,孙子女为非农户口的,不可享受农业户口安置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安置对象:

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已出嫁或已招婿离开本辖区生活,户口未迁出的。

已分配公房或享受过优惠购买公房待遇或享受过一次性住房补贴的。

户口挂靠的

拆迁地块婚前已在父母家按人口享受过拆迁安置的媳妇或女婿。

其他不应列入的家庭人口。

3、产权调换的,在拆迁地块规划的安置点,采用限价安置房安置。

限价安置房的价格分基价、成本价、优惠价、市场价。

除高新区中心区外,集体土地多层安置房基价、成本价、优惠价、市场价为:

基价

(元/㎡)

成本价

优惠价

市场价

560

1250

1630

2360

安置房的层次差:

一层层次差为0,二层+10%,三层+15%,四层+6%、五层送阁楼+5%(小高层价格及层次差另行制定)。

多层安置房车库价格为:

朝南950元/平方米,朝北780元/平方米,中间690元/平方米。

4、购买限价安置房面积与安置面积相同,享受基价。

购买安置房最高不得超过安置面积的20%。

(1)超过安置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计算,超出10㎡以外的部分,按优惠价计算。

安置面积小于或等于45㎡的,被拆迁户购房最高不得超过安置面积的60%,超出部分按成本价计算。

受套型面积限制等特殊情况超过最高限购面积的,须经审批,其超出最大限购面积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自购商品房或已有其它住所,无需购买限价安置房,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其它住房的证明,经审批后,可进行货币安置。

1、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一次性综合补贴。

除高新区中心区外,其它地区一次性综合补贴标准为安置面积1800元/㎡。

2、被拆迁人实际购买安置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且被拆迁人不再购买剩余部分的,可对剩余部分安置面积,按一次性综合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3、被拆迁人继承的集体土地遗产房屋,不予产权调换,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合法面积650元/㎡(中心区除外)。

拆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补偿款+遗产补贴

遗产房的界定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原产权人已经死亡,且不属于应拆未拆的合法房屋。

原产权人子女未在农村建房,或已建房但建房时未借原产权人口且建房时原产权人至少有一人未亡故。

原产权人子女拆迁时按合法面积安置而不要求以人口安置。

四、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为依据,按户计算。

2、被拆迁房屋,按安置面积15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支付(因分家析产造成达不到最低标准的除外)。

3、对房屋被拆迁后,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除中心区以外的其它区域,标准为安置面积5元/㎡.月。

低于150元/月的,按150元/月支付(因分家析产造成达不到最低标准的除外)。

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期房安置的,除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外,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高新区通知交房之日止,按实际计算(不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

既有现房安置又有期房安置的,除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外,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按安置面积扣除现房面积的剩余面积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

五、在规定时间交房相关奖励及拆迁补偿、安置房款的结算

1、在协议期内交房并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以安置面积为依据按户结算。

拆迁协议奖励一期内(前20天),按100元/㎡标准奖励。

拆迁协议奖励二期内(后10天)按40元/㎡标准奖励。

逾期不予奖励。

2、对规定的期限内交房并签订协议的,第一二天交房并签订协议的,增加奖励标准为安置面积70元/㎡,第三天至交房期限最后一天交房并签订协议的,增加奖励标准为安置面积50元/㎡(交房期限在拆迁动员会上公布)。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必须交付拆除,按顺序选购安置房(选房顺序实施方案在拆迁动员上公布)。

房屋交付拆除后,方可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如选购的安置房既有现房又有期房,则先结算现房房款,后结算期房房款。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高新区发布的相关拆迁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在本细则发布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细则由南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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