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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基础知识
刑法学
(1)
一、填空题1.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客体可以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3.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4.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5.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
6.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7.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8.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9.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13.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处罚。
1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5.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等。
16.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17.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18.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20.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2.对行为人所犯数罪除判处主刑,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
2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5.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犯罪处罚。
28.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9.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0.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31.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3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6.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7.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8.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_罚金__,并对直接负责的_主管人员和__其他直接责任人员_判处刑罚。
39.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40.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
42.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
4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
如果20年之后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4.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5.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6.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7.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包括责令具结悔过训诫、赔礼道谦、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
4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9.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
50.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
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51.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52.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53.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4.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55.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5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5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58.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59.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0.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1.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62.犯罪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
体行为的_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_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6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4.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65.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66.犯罪客观方面的各种事实特征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67.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68.犯罪集团是指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69.犯罪既遂有4种不同的类型:
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70.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71.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7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73.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几种因素。
74.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一个方面,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义务和由行为人先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75.根据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76.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我国刑法规定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77.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78.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79.根据
普通管辖权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80.根据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81.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82.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受我国刑法管辖。
83.根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8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
85.根据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
10月1日刑法施行前的这段时间内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
在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86.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两种基本类型。
8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停止形态。
88.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加以侵袭,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他人加以危害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挑拨。
构成犯罪的,以故意犯罪论处。
89.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最高不能超过3年。
90.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91.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92.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93.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94.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95.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义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9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97.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98.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99.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100.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10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02.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103.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104.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
105.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106.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罪名的犯罪形态。
107.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08.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犯罪的直接客体。
109.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110.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11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11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113.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
114.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
则。
115.世界各国立法关于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主要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等几种。
116.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7.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18.所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形有三种,即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和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
119.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0.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2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12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123.时效,一般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124.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125.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126.特殊缓刑制度,就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充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127.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进行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的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
128.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129.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130.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131.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刑罚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13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13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
特征。
134.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35.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6周岁
136.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137.我国刑
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38.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_从旧兼从轻原则__.
139.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140.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41.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
(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42.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3.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几类。
144.我国刑法中的量刑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大类。
145.为了犯罪,准备工作、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46.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4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148.刑法典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149.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效力,亦即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50.刑法的两个显著特点是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和强制性最为严厉。
151.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5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153.刑罚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人。
154.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5.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15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57.刑法条文中用转折词“但是”所引的内容在学理上称为但书,它表示对前段情况的补充、对前段情况的例外或者是前段情况的限制。
158.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159.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
160.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
161.刑罚适用的主体是__国家审判机关_162.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
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6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16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65.刑法意义上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它是定罪的重要根据之一。
166.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事实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167.刑事责任就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168.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刑事法律性、严厉惩治性、人身专属性等基本特征。
169.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70.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四种程度。
171.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既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
172.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173.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17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
175.行为人所犯数罪中,分别判处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并罚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176.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177.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178.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179.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80.新中国刑法学普遍公认应以犯罪构成的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181.一般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
182.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83.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8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85.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
与必要共同犯罪。
186.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187.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88.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89.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90.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191.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于1年
192.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20年193.要做到正确、裁量刑罚,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94.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等三个特征。
195.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存在。
196.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197.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198.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99.自动有效地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