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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实施方案共13篇Word文件下载.docx

目前,虽然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法庭法官普遍偏少,很难具体保证一名法官负责一个乡镇的衔接工作,而大多以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形成了有名无实的工作局面,往往发挥作用不大,调解衔接制度责任机制偏软的情况比较明显。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1、依靠党委,努力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形成大调解工作机制。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整合资源、打造工作平台、加强对接等方式,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补、共赢的良性互动局面。

同时,要紧紧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积极争取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各种调解衔接方式,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推动建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

三位一体"

的大调解格局,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2、以联系会议制度为依托、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

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建立司法联席会议等形式的联系会议制度,由乡镇综治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和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参加,制定本地区调解工作规划,定期召开会议,互相通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及现状,共同研究重大、疑难纠纷的处理方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到社区,进行座谈和讲课辅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理解和运用法律的水平。

建立民调组织与法院对接的网络,建立了掌握辖区案件信息的通道。

对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激化案件,提前作好准备,建立村(居)审判点,组织案件至村(社区)开庭。

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实现案件纠纷的快速解决。

3、以乡镇综治维稳中心为平台、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

建立由综治委牵头,法院、司法、公安、城建、劳动、民政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以综治维稳工作中心为平台,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四种职能,构建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相互协作的"

四位一体、整体联动"

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

注意运用好民调组织等社会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等多种形式,给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协商和沟通途径,有效化解纠纷。

借助社会调解力量的优势,将调解工作不断延伸,大力开展立案前调解和判后化解矛盾工作,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疏导和化解矛盾冲突,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促使部分上诉案件得以协商解决。

4、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确认机制。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当前调解衔接机制中关键的一环。

如果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就会受到很大的局限。

针对部分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存在法律效力和执行等方面的顾虑。

对当事人要求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案件,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

对具有债权内容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查和执行。

这种做法既促进了人民调解依法开展,又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更有效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创造社会和谐的作用。

5、建立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机制。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

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法院在庭审中,选择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

对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及时反馈给相关调解组织,帮助分析原因;

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定期选派法官评阅,指出不足之处,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提高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水平。

第2篇:

诉调对接机制曹埠镇诉调对接机制为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法院、司法局关于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和县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要求,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规范和推进人民法院与社会矛盾纠纷"

大调解"

机制的对接工作,结合法院职能和本地实际,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建设应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原则、调解优先自愿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有效定纷止争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原则;

我镇大调解工作和诉调对接工作一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2.坚持调解优先自愿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调解解决纠纷。

3.坚持便民便利原则;

大调解工作围绕着人民利益展开。

为人民服务,就要便民便利。

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最有效最便捷的渠道。

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4.坚持有效定纷止原则;

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二、处理程序;

(一)审查材料。

受理纠纷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建议人民调解函或委托人民调解函、有关纠纷材料的复印件。

(二)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和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申请书由人民调解员指导当事人填写;

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由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填写。

当事人在填写人民调解书前反悔,拒绝按受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函告相关的人民法院。

(三)调解纠纷。

一般纠纷,可由一名人民凋解员单独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可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

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调解笔录,并由人民调解员及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调解结案。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对于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报当地司法所备案,其中属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办理的,应报当地县(市、区)司法局登记备案。

经调解来达成协议,应当做好调解记录。

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

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

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

按前款规定方式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属于经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属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结案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于三日内退回相关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诉前申请、诉讼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的档案交接、保管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三、工作思路;

1.镇大调解调处中心和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2.建议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3.下列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组织、相关社会组织、有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进行协助调解: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

(2)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合同纠纷;

(4)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5)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4.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5.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尽可能将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选聘为人民陪审员;

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邀请协助调解、参与送达或执行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工作中的调解作用。

曹埠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二一四年三月二日

第3篇: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健全"

工作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诉、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工作原则,按照"

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法院主导、司法推动"

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主要目标落实司法为民、便民举措,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指导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化解矛盾及时有效、互补机制规范运作、诉调对接良性互动、诉调效果相得益彰的工作目标,从而推动我县诉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加强人民调解培训指导1、制订计划,加强指导。

县人民法院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到人,纳入考核,确保指导工作取得实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帮助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协议格式和协议内容,进一步推进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2、集中培训,专题讲座。

司法行政机关应适时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县人民法院应当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参与授课和理论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政策。

3、定期交流,实务辅导。

县人民法院应每年选择部分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或安排人民调解指导员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个案指导。

4、以案说法,审训结合。

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应当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应事先听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如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协议内容违法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

同时在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裁判后,应将法律文书附送原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报县司法局,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水平。

三、运用诉前调解及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1、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两个阶段。

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到相关的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出具委托调解函。

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工作室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工作室、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接受委托调解后,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主持调解等工作。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继续走诉讼程序。

3、人民调解员确因民调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查阅、复印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档案资料。

4、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工作室在调处纠纷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主动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指导、帮助,人民法院应及时解答,提供指导,必要时可提前介入纠纷调处。

5、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外,民事、商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原则上均可以纳入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6、对于涉及面广、扩散性强的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和其他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7、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以便各方协同做好调解工作。

8、法院在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应同时向司法局通报备案,积极探索、不断研究规范委托或邀请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质量的举措,及时总结推广法院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成功经验。

四、推行司法确认程序,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1、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2、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应向经其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主动宣传、并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效力。

同时,向其免费提供填写式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3、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4、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

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5、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且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6、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

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可另行签订调整或补充条款后,法院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及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的效力。

7、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包括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效力的,应当出具决定书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同时将该决定书送司法局和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备案。

附:

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2、司法确认申请书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二一一年八月一日送: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司法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发:

县人民法院各庭、室,县司法局各股、室、处、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年8月1日印发共印60份xx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

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一案,申请人(原告)要求解决纠纷。

我院现委托进行调解。

请在15日内调解结案。

(如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继续调解可延长期限)。

联系方式:

1、申请人(原告):

电话:

被申请人(被告):

2、承办业务庭:

承办人:

年月日司法确认申请书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附:

(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

年月日xx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调确字第号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年月日书记员xx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调确字第号: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月日xx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调确字第号申请人:

经审查,申请人于年月日关于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

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年月日书记员第4篇:

法庭诉调对接汇报华埠法庭关于开展诉调衔接工作的汇报今年以来,开化县人民法院华埠法庭在县委、县政府以及院党组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推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

四调"

结合的工作模式,不断拓展"

诉调衔接"

的新领域、新方法。

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现将我庭诉调衔接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进行汇报。

一、我庭诉调衔接中心的基本状况。

(1)设置情况。

我庭诉调衔接中心于年8月成立。

为了方便当事人,办公地点设置于法庭大楼的一楼。

包括立案大厅和人民调解工作室,面积共有200余平方。

(2)人员情况。

目前,诉调衔接中心共有2名人民调解员,包括1名由我庭聘用的退休老法官专职调解员和1名兼职调解员。

(3)组织结构。

中心的结构框架大致分三个部分:

一块是位于法庭大楼内部右侧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将涉诉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人民调解;

第二块也是位于法庭大楼内部中央的立案大厅,有专人负责对当事人诉讼进行引导、对来信来访进行接待;

第三块主要是面向边远山区的巡回法庭,每个月15号派专人去苏庄镇开展巡回审判。

负责山区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巡回审判等工作,以构建与山区乡镇定点联系、就地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并初步形成了具有华埠法庭特色的司法服务品牌。

二、诉调衔接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我院诉调衔接中心自年8月设立以来,通过努力完善诉调衔接的各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优化诉讼调解功能,为维护我辖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

4至5月份,共调解成功案件22件,占同期民商事收案总数%,目前无一例调解强制执行,也没有引发一起上访或投诉。

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两大部分:

(一)对外,在诉的背景下,把诉调衔接工作推进到乡镇和社区、村1.指导培训基层人民调解员。

加强对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帮助调解人员提高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

在之际,工作室又以"

切实服务平安世博"

为契机,深入到各街镇的工作站和经济园区进行普法送法活动,一个月内连续举办了商事、社区纠纷、婚姻家庭等三场大型法律专项讲座,累计参加人数584人次,在社区和企业中引起较好反响。

这些做法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受到社区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好评和欢迎。

2.努力化解农村重大纠纷隐患。

中心的调解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衔接触、了解到的可能矛盾激化或重大群体性纠纷,除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领导外,还努力做好化解、疏导等工作。

今年年初,金星村发生一起因拖欠十三位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因纠纷双方都坚持自己观点导致问题争执不休,多时仍未有突破性进展,矛盾渐有激化趋势。

人们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何松春同志了解这个情况后,认真分析了案情,三次奔赴金星村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于当天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支付了拖欠的十三位农民工的工资,维护了当地社会安定。

3.创新联合调解模式。

与村镇两级调解组织联动。

为适应新形势下具有农村特点的审判工作的需要,年2月在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了"

徐汇法院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室"

,开创"

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

三结合的联动机制,为当事人建立了一条"

调解、诉讼、赔付、执行"

的绿色通道。

截至今年4月,调解室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35件,在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限、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得到公安部和市委政法委领导的肯定。

二是劳动争议、物业纠纷领域引入行业调解。

根据市高院关于"

以行业为主导、司法支持协助的联动化解纠纷机制"

的要求,自年7月起,我院就在诉调联动工作室委托人民调解的基础上,与区劳动行业协会和区房管局合作,在劳动争议和物业欠费纠纷领域引入行业调解,房管局人民调解员和我区劳动协会下属会员单位中的13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兼职仲裁员,以我院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在法官指导下进行调解。

行业调解可弥补人民调解员专业化不足的缺陷,与人民调解形成优势互补,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决。

(二)对内,在诉的引导下,使诉调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1.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与确认。

调解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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