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消费贷担保业务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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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消费贷担保业务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提车 2、办理牌照 3、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风险部

1、与银行对帐2、催收3、保险跟踪

第八条保全部

1、代偿2、出具代偿报告3、法律援助、诉讼

4、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执行车辆5、变现

第九条综合部

1、材料交接2、建立客户档案

第三章受理申请

第一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向我公司申请个人汽车消费信贷担保:

1、具有中国国籍,并有准确详细的联系方式;

2、在大连或外三市有稳定、正当的职业,收入合法,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能够提供汽车销售的合同、车辆合格证和销售发票原件;

4、所购车辆可以抵押给银行。

5、同意支付公证费、保险费、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6、满足我公司和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备查:

自然人: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证明)

4、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发票、抵押借款合同及还款存折)

5、收入证明

6、其它证明其经济状况的材料(如家庭成员的职业及经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储蓄存折、存单、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保险单以及汽车、房屋等财产的产权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注:

反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上述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

除提供自然人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司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近三个月纳税证明

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6、银行对账单

7、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或身份证

8、其它能够证明公司营业状况文件和材料。

9、公司章程(上公司牌照加)

10、董事会决议(上公司牌照加)

反担保人根据事实条件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章业务审查

第一十一条我公司业务人员接到担保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就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质量进行审查:

业务审查包括:

1、担保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担保申请人个人履历是否真实;

3、担保申请人收入证明是否属实;

4、担保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是否稳定;

5、《汽车销售合同》、车辆合格证和销售发票是否真实;

6、汽车价值确认是否合理;

7、拟抵押车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检标准。

公司对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供担保:

1、担保申请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担保申请人有不良个人信用记录的;

3、伪造《汽车销售合同》,恶意骗取货款的;

4、担保申请人还款没有保障的;

5、拟抵押车辆的物权受到限制的;

6、不具有本地户口、在大连市无房产,且不能提供我公司认可的具有稳定收入的反担保人;

7、不能满足我公司和贷款银行要求其他条件的。

第十二条业务经办人员和审查人员对项目审查结果的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

第五章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实地考核。

第十四条经实地考核通过后提交审保部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签字并出具《审保会同意担保报告》和《担保推荐函》。

第十五条对担保额50万元以下的业务,如审保部其中任何一人提出异议,则以多数赞成通过,否则将被放弃;

对担保额超过50万元的业务,报总经理,组成审保组讨论决定。

第六章缴费

第十六条审批通过后,出具《审保会同意担保报告》和《担保推荐函》并缴费。

第十七条担保费的计算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费=担保金额(即贷款金额+贷款利息)x担保费率(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费率:

2.6%)

第十八条由担保业务引发的一切费用,均由担保申请人承担,具体包括:

1、担保费。

2、担保保证金;

3、保险费;

4、调查费;

5、信贷管理费;

6、公证费;

7、律师费;

8、抵押登记的费用;

9、杂费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我公司、担保申请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三方《借款合同》,担保申请人与我公司正式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条贷款银行根据我公司和担保申请人签订的三方《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八章办理相关保险

第二十一条经我公司逐级审批同意操作该笔业务并且落实银行后,我公司通知其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

车辆保险的品种为:

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保险费用由担保申请人承担,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保险期限不低于我公司担保期限。

第九章办理车辆牌照及车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客户服务部人员办理提车手续后,持购车发票、合格证、技术参数表到交通队办理牌照。

待收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后持《车辆抵押合同》于10个工作日内(进口车辆于30个工作日内)到大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抵押物权属证明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综合部人员将担保申请人个人资信材料、《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单等所有相关材料建档、归档。

第十章担保项目的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担保期内,经办业务人员应每月与贷款行对帐,索取担保申请人还款单据,实现业务动态监督,随时了解担保申请人的还款单据,实现业务动态监督,随时了解担保申请人的履约情况。

第二十五条担保期内,定期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进行跟踪了解,掌握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担保期内,发现担保申请人有逾期还款的行为趋势,经办业务人员要及时向公司反映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担保期内,如果担保申请人有逾期还款事实,贷款行向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时,我公司即进入风险处理程序,同时为抵押物变现做好准备。

第二十八条担保期内,连续三次逾期或者累计五次逾期的担保申请人,建立预警档案,贷款行可以要求担保公司赎回抵押车辆,进入代偿阶段。

第十一章代偿和追偿

第二十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在进行业务监管的过程中,如发现业务有代偿的可能性,应积极向部门经理作书面汇报。

部门经理在收到业务经办人员的书面汇报后,在一个工作日之内要签署意见,报总经理签批。

第三十条如业务代偿确实不可避免,业务有关部门应在需要代偿前4个工作日向公司递交《代偿申请报告》,对于代偿的原因、代偿的方式、代偿金额的来源、追偿措施及计划作详细说明。

担保业务出现代偿需要时,公司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要认真核查担保合同涉及各方的履约情况及出现代偿的原因,以确认公司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第三十一条在发生代偿前后十个工作日之内,业务经办人员在部门经理带领下,与被保证人进行谈判,双方就代偿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承担、被保证人还款计划、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支付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十二条在公司确应承担代偿义务时,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法律部门出具代偿项目法律签订意见,按公司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公司出具代偿指令,并由相关部门组织资金按期赔付,以确保公司信誉。

第三十三条公司担保代偿后在法律关系中公司已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公司要积极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代偿资金的回收措施

1.建立代偿资金风险评级的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级别的转移情况,做到情况清楚。

2.代偿资金回收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具体工作方案,有考核指标,做到责任明确。

3.对代偿业务要进行剖析,属于业务经办人员不按工作程序等主观原因造成的要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催收代偿资金有贡献的要奖励,奖、罚的透明度要高,做到奖罚分明。

第三十五条追偿办法

1.根据我公司与担保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要求担保申请人归还我公司垫付款项;

2.申请法律援助,启动司法诉讼,处理变现担保申请人的车辆;

3.以资抵债,减少风险;

4.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对追偿回收的帐目及追偿以后形成的呆帐、坏帐,要建立申报核销制度。

第十二章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我公司担保责任解除:

1、担保期届满,担保申请人履行贷款合同,全额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三方《借款合同》即行解除;

2、因非担保申请人原因导致被担保主合同解除,三方《借款合同》随即解除;

3、我公司代担保申请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并追回全部代偿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担保责任解除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向贷款行索取三方《借款合同》或担保责任解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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