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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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国有投资公司:

《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及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及相关的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科学化的政府投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二)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4、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5、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建设的项目;

8、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交通、水务、农发、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市党代会、人代会及政府专项工作安排等。

第六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制度。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级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国有投资主体依据相关规划及实际需要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次年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初步评估筛选汇总,按“投、建、管”分离原则初步确定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政府部门原则上不担任项目业主),并拟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进入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如遇特殊、应急等确需实施,在项目符合相关规划且资金落实的前提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分管市领导签字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增补入库;

投资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市政府分管投资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增补入库;

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市长签字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增补入库;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库。

对于没有纳入政府年度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等手续、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划拨项目资金。

第七条申报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至少应编写简易的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周期、投资估算、资金来源以及对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等。

项目建设内容应完整,附属工程不得从主体工程中剥离为单独项目。

项目前期费用应计入总投资。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查、备案等)事项如下:

项目建议书审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财政预审意见、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水土保持评估审查、气象审查、消防审查、人防审查、规划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评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开工审批、竣工决(结)算审计等。

第九条项目审批管理职责划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等审查由市规划部门负责;

用地审批由市国土部门负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事项)、工程预算评审由市发改部门负责;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水土保持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市建设、水务、交通、环保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由市发改、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商定,竣工决(结)算审计由市审计部门负责,其它审批(审查、备案等)事项按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规定负责。

超过市本级权限范围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成都市、省、国家审批。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送市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价作为招标或比选的最高限价。

预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10%。

凡预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细则》(都府发[2010]3号)相关规定报批,并签定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严格招投标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和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比选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及代理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规范市场运作;

同时项目业主应按相关规定逐项履行备案手续并做好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严格资金管理。

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规定和办法进行。

项目在竣工决(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结束前,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都办发[2009]49号)等相关规定,资金拨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

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结束后拨付剩余资金。

项目业主应按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进度编制年度资金用款计划,同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分期用款申请。

财政部门对其核定后,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项目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业主要高度重视项目资料保管,设专人负责,建立项目专档。

各项目业主承担项目的质量、进度、预算控制、资金安全、施工安全等责任。

项目业主须按项目建设报建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

项目业主要严格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把项目投资控制在合同价内,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效益最大化。

项目业主要严格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做到项目建设规范运作,不出安全和质量事故,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工期达到规定要求。

项目业主要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都办发[2009]211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公示。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相关部门进行质量评定合格后,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交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交工验收,并出具交工证书。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投入使用(试用)和运行(试运行);

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管护移交。

市政、房屋建筑等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实施,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过程监督。

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政工程所涉及的道路、桥梁、环卫设施、街灯、绿化、交通安全等相关内容应及时交付管理维护机构后,方可投入使用。

需环保、水务等行业部门进行验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后,项目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接受由市审计部门组织的竣工决(结)算审计。

市财政部门依据竣工决(结)算审计报告结论和项目业主用款申请进行项目工程资金结算。

项目业主依此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缺陷责任期(或保养期)满后,项目业主组织验收移交。

移交时,存在质量问题,相应扣押施工单位质保金,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有相应的责任约束。

对项目建设中失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市发改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稽察。

第十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职到位,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恪尽职守,严格按程序操作。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市审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项目竣工决算超出项目中标或中选合同价而又未经批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市审计局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可由市审计局委托都江堰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报告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违法分包、转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发改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24日起实施。

有效期两年。

主题词:

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2月21日印

校对:

陈玉恒(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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