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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中央财政将中央专款划分为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其他专款三类进行分配。

第八条装备维修专款及办案专款由中央财政按照因素计算法分别计算出各省的基本补助和以奖代补两部分数额后,合并下达到省级财政。

前款所称因素计算法,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能客观反映政法支出需求和效益的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支出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分配各地应得中央专款数额。

基本补助部分,由中央财政选择地方贫困程度、政法部门工作量、政法工作成本等因素,计算各地应得中央专款数额,以发挥中央专款在帮助贫困地区政法部门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中的基础性作用。

以奖代补部分,由中央财政选择地方各级财政对政法部门的经费投入状况、政法部门工作实绩、政法专款管理水平等因素,计算各地应得中央专款数额,以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财政落实对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和管理责任、促进政法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省级财政对中央财政下达的装备维修专款和办案专款进行再分配时,可采用因素计算法,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方式。

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不得以中央专款设置其他专款,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预留中央专款。

第十条省级财政在安排装备维修专款时,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的比例不得低于专款总额的70%,用于市级政法部门的比例不得高于30%。

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省本级和省会市本级政法部门不得使用装备维修专款。

办案专款全部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

第十一条其他专款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工作需要以及具体项目的不同特点审核确定,适时下达到省级财政;

省级财政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下达到使用单位。

第三章装备维修专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装备维修专款是中央财政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业务技术装备落后、基础设施较差的地方政法部门,从中央专款中安排用于购置业务技术装备、维修业务用场所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装备维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

项目是指将中央专款及地方配套资金按指定的目标和使用范围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

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三年一次规划、集中安排资金、按年编报项目、当年组织实施的方式,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及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或数额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报中央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负责制。

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中央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一)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专款的分省、分项目额度及各省配套资金比例;

研究确定装备维修专款的投向和使用意见;

下达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及年度预算指标;

审批各省申报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

督促省级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中央政法部门负责本系统项目管理的行业指导;

根据部门发展规划提出装备维修专款的使用重点建议;

对各省申报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评估、论证并向财政部提出建议。

(三)财政部会同中央政法部门协调解决涉及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

监督、检查各地项目执行情况;

对各省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省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市、县级项目管理责任;

组织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

研究确定装备维修专款的具体投向和使用意见;

安排省级配套资金;

确定分市、县项目资金额度,向市、县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

确定全省项目并向财政部申报;

组织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省级政法部门负责根据部门发展规划提出装备维修专款的使用重点建议;

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建议。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

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实施项目管理的资金由中央专款和地方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与各自职责,及时分配下达中央专款、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实施项目管理的中央专款由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方式分配给省;

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比例或数额安排落实。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管理程序分为下达预分配方案和预算指标两个阶段。

财政部在布置三年期项目规划编制的年度内,下达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并确定各省配套资金比例或数额;

财政部在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的当年,下达中央专款预算指标,省级财政部门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财政部在下达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时,根据中央政法部门的建议和地方政法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划分装备专款和维修专款的具体数额。

对经财政部同意可以在中央专款中安排维修专款的政法部门,其用于装备和维修项目的资金比例或数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

用于装备项目的资金不得低于70%,用于维修项目的资金不得超过30%。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集中安排项目资金,可以采取地区集中或项目集中的方式。

采取地区集中方式的,三年规划期内每个年度安排专款的地区,一般控制在本省可以安排中央专款地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同一个项目地区原则上不得连续安排资金。

采取项目集中方式的,应当根据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的总体要求及本省可以安排专款的政法部门实际状况,确定一个年度内由中央专款支持的重点项目,集中安排资金。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确定的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和各省配套资金比例或数额,商省级政法部门后编制的三年期项目规划(附1)。

三年期项目规划只确定三年内各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地区和数额,不确定具体使用项目。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后,应当及时落实配套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安排项目资金,在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下达后的60天内,向财政部报送三年期项目规划。

财政部收到各省报送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后,应当及时批复。

三年期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各省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附2)。

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单位和项目类别列明详细装备专款的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维修专款的项目名称、维修数量、单价和金额。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和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商省级政法部门确定本省项目资金的使用重点,向项目地区布置当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县级财政和政法部门根据省级财政、政法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政法部门对市、县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意见反馈给市、县级财政和政法部门,由市、县级财政、政法部门确认。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县确认的项目,汇总编制本省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收到各省报送的年度项目计划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中央政法部门评估、论证;

中央政法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建议送财政部。

财政部结合中央政法部门的建议,对各省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批复。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各省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三条省以下各级财政及政法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在当年度内及时组织项目执行。

当年项目原则上应当当年完成。

各级财政及政法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项目执行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政法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装备购置和业务用场所维修的项目执行,依据其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装备项目。

原则上由省级或者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装备项目统一组织政府采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项目单位,并对装备的配备单位、数量和价值进行登记。

装备项目采购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同一政法部门购置相关装备,由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集中购置装备配发到原项目地区或其他地区,也可以由原项目单位自行购置。

结余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反映。

(二)维修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维修金额和维修项目,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研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维修项目。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政法部门,于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年度装备维修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3)。

三年规划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应当对三年规划期内装备维修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于三年规划期结束后九个月内,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书面报告总体执行情况。

第四章办案专款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办案专款是中央财政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案件办理任务重、承办案件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政法部门,从中央专款中安排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办理各类案件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办案专款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政法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办案专款后,应当根据本年度市、县级政法部门需要办理的政法部门案件数量,结合上一年度实际办、结案件情况,商省级政法部门后,及时分配到具体使用单位。

对特殊地区、重点地区及开展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应当重点予以安排。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以案定补的方式,根据政法部门需要办案专款支持办理的案件性质、影响程度、经费需求数量及所在地方经费困难状况、案件办理成效、经费管理水平等情况,核定给予具体案件一定比例或数额的专款补助。

第二十九条办案专款用于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政法部门加强对办案专款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

年度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办案专款支出情况。

省级财政、政法部门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向财政部及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报送中央政法办案补助专款年度使用情况报告(附4)。

第五章其他专款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专款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地方政法部门设施共建、加强中央专款管理、解决政法部门特殊需要,从中央专款中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共建项目资金、奖励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

第三十二条省级或市级政法部门建设、购置跨部门或跨区域共同使用的通讯网络、大型仪器设备等,可以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共建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申请中央财政共建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地方投资为主、中央补助为辅,一家主建、多家共用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牵头确定项目主建单位,协同其他参与共建的政法部门共同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盖所有参与共建的项目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列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国内外同类型设备比较的技术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项目建设总投资和分年度投资需求及来源,项目运行维护费及来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确定申请中央专款支持的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将本省对共建项目的评估论证意见、资金安排计划、申请中央专款补助的资金与用途、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等,于当年七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要求的共建项目及时批复并下达补助资金。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对同一共建项目,中央财政原则上只安排一次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共建项目主建部门对经批准的共建项目,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共建项目设备原则上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项目主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共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共建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报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共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5)。

第三十七条奖励资金数额由财政部根据中央专款绩效考评成绩的不同等级确定,下达到获得优异成绩的省级财政。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补助地方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及政法部门装备、维修和办案的支出,不得用于与人员支出有关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九月底前,由省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财政部。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根据当年国家政策需要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其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情况,经严格筛选、认真审核后,确定并下达其他项目资金。

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立足本级财政及中央财政已安排的中央专款,统筹安排解决政法部门各项业务工作所需资金,严格控制向中央财政申请其他项目专款的数量和规模。

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专款专用。

其他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九月底前,由省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财政部。

第六章中央专款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九条中央专款的绩效考评,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四十条每年度结束后,由财政部对各省该年度中央专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依据、内容及评分标准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绩效考评标准》(附6)。

第四十一条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考评由财政部依据考评标准采用百分制方式对各省的中央专款管理工作进行逐项评分,产生考评结果。

定性考评由财政部根据各省的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确定考评成绩。

实地检查情况与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不一致者,以实地检查成绩为准。

对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者,一经发现,酌情扣减考评成绩;

对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评成绩即为0分。

第四十二条考评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其中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国前10名者为优秀;

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

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考评成绩作为计算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影响下一规划期各省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分配数额。

第四十四条考评成绩优异者,由财政部予以表彰并奖励数额不等的奖励资金。

其中一等奖1名;

二等奖3名;

三等奖6名;

鼓励奖5名。

第四十五条考评成绩不合格的,由财政部予以通报。

被通报者应当自通报之日起30日内,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以省级财政部门的名义书面报告财政部。

对考评成绩为0分者,财政部除通报外,还应当大幅度调减其下一规划期中央专款数额,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中央专款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政法部门加强对中央专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共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中央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四十七条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政法部门对装备维修项目和共建项目的执行情况、办案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项目执行和专款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会同中央政法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地方使用中央专款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责成省级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中央专款的地区,应当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1]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xxxx]69号)、《财政部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行[xxxx]102号)、《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财行[xxxx]286号)同时废止。

附1:

_____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_____年至_____年项目规划

附2:

_____省_____部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_____年度项目计划

附3:

_____省_____部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_____年度装备维修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附4:

_____省_____部门中央政法办案补助专款_____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附5:

_____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共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附6: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绩效考评标准

附件信息:

附件下载:

附件1项目规划书

附件2项目计划明细报告

附件3项目执行年度报告

附件4办案补助专款执行报告

附件5共建专款执行报告

附件6中央补助专款绩效考评标准(正式)

项目规划执行报表0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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